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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就是这么个事。
郑州航空港区受雇于打印店的安装工人,1月23日在安装广告牌时,被城管抽走梯子,一名欧姓工人下撤时坠亡。
事情的处理是,文印店老板湖南人刘某被警方刑拘,名义大概是“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抽走梯子的几个城管队员免职、停职,“配合警方调查”。
文印店老板妻子很不理解这种处理方式。
她发了微博文章,说明了情况,提出了质疑。但现在已经被删除了。在郑州当地开文印店的湖南同乡会觉得难以名状的愤怒,湖湘子弟怒发冲冠,似乎要集体表达诉求,后续情况不明。
事情爆出来的时候,是周六,这个社会新闻还不足以引发媒体巨大关注。然后有一两篇评论也出来,主要以法律为准绳,判断此案的责任划分,没有直接针对城管。
评论手法里,这就叫作藏拙。
这事肯定会有后续的司法跟进,也会有相应的法律认定,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但老实讲,不太习惯这种死抠法条的评论思路——我当然知道这样安全,也当然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做。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法条里寻章摘句成了评议社会事件的一种常规做法,并且条件反射般地固定下来。
这可以理解,但总觉得哪里是不对劲的,似乎有更多的东西被遮掩了。
据文具店老板娘的说法,拆除广告牌的进度慢,是因为切割工具用完了,城管嫌弃进度慢,所以抽走梯子——所以,这是一个“执法”的问题吗?什么样的“执法”可以这样干?
城管抽走梯子,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很极端的恶意。当时在三楼楼顶,户外寒冷,抽走梯子是傍晚5点08分,正是冷的时候。不到一小时,工人耐不住寒冷,手冻僵,握不住绳索,坠亡。
正是城管的这种恶意——而不是“执法”——导致了一个人的无辜死亡。这种恶意可以致命,但现实处理的难度在于,它随即被披上“执法”的外衣;外界的评论也顺着这个口径,从“执法”角度谈论。
其实,这里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失焦问题
我也知道,国情就是这样。
几个城管的行径,考虑其后果,其实称得上是过失致人死亡。可至于是否构罪,现在不知道答案。
可事情的进展是望着“执法不当”的方向去的,“停滞”之类举动都围绕行政责任打转转,而不是治罪。
无论是警方办案,还是评论畏畏缩缩的点评,也都是在“执法”层面盘桓。可以支撑讨论的“进一寸”,可真的不算讨巧,因为讨论“执法”的合理与正当性,显然是他们的主场。
评论员闯入人家的“主场”,事出有因,属于没办法中的办法,可说着看着也挺郁闷吧。
事件与案子是两回事。
“事件”是舆论范畴,“案子”属执法范围。假如舆论中人以“超比例执法”来评议,实际上就会被牵着鼻子走,被动,因为案子的主动权不在舆论,在于司法者。
曾经有另一位著名的王局针对舆情发表过精辟的经验之谈:办成案子,主动权就在我们手里了。
这就不细说“法”的构成了,比如,法:领导的一种看法。
也就不说“执法”的几个层次,比如大案讲政治,中案听领导,小案讲法律。
如果是单一个文印店的事,讲讲法律在预料之中,评论所言的“超限执法”,以至于早早理出文印店老板“高空作业”方面的资质问题,大概也都是这个效果吧。
但考虑到湖湘子弟在中原大地群情激愤,郑州当局当然不是吃素的,也很愿意奉陪,案子可“中”可“大”。最近,中央部署打黑扫恶,形势对头,挖地三尺找题材,铁拳头正愁无黑可打,所以更不惧怕挑战。
2018.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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