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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奇葩:光天化日抢人孩子,对嫌犯居然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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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6 06: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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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不同地方的“一家人”抱错孩子?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陈浩洲
10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一商场发生抢孩事件。10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平安北京
发布通告称,针对有家长报警在大红门某商场内其孩子被抢,质疑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处理过轻的情况,市公安局已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针对警方的初步调查结果,网友也给出了多点质疑。
今天凌晨1:23,微博网友
@六月的雨在哪里
发布文章称,10月2日,自己11个月的幼儿被抢未遂,四名嫌犯仅被拘留5天,文章介绍了事情经过并配发了多张照片。经多个自媒体转发后,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丰台警方的多份行政处罚书显示,10月2日10时许,高某某、李某某、沙某某、运某某等人,在丰台区马家堡东路银泰百货商场内,误将他人孩子认作李某某的孙子,上前抢夺,造成大量人员围观,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民警查获。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注意到,事发地属北京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管辖,地处北京南四环,属于传统的老市场街区,外来人口聚集较多。
记者注意到,涉事四人均为女性,其中两人在北京无固定住址。丰台警方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都受到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落款时间为10月3日。
今天上午,
@六月的雨在哪里
发布微博介绍了事件进展:10月4日,他们已将“立案复议申请”递交到了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是否立案的结果会在30日内告知。
上述微博发布后收到转发和评论近4000条,他回复网友称私聊太多,不能做到一一回复。东方网·纵相新闻联系上
@六月的雨在哪里
,他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他已经打过了12345北京市长热线,但并未告知后续进展。他在微博里回复网友留言时说,媳妇已经不敢单独上街了。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案中网友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点:一个是来自不同地方的人自称是一家人,但根据住址来看,其中两人在北京无固定住址,另两人现住址分别在天津南开区和河北三河市,四人户籍所在地也分别在天津、山东、内蒙古等三个省份。
另一个是孩子已经有11个月大,几个大人都称是认错了孩子,这根据常理解释不通。此外,围观群众报案后,当时想抱走孩子的三人均选择了逃跑,如果是想找自家孩子,根本没有必要选择夺路而逃。
@漪静宝宝
:抢孩子都抢到北京来了,即使说认错了就可以吗?
@沉默应对万变时间淡化一切
:这个事必须要立案,人贩子肯定有自己的贩卖渠道,这是一个犯罪链条。
@别跑青春
:这里是北京,这里是首都,怎可以容忍这种事情发生?怎可以这样草草结案?就因为犯罪后果这样轻,才会出现犯这种罪的人,谁家都会有宝宝,发生在任何一个家庭,都会把幸福打碎。
@sallyanan
:我一个朋友之前也那附近遇到过同样的遭遇,后来也说是对方“认错人了”,他们家是两岁多的时候遭遇的,结果后来他们再也不一个人带孩子出门了……雪崩的时候 每一片雪花都有责任,希望博主一家坚持下去,试试相信舆论压力吧。
@姚小桃花儿
:作为北京一个孩子的妈妈,开始看见这个消息气氛的浑身发抖,抢孩子的人罪大恶极。我们会尽力散播消息,影响大了,也许就不会乱来了。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3478474469220154&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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