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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內含殺人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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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3 13: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由內含殺人放火

張三一言

[一] 自由是完整的,徹底的,絕對的
有句人們耳熟能詳,又是習非成是的話:自由不是絕對的;它的註解式補充是:人的自由應以不損害他人為前提。
這是“謊言說上一千遍,就會成為真理”的典例之一。
自由的真義是:自由就是自由;自由是完整的,徹底的,絕對的。如上所說的自由就不是完整的,徹底的,絕對的,而是殘缺的,含糊的,騎牆的。
用日常生活的話來說,自由就是可以殺人放火。
完整徹底絕對自由是即有救人救世自由也有殺放火自由。

[二] 契約不是自由
自由不都是正面的;自由有正負兩個含義和作用。正的自由能讓人會發揮潛能;負的自由是讓人被外在強勢傷害,或自己傷害別人(弱者)。
因為侵犯他人自由會導致人們相互間的矛盾鬥爭以及殺戮。對人的生存有害,人們都有消除它,起碼要把它最小化的意願。同時,人是理性動物,有趨吉避凶的心智能力。人們為了營建良好生存環境,為了自己的安全,用“我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交換“他人不侵犯我的自由”。於是相互間協定契約:互不傷害,互容生存。這一意願已經成為人際關係中的事實。
這個我不侵犯你、你不侵犯我的規矩是人們協定的契約,不是自由本義原本含有的內容,也不是權利。
前面提到的“人的自由應以不損害別人為前提”是人類必備的生存契約,是從人類存在之時就起作用的契約,契約精神幾乎內在化成為人類道德;契約的發展是人類文明的成果。或許正是因為如此,人們常誤把此契約視作自由內在組成部分。事實是人們是出於對自由的熱愛和維護,因愛欲之真善美,故把人為契約想像成為組成自由之一部分。

契約是人們協議訂定的,它是人為之物,不是自由本身固有之物。雖則它對人類實踐自由極之必要、極之有利;但不能因之就把它強塞到自由裡面去。所以,自由本身沒有“不損害別人”這個前提;赤裸裸的自由原貌是包含殺人放火姦暴劫掠的自由。
契約不但不是自由的內容,反而是限制自由。

[三] 憲法賦予和保障的自由
自由有一強烈特性:有利於強者。
因為自由內含有殺人放火姦暴劫掠的真義,人們甚致可以說森林法則就是自由的初始階段。明白無誤,自由有一強烈特性:有利於強者。
人類基於安全和生存,又倖得人類有理性心智,人性善面常常強於惡面,於是人類有保護弱者的本能,更可倖的是社會的發展進步,出現保護弱者的社會行為約定,這約定發展成法律、憲法賦予和保障人們的自由;是人類文明。
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程度有多種量度方法,法律憲法對弱者的保護程度和效力是其重要的方法之一。所謂憲法對弱者的保護,主要是對弱者(相對於統治者來說,就是無權力的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的保護。
我說的是保護“程度和效力”;從不實踐憲法寫明的保護自由條文,是明目張膽的欺世。
中共國憲法條文是: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 出版、 集會、 結社、 游行、 示威的自由。但是,實踐的是:七不准議、不准妄議中央!
中共不但沒有依照其憲法保障民眾自由,相反,是用盜得的手中權力(暴力)反憲自由的憲法。
這是共產黨一貫黨高於國、權大於法、有法不依惡行。

[四] 平民百姓的自由與統治者的自由
自由包含兩個意思:不受外來力量干擾的自由,不干擾別人的自由;另一面是自由導致被強者干擾,也誘惑每個人干擾別人的欲望。
這裡講的自由是沒有權力的平民百姓的自由。從老百姓的角度來看現實中的自由:法律沒有限制的就可以自由。
對擁有權力的統治者來說,法律沒有規定准許的就不得作為,也就是沒有行動作自由。權力者沒有自由,起碼要被限制其自由。權力者(統治者)的自由會侵犯剝奪他人自由,所以統治者不應該有自由;統治者與其權力需要關進牢房。
統治者撇清其權力,進入沒有權力的平民百姓狀態時,他才有平民百姓的權利。

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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