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黔东南州公安局违法办案、绞杀我民营企业的
起 诉 书
原告:国宏三万全体投资者(或以各省为单位签名)
被告:第一被告人 吴智贤 男,汉族,1969年12月生,贵州毕节人
现任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第二被告人:傅冬 男 汉族 现任黔东南州凯里市公安局长
诉讼请求:
1、查封的实体生产型企业的经营账户予以解冻
2、无条件释放马少华、赵五九、黄立坤公司高管人员
3、国家赔偿中科泰能企业损失2亿元人民币
4、承担错案带来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吴智贤、傅冬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派出大量警力,远赴北京、杭州等地,将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财星)法定代表人马少华及高管30多人抓到黔东南州凯里等地关押,并扣押、查封、冻结了所属实体生产企业的8个账户里的近三亿元资金,北京东方财星及实体企业的11辆车。在缺乏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批准逮捕,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2月5日,凯里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警方,凯里公安补充侦察3个多月,于2017年3月20日再次递交到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现案子在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一、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明知实体企业于不顾,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颠倒黑白、恶意绞杀我“双创”企业。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蓄谋已久,在2016年6月14日对我公司在杭州富阳中科泰能生产办公基地的35名与会人员实施抓捕时,就有大量的证据实物证明。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星)是一个前瞻性的实体企业,所投资的项目都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广阔前景。有2015年李克强总理、马凯副总理在公司总经理马少华先生的陪同下视察天津国宏汽车有限公司的照片;有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对我高能镍碳电容电池发明的近十多分钟的报道;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原天津市委书记)张高丽将项目引进天津的天津电视台的新闻报道;有生产的实物、产品已经在山东缁博市公交车上使用媒体报道;有天津国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有杭州富阳生产基地;有北京东方财星公司响应党中央号召,为新疆投资农业项目杰丰果业的实体企业;还有许多与山东、湖北、四川、陕西等地的在建项目或预建项目……所有这些只要稍为有政治头脑、思维基本正常的人,稍作调查了解,是不难对北京东方财星公司作出是投资实体企业的判断的。具体申诉如下:
1、被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查封的北京东方财星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实体公司是新能源科技创新企业。
东方财星2014年与国家重点支持的天津科委扶持的(投资科研经费2000多万)周国泰院士领衔研发的高能镍碳电容电池(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的八项专利证书)项目合作,为使其产业化而筹措资金组建了中科泰能科技集团。建设了两个实体生产基地:一是天津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天津滨海新区)系全资公司;另一个是中科泰能杭州高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占70%,杭州富阳陆国明先生占30%)。2015年东方财星收购了天津弘锋泰汽车厂更名为国宏汽车有限公司;并购了四川乐山天龙汽车公司,更名为四川国宏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权70%),并购了新疆杰丰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70%),这些都是国宏投资的实体生产型企业。2015年度国宏汽车厂生产的新能源物流车的销量全国排名第五,2016年第一季度物流车产量全国第一(959台),2016年11月3日第十六届中国西部博览会上,四川乐山国宏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电动、零排放,一次充电可行驶260公里的电动大巴参展。中科泰能高能镍碳电容电池的自动化生产线在天津、杭州两个生产基地已经具备量产能力。中科泰能集团的高能镍碳电容电池具有动力和储能两大特性,企业前景远大社会效益巨大,国宏汽车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政策,是天津39家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排头兵之一。2016年12月2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第四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国宏有6款(502---507)纯电动箱式物流车榜上有名。依法保护国宏投资者的财产权益,是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实际行动,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司法保障。
2、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所作所为,造成了北京东方财星公司旗下系列实体企业濒临破产的边缘。
一个注册地、募集地都不在凯里,公司法人与资金募集地也不在凯里市,根本没有受害人(自愿投资,实地考察)生产科技型企业,一个曾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及省、市媒体多次报道过的新能源科技产业,一场轰轰烈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模式,承载了三万多人命运的新能源科技产业航母——位于天津的中科泰能和国宏汽车等实体生产企业的8个经营账户的近3亿资金,被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以莫须有的所谓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案侦查为由全部冻结。被查封冻结账户的新能源科技实体生产型企业,都是北京东方财星经管团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倡导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起的“筹资金、筹人才、筹智慧、筹商业渠道”的平台,是 “双创”之路产、融结合开辟的典范,是按照李克强总理“法无禁止皆可为”,按“民间金融创新”打造出来的混合制产融结合的经济实体,是全国三万多民众响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草根集资、普惠金融智慧的结晶。
3、冻结实体生产经营企业的账户,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对冻结的存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9条提出: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账户。确需查封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预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冻结账户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账户内的资金系犯罪所得。本案一切尚未定论,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就对生产经营账户予以长达近10个月的冻结,不顾企业生存发展和投资人利益,冻结资金长达10个多月,300多天,现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企业的供应商(拖欠货款)和员工(拖欠工资)连续不断提出诉讼和仲裁,已签订合同的原材料购置、科研项目推进、生产线升级、厂房改造等都不能如期进行。员工社保和厂房水、电费等都无法缴纳,天津滨海新区用镍碳电容器电池建起来的90个职能公交车站点和北京通州区马驹桥储能式充电站,都因资金问题停建面临违约而受罚。四川乐山国宏汽车制造厂1.4亿的70%股权遭遇强行低价拍卖、浙江长兴超威电池厂零部件款2100万代加工的电池货款无法支付,企业活生生地被拖至生死存亡的关头。
4、用“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先定罪后侦查,行为不规范。
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诉讼意见》)中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在侦查期间,对投资人说:“公司是假的,工厂长满了草,马少华是传销诈骗”,鼓动诱导投资人举报。这种主观定罪和诱导性侦查,偏离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诉讼意见》的要求,是变相强迫马少华自证其罪。
5、办案程序违法。
1)仅凭网上传言就立案。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从网络里发现了国宏,并根据网络里有关国宏是传销的贴子,于2016年5月4日立案侦查,6月14日就迫不及待的抓人,查封冻结近3亿资金。全然不顾实体企业及三万多投资人的利益,显然,我们认为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完全系受经济利益驱使,及想要其政绩而为。
2)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无管辖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少华家住北京,东方财星公司注册和经营地都在北京,实体企业分别注册在天津、杭州富阳、四川乐山、新疆库车,主要募集资金活动在广西、河北、山西、福建、陕西等地,都与黔东南州(凯里市)不沾边,根本不具备对本案的管辖权,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3)随意拘捕,弹性空间大。拘捕名单原来只10人,将其他并没有列入名单的25人一起拘捕,临时补发拘留、逮捕证,在未证有罪之时,将35人全部带手铐上高铁,人格受到污辱,尊严受到侵害。先后25人经取保或病因取保,个个都被罚金少至几万元,多至几十万元。
4)越权办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见,在工商局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前,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就进入并抓人是违法的
二、马少华的行为、公司的模式完全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把分享经济的模式当所谓传销打击,是蓄意制造的荒诞奇葩。国宏众筹以咖啡屋消费卡作为分享经济的平台,虽然在模式中有类似保险那种按劳计酬,但绝不是拉人头、不是按人头计酬、不是前边人分后边人的钱,而是实实在在的高科技镍碳电容电池项目投资。广大投资人看中的是未来3-5年的股权收益。况且公司还给投资者有退出机制(未满一年退60%、满一年退80%、满两年退100%)。
全国能有像国宏这样的传销吗?传销能传出镍碳电容电池的八项专利技术吗?能传出天津、杭州两个生产基地吗?能传出国宏新能源物流汽车2015年全国销量第五,2016年物流车第一季度全国产量第一(959台)吗?传销的国宏电动汽车能参加第十六届西博会吗?,能有6款(502---507)纯电动箱式物流车,在2016年12月2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第四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榜上有名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欲侵吞国宏三万多投资人近3亿资金的用心昭然若揭。
依照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引诱,是指通过“洗脑”,虚构虚假获利的前景诱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所谓胁迫,是指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所谓骗取财物,根据“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洗脑”、欺骗等方式进行“引诱”,甚至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乃至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从而诱使或迫使参加者继续“拉人头”发展他人参加,以收取入门费,骗取财物,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国宏的实际情况与刑法与司法解释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完全不同。马少华在主观上是为了使国家、社会和公司、投资人和谐共赢。我们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完全自愿投资,从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更没有骗取他人财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只有受益者,没有受害者。
2016年7月3日CCTV(幸福全球)栏目报道: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发展下线也是合法销售模式,人们现实生活中离不开这种模式,国家保护这种模式。至于国宏以业绩作为奖励或者说给予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并不具有传销犯罪活动之“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之特征,而是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以“双创”为目的、典型的属于“业绩团队计酬”式的营销模式,符合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阐明的“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当下国家大力提倡分享经济、互联网+,而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领导观念陈旧、思想不解放,岂图用公权来谋取地方或小团体的利益,司马糟之心路人皆知。
国宏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实体企业落地四家,意向协议达十余家,充分说明国宏众筹是成功的,是富有生命力的,它打破了国有金融一统天下的格局,没有资产抵押贷不到款的局面,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决不是也不应是以刑事案件进入实体经济,把纯属经济问题上升到刑事案件,把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成敌我矛盾。我们认为,如果没有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的违法办案,还会有几家实体企业落地,国宏的IPO也很快会实现。遗憾的是,国宏受到不明就里的打击,究竟意欲何为,幕后是否有更深层次的黑手,我们拭目以待。总之国宏的模式不具备任何传销性质,因此可以确定马少华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他不仅不是非法传销的组织者,而是在产融结合、中国金融改革的大胆实践者、引领者,是国家的新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有功之臣!
三、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017年4月9日,鉴于黔东南州公安局长吴智贤、凯里市公安局长傅冬一意孤行,妄图侵呑民企资产,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奋起保护个人投资及公司的合法资产,要到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政府讨说法、讲道理,欲让地方官员阻止黔东南州(凯里)公安局意欲绞杀国宏实体的胡作非为的行为。广西、陕西、浙江、东北等地投资者纷纷义愤填膺,北下南进,不顾年长及长途劳累,乘大巴前往凯里市,9日晚上在贵州麻江县等地全部被阻拦,凯里警方在未出示证件情况下,把500多人强行关押当地派出所,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4月11日在未征得大家同意的情况下,把所有要到凯里市的投资人全部强行押解回本地。同时,派出大量的特警、便衣到凯里市维权者下塌的宾馆堵门、封路,出了宾馆的人在市政府门口被围追、堵截、跟综,近百人被站在广场上的便衣强行拉到备好的公交车上,强行拉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黔东南州公安局局长吴智贤、凯里市公安局长傅冬,在明知马少华等人及国宏的经营并未触犯刑法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的情况下,却罗织传销罪名,造假蒙骗检察机关对马少华等人进行批捕、起诉。冻结企业资金账户,滥用职权、执法犯法,严重损坏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败坏了党群关系,必须依法查处其刑事责任。
此致
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全国三万投资人签名
2017年4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