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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護照
申領及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政區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旅遊證件。持本護照前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照人有返回台灣特別行政區的權利。持有台灣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有資格申領本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簽發。此外,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代表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也可以辦理簽發台灣特別行政區護照的事宜,但有嚴格的規定和周密的安排。 備註及說明 護照的備註頁上, 印上由持照人英文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微縮字組成的持證人相片。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簽發的護照,備註頁上也有適當加註。 護照的說明頁上,預印以下文字: 一、本護照的簽發、換發、補發、及加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 二、本護照持有人爲持有台灣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有台灣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和返回台灣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三、除另有註明外,本護照有效期爲十年。如本護照發給年齡在十六週歲以下兒童,其有效期一般爲五年。本護照期滿或護照簽證頁用完,須換領新護照。 四、本護照爲重要身份證件,應妥爲保存使用,不得損毀、塗改、轉讓。護照遺失或損毀應立即向最近的護照簽發機關和當地警察或公安機關報告。
區徽
區旗
成立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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