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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湘枉法 于斯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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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07:2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唯湘枉法 于斯为甚
                     
      中国湖南,简称湘,曾经的楚国属地,我的故乡。  古人云"唯楚有才,于斯为甚"。我却要说"唯湘枉法,于斯为甚”!何出来此言?且看本人胞兄肖雄涛遭遇的冤屈。
      二十一年前的2001年春夏之际,中国各级领导即将换届之前,由时任湖南省公安厅厅长周本顺的督办的、娄底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宽任打黑组长的"涟源市4·19刘小平涉黑案”在轰轰烈烈进行着。当年的7月17日,胞兄肖雄涛在涟源市的单位办公室里,突被湖南省娄底市干警吴干呈等,以莫须有的嫌涉从刘小平处受贿五万元为借口而被拘留审讯;随后不久被以“非法拘禁罪”逮捕。肖雄涛从此被关押关押、严重超期羁押共一年又八个月,直到2003年春才开庭审理,期间竞有近一年时间公安专案组不许律师会见肖雄涛!
      在2003年3月24日,肖雄涛被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共8年半刑期。
       肖雄涛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肖雄涛在邵阳监狱服刑。
     肖雄涛在监狱服刑的期间,先后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减刑,并于2007年2月被假释出狱。
        于2009年1月,肖雄涛被邵阳市中院判决假释期满,刑满释放。
       肖雄涛在2007年2月被假释出狱后不久,发现他的案件其实已于2007年1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庭发现:1 从最初的一审判决时,案卷中就只有"轻伤"鉴定书,一直没有"重伤"的鉴定书",仅有所谓的"经济赔偿补充鉴定书";2,被打的当事人朱某向湖南省高院为主要当事人谭某写了请求轻判的求情信。因此,湖南省再审法庭只认定"轻伤"鉴定,将此案所有的当事人的刑期改判,肖雄涛的刑期由8年半相应地改为3年。但湖南省高院的此次再审判决书对肖雄涛根本就没有执行生效过!对肖雄涛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作用。
       于2021年9月,不知何故,湖南省高院复查此案,认定以前的审判"确有错误",决定进行第二次再审,并于2021年9月28日,将肖雄涛再次逮捕收押至今。
       于2021年12月31日,湖南省高院对此案的第二次再审判决:撤销肖雄涛在娄底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撤销肖雄涛在湖南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湖南省高院在2007年对此案作出的第一次再审判决,将此案发回娄底市中院重审。 后改由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重审。直到今日,肖雄涛被再次逮捕关押已一年又二个月了,律师仍无法调阅其案卷!让我们感觉遥遥无期、不知案件何时才能查明、何时才能给我们一个说法和结论!

       肖雄涛先是被"受贿”拘留,再被"非法拘禁"逮捕,最后以"故事伤害罪”判刑。从他的罪名不断变幻来看,当时的办案干警对肖雄涛是先抓而后罗列材料的,涉嫌存在严重司法程序不当!
      吴干呈为首的四名干警在将肖雄涛拘留后,在娄星区公安分局等地,轮流用手铐对肖雄涛"吊肥猪"、打耳光、用脚踏、强迫体位、辱骂殴打,威胁打死打残等等惨无人性的、严重的刑讯逼供,罗列编造材料强迫肖雄涛签字按手印等。肖雄涛在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精神身体被严重摧残了三天三夜后,于2003年7月20日才被送到娄底市第一看守所关押。本人在肖雄涛被关押近二年后有机会探看他时,亲眼目睹他双手腕上的阵旧的手铐疤痕仍明显可见!

       所谓的肖雄涛"故意伤害罪“是指控肖雄涛在任涟源市建委副主任期间,指使涟源市的建筑商谭某康找人而打了下属职工朱某。这完全是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理由是:
     1 谭某声称为了以后得到肖雄涛的关照,而听从肖雄涛指使的理由,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与事实不符!因为谭与当时建委的其他领导和职工认识更久,关糸更好 !在肖雄涛被调离任职仅一年多的建委后,有目共睹的是谭某的事业发展更加上红火!谭并不需要肖雄涛的关照是显而易见的!
      2 肖雄涛的律师通过阅读案卷发现,谭吉康关于的肖雄涛指使其打朱佑富的多次口供存在严重不一致!其中一次所谓的指使的时间竟是在打人事件发生后的数月!是有据可查的。而且谭的口供完全没有任何其它旁证可以证实。
     3 肖雄涛作为朱的上级,是有许多办法去刁难朱,完全没有必要去指使人打朱。何况竟还需要先后反复三次指使。
     4 在朱被打后立即有人声称是肖雄涛指使人打的,导致肖雄涛在建委的工作很难开展并很快被调离建委,应该是达到了建委某些人的目的。谭在一审当庭称“听说要将朱佑富鉴为重伤才好把肖雄涛拉下台”,他是何时何地听何人所说?
     5 肖雄涛与朱在工作上的矛盾并不是朱被打的充分条件。朱被打的原因完全可以有其它可能的,例如谭本身对朱有不满的可能;谭是想骚扰朱而讨好肖的可能;甚至可能这只是谭和某些人陷害肖的阴谋(因为将肖赶离建委后可以腾出职位安排自己人)! 谭吉康是在肖雄涛被抓之后做的供述,谭完全有推脱责任、陷害报复肖雄涛之动机。
    6 谭吉康及涉案的其他所有人,员对朱的伤情强烈质疑,要求对朱佑富进行伤情重新鉴定而法院完全不采纳。据判决书所称的朱被打后有"视网膜震荡伤"造成双侧同向偏盲的视力障碍,由此而鉴定成"重伤”。本人作为曾经的娄底市中心医院神经科医师,认为从病因、解剖生理学、神经病学、诊断学等医学知识上来看,其诊断极其错误荒谬,根本不存在荒谬可笑的什么"视网膜震荡伤"的疾病和诊断!即使有所谓的视网膜震荡,也万万不可能造成双侧同向视野偏盲!!如经检查后朱确有双侧视野同向偏肓,请排除是否有脑垂体瘤。如果朱其实没有双侧视野偏盲,肯定是有专业医师指导其作假。
      7朱某富被打后,1997年4月当即就在涟源市进行伤情司法鉴定,鉴为"轻伤",据案卷说朱于1997年晚些时间在娄底重新鉴定为“重伤”。于近二年后的1999年,朱又在娄底市进行了"重伤的经济赔偿补充鉴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再审此案时,发现案卷中其实一直没有1997年的"重伤"鉴定书,而此案的一审二审法庭对此重要证据缺失竟然不予理睬!)

       所谓肖雄涛的"非法拘禁罪"原由:肖雄涛前妻、下岗职工杨丽珍参与了涟源市蔬菜公司有集资,而其经理廖双丰不按合同付给集资利息,且区别对待不同集资户,杨丽珍对此不满因而上门而向其讨要。在杨丽珍讨要集资款的过程中,杨被廖双丰的妻子咬伤。事件发生后,廖不予理睬导致矛盾激化,杨丽珍之弟杨红军感到非常气愤,和其朋友找到廖双丰,要求廖支付杨丽珍医药费及集资款,由此限制了廖的人身自由约半天共十余小时。肖雄涛得知后指出不能打人,可以合理合法要求廖赔付医药费和支付集资款。法庭因此却认定肖雄涛是主犯,构成了"非法拘禁"判处肖雄涛及杨红军等人一年半刑期。
        此案中涟源蔬菜公司经理廖双丰不按合同约定违反合同法在先、在廖双丰的妻孑咬伤杨丽珍后,继而拒绝杨红军合法要求激化了矛盾,且此"非法拘禁”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及情节显著轻微,肖雄涛没有指使杨红军,肖雄涛仅是制止不力。法庭认定杨红军是受肖雄涛指使,认定肖雄涛是主犯,这完全是错误的。肖雄涛在此事中是不构成犯罪。
      近二十年前,在肖雄涛还没有被法院一审宣判前,娄底的政法机构就安排记者在许多媒体上发表文章,大造舆论,大肆丑化宣扬肖雄涛等人。在一审宣判后,肖雄涛等人被当地政法机关安排在涟源市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和万人审判大会,被大肆羞辱。
     既然胞兄肖雄涛受到了公、检、法的如此不公待遇,那究竟又是什么原因呢?背后是否有隐情黑手呢?我认为还是有的。就是那曾任涟源市委书记后升至娄底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罗某!
     罗某在1997年1月新上任涟源市委书记后,对肖雄涛的工作是极不支持并打压的。罗某在1999年7月升任娄底市副书记、常委、纪委书记之前,因怀疑肖雄涛告了他的状而下令涟源市公安曾去肖雄涛家搜查过,他对肖雄涛绝对是极为不满的。(注:朱某的"补充鉴定"也是在1999年在娄底出台的)。因此干警吴干呈等才会对肖雄涛进行极为凶残的刑罚逼供,检察官梁某、法官夏某才会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在肖雄涛的一审判决后不久,他们三人均迅速得到了提拔重用,就是一个证明。
      尽管间接涉及此案的原娄底市委副书记罗某在2004年因其他原因已下台,但肖雄涛的冤案却一直得不到伸张。尽管此案件的证据明显不足与事实不符、没有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及律师多次的无罪辩护;尽管法院在第一审二审时认定了错误证据、没有采纳伤情重新鉴定的合理要求;尽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宣判肖雄涛已经服完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已刑满释放且湖南省高院再审改判对肖雄涛没有任何作用,肖雄涛这次竟又被关押再审已一年二个多月!仍在遥遥无期的等待再审判决中。作为一个无财无势无人脉的蚁民韭菜,被公权力反复肆意蹂躏,这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人权何在?天理何在?古人云“苛政猛于虎”,诚不我欺!
   
      
   肖雄涛之弟肖圣陶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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