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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荣为拆迁裁决致习近平主席的违纪违法控告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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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7 20: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4年3月25日印发)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3.登记信访控告有哪些要求?
承办人在审阅来信及来访记录、电话记录后,将有关情况在登记簿(表)或电脑上进行摘记或录入。登记的项目一般有:来信(来访、来电话)人的姓名、单位、地址、来信(来访、来电话)时间,联系电话,被反映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反映的主要问题,所受处理的主要情况及控告、申诉理由,处理意见等。

4.受理违纪案件有哪几种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案件受理有以下几种:
(1)书面形式。书面的受理材料,有检举信、控告信以及其他方式提供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纪检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一种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人笔录,并经核对无误后,来访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检举人或控告人不识字 可由承办人念给检举人或控告人听。检举人或控告人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的,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笔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尽快采取措施核查。
(3)录音、录像形式。录音、录像形式是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犯党纪政纪的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借用电子技术举报的方法也会日益增多。

5.什么是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法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1)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纪违法者及其违纪违法问题。
(2)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3)立案的目的是对违纪违法者及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人调查,给违纪违法者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4)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和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立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标志着案件调查即将开始,因而是案件检查活动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立案,才能进人调查阶段,被检举人、被揭发人从此也就成了被调查人。

6.立案应具备什么条件?
对违纪违法者立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16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34条规定,监察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纪违法事实的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确有违纪违法事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在受理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线索和材料后,对主要问题经过初步核实,确认被反映人有违纪违法的事实,立案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纪检监察对象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并不是违纪违法事实一发生就要立案查处,而是要对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立案。
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和追究政纪责任的内涵有所不同。党纪案件检查中所说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它的含义包括给予党纪处分和免予党纪处分两种。而政纪案件检查中所说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就是指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对那些虽有违纪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可以免予处分的,就无须决定立案。对于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立案条件上的区别,在立案中要注意区别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因此,党章、党纪国法规定受理违纪违法控告的这些法定程序,其目的就在于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在接到控告人递交符合党纪国法规定的《违纪违法控告状》不予受理的“灯下黑”问题,不符合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公民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本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上述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
控告权是指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或者告发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到司法机关就有关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告发,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告发,到行政机关告发等。
¬¬———许安标 刘松山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0页。

综上,从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到作出是否受理违纪违法控告的结果,就有了法定的受理形式和立案框架,当今世界“程序是实现公正的必经途径”,“法制的概念就是法律程序制度”。而对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本身的保障,就要靠正当的党纪国法程序来保护。因此公民控告、申诉权被世界各国列入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这是有道理的。就控告权来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程序的立法保障,使控告人不能进入控告,就等于没有了控告权,这就是党章、党纪国法规定“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法定形式意义所在。检、法两家的枉法行为堵死了李建荣的法律救济之途,但作为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这样重要的关键部门却如此阳奉阴违,视而不见,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已被摧毁,李建荣终于领悟自己长达15年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审判官直至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完全全公然地站到了邪恶那一面,真是不寒而栗。瞧瞧本案中司法腐败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如此猖獗检察院不管,纪检干部视而不见,公法的最高价值就是控权和人权保障,这样,人权就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反之政府不保护人权,还侵犯李建荣的基本权利,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违法的。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永远不可命令其成员去做一件不正当、不道德、有罪的行为?因为“社会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协助人按照其人性发展,因为罪就是与人性的要求有相悖的东西。任何时候,只要国家破坏了人和社团对于实体性正义的这些权利,那它其实就取消了自已的合法存在。因为,正义就是国家的根基。正是依据自然法,且仅依据自然法、人获得了我们称之为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那些权利。归根到底,人的惟一的权利就是成为一个人、像一个人那样生活的权利。因而,具体的人权都是以人过一种人的生活的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权利中有些属于只是作为一个人的人,因而,不在国家的管治范围内。比如他存在的权利、完善自己的道德性自然的权利,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被当作一个自由的、理智的、负责任的人对待的权利,所有这些完全不依赖于国家。这些权利是人自然地拥有的、先于并高于成文法和各政府之间的协议的权利。它是公民社会不必授予但却必须承认和肯定为普遍有效的权利,井且是任何社会需要都不能暂时加以取消或置之不顾的权利。因而,今天遭到严重践踏的这些权利的唯一基础是自然法。

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公共形象,那么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它加深了人们对党纪国法尊严和权威的轻视态度,及对诉讼和控告活动的不信赖感。更不用说,它使“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定离我们越来越远,如果地方政府不改变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政策。要想“全面依法治国”,那只能是个无法实现的梦想!法国《人权宣言》开篇所揭示的那样:“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反之亦然。

第一,违犯和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令行禁止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违犯和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条件义务规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违犯和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总钢第五条的命令性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的命令性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六,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七,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八,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九,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性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十,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一,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二,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十三,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第十四,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十五,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命令性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
谁来监督纪委?这个问题十分尖锐,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各级纪委要解决好“灯下黑”问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你们是查人家的,谁查你们?这个问题要探索解决。信任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大支持,但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必须加强管理,使监督常在。仅 2014年,各级纪委就处分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其中不乏魏健、曹立新等“重量级”人物。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有的领导干部因年届退休,被安排在纪检岗位,只想着平稳着陆;有的干部不敢担当,遇到问题绕着走,不想干、不作为;有的干部能力不足、作风漂浮虚躁,不去打听“张家长、李家短”,监督缺失;有的派驻干部认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一座楼里办公、一个锅里吃饭,抹不开面子,对监督畏首畏尾;有的人办案不行,“抹案子”却很有办法。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人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擅做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2014年2月,王岐山主持召开的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曝光纪检监察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通知》这样的行动,充分展示了中央纪委对强化自我监督的自信。有鉴于此,本条对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的规定,其意义可想而知。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第二,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 石国亮◎主编:《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81~82页。

第十六,违犯和否定了【新的条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旧的条款】第四十条命令性规定,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如前所述,监督是手段,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就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条例》修订时增加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内容,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问责性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没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 石国亮◎主编:《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115~116页。
 
7.什么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答:党的政治纪律是硬约束和高压线,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是党的政治纪律在各个环节的反映,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放在第一章,更进一步凸显了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关于党的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及处理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通过修订党章以及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重申和强调党的政治纪律;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把严肃政治纪律作为重要任务,并多次提出政治纪律方面的具体要求,还专门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听信、传播政治谣言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力地维护了党的政治纪律。
(1)主要内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还特别强调党员、干部对党组织要忠诚老实,不能隐瞒自己,不能信口雌黄,不得干扰和妨碍组织审查;并第一次提出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要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
(2)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但又不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的规定。该章共18条,主要规定了7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理依据。
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第53条至第56条)。主要是指对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
七是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第61条、第62条)。主要是指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等。
——— 监督执纪问责实务问答∕《监督执纪问责实务问答》编写组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20~22页。

第十七,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分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八,违犯和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
新《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是对不履行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的处分,理解以上两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第六十一条与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主体责任要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其中的“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包括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本身就是没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表现。

因此,笔者认为,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第一百一十四条是一致的,属于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表现,在纪律处分上,二者规定了相同的纪律处分。但主体责任规定在工作纪律当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政治纪律当中,如何理解呢?
工作纪律中规定的主体责任本质上也是一种政治纪律,二者没有明显的矛盾。
两个条文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属于特殊规定,专指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这里的放任不管是针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属于一般规定,条文中的主体责任涵盖面很广,包含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如出现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特殊规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按照第六十一条处分。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他的违纪行为放任不管,则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
(二)第六十一条属于新增条款,其立法内涵是什么?
1.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如前所述,第六十一条追究的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责任,因为其内容涉及政治纪律,立法者为了凸显政治纪律,将其单列出来规定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当中,但本质上仍然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范畴。
2.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第六十一条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或分管的人员有日常管理监督的义务,如果本单位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过问,搞一团和气,党员领导干部就是读职失职,自身也要被问责。
3.体现了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提醒、谈话,不能等到构成违纪行为后,再进行责任追究,这是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那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如何处理?
新《处分条例》没有写纪委监督责任。因为主体责任本身就包含了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整个党委的责任,纪委也是党委一部分,只不过是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监督责任让纪委一家承担。这里更加强调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党组织是领导,领导就是监督,监督是领导的题中之义。监督领导,不光是制定政策,招商引资,也不光是提拔干部。管党、治党,对党员犯错误,要批评教育,都是党组织责任。党组织包括党组织成员,包括党组织部门都是主体责任的承担者,这是一个大变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李健◎主编:《最新党规党纪》一本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25页。

第十九,违犯和否定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体现了所有权力都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管党治党思路的规定。

第二十,违犯和否定了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第一章第三节第(四)项规定,纪检机关深化“三转”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机关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取得了重大进展。“四种形态”的提出,为持续深化“三转”指明了路径和方向。实践“四种形态”,纪检机关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敢于和善于从一个个具体问题抓起,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自觉守住底线。运用“四种形态”,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问题,对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作出判断,不能只盯“树木”不见“森林”,也不能让情感影响理智,代替了党的政策和策略。因此,新形势下纪检机关必须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方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得严细深实。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解读》/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版第14页。

综上所述、所辩,按照《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条、第十八条、(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2015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等之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被控告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超越、违犯宪法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控告人利益,拒不贯彻实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的鲜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服从党中央的统一指辉,都要按党中央的号令行动,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四个意识”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特别是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要求阳奉阴违,搞冤假错案、有错不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懒政怠政、不作为,团团伙伙不依法履行监督:(1)被控告人中国四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其领导党员,团团伙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徇私枉法,故意作出违反、否定和侵犯李鸿祥、李建荣享有《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命令性规定和基本人权的(2003)虹行初字第76号、(2004)沪二中行终字第48号、(2004)沪高行监字第121号枉法裁判、(2007)行监字第87号息诉函的违宪违法违规违纪职责;(2)中国四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党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徇私枉法,团团伙伙故意不依法撤销虹房地拆裁字(2003)第229号违宪违法违规违纪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职责,应承担的违法违纪责任。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习近平
控告人:        
2018年  月  日
上述事实由下列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违宪审查新证据清单》予以佐证。
附件:1.《申诉状》一份119页;
2.《虹房地拆裁字(2003)第229号》行政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3.上海市虹口区法院(2003)虹行初字第76号复印件一份;
4.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04)沪二中行终字第48号复印件一份;
5.上海市高级法院(2004)沪高行监字第121号复印件一份;、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行监字第87号息诉函一份;
7.2016年1月25日控告人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邮寄送达了《行政抗诉申请书》回执(邮件编号:XA 56939614831)复印件一份;
8.2017年9月4日控告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邮寄送达了《行政抗诉申请书》回执(邮件编号:XA 56937105831)复印件一份;
9.2017年2月18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局长王洪祥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控告状》、《行政抗诉申请书》回执(邮件编号:XA 56931054231、信XD00104251031)复印件一份;
10. 2017年3月19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局长周小莹邮寄送达《违法违纪控告状》的信封、回执(邮件编号:XA 56941173831)一份;
11. 2017年6月4日控告人向中纪委王岐山书记邮寄送达《违法违纪控告状》的信封、回执(邮件编号:XA 56941173831、信XD 00104251031);

附:相关的党纪国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钢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第六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
第三十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及其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监察室主任以及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构成违法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立案调查;不构成违法违纪或反映失实的,不予立案,并视具体情况将不予立案的原因告诉检举、控告人。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应先由审判庭申查原审案件的裁判是否有问题,再视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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