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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寄给中央第十一巡视组重庆组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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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01: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徐组长及中央第十一巡视工作组全体领导:您们好!
     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了中国要向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今年十八大六中全会又提出从严治党。可是在普通百姓看到的是中央的重大决策始终就连直接落实中央文件、执行国家法律的司法机关都好象无动于衷似的样。就说我在司法机关的案件吧。
     我的第一件案件是2002年1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名法官凭借法官的权力就可以无视国家法律把普通百姓拘禁了,在我向重庆检察院依法提出控告时又发现我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笔录已被篡改了。由于我“非法拘禁”和“徇私枉法”向重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控告、申诉,重庆一、二级检察机关在送达给我的不立案的决定书,并没有调查的事实、证据、不立案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而且也只提及“非法拘禁”而“徇私枉法”没提一个字。于是我2005年8月就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我告的“非法拘禁”“徇私枉法”案查清事实后不构成“非法拘禁”“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在送达给我不立案决定书里写清调查的事实、证据、不立案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办理期限,现在我这案件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了十几年都没办得下来。
       不但“非法拘禁”“徇私枉法”案没办下来,这十几年来我又告至重庆检察机关有2007年4月的“非法搜查”,2009年2月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2010年10月的“非法拘禁”,2012年3月的“非法拘禁”,2012年3月的“报复陷害”,2013年12月的“非法拘禁”这些案件都属重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另外重庆公安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前的2007年12月和2012年3月的两件“违法拘禁”,这两件案件可以由重庆公安机关调查后构刑事立案标准,然后移交给重庆检察机关侦查,也可以由重庆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因此,在重庆公安机关没依法办理两件“违法拘禁”案时,我才又告至重庆检察院。现在是不论是重庆公安机关或是重庆检察机关都没对我的案件依法办理,相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年的2015年5月23日和11月9日进入到重庆公安机关的两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2015年12月1日进入到重庆公安机关的有可能涉嫌“网络、人身”方面的犯罪。重庆公安机关对我告的“破坏机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有可能涉嫌“网络、人身”方面的犯罪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等法律规定把《接受案件回执单》交给我报案人,也没告知我报案人案件办理的进展,更无法通过网络查询到我报案人在重庆公安机关的案件,更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我报案人是否符合刑事立案侦查标准的书面回复。在这种情况下我分别在2015年9月12日、2016年7月3日、2016年7月27日依法向重庆检察机关申请了立案监督。这里的两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一件有可能涉嫌“网络、人身”方面的犯罪还没得到重庆检察机关、重庆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的书面回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二年的2016年的6月6日、7月10日、12月12日又向重庆公安机关举报了三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样重庆公安机关在受理我报案人案件没给我《接受案件回执单》使我无法在网上查询到重庆公安机关在办理我举报人的案件的情况,也没在法律规定的立案审查期限给我报案人是否立案的书面回复。于是我报案人除2016年12月12日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没向重庆检察机关提请立案监督外,告至重庆公安机关的2016年6月6日和7月10日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都分别在2016年8月18日、2016年9月19日依法向重庆检察机关申请了立案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七条、《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重庆检察机关不仅对我举报、申诉的职务犯罪应依法查处,并按法律规定的办理期限依法答复及依法保护我职务犯罪举报、申诉人,还应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案。可我直到现在不论是在重庆检察机关依法举报、申诉的职务犯罪还是申请重庆检察机关依法对重庆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进行监督的案件,早的案件都已经在重庆检察机关十几年了,到现在也没得到重庆检察机关、重庆公安机关对以上任何一件案件的依法办理的依法回复,也无法了解到我的案件办理的信息,更不用说依法保护职务犯罪举报人了,也就更谈不上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而且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年的2015年11月9日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按照该《解释》提起诉讼具备“(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项条件,我提起的公益诉讼民事案件已完全符合这四项的受理条件,对于主体我认为在这公益诉讼中显示得就不那么重要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看到中国联通重庆分公司在为电信消费者服务时有侵犯众多电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迹象,敢于站出来用法律来维护众多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已进入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构,为何不能联系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来参与这件民事公益诉讼中来真正依法维护众多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还有我2008年1月14日和8月21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侵害人身自由权”诉讼案,不论按照以 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还是2015年5月1日实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都应对我提起的行政诉讼予以立案,但直到现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都没对我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等相关法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不论我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不符合立案条件都应依法给我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依法书面回复,对我案件当事人履行告知案件的进度及查询办理案件的流程。但是我不论是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还是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既没有给我案件当事人依法回复,也没有依法告知我案件当事人办案的进展,更没依法告知我案件当事人查询办案方式,使我案件当事人对自己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失去了知情权,更谈不上社会的监督,才使得案件一直得不到依法办理。象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执行国家法律的司法机关还能起作用吗?
从上面就可以了解重庆司法机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掀开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了,今年十八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从严治党。在重庆就是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执行国家法令的司法机关都无法把国家的法律、中央的文件执行下来,又怎么来从严治党。国家法律、中央文件进了重庆司法机关都被截住了,无法向社会推广,更不用说望重庆司法机关领做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带头人了。国家法律、中央文件在重庆司法机关无法执行这不是在给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会议的精神添彩,而是对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的扼杀。现在中央第十一巡视组正在重庆开展巡视工作趁此我把重庆司法机关无法把国家法律、中央文件执行下来的情况向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徐组长及全体领导反映,恳请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徐组长和全体领导及中央领导重视下重庆司法机关在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以来在执行国家法律、中央文件、党的纪律的情况。使国家法律、中央文件在执行国家法律的重庆司法机关执行下来,让重庆司法机关在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的推进下带头把国家法律、中央文件执行下来,真正做到中央首长提出的那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来推动十八届四中、六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吧!
                                    此     致
                       中 央 第 十一 巡 视 组 重 庆 组
亲身感受到重庆司法机关无法把国家法律、中央文件执行下来的当事人:董明惠
                                                       2016年12月21日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2号5栋1—3,              邮编:400016,
电话: 17094208674,                           附:司法机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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