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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成中共工具 黄之锋三人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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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8 19: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秘书长黄之锋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被改判监禁

(博谈网记者苏智敏报道)因在2014年发起重夺“公民广场”行动,而引发后续“雨伞运动”的三位学运领袖,香港众志主席罗冠聪、秘书长黄之锋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在8月17日遭上诉庭判囚6至8个月,即时收监。其中,罗冠聪被判囚8个月,黄之锋被判囚6个月,周永康被判囚7个月。

三人闻判后表现平静,随即被押上囚车带离法院。黄之锋因未满21岁,会先送往男少年犯的西贡壁屋惩教所,罗冠聪及周永康则先送往荔枝角收押所羁留所,待之后编配服刑的监狱。

杀鸡儆猴

据港媒报导,副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在庭上指出,重夺公民广场的“夺”字已有暴力意思,纵使3人没直接使用暴力,但明知硬闯广场的后果必衍生暴力,导致保安受伤。代表黄之锋的石书铭大律师则强调,黄未能预计暴力发生。但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亦认同“重夺公民广场个‘夺’字已经有暴力。”

此案由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法官潘兆初及彭伟昌审理,杨振权的改判理由是,如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吓同类罪行时,法庭可能要采取更具阻吓力的判刑。上诉法庭法官潘兆初认为,要防止犯案者重犯,需以儆效尤,且煽惑学生犯法要加重罪责。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则表示,三人的行为不容法庭过于宽松处理,他们不但在行为上犯法,在精神上也藐视及凌驾法律。“在容易牵动大众情绪的公共议题争议当中,这种态度一旦蔓延开去,它的恶劣后果是显而易见的。”

上述三名法官的改判理由,不外乎是杀鸡儆猴。而这三名法官就是日前重判反对东北拨款案,冲击立法会涉非法结集的13名年轻人,他们同样被律政师覆核刑期成功,改判入狱8至13个月。

这13人所抗议的新界东北发展计划,由前特首梁振英所推行,该计划欲将农地作为住宅和商业发展,遭批评人士指出,此计划将令乡郊面貌大变,令逾万居民面对毁家灭村之命运。

一个警号

去年7月,香港初审法院裁定周永康和黄之锋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罗冠聪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罪名成立。周永康被判监禁三星期、缓刑一年。黄之锋和罗冠聪分别被判80小时和120小时社会服务,两人均已服刑完毕。但律政司不满判刑过轻,向上诉庭要求覆核刑期,要求三人即时收监。

在一片反对声浪下,上诉庭仍判三名学运领袖即时收监。人权观察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在判决结果出来前,已发文指出,若对他们加刑,可能违反香港适用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公约的第14条第7款阐明“一罪不二罚”(double jeopardy)原则,即同一罪名不得“再予科刑”,但黄之锋和罗冠聪均服完社会服务令。

理查森在要求香港当局撤销学运领袖罪刑的文章中表示:“律政司以牵强理由提出刑期覆核,并非考量公共秩序,而是一种心虚的政治动作,目的是阻止这三人参选立法会,同时吓阻未来抗议活动。”

因依照香港法例,凡被判处三个月以上徒刑者,五年内不得参加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

《纽约时报》也在15日发表社评〈Three Young Voices Versus aSuperpower(三个年轻声音面对超级大国)〉,指检控本身已反映北京无意履行给予香港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的承诺,若黄之锋等人被判囚,将是香港历史的分水岭,亦是中国对香港态度的一个警号。

社评又认为,当英国交还香港主权时,不少人希望香港的西方自由思想,能影响威权的大陆,但现况证明一切相反,过去以司法独立为人称颂的香港法院,正受压变成中国共产党的工具,一国两制的承诺正让路于一国一制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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