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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荣23年致党中央信访控告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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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23: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格劳秀斯被当代西方学者视为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鼻祖。在国际法理论中,他最早提出了基于维护人权的人道主义干涉思想。他认为,国家之所以成为主权者本身,在于“国家是自由人为了享受法律的利益和求得共同福利而联合起来的一个完善的结合。同样,国家作为自由人的结合的本质又决定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特别是作为自然权利直观表现的私有财产权,因为“自然法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应归还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和由此而来的收益,应履行自己的诺言,应赔偿因自己的过错所引起的损害。”格老秀斯认为:“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者,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剩之收益归还物主;优越比肩,有害必偿,几个有巧,各偿其所负”。①
我国的人权保护起步并不晚,只是长期将人权问题解读为人民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宪法也多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形式予以确认。
———法学教授姚小林著.《人权保护中的司法功能 ——基于最高法院的比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54页。
因此,对先强制搬迁,后依你自定的红头文件作为化解「补偿、安置」的依据。注意:“凡是不曾被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见【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显然,卢梭将人民性(由人民批准或认可)看做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因而也是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并发生效力的前提。他主张全民通过与统治者缔结契约的方式,实现公民自身的权益和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实,在他之前,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早就有过这样的陈述,“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人要人民相信,人民的意愿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通过,将会使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规则称为“法律”。洛克在他的著作《政府论》中,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怎样的形式或支持它的权力为何,都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和强制性,它没有经由公众已经选择和任命的立法机关的同意。因为,若这一点不存在的话,法律就不具备欲成其为法律绝对必须的因素,即社会的同意——对于社会,任何人惟有经其同意和授权才能制定法律。”(见【英国】洛克《政府论》)这是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规定。
2.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保障不仅是各国法律的职责,各国宪法都首先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作出详细规定。最早对公民人身自由给予确认的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任何自由民非经本国法律判决,不得被逮捕、监禁或者加以伤害。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他一些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宪法也十分重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些规定表明,一方面,宪法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只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自由才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任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作出惩罚性规定。
总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实践,从性质和适用目的上看,我国法律对违法公民设定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强制措施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另一类是以处罚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规定。强制措施包括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拘留等方法。其性质和目的,除了有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外,还具有司法制裁的意义。所谓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法对不履行行政管理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比如拘留、强制传唤、强制戒毒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予以专门规定,是没有疑问的。因为这些强制措施是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对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无权以法规和规章形式予以规定。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已对这些强制措施作出规定。
在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争议的是,应否将除司法制度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措施也纳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范围。一种意见认为,除了司法制度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外,为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应当有权规定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另一种意见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对公民人身自由采取的任何强制措施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实践中,有的机关和部门以执法需 要为由,擅自规定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在讨论立法法草案时,比较一致地认为,应当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划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立法法在反复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别是集中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意见,从保证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需要出发,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纳人专属立法权范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28、47-49页。
金四齐等人:沉默无语!
李建荣:诚如法国《人权宣言》开篇所揭示的那样:“对人权的无知、健忘和蔑视,乃是公共灾难和政府腐败的唯一根源”,但“对人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求公共力量的存在;这种力量的建立乃是为了所有人的福利,而非那些受委托者的特殊利益”。《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也同样规定各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
由于人权是普遍的并且在道德上永远不可剥夺的,所以,否认某些人类成员享有人权就必然是错误的。依循并且凭靠这种否认的制度和管理在实际上永远是对人权的侵犯。
——摘自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第179页。
街道干部吴建华:你要月亮我们也要把他摘下来。
李建荣说:不是,强拆20年不可能再有原地安置,所以在第2次核对李建荣主张的基本人权保障诉求时,就明确安置营业用房的地段与被拆地段相差不要太大。并再次宣读:“拆迁后不能在原地安置营业用房时,其补偿价要包括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用地面积和形状、服务半边环境、地质和水文条件的变化而对营业效益的影响。”
1.本案中,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为了上海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私企利益需要,在不补偿、不安置就强买强卖强制搬迁住户从而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系争“利益”绝对不是“公共”。因此,化解必须靠身边党组织解决,而不是靠金四齐等持续践踏基本人权的腐败分子,两面人来解决。
2.本案是一起把李建荣享有绝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践踏在脚下长达23年的职务违宪违法侵权反腐信访案件;而不是行政罚款的自由裁量纠纷。化解必须依据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让群众感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纪检监察工作就在身边”。
因为,基本权利也称为绝对的、永久的权利,是与那些从明示或默示的协定产生的所谓相对的、偶然性的权利有区别(见周鲠生著.《国际法》第145页)。如果主权国家在判断特定人权保障诉求是否“合理”时无视或者拒绝人权保障的国际标推,那就有可能因为背离人权的普遍性和道德性要求而不合理——至于什么是“不合理”,人们往往更容易达成共识。
一是通过“法”的满足,人权保障诉求入法,意味着实现了自然权的法定化,至于入什么法,诸如宪法、法律、法规还是规章,硬法还是软法,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不仅取决于特定人权诉求本身的属性及其社会保障条件的成熟性,而且取决于不同法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谨慎地权衡。
二是法对权益诉求作出“反映”,它不仅体现为特定人权诉求因为得到法律的确认而变成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体现为法律对其保障方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既包括软法意义上的宣示和鼓励,也包括硬法意义上对消极权利的尊重和为实现积极权利采取行动,从而形成一套从民商法到行政法、再到刑法的权利确认和保障体制。
———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79页。
国家义务履行的主体
(一)国家
基本权义务人是指受基本权拘束者,亦即对基本权负有不得违法侵害 及保障的义务者。宪法上的人权规定是人民据以向国家主张或行使的权利,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即为人权之受戒命义务人,其所有的功能以及公权力组织均受人权的约束,负有不得侵害或积极保障人权的宪法义务。①根据宪法优位原则,有国家权力均受宪法拘束,作为宪法规定内容之基本权当然也拘束所有国家权力。国家公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行使机关,其行使权力的程序与外部形式,不得抵触宪法及侵害人权。国家成为义务主体应无疑虑。
因此,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金四齐同志利令智昏,根本没有把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对宪法宣誓所作出的庄严承诺铭记在心,滥用职权、不仅违背了公务员宣誓的誓言义务,也违背了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是每一名党员干部的职责,更是党的性质宗旨的具体要求。因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金四齐同志带头违反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义务,搞有腐不反,作两面人给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关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搞下马威,公然用金钱购买人权,制造散布贬损《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谣言及其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公信力,背弃“两个维护”毫无“四个意识”,“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政治品质极为恶劣,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党组织要严格监督、强化问责,对推诿扯皮、漠视群众利益,杯葛反腐大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肃处理,依据如下:
其一,违反和践踏信访人享有《宪法》第十三条的禁令和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5〕依照法律规定。此处的依照法律规定与第13条相同,是指国家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个法律应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因为当公民财产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时,对它的限制与剥夺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是其他的法规依照法律规定。此处的依照法律规定是指国家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时,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个法律应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因为当公民财产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时,对它的限制与剥夺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能是其他的法规。
与第13条一样,2004年修宪时,这句话在常委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时候原文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即在“征用”后有一逗号。后来有的代表提出,如果用逗号,那么,前面“依照法律”这个限定词就不一定能包括“并给予补偿”。去掉逗号,“依照法律”这个限定词就包括“并给予补偿”。就是说,给予补偿也必须是“依法律”给予。大会采纳了这种意见,将原稿中的逗号删掉。
——— 蔡定剑教授著.《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198页宪法第10条精解。
其实,早在古罗马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哲学家西塞罗认为,国家具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精神方面,二是物质方面。所谓精神方面,是指国家要维护正义,如果国家失去伦理道德方面的目的,它就不成其为国家,就与任何强盗集团没有区别。所谓物质方面,就是公民具有私有财产和得到国家的保护。政府的责任就在于保护“人民的财产”。“只有这种政府才能称之为国家,即‘人民的财产’。也就是由于这个理由,他们说,当自由的人们不寻求君主、不寻求贵族权力和财富时,‘人民的财产’就经常从君主们或元老们的统治中解放出来。”①
到了中世纪,强调财产的正当使用和财产是一种人的自然权利,财产 权体系开始形成。圣奥古斯丁推论道,如果私有财产是人类法创设的,那么人类法一样可以废止它,只有“上帝的法律”,是不变的。②西欧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人对财富的统治权符合上帝的意志,”“私有权虽起源于人的法律,但它不违背自然法,它是由人类的理性所提出对自然法的补充。”③他认为私有财产一旦确认属于某人所有,则私有财产权就具有了正当性。
17世纪以后,启蒙思想家们出于对专制的抵制把私有财产权奉为神 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洛克开创了自然权利说的财产权理论,论证了财产权是个人的劳动与自然相结合的产物。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人们经过劳动得来的东西,是人们生存的主要依赖。“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尽管原来是人人共同享有权利的东西,在有人对它施加劳动以后,就成为他的财物了。”④洛克论述到,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理性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分割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①所以洛克提出,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以保护人们的财产,即“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②。洛克首次将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作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从而将财产权的地位提高到基本人权的高度,并将财产权与政府的合法性结合起来。康德认为,人不能出卖自己以换取金钱,否则他们就会违背保持自尊的义务。
其二,违反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二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三十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关于国家信访局按照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强制性程序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上海市有权处理的有关机关、单位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而未办结的应如何处理?
2023年3月23日、5月24日信访人分别两次到国家信访局提交了《信访投诉请求书》和《证据材料》。
2023年3月23日、5月25日国家信访局对信访人发12303短信通知:
“李建荣:您好!
您提出的事项,已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7月5日—7日李建荣又到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登记。
2023年8月16日国家信访局对信访人发12303短信通知:
“李建荣:您好!
您提出的事项,已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再回到2023年7月11日吴主任等街道干部三人与李建荣、李玉琴第四次到场化解拆迁纠纷。
吴国华主任说:你们的拆迁问题因为是「商业拆迁」。
李建荣:对就不是“公共利益”拆迁。
吴国华:因此解决的房屋要由上海建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提供,所以我们已经找到了建中拆迁公司要求他们下星期二到街道一起参加化解。
2023年7月18日星期二下午2时左右街道干部王主任、吴主任等三人第五次与李建荣、李玉琴到场化解拆迁纠纷。并再一次对李建荣要求「安置营业用房」的权利请求予以确认。
2023年8月9日星期三下午2点30分左右街道干部王主任、吴主任和街道钱书记等4人到场第六次与李建荣、李玉琴化解拆迁纠纷。吴主任对街道政法委钱书记说本案拆迁基地是「商业拆迁」……。
街道政法委钱书记说:我们现在正在帮你找营业用房。
……
李建荣:习近平主席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指出:“在产权保护上,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在政策待遇上,强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吴国华:这是对的,……但不是全国人大法律……?
李建荣:遂把《宪法》序言和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递给他看?
吴国华:无语。
党总书记习近平新思想入宪
立法者从价值角度认识到习近平新思想重要价值准则,于是在宪法序言中,“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用来指引国家的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从而将习近平新思想转化为法定思想的国家法保护和公权力的合宪、合法化。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行宪法各章节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其一,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我国宪法作为整体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律依据。如果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就意味着宪法序言规定的上述内容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等于否定了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最终法律依据,否定了我国整部宪法的法律效力基础。
其二,宪法序言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个有机整体,其所有内容共同构成宪法并产生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及其法律效力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解性,任何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总纲、宪法具体条文区分开来,进而认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正如一个人如果被肢解之后就不成其为人一样,如果有人硬要把宪法的所有要素肢解开来,作出有无法律效力的区分,那么当把宪法的标点符号、数字、文字、段落等分解出来后,宪法本身就不复存在了,更谈何宪法及其序言的法律效力?所以,我国宪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宪法的每一个字句符号、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三,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宪法序言规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总纲中许多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基本国策的规定,是对宪法序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奋斗目标等的具体实现方式。此外,宪法序言对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具有约束力。据此,宪法序言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宪法解释和修改最重要的理据,序言对我国历史和基本国情的判断是宪法解释和修改最基本的立足点。一般立法、执法、司法、释法都不得违反宪法序言的基本原则和立宪精神。
因此,我国宪法序言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是宪法的灵魂,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宪法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法室主任、法学博士许安标主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12月版,第67-68页。
什么叫思想?并且追问:思想一词说的是什么?有思想处就有想法所谓想法,人们把它理解为意见、看法、思索、建议、念头之类。①
因此,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讲话: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十方面:
……
六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年6月版,第284、285页。
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上午9点30分左右街道干部王主任、吴主任和街道钱书记等2人第七次到场与李建荣、李玉琴化解拆迁纠纷。
街道钱书记:…我们是中间人和建中多次协商,你们最好各退一步?
李建荣宣读:宪法权利与拆迁补偿安置的民事权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利。宪法权利是以政府的人权保障责任为前提的,而拆迁补偿安置权是在民事拆迁活动中产生的,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此,从权利的性质和功能来看,不可能发生由于侵犯拆迁补偿安置的民事权利从而导致宪法权利被侵犯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上海建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补偿、不安置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可能导致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的商铺房及其经济自由权被侵犯。因为只要上海市虹口区政府不组织拆迁人实施强拆李建荣公司的商铺房及其经济自由权就不可能被侵犯。所以,从法理上可以看到,拆迁人不补偿、不安置上海李建荣礼服制衣有限公司的行为之间没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不补偿、不安置的侵犯是发生在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而强拆侵犯私营经济自由的宪法权利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真正侵犯李建荣公司的商铺房及其经济自由权的应当是在法律上承担特定保障义务的政府。
原则上,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一个公民不对另一个公民承担直接的政治责任。因此,只要两个公民之间不发生交往关系,就不可能直接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公民个人在一个特定国家生存状态承担社会责任的应当是政府,而不是公民。公民相互之间是自治和自由的。这一点已经成为现代宪法学理论的共识。反映了宪法权利的保护责任上,早期在一些国家法院中将公民个人作为侵犯宪法权利的主体的法理倾向已经得到纠正,宪法权利基本上不对私人之间的行为产生直接的效力。如在日本三菱树脂案中,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判定了公民个人之间应当承担保障宪法权利实现的责任,但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推翻了宪法权利的私人间直接生效的观点,强调了政府在保障宪法权利中的唯一责任。德国的宪法法院在近年来的判决中也是坚持了宪法权利的政府保障责任理论。在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引进了国家行为理论来处理那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公共机构的社会责任。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司法途径的救济,因此,宪法权利是否在私人间直接具有拘束力并没有相应的法理说明和研究。这里也涉及宪法责任的形式问题。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应当得到政府和公民的普遍遵守。但是,宪法首先又是政治法,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承担的首先应当是政治责任或者是道义责任,这是宪法责任区别于具体的法律责任的根本特征所在。能否简单地用民事补偿、安置的方式来代替宪法责任,这是应当加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行政部门的违宪违法侵权行为可以简单地由拆迁人承担商业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来处理,而不强调政府在保障宪法权利中的唯一责任。就是践踏《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①就是反对“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引导群众依(基本权利)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③
吴主任:你以前和虹口区政府谈过吗?
李建荣:谈过,但政府对其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拒不承担补救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官员因其享有和行使国家行政权而承担的维护社会制度,维护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和秩序等方面的责任。”①   
“所谓政治责任,就是行使公权力者因违反政治义务而承担的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这种政治上的否定性后果也就意味着社会中的个人或组织已丧失了从事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②
日文版的《现代政治学小辞典》则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论述对“政治责任”这个词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政治家必须对自己的言行之结果负责。对于行政官员来说,首先重视的是法律责任,对于政治家而言,即使没有法律责任,但仍要求他对于自己言行之结果负责。因此,不允许政治家在强调该言行的动机和个人心理的前提下逃避责任。”③
    1.本案有权处理的机关拒不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三部分第一段、第二段强调的政治责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2.本案有权处理的机关拒不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一部分第三段强调的政治责任,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3.《实用宪法学新词典》对【基本权利的固有性】解释:“自然法学派的一种观点,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人作为人本身所固有的,不是国家和其他任何东西所赋予的。因而人的基本权利是先于法律先于国家的,是不可剥夺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天赋人权”的观点。
4.《实用宪法学新词典》对【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的解释:“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根源于基本权利的固有性和宪法保障性。既然人的基本权利是人所固有的,并为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所确认和保障,那么必然要求这些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侵犯。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其终极的价值目标就是为了实现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宪法规范经常直接表述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性。如……我国宪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也分别明确宣称“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住宅不受侵犯”。
5.《实用宪法学新词典》对【基本权利的绝对保障方式】的解释:“绝对保障方式是指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有例外的情形。如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建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以及对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或对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诉求冤情救济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
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在其《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解读》中写到:“根据我国实际,凡是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办到不会“口惠而实不至”;凡是条件不成熟,或者不具备条件的“权利”,就不写进宪法或法律,体现了原则和实践的统一。”
7.《行政强制法》第七条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同法第六十四条又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
【释义】本条是征收、征用的规定。
(一)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
实施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商业利益是个人和企业获取利润的利益,商业利益直接服务于个人或者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他人的不动产和动产。二要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与公共利益有着本质的区别。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他人转让其不动产或动产的,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副主任张荣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62页。
《立法法》第92条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当新的法律规定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权利时,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一种例外,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立法法”第93条)。

安置营业用房的「基本人权保障诉求」
本案中,国家信访局转送、交办的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上海有权处理的有关机关、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如何处理呢?
答案也是肯定的:即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未在规定期限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对失职失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对失职失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共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二)告知的形式
具体有两点要求:一是当场告知是常态,非当场告知是例外。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二是无论是当场告知还是非当场告知,都必须书面形式。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告知书需加盖机关、单位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印章。加盖印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是代表机关、单位作出的意思表示。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主编:《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6月,第171-172页。
其一,违反了中共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条的强制性规定:“信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二,违反了中共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其中“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就是引导群众「依基本权利的法」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①而未规定“引导群众离开基本权利的理性法去反映诉求、主张权利和化解矛盾。”
请看,中国权威《法律辞典》对【理性】(Rational Faculty)的解释:“哲学概念。指人们认识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抽象思维形式和思维能力;在人性论意义上,指人的抽象思维能力所支配的人的理智的、合理的、自觉的和合乎逻辑的能力和存在属性。由于理性是人符合自然规律地进行思维的本能,因此,在思想史上理性又常常被认为代表着‘自然法’。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作为‘自然法’,理性对人类的实定法有指导、制约、评判的功能。随着近代启蒙思想的传播,‘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人生而自由、平等’被当做人的本质接受,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内涵的‘理性法’概念也广泛流行起来。”
再看,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他以“自然法”作为分析权利的逻辑起点。他认为,根据自然法,每个人生来就有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政府和社会的存在以维护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为目的。自然权利的不可取消性构成政府与社会权威的限度。在洛克的权利学说中,权利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它自始至终都是以一个终极原则出现的。反过来讲,权利本身就构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制约。为了阐释这一命题,他和他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首先从假定的人类最早存在的某种“自然状态”开始。不过洛克所假定的这个“自然状态”不像他的同乡霍布斯宣布的“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田园般的自由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①
还有,20世纪最重要的托马斯主义哲学家雅克·马里旦也认为:“真正的人权哲学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自然法为我们设定了最基本的义务,每一种法正是基于自然法而拥有其约束力的,同时,自然法也是那种赋予我们以基本权利的法。”①西方法谚有云:“违反理性的东西不可能合法”;“理性和权威是世界上最明亮的两个灯塔”。
习近平书记指出,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这里的“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从整体上立论 的,这与人民群众中每个成员的利益从总体上和长远上来看是一致的。但并不意味着在每个时空点上、在每个问题上二者完全一致。在社会现实 中,存在着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根本利益和-般利益、少部分人利益和多部分人利益的矛盾是正常的。当需要处理和解决这一矛盾时,就要分清什么属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或处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层面上,根据“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做出政治判断和利益选择。这当然不意味着要忽略或放弃私人利益和局部利益等,而是根据宪法和法律,本着公正与和谐的原则,全面系统地处理好多种利益关系,对于处在次要层面的利益也要适当关注和照顾。这需要执政党具备高超的政治艺术才能处理好。这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仅不矛盾,恰恰是这一命题的应有之义”。 ②
其三,违反了中共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对
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四)……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被反映“21年「不补偿、不安置」的不可诉违法强拆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对属于第六种情形的事项,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复核。该条已经被违反。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主编:《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6月,第272页。
其四,违反了中共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其五,违反和侵犯了信访人享有中共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和合法权益:“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基本人权);(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其六,违反了中共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性规定和权利:“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其七,违反了2023年国家信访局《重复信访事项专项工作方法》第(一)、(三)、(七)、(八)项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有关机关、单位在处理重复信访事项时,上级部门应当督办:(一)信访事项应予受理而未受理的;……(三)信访部门已经转送、交办,但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未按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办理的;比如你反映拆迁问题,但当地拆迁部门超过规定时间点就是不给你回复。……(七)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形。(八)其他情形。如果遇到以上的情形,即使你多次反映,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规定合理化解你的诉求。针对《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沿用《信访条例》及《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规定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问题责任。列举了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分别是: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被反映践踏基本人权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被反映践踏基本人权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人权保障)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同时规定,对存在上述问题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从工作实践看,一些信访问题之所以久拖不决,与少数机关、单位对 群众合理的利益诉求漠不关心、对信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议不够重 视有关。比如:有的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 利益的(人权保障)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有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对办理信访事项责任的理解,要注重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对推诿、敷衍、拖延的认定。推诿主要是指有关机关、单位不履 行法定职责,将本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信访事项拒之门外、不予办理。 敷衍主要是指虽然办理信访事项,但流于形式、程序空转,不认真解决实际(的人权保障)问题。拖延主要是指效率低下,办理信访事项迟迟没有进展和结果。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如拖延至60日办理期满尚未办结,或情况复杂经 批准延长30日后仍未办结的,则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追究责任。
二是对应予支持却未予支持的认定。《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予以支持的前提条件是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信访投诉请求应当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合法合理、有事实证据支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若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却未得到支持,应认定构成本条违法情形。需要指出的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是构成本条违法情形的前提条件,如不具备此前提,即使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存在程序失当、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形,也不构成本条违法情形。
三是对落实信访部门建议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认定。首先是信访部门已经提出了改进工作等建议;其次是建议未能得到及时有效落实或回应,并造成了问题久拖不决、信访人合法权益长期遭受侵害的结果。如果上述情况同时具备,即构成本条违法情形,应予追究责任。
———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主编:《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6月,第241-247页。
党中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实质就是,检举控告类事项从信访渠道接收登记后,后续的办理就依照纪检监察相关纪法规定的专门程序和要求进行,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的以下程序和要求。
但国家信访局转送、交办的属于上海市地方政府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存在对超越和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基本人权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投诉请求,未履行上述法定形式的失职失责情况,其党员领导干部根本没有把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对宪法宣誓所作出的庄严承诺铭记在心,超越和滥用职权、违背了公务员宣誓的誓言义务,搞阳奉阴违,作两面人给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关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搞下马威,公然贬损《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信访工作条例》的强制性程序,“从未真正树立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政治品质极为恶劣,欺上瞒下,侵犯信访者权利。
2023年11月16日、17日、12月6日、2024年1月3日、2月5日、3月18日、4月10日、5月8日、6月5日信访人又不断到北京走访,而且从7月22日、8月14日、9月11日、10月9日开始信访人在走访国家信访局时,还听到广播:“根据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信访人要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并实施每次登记15日之后才能再次登记。但其对信访人投诉被信访人23年不补偿、不安置,实施的抢却罪和危害人类罪事实,即不根据理性和法律进行监督;也不履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信访工作条例》的绝对命令程序的政治责任。致使上述党纪国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第9、12、238页内所展现的绝对命令程序规定:“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承担保障宪法权利实现的责任”;“让合理诉求通过法律程序不闹也能得到解决”,是痴人说梦,还有被国家信访局遗忘了。
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只有当穷尽国内救济后而未得到补偿时,才发生违反国际法;如果该国法律和体制提供了救济,就不存在该国违反国际法的问题。①
西方法谚:“有权利必有救济”;“正义既不容否认也不容迟延”;“对于寻求正义者,不给予正义就是法律的失职”。

2024年1月17日吴主任提供李玉琴的化解安置房屋方案
2024年1月17日星期三上午9点30分,街道干部吴主任第八次与李建荣谈话:说对二楼李鸿祥、李玉琴的安置房是浦东新区环镇东路185弄19号1203室,安置王晨的房屋是浦东新区环镇东路185弄18号101室,安置李建英的房屋是原裁决房闵行区虹梅南路1728号8号202室。
2024年1月18日李玉琴看房后发现环镇东路185弄19号1203室现被司法查封,遂联系吴主任要求安置宝山区新二路999弄“四季绿城”?
吴主任:“四季绿城”是政府征收被强拆人员的安置房源,你们是商业拆迁,拆迁人只提供这些房源。李建荣说本街道商业拆迁被强拆人:赵维纳、乌玉萍均安置在“四季绿城”,但被信访人至今既不接受,也不履行承诺帮你找营业用房安置的宪法义务。并从2024年开始,在李建荣2、3、4月,三次买好到北京的T110车票后,都指使警察到李建荣住宅门口侵扰和压制。其中杨浦区四平街道鞍山派出所民警二次到李建荣家,第二次直接说:你最好把票子退了!不要到北京上访?
李建荣:你既没有这个权力,也违犯宪法。
2024年5月1日13点许,李建荣在家休息,突然警察第三次冲到李建荣住宅门口大声说:我们是海伦路派出所,接领导通知,现(非法)告知:你到北京要合法上访?实质上就是强迫信访人接受街道提供的第一阶段非法化解方案,否则,久拖不决,还指使警察不断骚扰你的住宅安宁权。
2024年5月7日早上9点许,街道化解参与者一男一女两人到李建荣在家门口说:……化解方案不是给你了?你今天就不要到北京去?
李:不行,李玉琴已经发短信:要求将一套环镇东路的房屋调成“四季绿城”的房屋安置李鸿祥、李玉琴,你们至今没有答应?现在我不同意你们的化解方案,要到北京去,你们就叫警察来,这不是强迫交易……。
街道化解参与者:……你们现在就是要一套“四季绿城”的房屋和一间营业用房,我向领导反映。
李:是的。
2024年5月8、9日信访人在北京上访又不断接到宣称是北外滩街道警察和户籍警的电话,最后我只能关闭手机才避免了侵扰。
2024年5月29日、2024年7月15日又接到宣称是北外滩街道警察的骚扰电话,最后我只能关闭手机才避免了侵扰。
其一,违犯和侵犯了信访人享有《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的基本人权规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其二,违犯和侵犯了信访人享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基本人权规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和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二、对于此种侵扰和破坏,人人有受法律保护之权利。”
其三,违犯和侵犯了信访人享有《宪法》第三十九条的绝对禁止性义务和基本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释义》住宅是公民安定生活的一个基本条件。住宅以其自然属性为公民的人身及其活动提供了具有恒久性的保护空间,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则为这种自然空间赋予了法律意义,使之产生了排他性,即公民在自己的住宅中有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他不必担心外来骚扰和干涉,也不必担心人身自由权利行使时与他人的自由权利相冲突。在此,人身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绝对性。住宅不受侵犯作为一种人身自由权利,又与许多公民权利和财产权、休息权、人身权等有着唇齿相依的联系,正如住宅是公民人身和财产等的自然屏障一样,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保卫与之相关的各种公民权利的法律屏障,该项自由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无疑会对其他自由权利的实现与否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长郑禄主编, 严军兴 盖新琦 周立权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释义读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页。
其四,违犯和侵犯了信访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绝对政治义务和政治权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确保公民充分享有该款权利,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信访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干部。专门接待群众的来访和申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长郑禄主编, 严军兴 盖新琦 周立权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释义读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监督权和救济权。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对于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合法理性的救济渠道非常必要、十分重要。《决定》对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树立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理念。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申诉行为,不得采取扣押申诉材料、限制申诉人人身自由、扣押申诉人合法财产、拦卡堵截申诉上访活动等非法手段加以限制和阻挠对当事人合法正当的申诉请求,要认真办理,依法及时解决问题,防止申诉程序空转和申诉权利虚置”。
———本书编写人员:习近平、张德江、王岐山主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01-202页。
此致
伟大领袖习近平主席
信访人:____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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