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市刑事冤案系列之四 福建福清薛贺明遭刑讯致身陷冤狱长达十一年
我名叫薛贺明,男,汉族,现年34岁,家住福清市港头镇后卓村43号,捕前系出租车司机,现羁押于福建省建阳监狱一大队。
我对福建省高院[1999]闽刑终字号裁定维持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8)榕法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理由如下:
1997年12月28日,我和往常一样到福清市利腾出租有限公司上班,忽然被三个年青人架上自己的车,其中一人将我车启动开走,待停车后,我才知道被带到了福清市刑警中队三中队。过了一会儿,刑警队长杨剑平来到我身边,问我道:“你知不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带到这里来?”我回答说:“不知道”。杨剑平又问:“你前几天做过什么违法的事吗”?我乃一惯奉公守法的公民,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之事,便回答说:“没有”。杨剑平见这样问不出什么东西来,便十分恼怒地说:“看来不给你点颜色,你就不会知道刑警队的厉害,是不会讲的”!言毕,杨剑平便和另外两名警员将我双手反铐、双脚离开地面地反吊铐在窗户上。随后,杨剑平朝我脸上狠狠地掴了几巴掌,并用拳猛击我腹部,且边打边问我‘说不说’?虽说我莫明其妙、无缘无故被如此狠毒殴打,但只因我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之事,实在是无话可说,所以,无论他怎样毒打,我只能说“我没犯罪,我无罪可招供“!杨剑平见我一直这样说,他也打累了,便对另外两名警员说:”你们给我轮流以狠狠打,一直打到他招供为止“杨剑平的话刚说完,其中一名警员便立即对我拳打脚踢起来,一名警员打累了,另一名警员接着打······他们就这样轮番地毒打我,见我仍然说:“我没犯罪,无罪可说”。杨剑平便拿来电警棍,对我进行电击,电击了一阵后,杨剑平问我1997年8月19日那天在哪里?在干什么?我回答说:“8月19日那天我在公司上班,老板、同行和社会上的熟人均能证明,且有公司结算单据可证实”。杨剑平听我这样说,又十分气恼地说:“看你嘴硬还是我的腿、拳和电警棍硬”?言罢又和另外两名警员对我拳打脚踢和电击,只因我确实没参与任何犯罪活动,所以无论他们怎样毒打我,我只能说:“我没犯罪,我不知道”······就这样,我被他们轮流毒打了五个日日夜夜。
第六天凌晨一时许,杨剑平等几名警员又来到我身边,开始仍先是一番拳打脚踢和电击,见我仍是重复前几天的话“没有,不知道”。便把我从铁窗上解铐放下来,经过几天以来的惨无人道的毒打后,当时,我手脚麻木,浑身剧痛万分,杨剑平拿着一叠纸来到我身边对我说:“我看你苦头也吃够了,我们也不想再打你了,只要你在这纸上签个字就行了”。虽说我已被他们打怕了,但我心里明白,“字”是不可以乱签的。便拒不签字。但那时我的拒绝在杨剑平他们面前是多么的弱小和无力啊!杨剑平他们见我不签字,便和另外两名警员将我的手铐强行抓住在纸上签了名字还按了指纹。
同年9月10日和2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和卢绳康、薛芸林、薛玉珍的所谓抢劫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我据理力辩没有参与“8·19”抢车一案,且指出案发当日我在公司上班的诸多证人和证据,但法官对我提出的所有证据、证词无均不予采纳,偏听偏信刑警大队捏造的一面之词,判处我无期徒刑,对此,我十分不服,并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但却被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在狱中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对国家司法工作的认识、理解,我深刻感受到我们的国家是讲求民主法制的国家,因此,我特此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其理由如下:
一、案发当日我在公司上班,有当天的出车结算单据和同行俞华辉、薛怀玉等人可证实,因此“8·19”当日我根本不具备有作案时间。
二、起诉、判决中称我曾在福清市融城坤隆招待所纠集卢绳康、薛玉珍、薛芸林预谋抢劫。但在招待所服务员的证词中却是“好象见到此人到过招待所”。福清市人口众多,外来人员流动量亦大,面目似是而非者大有人在,“好象”又是一个假定语,根据司法中有关对人证的可靠性和使用性的规定,融城坤隆招待所服务员的证词不能成为定罪依据。
三、被害人在庭审中指认是我和薛芸林去雇他的车,并说我和薛芸林、卢绳康、薛玉珍都曾一起搭乘过他的车,并指控卢绳康和薛玉表捆绑,看守其到天明。但被害人却无法认出卢绳康和薛玉珍,这是为何?由此,说明被害人乃失车心急,情急之下违心地、胡乱地指认明知不是劫车的无辜者,因此,被害人的指认不能成立。
四、起诉、判决中对赃车的去向只字未提,只含糊其词地以“赃物、赃款由薛贺明独吞”。斗胆试问法官大人,做为为谋财而纠合在一起的人,各人均冒着极大的风险劫取的财物,若被其中一人独吞,余者能心服吗?再者,刑警队又为何查不出赃车的去向?以上说明,杨剑平等人乃立功心切,无视他人的生命和自由、冤枉无辜、陷害无辜、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起诉、判决中的笔录、口供并非我等四人亲口所言,而是以刑警队的严刑拷打、威逼、强迫下一手制造的谎言,若法官大人不信、可到福清市看守所调查,当我被送到福清市看守所时,浑身皮开肉绽,伤势严重,看守所干警见我有生命危险,拒不接收,后在刑警队干警的拍胸担保和看守所验伤开据签字后才予收容、从而可以证明刑警严刑逼供、致屈打成招之实情,进而说明起诉、判决中所谓口供,笔录不能成为定罪证词。
以上所述,句句属实,希查证。
为维护我国法律的神圣和不受侵犯,也为了维护我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宗旨,更为了还无辜者清白和自由,我万分恳请法官大人能本着实事求是,绝不冤枉好人的执示精神出发,对我等的所谓“抢劫”一案重新调查审理,还我一个公道,此谢!
敬呈
蒙冤人:薛贺明
20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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