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桂英致习近平主席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 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八)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第三十一,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新的条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如前所述,监督是手段,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就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条例》修订时增加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内容,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问责性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没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 石国亮◎主编:《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潜力》,北京:东方出版社,2016年版,第115~116页。 第三十二,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分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 新《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是对不履行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的处分,理解以上两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第六十一条与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主体责任要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其中的“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包括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本身就是没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表现。 因此,笔者认为,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和第一百一十四条是一致的,属于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一种表现,在纪律处分上,二者规定了相同的纪律处分。但主体责任规定在工作纪律当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政治纪律当中,如何理解呢? 工作纪律中规定的主体责任本质上也是一种政治纪律,二者没有明显的矛盾。 两个条文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属于特殊规定,专指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这里的放任不管是针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属于一般规定,条文中的主体责任涵盖面很广,包含了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如出现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特殊规定优先适用的原则,按照第六十一条处分。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他的违纪行为放任不管,则按照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 (二)第六十一条属于新增条款,其立法内涵是什么? 1.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落实。如前所述,第六十一条追究的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责任,因为其内容涉及政治纪律,立法者为了凸显政治纪律,将其单列出来规定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当中,但本质上仍然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范畴。 2.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第六十一条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或分管的人员有日常管理监督的义务,如果本单位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过问,搞一团和气,党员领导干部就是读职失职,自身也要被问责。 3.体现了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提醒、谈话,不能等到构成违纪行为后,再进行责任追究,这是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 (三)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那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如何处理? 新《处分条例》没有写纪委监督责任。因为主体责任本身就包含了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是整个党委的责任,纪委也是党委一部分,只不过是一个专门的监督机关,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监督责任让纪委一家承担。这里更加强调党组织的监督责任。党组织是领导,领导就是监督,监督是领导的题中之义。监督领导,不光是制定政策,招商引资,也不光是提拔干部。管党、治党,对党员犯错误,要批评教育,都是党组织责任。党组织包括党组织成员,包括党组织部门都是主体责任的承担者,这是一个大变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李健◎主编:《最新党规党纪》一本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25页。 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个人或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利的,还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凡是法律不禁止的救济渠道和途径,公民都可以使用。 ———《党的纪律与违纪处分实务详解:学习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编写组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5月版,第55页。 由上可见,本案作为中央纪委信访室这样重要的关键部门尚且如此耍无赖,其他地方就更加不敢想像。法国《人权宣言》宣称:“每一个政治社会的目的,皆是保护人的直然与不可战胜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抵制”,虽然“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但“对人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求公共力量的存在;这种力量的建立乃是为了所有人的福利,而非那些受委托者的特殊利益”。如果说行政腐败毁坏了政府在民众中公共形象,那么司法、纪检监察腐败的恶果,则是在民众层面上,它加深了人们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轻视态度,及对诉讼活动的不信赖感。更不用说,它使“全面依法治国”的规定离我们越来越远。历史已经告诫我们,一个“只颁法、不执法”,党纪国法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不受制约和监督的社会,极有可能对整个民族带来一场巨大灾难。 综上,从“接收”、“接受”、“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到作出是否立案处理违纪违法控告的结果,就有了法定的受理形式和立案框架,当今世界“程序是实现公正的必经途径”,“法制的概念就是法律程序制度”。而对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本身的保障,就要靠正当的党纪国法程序来保护。因此公民控告、申诉权被世界各国列入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这是有道理的。就控告权来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程序的立法保障,使控告人不能进入控告,就等于没有了控告权,这就是党章、党纪国法规定“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法定形式意义所在。但本案中央纪委信访室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却以“涉法涉诉” 作为不受理朱桂英控告的理由明显与党纪国法相悖。 综上所述、所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三)(四)(五)(六)(八)项、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高检发〔2000〕13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六条、《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等党纪国法之规定依宪依法依纪追究: 一、上海市检察院的党员领导干部团团伙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故意违法行使职权不依法履行控告人要求其依法抗诉撤销三级人民法院遗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违犯《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2016)02行初540号、(2016)沪行终940号、(2017)最高法行申4871号行政枉判、上海市检察院2018年7月3日沪检民(行)监〔2018〕31000000118号徇私枉法决定书的违宪违法违规违纪责任; 二、依宪依法抗诉确认:(1)上海市黄浦区政府为了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 地产开发需要,无主体资格作出违反《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黄府执通(2015)016号》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无效;(2)黄浦区政府于2016年6月2日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侵犯了各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 此致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 控告人:_________ 2021年3月 日 第六稿 上述事实由各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据及其法律依据予以佐证: 附件:1.上海市地图、沪规划[2005]798号、卢湾区太平桥地区控详规划图、区位模型图复印件、卢湾区简介各一份; 2.《市教委》答复书、区教育局出具的信息公开复印件各一份; 3. (沪质技监)(公开)【2013】第214号)的信息复印件一份; 4.请求上诉审法院核查《卢湾区115(东块)基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法)一份;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第六号公报第593页复印件一份; 6.《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2条、第42条复印件各一份; 7.《条例》590第35条理解与适用 ◎ 江必新 主编 复印件一份; 8.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复印件一份; 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12月版,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四条复印件一份; 10.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版,第十二条复印件一份; 11.〔2014〕黄房管拆第0110号裁决书、《市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申请书》、 《黄府执通(2015)016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2. 新调取的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3月24日作出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定形式的《催告书》新证据复印件一份; 1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为了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制作虚构的《谈话笔录》新证据复印件一份,庭审录音光盘一张; 14.黄浦区人民法院非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作出超越《行政强制法》规定的(2015)黄浦行审字第20号新证据复印件一份; 1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号行初54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行终940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4871号行政枉法裁定各一份; 16. 2017年12月31日控告人向上海市检察院邮寄送达《行政抗诉申请书》、2018年8月20日控告人向最高检察院邮寄送达了《违纪违法控告状》回执复印件各一份; 2018年5月18日、7月15日、9月4日控告人向中纪委信访室邮寄申请获取其广播的《来访提示》、发文单位的信息、《违法违纪控告状》回执复印件各一份; 17.各原告身份证、残疾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2014〕黄房管拆0110号裁决书、《上海市强制执行房屋拆迁申请书》、(2015)黄浦行审字第20号、司法强制拆迁裁定书《黄府执通(2015)016号执行通知书》就足以印证用以强制拆迁为目的(行政目的)《房屋拆迁延期许可证》及其所依据的地方性规则均已经违反、限制和侵犯了各申请人享有《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和基本人权。 国家并未授权政府因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需要,可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来击破《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 附:本案援引的宪法和党纪国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凡超越本法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的设定行为,都归于无效;与本法规定的程序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第13、15页。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因此,申请人一、二、三审诉请:均明确两被告违法行政强制执行各原告房屋的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事实行为)违法,侵犯了各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 第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54页。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三十五条……(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中国共产党党章》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五条 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第十一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控告人、申诉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六)不具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控告检察部门可以采取当面、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等形式,要求控告人、申诉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 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8年4月15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送达了《行政抗诉申请书》 2018年4月26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送达了《违纪违法控告状》 2018年5月18日控告人向中纪委监察委信访接待室邮寄申请获取其广播的《来访提示》及其发文单位的信息。回执复印件各一份; 2018年7月29日、9月5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回执复印件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