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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吳大江
科學無禁區。真理不怕辯,真相越辯越明。壹個理論如果設立禁區,拒絕人們質疑和討論,就已經宣告了自己的破產。我在中國大陸的學術網因發貼屢屢被刪被禁,表明中共的禦用學者馬克思主義辯護士們對我的觀點無言以對,無法自圓其說。我相信我的這個剖析揭示如果能在中國大陸傳播,將使中共的馬克思主義教材破產,從而結束馬克思主義對中國的毒害。
馬克思主義哲學由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構成。歷史唯物主義是馬克思主義的社會學理論基礎,是用謬誤堆砌起來的;辯證唯物主義的作用是違背邏輯學同壹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等規則,通過杜撰出“物質決定意識”、“反作用”以及大量的混淆、偷換概念來為歷史唯物主義的謬誤進行辯護的。
歷史唯物主義由“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三個命題組成,其中“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和“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是建立在“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基礎上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垮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和“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也就跟著垮了。“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荒謬是明顯的。中共馬哲禦用學者為了掩蓋“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荒謬,不惜偷換劃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標準,把本來很簡單的問題復雜化,杜撰捏造出“物質是客觀實在”、“意識是客觀存在的主觀映”、主觀唯心主義(歷史唯心主義)、客觀唯心主義、古代唯物主、形而上學唯物主、絕對精神等等名詞,並通過辯證唯物主義制造出“物質決定意識”和“反作用”等來為歷史唯物主義的荒謬進行詭辯。
馬克思主義哲學荒謬是拋開人來談意識與物質的關系。
要了解馬哲荒謬,首先必須弄清楚意識這個概念。
意識是人生命反應系統中的高級部分,是人中樞神經系統的反應機能,是基於人自身直接或間接的趨利避害需要,對外界事物和現象進行認識,記憶、篩選、分析、判斷、演繹、推理、構思從而形成觀念並在此基礎上通過支配軀體對外界事物和現象進行反應活動的過程。意識是在動物心理活動的基礎上,通過第二信號系統即語言和文字的作用,把類的經驗、知識和情感積累下來的結果。意識包含客觀存在(指意識支配客觀的人體如手腳等的活動)和主觀存在(指人的記憶、猜測,想像等以信息虛擬方式儲存在人頭腦中的事物、現象、觀點和情感等)兩個部分,是主觀與客觀的統壹體,這就是說,主觀與客觀都是人看世界的產物。意識作為人的反應機能不能離開人體而獨立存在,意識離開人體就無從談起,更不能離開人體與存在(物質)發生關系。意識只有通過人才能與物質發生關系。人是物質的,因此意識與存在的關系只能是:物質世界中的“人”與其它事物的關系。離開了人去談意識與存在的關系是荒唐的——當然,對於把“意識視為能夠離開人體還能存在的靈魂”的信神的唯心主義觀點來說,就是另外壹碼事了。
馬克思主義哲學無法自圓其說的謬誤是壹方面承認“意識是人腦的機能”,不能離開人腦而存在;另壹方面拋開人來談意識與存在(物質)的關系。只要抓住這個謬誤,貌似正確能說的過去的整個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就全部崩潰了。
只要抓住這個謬誤,馬哲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就都不能成立,因為社會存在、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上層建築都是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活動的形態和產物,是由社會意識(人類反應機能)中的需要和知識水平決定的。想想看,離開了人類反應機能即社會意識,人類的社會存在、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上層建築能夠產生、存在和發展嗎?
只要抓住這個謬誤,就可得出:馬克思主義哲學純粹是通過憑空杜撰捏造出來的。
(壹)歷史唯物主義不是唯物主義
要搞清楚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是不是唯物主義,首先要弄清楚劃分唯物主義的標準是什麽,什麽是真正的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
關於什麽是劃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標準,什麽是真正的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讓我們來看看中共馬哲教材是怎麽說的。
中共馬哲教材認為:劃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唯壹標準是對意識與物質(思維與存在)何者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馬哲教材認為“物質是世界本原的,意識是派生的,先有物質後有意識,不是意識決定物質,而是物質決定意識”的是唯物主義的觀點;認為“意識是世界的本原,物質依賴於意識,不是物質決定意識,而是意識決定物質”的是唯心主義的觀點。
中共馬哲教材的劃分標準不能成立,理由是下面三點。
1、中共馬哲教材承認“古代唯物主義是以不信神為標誌的”,那麽馬克思主義辯護士的“唯壹劃分標準”就不能成立,因為無法對古代唯物主與唯心主義進行劃分。要知道,古代唯物主義與唯心唯物的特征是“對神與自然界之間何者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這與“對意識與物質之間何者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是兩碼事。要知道,“意識”與“神”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把“意識”與“神”劃等號,違背了邏輯學的同壹律。
2、“意識與物質的關系”是壹個偽概念
除非將“對神與自然界之間何者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作為劃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標準,按唯心主義的觀點將意識視為可以離開人體還能存在的靈魂,才會有“意識(靈魂)與物質之間何者為世價界本原”的爭論。如果在承認意識不能離開人體而存在的前提下,將“對意識與物質何者為世界本原的不同回答”作為劃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標準,那麽“意識與物質的關系”就是壹個偽命題。這是因為意識是人的反應機能,意識不能離開人體而存在,更不能離開人體而與物質發生關系,意識與物質發生關系必須通過人,人是物質的,因此意識與物質的關系實質上是“物質世界中的人與其它事物和現象的關系”。這就是說,意識與物質不是相對的,意識也屬於物質世界,物質包含意識,“意識與物質的關系”是壹個偽命題。中共馬哲教材劃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標準是建立在偽命題基礎上的,所以不能成立。
3、歷史唯物主義與唯物主義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它們區別是:歷史唯物主義唯的物質是客觀實在,它的對立面是所謂的唯意識論的主觀唯心主義;唯物主義唯的物質是自然界的存在,它的對立面是信神的唯心主義。可見,歷史唯物主義與唯物主義是兩碼事,根本不是唯物主義。
事實上,劃分唯物唯心的標準就是:“對神與自然界之間何者為本原的不同回答”。那種認為自然界之外還存在著壹個神靈的世界;人的精神、意識、思維是壹種可以離開人體而存在的靈魂,也屬於這個神靈世界;這個神靈世界中的上帝、真主、老天爺,玉皇大帝等神仙創造並支配主導著自然界,是自然界的本原的觀點就是唯心主義的觀點。認為神不存在,神是人們猜測想象的壹種主觀存在,世界本原就是自然界本身的就是唯物主義。中共馬哲教材偷換劃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標準,其目的就是將本末倒置、歪理邪說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打扮成唯物主義的觀點。
這裏還要說明壹點,中共馬哲教材在這裏將意識與思維劃等號是不能成立的。意識是指人生命系統的高級部分,中樞神經系統的反應機能,是基於人自身的直接或間接需要,對外界事物和現象進行認識,記憶、篩選、分析、判斷、演繹、推理、構思從而形成觀念並在這種觀念基礎上通過支配軀體如手腳等對外界事物和現象進行反應活動的過程。思維是指人對外界事物和現象進行認識,記憶、篩選、分析、判斷、演繹、推理、構思從而形成觀念的過程。意識與思維在概念上不是等同的。它們的關系是意識包含思維。中共馬哲教材將意識與思維劃等號,違背了邏輯學的同壹律,其目的是抹煞“意識是人對外界事物和現象的反應機能”,從而為“物質決定意識”和“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進行詭辯埋下伏筆。
(二)唯物辯證法實質上是詭辯法
辯證唯物主義是以所謂的唯物辯證法為基本內容的。
“辯證法”這壹術語在哲學史上曾經在各種不同的意義上被使用過。中世紀的早期,辯證法的含義與邏輯的含義是相同的。後來,壹些經院哲學家將自己的壹些煩瑣的、荒唐的提問和詭辯稱之為辯證法。十五世紀後的相當長的壹段時間裏,哲學家們很少使用辯證法壹詞,並將其作為壹個貶義詞來使用。中共馬哲教材的唯辯證法就其本質來說,與邏輯中的壹些規則是相悖的,而與中世紀經院哲學家們的辯證法則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唯物辯證法與形式邏輯相悖,它沒有明確性、確定性、準確性和清晰性,它的模糊性、遊離性和主觀的隨意性使人們無法認識或無法深入細致的認識事物真相,無法辨別真偽和對錯,無法正確思考形成理性思維,除了在思辯中玩弄文字詭辯遊戲糊弄人,在辯論中戰無不勝外,無法使人認識事物真相,但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在現實中沒有任何用處。
唯物辯證法是為馬克思學主義的謬誤進行辯護而產生的壹種詭辯法。
唯物辯證法的基本內容有所謂的對立統壹規律、質量互換規律和否定之否定規三大規律。
唯物辯證法由所謂的質量互變、對立統壹和否定之否定三個所謂的基本“規律”組成。唯物辯證法的三個所謂基本“規律”是根本不能成立的。下面,讓我們來對這三個所謂的“規律”作壹剖析。
1、質量互變
中共馬哲教材說的質量互變規律是指:事物的屬性具有質和量兩個屬性。量是指衡量事物處在的某種狀態的數量或具體形式;質是指事物的性質或本質。量變是事物連續的、逐漸的、不顯著的變化,是事物在數量上的變化;質變是事物根本的變化,是壹種飛躍,往往表現為突變。
量變能質變嗎?不能。壹粒砂子的本質是砂子,壹粒粒砂子的數量多了成了大沙漠,其本質並沒有改變,還是砂子。壹滴水的本質是水,壹滴滴水的數量多了成了大海,其本質並沒有改變,還是水。課堂上教師經常舉的壹個例子是,壹張白紙上點了壹個小黑點,其白紙的本質沒有改變,但是點的黑多了,白紙就發生的本質的變化成了黑紙。這個例子並不能說明質量互變。在這裏,教師說的質與量是兩碼事,壹種是紙,另壹種是顏色。在這個例子中,紙的本質是始終沒有改變的,白變黑是因為黑顏色的增加把白顏色蓋住了,根本不存在什麽質變。課堂上教師經常舉的另壹個例子是,隨著溫度(量)的逐漸下降,液態的水會質變成固態的冰。這也不能說明質量互變。因為這裏的水與量(溫度)不是同壹事物,再者,水遇高溫會汽化,遇低溫會結冰不是壹種質變,而是水自身的本質特征。
可見,質量互變沒有事實依據,是通過玩弄概念把戲杜撰出來的,根本不能成立,更不是什麽規律。
2、對立統壹
中共馬哲教材說的“對立統壹”亦稱“矛盾統壹”或“矛盾規律”,是指:壹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壹的壹對矛盾組合而成,例如,有白就有黑,有正就有負,有生就有死,有得就有失,有好就有壞,有決定性作用就有反作用,電的現象中包含有正電荷和負電荷,地球包含有南極和北極等等。它揭示出,自然界、社會和思想領域中的任何事物都包含著內在的矛盾性,事物內部矛盾雙方又統壹又鬥爭推動事物的發展。
要弄清對立統壹是否能成立,首先必須弄清“對立”和“統壹”的概念。
對立的含義有兩個:即壹個是指相對而言的事物,在實際中雙方並不發生相互對抗、鬥爭的關系,如好與壞,美與醜,正與負,得與失,南極與北極等等;另壹個是指在實際中兩種事物之間發生的對抗、鬥爭關系,如矛與盾的對立關系,侵略戰爭與反侵略戰爭的對立關系,貓與老鼠的對立的關系,水與火的對立關系等等。
統壹的含義也有兩個:壹個是指對立的雙方合並成為壹個整體,如老鼠與貓的對立中老鼠被貓吃掉;另壹個是指對立的雙方被上壹概念所包含,並沒有合並成為壹個整體,如地球的南極和北極。
在弄清了對立統壹的相關概念後,現在可以清楚的得出:對立統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具有相互對立關系的雙方是不能統壹的,除非相互對立的關系消失。例如,貓與老鼠、矛與盾、好與壞、正義與邪惡、真理與謬誤、戰爭中雙方的對立就不能統壹。除非對立的關系消除。
其次,相對而言的對立雙方也是不能統壹的。面對“南極與北極如何統壹”的問題,中共馬哲教材會說:對立的南極與北極統壹於地球之中,這不是對立統壹嗎?不是!在這裏,南極與北極的“對立”仍然存在,對立的雙方並沒有統壹,只不過是被上壹概念地球包含而已。應當清楚,“統壹”與“包含”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中共馬哲教材在此將“統壹”偷換成了“包含”。
應當看到,“對立”與“統壹”是兩個反義詞,是兩個相反的概念,將兩個相互矛盾對立的概念並列在壹起形成壹個命題,違背邏輯學的不矛盾律,只能靠偷換概念來實現,所起的作用只能是攪混思維,混淆是非,回避問題的實質,以達到為某種謬誤進行辯護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什麽規律。
對立統壹是壹種愚人法。人的正確觀念,是建立在認識事物真相基礎上的。世上有萬物,萬物皆有其各自的特性,但在辯證法看來,世上萬物其各自的特性就是對立統壹,如白與黑是對立統壹,太陽與月亮是對立統壹,好與壞是對立統壹,夫婦恩愛是對立統壹,夫妻離婚是對立統壹,正義與邪惡是對立統壹,汽車前進的動力是對立統壹……。把這些各不相同的事物統統籠統歸結為對立統壹,能揭示它們的真相嗎?不能。對立統壹的籠統含義如同“相對而言”這個詞,凡是適用對立統壹地方都可以用“相對而言”這個詞取代,其意義並不改變。如白與黑是對立統壹,正義與邪惡是對立統壹,夫婦恩愛是對立統壹,夫妻離婚是對立統壹等等,我們可將其稱為白與黑是相對而言,夫婦恩愛是相對而言,夫妻離婚是相對而言……。對立統壹的模糊性能解釋任何問題,但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對立統壹使人滿足於對事物籠統模糊的解釋而對事物的真相不求甚解,實為壹種使人愚蠢愚昧之法。
詭辯法裏有壹種詭辯叫做“似是而非的回答”,對立統壹就是壹種“似是而非的回答”。不言而喻,汽車的動力是發動機,馬車的動力是馬。可當妳問持唯物辯證法的人:汽車的動力是什麽,馬車的動力是什麽?他們會回答:都是是對立統壹。他們的這種回答回答了問題的實質了嗎?沒有!他們的回答是壹種似是而非的詭辯!
3、否定之否定
中共馬哲教材的否定之否定是指:事物發展的周期包括三個階段,即肯定階段、否定階段、否定之否定階段即新的肯定階段。
對於否定之否定,比較抽象難懂,不過從恩格斯《反杜林論》中的具體描述,還是可以比較清楚的明白其意思。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說:“……壹顆大麥粒得到它所需要的正常的條件,落到適宜的土壤裏,那麽它就會在熱和水分的影響下就發生特有的變化:發芽;而麥粒本身就消失了,被否定了,代替它的是生長起來的植物,即麥粒的否定。而這種植物的生命正常進程是怎樣的呢?它生長,開花,結實,最後又產生大麥粒,大麥粒壹成熟,植物就漸漸死去,它本身被否定了。作為這壹否定之否定的結果,我們又有了原來的大麥粒,但不是壹粒,而是加了十倍、二十倍或三十倍。”根據恩格斯的描述,可以明白“否定之否定”意思是指:事物發展過程就是不斷地向初始狀態的回歸,但是在更高層次上的回歸。這包含了二層意思:不斷循環,即“又有了原來的大麥粒”;以及在循環中被添加進新的內容,即“加了十倍、二十倍或三十倍”。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手稿中,進壹步強調這是“自然界的實在的發展規律”,是“普遍適用的”。
唯物辯證法的所謂否定之否定規律,其實就是來自恩格斯的這些論述。
唯物辯證法自詡是全面的看問題,可其所謂的否定之否定規律恰恰是建立在片面偏見基礎上的。其片面偏見在於僅僅依據大麥成長傳代現象,就推出壹個所謂“‘普遍適用的’規律”。
事物的發展果真普遍有否定之否定的周期嗎?答案是否定的。地震、海嘯、刮風、下雨、打雷、閃電以及地球、月亮等自然界中非生命事物的發展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人及絕大多數的動物的生長和傳代也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不存在大麥發芽將麥粒的否定即對肯定的否定或自我的否定);人類社會的民族、國家、具體爭戰、具體朝代、具體體制等事物的發展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周期;馬和驢交配生下的騾子其生活的發展就不存在否定之否定的周期;即便是大麥,否定之否定的周期也非必然,如其在生長的過程有可能蟲子吃掉,有可能感染病毒發生病變或死亡,有可能染上另類的花粉出現不育或變異等。
可見,所謂的否定之否定規律是在以偏概全的基礎捏造出來的,它根本不是什麽規律,不僅不能解釋事物發展變化的普遍原因,更不能指導人們在實踐中對事物真相的認識,除了將人們的思維攪亂,達到轉移論題的詭辯之外,毫無用處。
(三)辯證唯物主義是為歷史唯物主義進行詭辯的主義
中共馬哲教材中的辯證唯物主義是以唯物辯證法中占基礎、核心位置的是所謂的對立統壹規律。對立統壹規律也稱矛盾規律。對立統壹規律認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現象和運動的內部都包含著相互排斥、相互聯系的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就是矛盾,就是對立統壹,是事物發展運動的動力;對立統壹規律要求我們不能用孤立、靜止、片面的方式來認識事物和研究問題,而必須用普遍、聯系、發展、全面的方式來認識事物和研究問題。“辯證法不知道什麽絕對分明的和固定不變的界線,不知道什麽無條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學的差異互相過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適當的地方承認‘亦此即彼’,並且使這種對立互為過渡。”(引自:《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卷,第535頁)
辯證法的詭辯主要也就表現在所謂的對立統壹規律方面。詭辯是壹種故意違反邏輯規律和規則要求,為謬誤的觀點作掩飾的似是而非的論證。說辯證法是詭辯法,就是說辯證法中的對立統壹規律與邏輯中的排中律是相對立的。形式邏輯的排中律要求在同壹思維或論證的過程中,當問題非此即彼不存在第三種可能的情況下,兩個相互矛盾判斷之間的非此即彼的界線是絕對分明、固定不變的,必須對此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擇,肯定其中之壹為真,不能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例如在討論自然規律時,“地球是圍繞著太陽轉的”與“太陽是圍繞著地球轉的”就是兩個相互矛盾,中間不可能存在第三種可能的判斷,在這兩個判斷之間,排中律就要求我們必須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擇,肯定其中之壹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辭,模棱兩可的態度。
邏輯學認為在同壹思維和論辯的過程中,如果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斷之間存在著第三種可能,即存在著相互過渡,互為中介的情況,那麽就不適用於排中律,因為這兩個判斷之間的矛盾並非是真正的矛盾,即這兩個判斷都可以成立,但都是不全面的。例如鴨嘴獸是卵生的哺乳動物,介於爬蟲類動物與哺乳類動物之間,因此“鴨嘴獸是爬蟲類動物”與“鴨嘴獸是哺乳類動物”這兩個判斷就不是真正的相互矛盾的判斷,這兩個判斷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又都是不全面的。在同壹思辯的過程中,如果兩個判斷的內容是因果關系的內容,那麽這兩個判斷之間就不存在著真正的矛盾,因此這兩個判斷所判斷的內容也就並非是真正的因果關系。例如在“先有雞,是雞決定蛋的存在”與“先有蛋,是蛋決定雞的存在”這兩個判斷面前,由於雞生蛋,蛋出雞是個循環的過程,雞和蛋之間是相互過渡,互為中介的,因此雞和蛋之間就並不存在誰先誰後,誰決定誰的因果關系。這就是說,在同壹思維的過程中,如果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斷之間有相互過渡,互為中介的情況,那麽這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斷就不是真正相互矛盾的判斷,不存在誰先於誰,誰決定誰的問題。
如果兩個相互矛盾的判斷之間不存在相互過渡,互為中介的情況,那麽這個判斷之間的矛盾就是肯定的,固定的,絕對不變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必須按排中律的要求在這兩個判斷之間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擇,肯定其中之壹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辭,模棱兩可的態度,否則就會被詭辯所蒙騙或滑入詭辯的泥潭。
可是恩格斯卻說:“辯證法不知道什麽絕對分明的和固定不變的界線,不知道什麽無條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學的差異互相過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適當的地方承認‘亦此亦彼’,並且使這種對立互為中介。”按照恩格斯的說法,在討論自然規律時,“太陽圍繞著地球轉的”與“地球圍繞著太陽轉的”這兩個判斷也是可以相互過渡的,“地球是圍繞著太陽轉的”,但在適當的地方“太陽也會圍繞著地球轉”——這不明顯是違背事實真相和邏輯的荒唐嗎?
事實上,中共馬哲教材在論證“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系”,“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關系”時,使用的就是違反排中律的荒唐手段。他們在肯定了“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同時又說什麽“社會意識在壹定的情況下會對社會存在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同時又說什麽“上層建築在壹定的情況下會對經濟基礎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同時又說什麽“在壹定的情況下生產關系會對生產力起反作用”。這裏的“反作用”違反了邏輯學的排中律。如果這些相互矛盾的判斷中確實有相互過渡,互為中介,具有“決定”和“反作用”的情況,那麽依據邏輯學的排中律,這些判斷之間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矛盾,是不存在誰決定誰的問題的。
事實上,這些所謂的決定和反作用都是不成立的,因為社會存在、生產力、生產關系、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都是社會意識的形態和產物,都是由社會意識(人類反應機能)中的需要和知識水平決定的。
唯物辯證法的另壹大荒謬就在於把現象當本質,把矛盾當成事物發展的動力。事物發展中的矛盾是指事物發展的動性因素和惰性因素這兩個方面之間的關系,是事物發展的本身和過程,並不是指事物發展的動力。我們都知道,馬車前進的動力是馬。如果有人說“馬車前進的動力是馬與車之間的矛盾”,那顯然是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等於沒有回答,可是中共馬哲教材卻是這麽說的。
中共馬哲教材認為“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中共馬哲教材在這方面的謬誤具體表現在論述社會發展的動力方面。中共馬哲教材由於否定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決定社會存在,因此在闡述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就無法正視社會發展的真正動力時就不得不借助“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來搪塞和自圓其說,把社會發展的動力胡說成是什麽“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矛盾”、“階級和階級的矛盾”等等似是而非的東西來糊弄人。
中共馬哲教材宣稱辯證唯物主義用普遍、聯系、發展、全面的方式來認識事物和研究問題,可為什麽沒有看到意識是人的反應機能,意識不能離開人體而存在,為什麽要拋開人來談意識與物質的關系?
在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作品中,從未有過什麽辯證唯物主義。中共馬哲教材杜撰出壹個辯證唯物主義,無非是要為破綻百出的歷史唯物主義進行詭辯。辯證唯物主義的實質是為歷史唯物主義的荒謬進行詭辯的主義。
(四)“物質決定意識”不能成立
要弄清楚“物質決定意識”能否成立,首先必須弄清楚物質與意識這兩個概念。
(1)物質
關於物質,先來看看中共馬哲教材是怎麽定義的。
中共馬哲教材的定義是:物質是不依賴人的意識,並能為人的意識所反映的客觀實在;世界是物質(客觀實在)的,客觀實在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
中共馬哲教材的物質定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客觀與主觀是相對而言的兩個概念。如同沒有上就沒有下,沒有東就沒有西壹樣,沒有主觀就沒有客觀。主觀是指人的思想。在人類出現之前,是沒有主觀的,因此也就沒有客觀。把物質定義為客觀實在,豈不是等於荒唐地說:在人類出現之前,物質是不存在的?!
●物質不依賴人的意識?那麽人是什麽,人的軀體如手腳難道是不是物質的,其活動是不是以人的意識為轉移的?人類社會的房屋、公路、汽車、飛機、輪船……是不是物質的,它們的產生和發展是不是以人的意識為轉移的?對此,中共馬哲教材又會詭辯說:物質“是對宇宙間壹切客觀存在著的事物和現象的共同本質的概括,而不是指某種具體的物質形態。”
中共馬哲教材的詭辯根本無法自圓其說。物質是個抽象概念不假,可抽象概念要有外延啊。物質這個抽象概念難道沒有外延?中共馬哲教材前面說“物質能被人的意識所反映”,那麽意識所反映的物質只是壹個抽象概念,而不是具體的物質形態如房屋、公路、汽車、飛機、輪船……,這能說的過去嗎?
●中共馬哲教材壹方面認為“世界是物質的”,“世界統壹於物質”,另壹方面又認為“物質是與意識相對的客觀實在”,“物質決定意識”。
對此,如果我們問:意識是不是物質?那麽就會使馬哲教材陷入兩難境地,如果回答是物質,那麽就是對“物質是與意識相對的客觀實在”的否定,意味著“物質決定意識”成了沒有意義的“物質決定物質”;如果回答不是物質,那麽就是對“世界是物質的”、“世界統壹於物質”的否定,意味著物質世界之外,還存在著壹個意識世界,從而滑入了二元論。
只有把物質視為與神相對的自然界才是正確的。人的反應機能意識是自然界中發展出來的壹種事物,理所當然屬於自然界(物質)。只要把意識視為壹種物質,就不會出現這些邏輯上的問題了。
(2)意識
中共馬哲教材對意識的定義是:人腦的機能,是客觀存在在人腦中的反映。
中共馬哲教材對意識的定義不能成立。
意識是人中樞神經系統的反應機能,是基於人自身的直接或間接需要,對外界事物進行認識,記憶、篩選、分析、判斷、演繹、推理、構思從而形成觀念並在這些基礎上通過支配軀體對外界事物和現象進行趨利避害反應活動的過程。
中文“反映”壹詞的意思反照、反射的意思。按中共馬哲教科書的定義,意識就是客觀事物和現象在人腦中的模寫,是人腦將客觀事物和現象的映像原樣不動地反照、反射出來的意思。
按中共馬哲教材定義的理解,作為人腦機能的意識,僅僅是對客觀世界的反照、反射,這就抹煞了意識的本質內容即基於人自身的直接或間接需要,對外界事物進行認識,記憶、篩選、分析、判斷、演繹、推理、構思從而形成觀念並在此基礎上通過支配軀體對外界事物進行反應活動。按照中共馬哲教材的定義,就無法找到意識中的好壞、美醜、香臭、善惡、痛苦與幸福、進步與落後、正義與邪惡等等的來源,因為客觀世界是不存在這些的;就無法找到國家、政府、軍隊、工廠、機器、武器、面包、衣服、汽車、飛機、計算機等等社會存在的產生和發展原因,因為客觀世界中本來是不存在這些東西的。
盡管中共馬哲教材在“物質”和“意識”兩個概念上花費腦筋做了不少手腳,但“物質決定意識”仍然不能成立。
不能成立是因為它是建立在“拋開人,談意識與物質關系”的偽命題基礎上的。
(五)“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不能成立
中共馬哲教材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社會的發展規律。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觀點是荒唐的。
意識是人的反應機能,不能離開人體獨立存,意識離開了人體就無法產生無從談起,意識不能直接與存在發生關系,只有通過人才能與存在發生關系。意識與存在的關系只能是存在中的人與其它事物的關系,離開了人去談意識與存在的關系是荒唐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荒唐在於拋開“人”來談意識與存在的關系。
意識是人的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是指壹個社會中包括以往歷史過程在內的所有人們反應機能的總和。
社會存在是指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活動的形態和產物。
社會存在不過是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活動的形態和產物。“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等於說“人類的社會存在決定人類的反應機能”,這不是明擺著的本末倒置的胡說八道嗎?
基於人的角度看世界,世界分為主觀存在和客觀存在兩個部分。主觀存在與客觀存在是相對而言的。主觀存在是指以信息虛擬方式存儲在人腦意識中的事物、現象以及觀念等等。客觀存在是指主觀存在之外的事物和現象。相對主觀存在而言,客觀存在是分為三種不同的存在的:第壹種是人,第二種是自然存在,第三種是社會存在。它們的區別是:人既是客觀存在的也是主觀存在的,是主觀存在與客觀存在的統壹體,如人的肉體屬於客觀存在,其生命反應機能意識中產生的思維屬於主觀存在;自然存在是先於、不依賴並決定和制約人類意識(人類反應機能)的存在,如自然界的山川、河流、海洋、太陽、月亮、野生植物、野生動物、萬有引力等等都屬於自然存在的範疇;社會存在則是後於並且被人類意識(人類反應機能)決定的存在,社會存在是來自於自然存在,但自然界原本沒有的,是人類社會特有的事物和現象,是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活動的形態和產物,如學習、鬥爭、戰爭、勞動、生產、談判、審判等等是人類反應機能活動的形態,汽車、公路、工廠、學校、軍隊、法律、法院、國家、民族、制度、政治、階級、生產力等等則是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活動的產物。
由此可見,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與存在的關系是:自然存在決定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決定人類的社會存在。這就是說:自然存在是第壹性的,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是第二性的,人類的社會存在是第三性的——這裏,何錯之有?!
可見,“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將因果關系倒置的荒唐謬論。
人類的發展歷史如同人類在爬壹座山。在這個過程中,人類為了自己的需要,通過壹個個人、壹代代人站在前輩人和他人挖的階梯上不斷的繼續挖階梯。這座山就是自然存在,這個階梯就是社會存在。從整體上看,這個階梯(社會存在)都是人類通過自己的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挖出來的,是由人類的需要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決定的。
這裏,如果從某個人或某代人所處階梯的某壹個臺階上看,即從個體意識或群體意識的角度看,似乎是人們所處的臺階(社會存在)制約了人們意識的知識水平,這是否能得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呢?不能!
首先,是因為個體意識和群體意識是社會意識的組成部分,不能等同社會意識。將個體意識或群體意識等同社會意識就違背了邏輯學的同壹律。社會意識是從整體把握的,是指壹個社會中包括以往歷史過程在內的所有人們意識的總和,而個體意識和群體意識則不包括以往歷史過程中的人們意識,不是從整體上把握的。應當看到個體意識或群體意識所處的社會存在雖然不自己決定的,但歸根到底是由社會意識中的其它人的意識及以往歷史過程中的人們意識決定的。
其次,社會存在只能決定個體意識或群體意識的知識水平和影響個體意識或群體意識的壹些觀念,並不能決定個體意識和群體意識的主體本質即“在趨利避害需要的基礎上對外界事物進行具有主動性、選擇性和加工性反應的本質”。在討論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關系時,應把握住社會意識這個概念是作為人類社會全部精神現象及其過程的總和整體而言的,否則就會落入“雞生蛋,蛋出雞”的循即過程中,是推不出社會意識(人類反應機)與社會存在之間的真正關系的。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根本不是社會的發展規律,也無法解釋社會的發展規律。所謂社會發展規律,就是指社會發展的方向是什麽,決定社會發展方向的因素是什麽,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是什麽,對此,“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能回答解釋嗎?不能!離開了“人類的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決定人類的社會存在”,馬哲教材不僅無法回答社會的發展規律,連社會存在是怎麽產生的都無法回答。
只有確立“人類的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決定人類的社會存在”的觀點,才能正確解釋社會存在產生的原因和社會的發展規律。
人類社會存在歸根到底是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的客化體現,是人類反應機能(社會意識)內部諸多力量相互作用的形態和產物,因此要找出社會發展的規律,只能從人類反應機能即社會意識的內部活動中去尋找。社會之所以產生,是由於我們祖先的生活需要。當我們的祖先認識到結成壹定的群體,通過分工合作能夠有效地抵禦猛獸和外族的侵襲,有利於自己的生存時就結成了壹定的群體組織。這種群體組織就是最初的社會存在。社會存在大體上是由經濟和政治兩大構件構成的(如果細分的話還有生活構件)。我們的祖先為了在物質生活中能夠過的舒適、安全和富足,不斷地認識自然界和進行改造自然界的活動,其形態和產物的總和就構成了社會存在的經濟構件。人們結成群體的目的在於分工合作。在分工合作的過程中,由於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的利己本性來自生物的趨利避害本性),每壹個人都是基於自己的利益需要行事的,因此相互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利益需要方面的對立和沖突。這種對立和沖突如果不解決,那麽分工合作就無法進行,人們就無法通過分工合作實現更大的利益需要。人們為了使分工合作能夠順利進行下去,以便通過分工合作實現更大的利益需要,就必須進行調解、處理、解決相互之間對立和沖突的問題。人們調解、處理、解決這種對立和沖突問題的形態和產物的總和就構成了社會存在的政治構件。社會發展進步的必然趨勢是朝社會中多數成員利益需要方向進行的。社會多數成員的利益需要決定著社會發展的方向,是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原始動力。這種原始的動力只能決定社會發展的方向,並不能直接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直接推動社會向前發展的動力是人們的科學知識,是人們的自然科學知識直接推動著社會經濟構件的發展,是人們的社會科學知識直接推動著社會政治構件的發展。人們的科學知識是在壹代人壹代人對事物不斷認識的基礎上逐漸增長豐富起來的,這種逐漸增長豐富起來的過程就是社會存在逐漸發展進步的過程。
中共馬哲教材所持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通過大量煩瑣的混淆、偷換概念和論題取得的。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中共馬哲教材所持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怎樣詭辯出來的。
●社會意識不是社會存在的反映
中共馬哲教材認為“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不能成立。離開了人談意識與物質的關系是荒唐的,離開了人類談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的關系是荒唐的。社會意識是人類的反應機能,離開了人類的反應機能,社會存在根本就不能產生、存在和發展。
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的關系是從整體把握的。“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沒有從整體上把握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的關系,將社會意識偷換成了個體意識或群體意識,違反了邏輯學的同壹律。
●社會意識絕不僅僅上局限於政治方面的思想
中共馬哲教材把社會意識定義為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學、科學等方面的思想不能成立。社會意識是指人類社會意識總和,不僅包含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學、科學等方面的知識和思想,還包括自然科學、生產技能、生產管理、邏輯學等方面的知識和思想。
中共馬哲教材對社會意識的定義,內涵與外延不周延,即內涵沒有包括所有的外延,犯了內涵與外延不周延的錯誤。
●把社會意識分為分為上層建築意識和非上層意識是為詭辯埋下伏筆
在事實面前,中共馬哲教材也承認:社會意識不僅包括政治生活方面的思想,也包括自然科學方面的知識和經濟生產方面的知識、思想,但卻將社會意識分為兩個部分,即上層建築意識和非上層建築意識。將社會意識分為兩個部分,其實是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埋下伏筆,因為中共馬哲教材在論證在論證“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時,其社會意識是不包括非上層建築意識的。請問中共馬哲辯護士:妳們說的社會存在即“社會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是由什麽決定的,離開了社會意識中的非上層建築意識即自然科學知識、生產技術知識、生產管理知識,妳們說的社會存在(社會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能夠產生、存在和發展嗎?
●社會存在不能包括自然地理環境
中共馬哲教材認為社會存在是:社會存在指社會生活的物質方面,即不以人們的社會意識為轉移的社會物質生活過程,具體包括:地理環境、人口因素和生產方式。……地理環境是指與人類社會地理位置相聯系的各種自然條件的總和,包括地形、氣候、土壤、山川、礦藏、水源、動植物分布等。
地理環境屬於自然存在,不屬於社會存在。自然存在與社會存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自然存在是先於、決定並制約人類的存在,社會存在是後於人類並由人類反應機能決定的存在。中共馬哲教材在此混淆自然存在與社會存在的界線,其目的是用自然存在決定並制約人類意識來著“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埋下伏筆。將地理環境歸入社會存在不能成立。地理環境如果屬於社會存在,那麽豈不是說,在人類出現之前,社會存在就已經存在了,這不荒唐嗎?
●社會存在應當包括上層建築
中共馬哲教材對社會存在的定義其內涵與外延不周延,即其內涵沒有包括所有的外延。社會存在是相對社會意識而言的。相對主觀的社會意識而言,社會存在是指來自自然存在,但自然存在中原本沒有的,人類社會特有的客觀事物和現象。人類社會客觀存在的事物和現象可分三大部分即經濟生產構件、生活構件和政治構件。中共馬哲教材對社會存在內涵的定義是“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總和,主要是指物質資料的生產方式。”這就把社會存在中的生活構件部分特別是政治構件部分排除在外了。請問:宗教、政府、法律、軍隊、法院、監獄、家庭、醫院、學校、公園等等客觀設施難道不是社會存在,為什麽要將其排除在外?其實目的很明確,那就是為捏造“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和“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埋下伏筆。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不能成立
中共馬哲教材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壹個基本觀點。社會存在指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總和,包括地理環境、人口、生產方式,其中以生產方式為主要內容。社會意識指社會生活的精神方面,它是社會存在的反映,社會意識既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藝術、道德、宗教、科學和哲學等理論學說,又包括人們日常活動與交往中直接形成的社會心理。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歷史唯物主義的基石,這壹觀點與歷史唯心主義認為社會意識決定社會存在是根本對立的,由此區分了兩種根本對立的社會歷史觀。馬克思說:“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壹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誌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壹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壹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誌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馬克思恩格斯先選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卷第82頁)歷史唯物主義關於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原理,其基本內容如下:(壹)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是社會存在的反映。社會意識根源於社會存在,有什麽樣的社會存在,就有什麽樣的社會意識的內容和形式;社會意識隨著社會存在的產生而產生,隨著社會存在的發展而發展;在階級社會中,同經濟基礎有聯系的那部分社會意識具有鮮明的階級性,統治階級的思想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以上摘自“馬克思主義研究網-馬克思主義數據庫-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
析評如下。
1、中共馬哲教材的(壹)部分是完全錯誤的。社會意識不是什麽“社會存在的反映”,而是這個社會中包括以往歷史過程中所有的人基於自己的需要對外界事物進行反應過程的總和。應當看到,意識是人的反應機能,社會意識是人類的反應機能,社會存在歸根結底是人類反應機能活動的形態和產物,所以“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是本末倒置的謬論。如果社會存在真的是先於並決定社會意識的存在,那麽請問中共馬哲教材:社會存在是怎麽產生的和發展的,離開了人類的反應機能社會意識,社會存在能夠產生、存在和發展嗎?
2、應當明確,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的關系是從總體上把握的。中共馬哲教材在論證“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時將社會意識偷換成了個體意識或群體意識,違背了邏輯學的同壹律。
3、中共馬哲教材對“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論證是通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來進行的。所謂的經濟基礎是指“與生產力壹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系的總和”,所謂的上層建築是指“壹定的社會意識形態以及相適應的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組織和設施的總和”。只要稍微有點邏輯常識的人都不難看出,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基本上不是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上層建築既然是“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組織和實施的總和”,那麽就包含憲法等法律。上層建築中的憲法等法律是不是包含了經濟基礎中的生產關系?如果非要說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存在著決定關系的話,那就是上層建築中的憲法等法律決定了經濟基礎中的生產關系!難道壹個國家社會的生產關系不是由其憲法等法律決定的嗎?
4、在中共馬哲教材的社會存在概念裏,生產力是占基礎位置的。生產力是由什麽決定的?難道不正是由社會意識中的生活需要和自然科學知識水平以及生產管理知識水平決定的嗎?這也正是中共馬哲教材在闡述社會意識概念中將自然科學知識和生產知識排除在外或在闡述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關系回避不談的原因。
5、中共馬哲教材的所謂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客觀設施方面)其實都是社會存在,都是由社會意識中的需要和知識決定的。所謂的經濟基礎其實就是社會存在的經濟構件,是由社會意識中的物質生活需要和自然科學知識決定的。所謂的上層建築其實就是社會存在中的政治構件,是由社會意識中的政治生活需要和社會科學知識決定的。
6、唯物與唯心分歧的焦點是無神還是有神。“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關系的討論不是有神無神,而是在確立了世界本原是物質(自然界)後,討論物質(自然界)中的人與其它事物存在之間的關系,因此在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的關系上,根本不存在什麽唯物與唯心的問題。中共馬哲教材在此將“神與自然界的關系”與“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的關系”這兩個不同的論題混同,用“神與自然界的關系”這壹命題談社會存在與社會意識的關系,把“社會意識決定社會存在”說成是唯心主義,實是壹種偷換論題和概念的詭辯。
(六)主觀唯心主義其實是唯物主義的壹個分支
中共馬哲辯護士為了將“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打扮成歷史唯物主義,因此就杜撰捏造出了壹個與歷史唯物主義相對的所謂的歷史唯心主義即主觀唯心主義。
這裏說明壹點:馬哲教材說的客觀唯心主義唯的不是意識,而是神或離開人體還能存在的靈魂,因此不是與歷史物主義相對立的。
按馬哲教材的說法,主觀唯心主義就是唯我論、唯人論、唯意識論的觀點,其代表性觀點有中國宋明時期的陸王學派所謂的“心即理”、“吾心即是宇宙”、“心外無物”、“心外無理”,英國貝克萊的所謂“存在就是被感知”、“物是觀念的集合”等觀點。
其實,所謂主觀唯心主義即歷史唯心主義其實不是唯心主義,而是唯物主義中的壹個派別。
劃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標準是:“對神存不存在,自然界是神創造的呢還是原本就有的不同的回答”。根據劃分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的標準,只要認為神和離開人體還能存在的靈魂不存在,意識是人的機能,不能離開人體而存在,世界不是神創造的而是自然界本身的觀點,全都屬於唯物主義的派別。所謂的主觀唯心主義承認意識是人的機能,不能離開人體而存在,世界不是神創造的而是自然界本身,因此,所謂的主觀唯心主義事實上不是屬於唯心主義,而是屬於唯物主義中的壹個分支、派別。
基於唯物主義的立場,可以從廣義的即自然界的角度看世界,也可以從狹義的即人的角度看世界。從大自然的角度看世界,人是地球中生物進化的最高產物,自然存在決定人,人通過自己的反應機能意識決定自己的社會存在;從人的角度即從唯我論、唯意識論的角度看世界,“吾心即是宇宙”、“心外無物”、“心外無理”、“存在即被感知”、“物是觀念的集合”等觀念何錯之有?——當然,從自然界的角度講,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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