“居者有其屋”。房子是很多人的梦想。 春节这个节点,政知局不用猜也能想到,还在观望楼市的人不少。很多人都想低价买房,但抄准时机成功低价买房的人很少。 有些人不用看时机,也能低价买房,当然,他们当中的不少人最后为此付出了代价。 这次,聊聊官员低价买房这事儿。
哪些官员低价买房?
在中央纪委官网上以“低价买房”、“低价购房”等为关键词来搜索,能找到为低价买房付出代价的那群人。政知局搜索公开报道发现的更多,上至部级下至科级,利用手里的一点权力低价买房的不少。 部级的比如天津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原副市长尹海林,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吕锡文从相关企业低价购买了多套住房,第一次购买完之后,她觉得可以为自己的家人再购买一套;第二套买完之后,她又觉得可以再要第三套,依然是低价;第三套之后又有第四套、第五套。 厅局级的很多,比如《检察日报》1月26日最新披露的河北省廊坊市原副市长肖双胜。这位被指善于协调的副厅级官员,5年间通过协调关系、协调工程、协调项目、协调官位受贿1763万余元。帮忙协调的好处之一,就是低价买房。 再如浙江省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这位副厅级官员以投资房产为“爱好”。他从购买小商铺、集资房开始,慢慢涉足商品房、高档别墅,从金华本地买房开始,慢慢发展到杭州、上海、海南等地。通过“借用车辆”、“订房炒房”、“低价买房、高价卖房”、“转让预期投资收益”等貌似合法的方式受贿,千方百计规避“风险”。 甚至还有中央纪委的局级官员牵涉于此。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罗凯,从有关开发商手中先后低价购买了四套住房、两间商铺。 处级、科级当然也不少。比如江苏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原副局长赵凤琴,这位副处级女干部以低于市场价两千多元的价格购买共749多平方米的门面房。科级的比如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建审处工程验收科科长余某然,他此前被指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田厦翡翠明珠花园消防工程的验收过程中给予关照,之后以低价购房的形式收受田厦公司贿赂款80余万元人民币。 官员拿到的低价有多低? 很多人关心“低价”到底是多低?政知局也很关心这个问题,发现从已有的公开报道中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拿赵凤琴来说,她要买的门面房在物价局备案是8888元每平方,市场价大约7800元每平方,她最终以6000元一平方的价格购买,749多平方米的门面房便宜了有100多万。 这是江苏泰州。那换到北京呢? 中央纪委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披露了吕锡文低价买房的情况。她购买的房产地处北京二环的黄金地段,是由北京市西城区区属的国有企业金融街集团开发的高档住宅小区。以内部价格购买的五套住房中,在她自己和直系亲属名下的有三套,这三套房的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相差达到两千多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检方指控中,吕锡文利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区长、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书记、北京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取得财政资金支持和建设用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78.6602万元。差不多也是两千万。 换到天津的话,就要小伙伴动动指头来算了。前面提到的中央纪委官员罗凯来说,他用三折的低价购买了天津海河边那栋十分醒目的楼盘——君临天下的四套住房、两间商铺。君临天下的价格是多少?三折是个什么价格?天津的小伙伴应该能最快算出来。 总的来说,便宜千万的比较少,百万、十万的是常态。 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曾以妻子的名义向房地产老板叶某某购买了一套400多平方米的房屋,市场价1100多万元,叶某某以“优惠价”8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朱福林。仅此一笔,朱福林就“节省”300多万元。 北京市质监局投诉举报中心原主任李新民,两次利用“低价买房”手段受贿143万余元,一次以3万元超低单价买了一套价值72万元的房产,另一次以73.6万余元购买当时市场价为人民币134万余元的房产。前面一套就不说了,后面一套相当于打五折。 官员为什么能低价买房? 官员低价买房的秘诀,各位应该比政知局懂。 肖双胜的故事就是通用的套路。 在廊坊,主管城市建设的时任副市长肖双胜是房地产开发商们可以背靠乘凉的大树。2009年,某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狄春想在廊坊承揽新华路商业街地下建设项目,请肖双胜帮忙。肖双胜向开发商业街的企业打了招呼,让狄春顺利承揽了该工程。 同年,肖双胜听说狄春的公司在石家庄开发了荣景园小区,对狄春说想在石家庄买两套房。狄春赶紧张罗,让肖双胜以岳母的名义在荣景园买了两套商品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开发商还按照肖双胜喜欢的风格对房子进行了装修。经鉴定,这两套房的房款差价和装修款共计人民币151万余元。 用“通报体”来讲,这是“利用职务之便低价买房”。 中央纪委的罗凯“不批地、不批钱”,在天津买完房后,他则在自己联系的天津地区多次为该开发商在土地审批、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方式很简单,罗凯通常并不直接向地方官员提要求,而是通过饭局把该开发商介绍给官员认识,大家就彼此心照不宣。 低价买房也被叫作变相贿赂,有官员发明了比“低价买房”段数更高的玩法。 前面提到的朱福林,“便宜”300万元购房后,他并不满足,为了规避市场风险,获得好处,朱福林在购房时还与该公司签订了“双保险合同”:约定房价下跌时就将购房款变为借款,收取利息,而且还嫌叶某某给的20%的年息太低,要求年息24%。2012年,朱福林夫妇见房价已经跌至600万元左右,于是要求叶某某“按照合同”将购房款转为借款,并向其收取24%年息,共计190多万元。 低价买房一定是受贿罪? 最后,政知局来个小小的普法。 “利用职务之便低价买房”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经常关注纪委网站的局友应不陌生,哈尔滨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海严重违纪被双开的通报中,就写道:挪用专项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题和利用职务之便低价买房涉嫌犯罪。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定罪依据。《意见》就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并且指出,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何为“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政知君注意到,有律师许昔龙曾建议参考最高法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合同法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认定转让价格不足70%的,视为不合理的低价,高于30%的,视为不合理的高价。 认定为低价购房之后,要以受贿罪定罪,还需满足一个条件:是公职人员为对方牟利。因为《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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