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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李建荣向中央第六督导组邮件20年犯罪不纠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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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 16: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日)的禁止性规定和控告权:“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敷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要经常阅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深入基层接待群众。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逐步推广网上举报,拓宽信访举报受理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检举、控告人压制、歧视、刁难。严禁泄漏检举、控告的有关情况,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要严肃处理”(见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逐条相关法规速查,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8、93页。
第二十一,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反和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令行禁止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二,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超越、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侵犯了控告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义务性规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十三,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和超越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和超越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的命令性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第二十五,中央纪委接访室的工作人员对控告人递交和邮寄的《违纪违法犯罪控告状》至今拒不“接收”也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已经违犯、和超越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六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二十六,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二十七,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二十八,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第二十九,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的命令性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三十一,超越、规避、不遵守、不履行和违犯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第三十二,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和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无条件义务规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三十三,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三十四,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命令性规定,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三十五,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新的条款】《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如前所述,监督是手段,确保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就必须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就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条例》修订时增加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的内容,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三十六,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分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违犯、否定、不遵守、不履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李健◎主编:《最新党规党纪》一本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4~125页。
综上,从“接收”、“接受”、“受理”每一个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到作出是否立案处理违纪违法控告的结果,就有了法定的受理形式和立案框架,当今世界“程序是实现公正的必经途径”,“法制的概念就是法律程序制度”。而对于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本身的保障,就要靠正当的党纪国法程序来保护。因此公民控告、申诉权被世界各国列入宪法权利和基本人权,这是有道理的。就控告权来说,如果没有上述法定程序的立法保障,使控告人不能进入控告,就等于没有了控告权,这就是党章、党纪国法规定“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法定形式意义所在。公、检、法三家的徇私枉法行为堵死了李建荣的法律救济之途,但作为中央纪委接访室这样重要的关键部门却如此阳奉阴违、有案不查、有腐不反、不担当、不作为的腐败行为,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已被摧毁,李建荣终于领悟自己长达19年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审判官直至中纪委接访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完全全公然地站到了邪恶那一面,真是不寒而栗。瞧瞧本案中宪法党纪国法全成了空文,司法腐败和侵犯人权的问题如此猖獗,检察院不管,纪检干部视而不见,违法护违法,官官相护,旱已确立为官场‘习惯法’的大原则,更何能期望有真正的法治?公法的最高价值就是控权和人权保障,这样,人权就成为“政治合法性的标准:如果政府保护人权,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合法的(〔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反之政府不保护人权,还要侵犯李建荣的基本权利,那么,它本身及其活动就是违法的。这就是,为什么社会永远不可命令其成员去做一件不正当、不道德、有罪的行为?因为“社会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协助人按照其人性发展,因为罪就是与人性的要求有相悖的东西。任何时候,只要国家破坏了人和社团对于实体性正义的这些权利,那它其实就取消了自已的合法存在。因为,正义就是国家的根基。正是依据自然法,且仅依据自然法、人获得了我们称之为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那些权利。归根到底,人的惟一的权利就是成为一个人、像一个人那样生活的权利。因而,具体的人权都是以人过一种人的生活的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权利中有些属于只是作为一个人的人,因而,不在国家的管治范围内。比如他存在的权利、完善自己的道德性自然的权利,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被当作一个自由的、理智的、负责任的人对待的权利,所有这些完全不依赖于国家。这些权利是人自然地拥有的、先于并高于成文法和各政府之间的协议的权利。它是公民社会不必授予但却必须承认和肯定为普遍有效的权利,与社会性伦理有关联的。不存在针对自已的权利;对自己的权利意味着针对他人的某种权利。权利,或者用一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就为人熟悉的词,正义(其对象就是权利)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栖牲。井且是任何社会需要都不能暂时加以取消或置之不顾的权利。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德性,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因而,今天遭到严重践踏的这些权利的唯一基础是自然法。
正如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上诉庭法官、中国法学泰斗外交部法律顾问李浩培先生指出:
“我国的不真正实行法治,一部分的原因存在于人民自身。权利需要主张,方能确立,需要卫护,方能保持。一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能被他人违法侵害。于此被违法侵害的情形、如权利人能依法卫护其权利,以各种合法的手段与违法者相周旋,并寻求适当的救济,则其权利仍有保持的希望,而法律的效力亦赖以保持。故权利人的努力卫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实有拥护法治的效果。相反的,如权利人不卫护其权利,不与违法侵害者相周旋,则权利人的行为,等于权利的抛弃。如权利人每次被违法者侵害权利时,每次予以容忍,则在侵害者与一般人的心理中,将逐渐视违法的侵害为正当,而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归于乌有,法律亦将等于空文。故不卫护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与违法侵害者相周旋,实等于毁弃法治。不幸,我国的一般人民,大都有权利而不卫护,对于违法侵害其权利的官吏,常不予以依法的反击,而予以容忍。这,如果我们以一个真正法治国的一般人民,与我国的一般人民相比较,便可了然。兹姑举在英国发生的一个实例,以与我们的情形相对照。
在1936年9月29日,当以卖报为业的一个英国妇人——欧固赫太太(Mrs.Urquhart )——在伦敦的一个地下火车站出卖报纸时,被警察逮捕,搜索,以妨害人行道交通罪向简易法院起诉,并被拘禁数小时,然后保释。10月1日,简易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两个警察。两个警察在庭上作证,一个谓他于逮捕被告前,末知任何人对被告有任何犯罪的指控,但另一个的证言与前者的完全相反,谓前者于事前曾经知悉。法院宣告被告无罪。……
从上看来,英国的一个寻常卖报妇人亦如何努力地依法对抗强力的警察机关。英国赖有这样的人民,这样的人民的这样的行为,能保持其法治于不坠。但,这种人与这种行为,求诸我国,可谓绝无仅有。
……
我国的不真正实行法治,另一部分原因,无疑的存在于官吏。由于行政官的滥进,已属尽人皆知的事实。自然、这种行政官,‘一朝权在手’,也会‘便把令来行’。但是他们的权依法究竟到哪里为止,他们的令依法究应有如何的实质,经何种的程序,他们却殊少了解。一言以蔽之,现代我国的颇多行政官,既无行政亦须依法的观念,何能期望他们有依法行政的实质?不但如此,徇私舞弊,官官相护,旱已确立为官场‘习惯法’的大原则,更何能期望有真正的法治?
但现代我国的司法官及监察官,处于行政官的历年积威之下,几均已采取明哲保身的政策。检察官的侦查和起诉,依其自定的‘不成文法’,以一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为对象;监察官的弹劾与纠举,亦只及于低级的官吏而已。风骨嶙峋,不怕触怒当道的法官及监察官,真可谓凤毛麟角、然则,在我国,法治的不能实行,亦可谓‘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李浩培文选》/李浩培著.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22~824页。
按照现代法治理念,一切公民和社会团体的法律权利应当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只要是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无论其主体的身份为何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侵权者或滥用权力者无论其地位多高、后台多硬,都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就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来讲,无论法官的判决可能带来了何种社会后果,只要是合宪的、依法判决的产物,都应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国家暴力机关的支持。缺乏这一认识,是难以真正树立“公民权利神圣不可授犯”和“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的。惟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对法律的信心,也才能真正建立法律的权威,及在日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中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②
综上所述、所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2015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高检发〔2000〕13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第六条、《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 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等之规定,特向中纪委控告:
1. 依法依纪追究:上海市三级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超越、违犯宪法法律,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控告人利益,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案不查、团团伙伙,不依法监督: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控告上海建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上海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李建荣公私财物罪的行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诉的违宪违法违纪责任。
2.依法追究俩被告人(单位)犯抢夺公私财物罪和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控告人长达17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非法抢夺公司高级衣料、机器设备等几十万元的财产损失(均以评估为准)。
此致
中央第六督导组
控告人:____
2021年 月  日
上述事实由下列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证据予以佐证:
附件:
1.2015年6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收到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邮寄的《刑事控告状》一份5页及其证据材料(挂号信回执编号:XA 14553785731)复印件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101142006077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101142006077—0001一份;
4.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2011〕沪检二分其第0097号信访函一份;
5.上海市检察院2016年2月18日答复函一份;
6.2017年7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公安分局又一次收到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邮寄的《刑事立案控告状》(邮件编号:XA 56935568731信函、回执编号:XD00104256531)复印件一份;   
7.2017年7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公安分局沪公虹指信不受字〔2017〕4601号不受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8.2017年7月14日控告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邮寄送达的《刑事立案控告状》(邮件编号:XA 56935606431信函、回执编号:XA 56935607831)复印件一份;
9.2016年9月6日上海市检察院收到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邮寄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37页及其证据材料(挂号信回执编号:XA 56940738431)复印件一份;
10.2017年2月4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局长王洪祥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控告状》回执(邮件编号:XA 56941862531)复印件一份;
11.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2017年7月25日沪公虹指信不受字〔2017〕4601号不受理告知书。
12.2017年7月29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又一次收到控告人邮寄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37页及其证据材料(邮件编号:XA 56933405531信函、回执编号:XA 56933406931)复印件一份;
13.2018年7月5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函收据邮件编号:XA56942561831号 信XD 00104190831号)回执复印件一份。
14.2018年9月4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5.2018年10月25日向中央纪委接访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挂号信信封正反面及其回执行复印件一份;
16.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9日、2019年1月20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11月12日不断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
17.2017年10月29日、2017年12月4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6月28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20日、2019年3月19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11月12日在中南海邮局不断向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邮寄送达了《违法违纪犯罪控告状》;
18.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附:相关宪法和党纪国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国共产党章程》
总钢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两个方面:(1)依规治党,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建设党;(2)依法治国,依据宪法法律法规治国理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3月版,第54页。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第三十六条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高检《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高检发〔2007〕5号)
第八十五条 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高检发〔2000〕13号)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控告检察部门对办理案件中涉及违法行使职权问题的控告、申诉、举报,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 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控告、申诉。本院检察长、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控告检察部门,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控告、申诉应当认真审查,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严格按照管辖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分流。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十四条  对控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控告之日起七日以内移送本院监察部门办理。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控告检察部门。控告检察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实名控告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018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附后),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  《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规则》六大亮点之一】
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章赋予各级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责任。
由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既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监督,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这是党中央的信任和重托,对纪检监察机关也是新的考验。
     在这个大背景下,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规则》六大亮点之二】
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亮点之一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和人民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
【《规则》六大亮点之三】
专设"监督检查"一章 突出监督首要职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监督重点和要求,强化了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依法履职和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
《规则》第十三条明确,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规则》六大亮点之四】
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在指导思想上,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规则》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督执纪和监委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规则》六大亮点之五】
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中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在线索处置环节,第二十条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第二十三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确保对问题线索处置全程可控。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七十五条 纪委监委派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增强制度意识,严格执行《规则》,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下黑”。要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又强调,立规目的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保障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检举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
  ……
  (四)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七条 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①条例》注释词条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受理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⑧,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22)。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24)。
第三章 受理机关(69)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注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维护当事人(79)的合法权益(80)。
第四十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释义】本条规定了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共有6项。概括起来说,就是检举控告权,申诉权,询问求答权,要求回避权,要求追究失职行为权……。
检举控告权。即对任何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违犯党的纪律,违法乱纪的行为,都有向纪检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释义》,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 监察部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中央纪委信访室就《条例》公布回答群众询问的几个问题
(1993年9月20日)
四、问:当事人应该如何正确地运用和履行《条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答:《条例》对检举、控告、申诉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各规定了六项权利和三项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根据控告申诉工作多年实践,按照《宪法》、《党章》和《准则》的原则精神作出的。当事人正确地运用这些权利和履行这些义务,是保证控告申诉工作有效进行的基本条件。在这方面谈以下几点:
第一,应该明确,《条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当事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党章》和《准则》规定的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控告、申诉活动过程中的具体化,当事人运用这些权利和履行这些义务,实质上是在运用《宪法》、《党章》、《准则》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党章》、《准则》规定的义务。因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阻挠、压制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都是不容许的,而当事人不履行这些义务,也是不容许的。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注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49页。
《词条》注释
②[受理]纪律检查机关接受并处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的一种活动。纪律检查机关的受理范围是: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⑧[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控告申诉工作保障党员和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和《党章》规定党内外群众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其中包括通过写信上访向党和政府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批评、意见和建议。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通过认真处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批评、建议,使群众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从而保障了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使。(2)当群众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提出检举、控告,向种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遭到打击报复和歧视刁难时,控告申诉工作部门的责任,是督促有关党组织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制止各种侵犯群众正当权益的行为,以保障党内外群众检举、控告的权利不受侵犯。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注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22)[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是检举控告申诉的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是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准则和根本要求之一。在《条例》第四章中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是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本《条例》第三章第32—36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第三十二条是从受理机关的职责上规定了维护检举、控告、申诉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的要求内容;第三十三条则对检举、控告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了处理办法,这是对检举、控告!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第三十四条是从认定诬告的角度讲维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问题;第三十五条讲的是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第三十六是从追究失职的角度讲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注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4)[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控告申诉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因此,要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群众检举、控告和中诉的问题,有合理的,有不合理的;有的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有的虽然合理,但按政策规定不能解决;有的当前就能够解决,有的则在当前情况下不能马上解决;有的问题虽然处理得合情合理,但检举控告人或申诉人仍然不满意;等一等。这就要求在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时,既要按政策规定解决实际间题,又要宜传党的政策,针对不同当事人的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所谓做思想工作,就是要对控告、中诉属实、合理的检举,给子鼓励和支待;对申诉不实、无理的,要摆事实、讲道理,批评教育,促使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长期无理纠缠者,要与有关单位联系,统一认识和处理意见,共同进行思想工作。做思想工作,一要讲政策,二要注意态度,三要注意工作方法,四要有耐心。不能压服,只能说服;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思想教育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凋动起每个控告、申诉问题当事人的积极性,使其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参加者和安定团结的积极因素。思想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个别拒不接受教育、不听劝阻者,则要采取思想教育与行政措施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处理。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注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页。
(69)[受理机关]接受并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其他党组织,统称受理机关。受理机关的职责可分为受理交办、受理承办、受理呈报等。如中央纪委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后,向省纪委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中央纪委即为受理交办单位。省纪委收到中央纪委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后,如转交给地区纪委具体承办,该省纪委即为受理交办单位,而该地区纪委则为受理承办单位。地区纪委查处完毕后,向省纪委报告查处结果,并由省纪委向中央纪委呈报查处结果,那么该地区纪委和省纪委都是受理呈报单位。以上过程即为 受理机关的受理过程。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注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页。
(79)【当事人】指与某一事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在本《条例》中,是指检举、控告、申诉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当事人分别享有本《条例》第四一十条、第四十二条的有关权利,并应履行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的有关义务。
(80)【合法权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当事人,既有党员又有非党员。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指党章和国家宪法、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受理机关应当保护这些权利和利益。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党章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则不能视为合法权利。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注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页。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释义】本条是对纪检机关受理违纪问题的来源和受理范围的规定。
受理违纪问题的来源,是指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材料的出处以及送达纪检机关的渠道。从实际工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党员、群众或组织检举、控告的。
所谓检举,是指人们对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行为人的情况向纪检机关或其他机关进行揭发的行为。所谓控告,是指被害人就自己所遭受违法违纪者的损害的事实,向纪检机关进行揭发、控诉的行为。检举、控告,是党员和群众的一项权利,受法律和党纪的保护。纪检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对于这些检举、控告,都应当予以受理,并指定专人承办。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释义》,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 监察部法规室编写.—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4年版,第27-28页。
——————————————
①  参考St.Thomas. Surnn1a theologica, hla IJae, q57. a. l。
③  反腐专家、教授林喆等主编:《腐败犯罪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法学论丛)第158~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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