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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蒙徽杂种欺压国企内退人员下岗人员,丧尽天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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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09: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访涉及部门:国家住建部
信访件主题:住建部在我个人注册执业时的社保不当行政要求侵害了我的个人利益
信访诉求:1、清理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文相关条款。
2、允许国企内退人员在实际工作单位和注册执业单位一致的情况下能正常注册执业,取消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时对社会保险的不当行政许可要求。
                                
国家信访局:
    我是央企国企中国石化的内退(离岗休养)人员,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原依据建设部建市监函【2006】第40号一、(四)进行注册执业(附件一),2019年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文(附件二:),将国企内退人员排除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而能正常注册执业的6类人员之外,将其“一刀切”为“挂证”,属行政不当行为。
信访理由:
原因一:附件三:《住建部禁止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的法理分析》,全面分析论证了住建部以社保为个人注册执业的行政许可事项,将国企内退人员“一刀切”为“挂证”是完全错误的。
原因二:附件四: 《社保、工作单位、注册执业单位情况分析表》,从表中可以看出,社保是实质性正常注册执业的非充分非必要条件,把社保单位和注册执业单位想当然地一一对应,才能正常注册执业,是图省事核查“挂证”,是典型的懒政。
原因三:从以上的法理分析和分析表可以明鉴,社保单位与注册执业单位一致不应该成为个人注册执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前置条件。
综上所述:住建部将我这样的央企国企内退人员以社保单位与注册执业单位不一致为由“一刀切”为“挂证”人员,属行政不当行为,理应及时得以纠正。
住建部应切实以:“注册执业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即为”挂证””为基本出发点,切实维护注册执业单位与实际单位一致人员能正常注册执业的理性行政行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同时也建议住建部将注册执业的国企内退人员作为重点核查“挂证”人群,严格核查这部分人在注册单位或注册单位履行合同的工程项目上的考勤、签字等事项,严格核查这部分重点核查人员在注册执业单位的履职情况,扭转目前将这部分人“一刀切”为“挂证”的不当行政行为。
简单地说,住建部可以将国企内退人员可以列为重点核查人群,一旦核查到“挂证”现象,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加以严惩,而不能假设性地将全体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全是为了“挂证”,不能不顾客观事实非理性地强制使用行政权力剥夺这个弱势群体的注册执业权。
信访诉求:诉求1、诉求2见本信访件前文。   
诉求3、本信访件须书面回复。
此致
敬礼
   
                             信访人:
附件一: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换证工作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640)
一、           关于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交参加社会保险证明问题
(四)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退人员,除提交本人与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之外,还应提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退证明和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清单证明。
附件二:
建办市函[2019]9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附件三:
住建部禁止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的法理分析
事由:
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原依据建设部建市监函【2006】第40号一、(四)进行注册执业(附件一),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附件二:),将国企内退人员“一刀切”为“挂证”。
法理分析:
1、  建市监函【2006】第40号与建办市函【2019】92号出自住建部所属两个不同的部门,住建部办公厅将已经经过行政许可的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一刀切”为“挂证”,禁止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不具备法定的撤销行政许可理由。后函否定前函,对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作出完全相反的行政许可,产生群体性行政争议,使公众失去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建办市函【2019】92号确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应尽早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
2、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建部令第32号2016年修订版),监理工程师注册无社会保险的要求,建办市函【2019】92号将国企内退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设定为“挂证”人员,将建设部令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以外增设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增加了注册人员的法外义务,与上位法相抵触。
3、  住建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19】92号,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超越了其权限范围实施行政行为,损害了国企内退人员的利益。
4、  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认定为“挂证”,但不能外延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必须一致。国企内退人员由于国家关停并转老旧矿区、解决富余人员等原因离开了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这部分人的社会保险还在原国有企业缴纳,二次再就业的实际工作单位无法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一致,但这部分人二次再就业的实际工作单位和注册执业单位是可以一致的,建办市函【2019】92号将国企内退人员“一刀切”为挂证,与住建部定义的“挂证”概念相矛盾,于理说不过去。
5、  社会保险制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所设的一项制度,住建部借此行政许可“搭便车”,以增设许可条件的方式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典型的“以批代管”。
6、  行政许可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一旦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就不得径性撤销。建办市函【2019】92号将大量已经注册的国有企业内退人员认定为“挂证”,禁止注册,有违政府的公信力。
7、  有注册资格的国企内退人员一般年龄比较大,如果不注册执业,这部分人无法再就业,建办市函【2019】92号实际上剥夺了有注册资格国企内退人员的劳动权,而劳动权是天赋人权,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住建部办公厅以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文件,长期侵害国企内退人员的切身利益,理当得以纠正。
8、  国企内退有资格注册人员是可以做到实际工作单位和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保与之不一致),满足住建部注册执业条件,大量的民企人员,社保和注册单位一致,但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形成事实上的挂证,所以社保是正常注册执业的非充分非必要条件,将社保和正常注册执业想当然地一一对应,很显然是执政理念的错误。
9、  目前出现的国企内退人员再就业能正常执业的被住建部认定为“挂证”,而大量的民企人员进行实质性的“挂证”反而被住建部认可的建筑市场乱象,其根源在于住建部懒政、乱政,管理上图省事,将社会保险缴纳与否与注册执业行政许可捆绑在一起,属于《行政许可法》禁止性行政行为的不当牵连,有违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0、           将国企内退人员注册执业认定为“挂证”,原因在于建办市函【2019】92号出台前缺乏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对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法规出台前,未遵循谨慎性原则,没有严格依法听证或听证不够,未进行社会影响评估和合理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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