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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杨佳一审判决死刑 真相远比死刑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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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一审判决死刑 真相远比死刑更重要
http://www.usqiaobao.com  2008-09-03 11:48:40   作者:马光远  来源:南方网  




    杨佳手刃六警,死罪是明摆着的,但是这个震惊社会的大案,如果判个死罪就匆匆了结,无法让社会大众信服。人们关心的是杨佳缘何做出残暴举动,以及对杨佳案的审理是否公正透明。审好这个案子,是执法机构和人员树立诚信的绝好机会。  &nbs


p;   (萧牧)


原文如下:  

杨佳一审判决死刑真相远比死刑更重要

星岛环球网  2008-09-0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日上午对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杨佳本人的结局,按照先期已经介入的杨有明律师的观点,在不能证明杨佳犯罪的时候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是基本 “死定了”的,法律界的很多专家亦发表了同样的看法。对于杨有明律师发表的诸如此类的一些观点是否与其身份相悖,这是一个《律师法》和律师执业准则已说得非常清楚的问题,不再赘论。但是,我们觉得,面对舆论,比判处杨佳更重要的恐怕是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这无论对于闸北警方,殉职的警察,还是对杨佳本人,以及社会公众,都至关重要。

  “杨佳案”发至今日,对于导致六死五伤的结果,很多民众非但不以杨佳以恶魔待之,反而对其同情有加,甚至还有部分网民在网上高呼杨佳为“义士”。这样的舆论,尽管不能证明杨佳捍卫自身尊严的“正当性”,但起码说明,在一个远远超越了“同态复仇”的文明社会,作为公共安全法定维护者的警察队伍整体及其执法行为,并没有从心底得到社会的认同。

  杨佳作为网上描述的“很守规矩,小的时候曾经劝阻他父亲不要乱扔烟头,而且会在汽车上给人让座”的中国语境下的“好人”,为什么作出如此疯狂的举动,正常的逻辑是他受到了警察不公正的待遇!“忠良遭法屈,叛逆成大义”,恐怕这是当下中国绝大多数人很“本能”的一种思维,毋庸讳言,这种思维定式,错不在民众,而在于我们已经习惯乃至麻木的权力机关的“作为模式”,否则,高高在上的警察怎么可能千里赴京与杨佳商谈,甚至赔偿。在惨案发生之后,闸北警方一再声明对杨佳的讯问是合法的,并没有对其使用暴力,而且有讯问录像证明。然而,舆论对杨佳的支持说明民众对闸北警方的单方面声明基本是持怀疑态度的。

  在这种情况下,真相比一切都重要!当一个社会对保护他们安全的警方高度不信任的时候,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心理状态。在杨佳被叫去的那个晚上,他一直被讯问到凌晨2点的数小时里究竟发生了什么,成了熨平舆论漩涡的当务之急。那些殉职的警察及其亲人需要真相,即使不图烈士之名,起码不让他们及亲人不要背着黑锅,杨佳的亲人需要真相,因为他们也是惨案的受害者。整个中国的警察群体需要真相,他们不能因为个别的害群之马而成为舆论刀剑的冤魂。当然,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这个社会民众整体,他们需要真相来修补受伤的心理秩序,恢复对警察队伍的信任和支持,使因杨佳案而备受伤害的这个社会得到抚慰。

  对于杨佳的杀人行为,无论其受了多大的伤害,但绝不是一个可以赞扬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给予赞誉,既有违道德,亦有悖法理,对其严惩毫无疑义。即使真相告诉我们,杨佳的行为确实源于闸北警方的违法执法行为,并不能反证其行为的合法性,亦不会以此来否定中国警察这个群体。不过,现在舆论一边倒支持杨佳,不能简单的定义为社会的病态,而是对真相的渴求。杨佳事件,整个中国社会都是受害者。查清真相的目的要麽还警方清白,要麽惩罚那些违法的警察,避免无辜的好警察成为杨佳复仇的牺牲品。否则,即使判了死刑,公众不会服气,杨佳死不瞑目,警察失去正义,同样的事情亦不可能杜绝。死去的警察背黑锅事小,在民众心理对诸如此类的事情有了对抗心理之后,恐怕同样的惨案会累及更多的无辜的好警察,这对警察的家庭是不公平的。

  对于杨佳案的舆论,警方感到委屈,民众亦难服气,死去的警方的家属更是受着极大的压力,唯一可以解开这个困局的恐怕不是杨佳的死刑,而是尽快查清真相本身。

  但就目前该案的调查程序来看,显然距离真相的获取有相当的距离,亦和民众的期待相去甚远。我们希望上海警方回避,中央政法委,独立身份的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保证调查程序的公正公开和合理,还真相,惩顽凶,抚民心,告慰那些无辜的警察!一方面严惩杨佳,一方面严惩警察中的害群之马,这样才能恢复民众的心理秩序,杨佳的报复行为也就不会成为舆论赞许的“义举”。另外,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着,亦应以杨佳案为戒,检讨自己的执法行为,纳税人赋予警方拥有的合法暴力是用于对付违法犯罪等作恶者,而不是赖以养活警方的民众,无论真相如何,如果民众的诉求没有合法的解决窗口,在主流的法律秩序里无从获得正义的“杨佳们”,可能只能选择极端的私力救济方式,这无疑是和法治文明相背离的。而这种非理性选择的根源,恐怕不在“杨佳们”吧。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9-11 14:23 编辑 ]
杨佳.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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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质的正义.公安在侦查过程,严重践踏法律程序,导致实体上不可信。杨佳袭警事出有因,为何不从源头彻查杨佳为何袭警?程序上的违法和福清纪委爆炸案如出一辙,但福清纪委爆炸案在侦查过程,更是无法无天,荒唐透顶,警方为了破案立功,竟然无视程序正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于2001年7月27日夜恃权将福清中福公司司机吴昌龙“密捕”,9月13日将中福公司经理陈科云、其妻谢清抓捕,9月15、17日将谢建忠、谢建灿两兄弟也抓捕,接着刑讯升级,9月18日酷刑难熬下吴昌龙按按警方的要求有了第一份的有罪的供述,说是陈科云搞的爆炸。从以上抓捕吴、陈等五人和第一份的有罪供述的时间上可以看出,警方是为了证据才抓人,不是有了证据才抓人。如此违反办案程序,怎么不制造出冤假错案???

现转艾未未先生为杨佳呼吁的文章如下: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先生/女士:你好,
杨佳案,以杨佳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为结论。

由于此案审理疑点颇多,本人在此申请,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核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佳案死刑审判之即,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原判,重新审理。

介于杨佳案的作案起因和动机的缺失,上海公检法对杨佳案的诸多不当处置,此案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不容忽视。

杨佳案成为一起关系到公民个人生存权利,建构法制社会,司法公正,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的重大案件,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政治、历史影响。

杨佳案的审理过程呈现许多弊病

对警方过度行使权力的质疑。

违反侦讯程序。
违反规避制度。

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律师辩护权益。

非法拘禁嫌疑人母亲。

违反嫌疑人亲属的权益。

非公开审判。

通过重新公开透明司法程序,进行公开的异地审判,是对宪法的维护,是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决心和力量的检测。

通过此案的公开审理维护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组成专案调查组对上海杨佳案的起因和审判过程展开详细调查,整顿清除与国家法律相对立的障碍。

我相信国家为社会公正司法改革所做的不懈努力,对你们的工作充满敬意。

希望收到此信的回复,以证实此信被查阅。

谢谢。
艾未未
2008年09月03日

护照号:G210575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草场地258号

我在私人博客上表达了我的看法(见附件文章)
08.07.03
08.08.07
08.07.09
08.07.17
08.07.19
08.07.21
08.07.27
08.08.29
08.09.01
0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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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23: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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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旁听后

我于九月一日上午八点三十五分到达位于中山北路与和田路的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口。

法院门口已经聚集了一些赶来旁听杨佳事件的群众。

再过九十分钟法院将对杨佳袭警事件,做出一审判决。

我与在门口等待的群众一样,想得到一张旁听证,法院南门的接待室

工作人员说旁听证早已发完。大家在门口议论纷纷,我用摄像机录下了他们的看法和态度。人们对法院不接待群众旁听表示不能理解。一位清早就来等待领取旁听证的老人说“根本就没有发过旁听证,早已发完是给谁发了”?在场群众情绪很激动。

九点四十分的时候,有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走到我身边,小声的对我说,你别录了我们让你进去。

我随工作人员进入法院,在门口的群众见我走进法院也跟随进来,到了法院大厅安检人员说我的摄影机不能带入,存在前厅,随后发了一个牛皮纸袋,让我将身上所有东西放入纸带存上,然后才允许进入,我们依次进到了二楼的4号厅。厅里有一台实况电视和能容下三十人左右的椅子。我坐在第一排,电视里已经有了杨佳的画面,他身穿蓝色短袖衬衫,头发还是与当时被抓时的新闻照形象基本一样。面目表情平和,左右两边和背后各坐一名警察。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称“法庭对袭警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据内地《刑法》第232条规定,判决其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处以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此期间杨佳和两位辩护律师一言未发,也没有杨佳家属的镜头。

离场后参与旁听的群众来到法院门口,对那些没有进入旁听的群众讲述他们听到的宣判。

一位群众说,他感觉太失望了!比他预想的还要不公正!最起码被告人要说话,辩护律师要说话!为什么没有?杨佳哑巴了啊!还是打针了?还是不让他说?律师为什么也没有发言?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杨佳被带到派出所之后到底发生了什么?细节没有!杨佳母亲在哪里没有!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解释,说对杨佳的不公就是对人民的不公!对公民的不公!

在场聚集三五十人情绪激烈。随后,在场的便衣对那些发言者说“我奉劝你们赶紧离开这儿!

随后大家相继离去。

录自于旁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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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23: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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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妥善处理杨佳案将成为上海执政能力试金石 (2008-08-31 15:05:08)
标签:奥运会 杨佳 法院 上海 警察 公开 审判 杂谈   分类:法律时评

依法妥善处理杨佳案将成为上海执政能力试金石

(戴 福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举世瞩目、盛况空前的北京奥运会闭幕之后,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案”再度成为热点。早在奥运会开幕前,媒体就传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7月29日开审杨佳案的消息,可不知为什么法院却迟迟未予开庭。8月26日,就在奥运会闭幕后的第二天,上海第二中级人民对杨佳袭警案进行了审理。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大多数人在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已经是庭审第二天。

至此,坊间对上海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杨佳案件的质疑,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印证。公开审判不仅是文明司法所秉持的理念,更是法治国家所明定的制度,甚至上升为宪法规定的司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而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由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外,均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贯彻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意见还特别提到,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限身份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由此可见,公开审理的含义,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对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公开。

但是,中国的法律似乎没有在上海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根据媒体的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佳袭警案时,拒绝了包括央视在内的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实际上该做法已不单单是违反刑诉法的问题,而是构成了严重的违反宪法。

或许,法院方面会以旁听席位有限为由予以辩解。但是,作为中国最大的现代化城市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单从其办公大楼、审判法庭等硬件设施的规模来看,绝不至于寒酸到座位短缺这种地步。诚然,法院也有可能考虑更高层旁听案件需要,从安全等角度考虑不允许公众参与旁听。如果是国家领导人旁听案件,在权力至上的特定国情下,拒绝群众旁听未尝不是一个理由。但是,如果只是因为上海的高层要旁听案件,就将民众拒之法庭之外,那只能说明权力滥用已无可救药。因为即便是作为上海最高层的市委书记旁听,也不应因此限制或剥夺其他社会公民旁听的权利,法院更无权限制和剥夺新闻媒体进入法庭的权利。

其实,多少年以来,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关于“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应经过法庭允许”的各类规定,都是完全违背公开审判的司法原则,更是严重背离宪法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各地法院的如此做法,多不是为落实和贯彻党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而是担心案件处理不当甚或背后原因为公众知悉,从而影响到自己的头顶乌纱。司法实践中,为达到排除公众监督的目的,甚至有法院通过向工作人员发放旁听证方法限制公众旁听。正是这些或明或暗的违法做法,将党纪国法消解在逐级落实的过程之中。

单纯从法律角度看,“杨佳袭警案”无非就是一个刑事案件。但是,如果从社会治理、执政能力的角度看,该案却意味深长。对于杨佳袭警原因的调查,不但是正确处理该案难以回避的问题,更是借以重塑警察形象、收拾
人心的关键。这是因为,无论杨佳是否受到过不法待遇,光天化日之下连杀六名警察,无论如何也难以逃脱罪责,更何况被害警察并非侵权之人。但是,仅仅以此就将杨佳处以死刑,则忽略了对案件深层原因的探究。如果闸北分局警察曾对杨佳施以暴力而未被调查处理,则相关部门就失去了借此加强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契机,从而使警察自身存在的问题养痈成患;如果是接到杨佳投诉的有关部门没有及时妥善处理才导致袭警发生,则我们难以对现行权利救济存在的弊端进行弥补。公权不受制约和监督,私权势必难有保障;维权渠道不畅,势必导致以暴制暴。常此以往,必将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是,上海司法高层似乎从开始就陷入了“左”的思维窠臼。对于社会各界广泛质疑的程序问题,上海司法部门始终置若罔闻。从立案阶段的管辖回避,到杨佳母亲的失踪;从上海市公安局的新闻发布,到对“造谣者”的不当拘捕;从拒绝北京律师的辩护委托,到审判的“半秘密”进行,上海司法机关的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质疑和批评。因此,如果在程序上不能保证杨佳案的公正,无论对杨佳是否判处死刑都将难以服众。我们说,杨佳即便真的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也不应当采取如此残忍的手段实施报复,而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同理,司法机关如果不顾正当程序的要求将杨佳处死,与杨佳暴力杀警在本质上也没有什么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说,权力运作的正当性正是通过司法过程的正当性得以体现和实现。只有通过正当程序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人进行追究,才能表明国家的权力运作是合法的,才有正当性可言。须知,国家违法追究公民的法律责任,与公民违法侵害国家利益,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为打击犯罪而罔顾正当程序重要性,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更多的以暴易暴。

根据媒体的报道,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即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案件,至迟应当在一个半月以外宣判。加之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起诉后,尚有7天的审查期限。因此,杨佳袭警案如无特殊情况应在9月10日前宣判。判决结果如何,我们现在无从得知,但又似乎不言而喻。但民众对袭警原因仍然有所期待,对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也会继续关注。因此,在对“杨佳袭警案”的处理上,一方面必须对袭警原因进行调查处理,客观真实全面地认识现行社会存在的问题,以回应社会公众对真相的期待;另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才可作到既妥善处理纠纷,又体现公正司法。只有这样,也才能够体现出上海高层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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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23: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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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一审被判处死刑
北风 @ 2008-9-1 11:30:29 阅读(25004) 评论(107) 引用通告 分类: 醉眼看天下
新华网快讯: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壮汉走出法庭后高喊:“杨佳,我看你服不服。”

今晨11时零2分,“上海闸北袭警案”犯罪嫌疑人杨佳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死刑。

法院书中称:被告杨佳因对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民警执法活动不满,遂萌生报复心理,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2008年7月1日9时40分许,被告杨佳携带刀具,自制燃烧瓶等作案工具,伺机进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在多个楼层先后袭击毫无防备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到案后,杨佳对自己的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就此认为,被告杨佳犯有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其死刑。

在法官宣读判决书的长达一小时时间内,被告席上的杨佳神情漠然,未出一言,表情始终无丝毫变化。宣读判决后,法官未按正常程序询问被告是否要求上诉。按程序,即便被告不提出上诉,该案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

法院判决书对传闻中杨佳袭警的起因,即他曾经因为骑一辆无牌照租来的自行车受到闸北区芷江中路派出所民警盘查,后带至派出所后六个小时中,警察对其用滥用暴力的说法予以否定。认为属于“正常执法”。证据是有关监控录象和三名警察的证词。

杨佳的律师谢有明和谢晋在庭审期间提出的“不排除警方在期间使用暴力”的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两律师在上次庭审中,曾提出杨佳杀人案,虽然由市局刑侦总队负责侦破,但其中不少证据材料是闸北公安分局负责采集,因闸北分局与此案有直接利害,要求法院认定该部分证据无效的请求,未被法院采纳。他们要求对杨佳重新做精神病医学鉴定的辩护意见,亦未被采纳。

参与8月26日旁听的司法界人士对《财经》称:两辩护律师显然缺少“这样大场面的”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之经验,“在庭审时,不着边际地说了1个半小时”,试图将将杨氏的罪名“故意杀人”辩为“故意伤害致死”。据悉,主辩律师谢有明虽有20年律师执业历史,但其也是在数年前转入专职律师,而且近两年才接触刑事案件。“以其能力而言,已经都用上了”。

在两律师代理此案后,有消息称,上海市律师协会曾经召集一些知名刑事律师为他们出主意。与他们唱对台的公诉人是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的副检察长。

与开庭审理时拒绝公众和新闻记者旁听不同的是,此次到场的记者因“旁听证发放完毕”多被安排在审判大楼的小法庭观看现场直播。但法警拒绝新闻记者录音和做笔记。在参与旁听的人中,《财经》记者看到全国政协常委邓伟志的身影。

法院人士对《财经》称,8月26日的审理,原本安排部分记者旁听。但由于庭审消息被媒体公开和大量要员和公安要求旁听,上面决定对新闻记者不开放,包括与法院早已预约的记者。

上海地方媒体仅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节目组进入,但录制后即将录象带交出,至今未能播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该节目的理事单位,其上级负责人也是上海公安局文宣干部出身。

在休庭后,法院的走廊上,一警察模样的壮汉走出法庭后满面红光,异常兴奋,高喊:“杨佳,我看你服不服。”

刘晓原:一审判决后,杨佳日子已不多了

从7月1日袭警案发,到今日宣判,整整两个月时间。奥运会的召开,让杨佳多活了一些日子。

杨佳袭警案会如何判决,不要说是律师,就是普通民众也能预料到结果。

我们关注杨佳袭警案,并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关注案件的作案动机、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以及发生案件的深层次原因。

杨佳袭警案,仅从表面上来看,案情并不复杂,也不特殊,以前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只不过没有杀死杀伤这么多警察。

杨佳袭警案,是一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一些遮遮掩掩的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质疑。

杨佳杀人了,本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出乎预料的是,他竟然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难道民众都好坏不分了吗?到底是什么原因,使民众的社会价值观如此颠倒了呢?

我想,除了社会深层次原因外,可能是司法机关办案中一些不透明做法。

在这起袭警案中,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杨佳母亲竟然莫明其妙的“失踪”了。她“失踪”后,当杨佳父亲委托的北京律师,来上海要求会见杨佳时,检察院又拿出了杨佳的笔录,说其只接受母亲委托的律师。有了这份笔录后,上海谢有明律师就在北京找到了杨佳母亲,并办理了授权委托书。这事有点离奇吧?

如果谢有明律师的授权委托有问题,则要影响到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合法性。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一定要有辩护人进行辩护,当然,这个辩护人必须是依法委托或法院指定的。谢律师不是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而是由杨佳母亲委托的辩护人。假设这个委托不真实,一审判决是不是程序违法呢?

这个案件中,不可思议的还有,杨佳的精神病鉴定,是无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机构所做。我不知,检察院或法院有没有对杨佳重新做司法鉴定。如果没有重新做过,而是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作为认定杨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那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就存在严重问题。

一审判决后,杨佳还有十天的上诉期限。如果上诉了,还有二审程序,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二审判决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如杨佳不上诉,只直接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126条之规定情形的,还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杨佳袭警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最长审限是一个半月。

7月1日案发,7月10日侦查完毕,上海警方将案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7月17日,检察院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不是因为奥运临近,7月28日就要开庭审理。从中可以看出,公检法对此案是速侦、速审、速判。

二审判决后,死刑复核期限没有明确时限规定,也就是说,可快可慢。

原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段义和炸死情妇一案,2007年8月23日二审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上诉,案件进入死刑复核,仅用十天就复核完毕,9月4日执行了死刑。段义和一案,7月9日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五十八天时间。我担任律师的廖思齐死刑复核案,案件在六月初就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至今三个月了还没有复核完毕。

如果不是奥运会,杨佳一案也会象段义和案那么快。

如快的话,也许在九月底之前,杨佳一案会走完全部程序,最迟不会超过十月底。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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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父委托的律师想见杨佳,难! (2008-09-04 20:54:29)
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今晚上八时多,接到杨佳父亲杨先生来电。他告诉我说:今天,熊律师、孔律师去了上海市二中法院,要求法院给一份判决书,但是遭到拒绝。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一审判决后,凭着一审判决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但是,按照《律师法》规定,是不需要一审判决书,只要有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就可以的。

   由于杨佳是成年人,法院须将判决书给杨佳和辩护律师(指一审的),不需要给家属。所以二中法院拒绝熊律师、孔律师代家属领取判决书。这从法律上来看,倒是挑不出什么毛病。

   我以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规定刑事判决书也要发给家属。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属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有权代为提起上诉。法院不给判决书,怎么知道案件事实,又如何提出上诉理由呀?

   当然啦,只是杨佳一案特殊,如是其他案件,家属要一份判决书也是容易的。

   杨先生还说,两位律师去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投诉上海市二中法院,但是没有任何效果。他们还就看守所不让会见问题,去了上海市公安局投诉。得到的答复是,要十五天后才能决定是否正式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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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律师:顺利地对杨佳实行“司法暗杀”?

——整个司法体制为上海违法警察背书 值吗/李和平

  杨佳案 中国的公民们理当有所期待————整个司法体制为上海闸北个别违法警察背书,值吗?
   
李和平
   
    杨佳案在中国几乎妇孺皆知。关心此案的人应在四万万人以上,这些人都是中国的中坚人士,是任何当政者都不能匆视的民意源泉,四万万双眼睛在盯着杨佳案!当然,全世界关心中国的华人,关心中国前途的友好人士,以及那些希望中国好,或者希望中国坏的人都在关注着杨佳案,杨佳案成为一个载入史册的公案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杨佳案是否能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关系到中国当政者的信誉,关系到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关系到港、澳、台民众对大陆法治的信心,关系到中国大陆公民们对司法体制的信心,关系到中国法治的生死存亡!
   
    但是,人们注意到,在杨佳案的处理上,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现在的审判阶段,没有公开、公平、公正的迹象,处处充斥的是遮掩、不公、不义。这里有“受害方”闸北公安分局的上级(老板)——上海市公安局的侦查;有原上海市公安局局长现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2008年2月25日不再兼任公安局局长)协调公检法司四家;有受有关方面协调一出场就定杨佳死刑的的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谢有明担任“辩护律师”;有将发布消息的郏啸寅拘捕关押;有知道情况的杨佳之母王静梅失踪;有杨佳父亲委托的律师被承办检察官挡驾,不得与杨佳相见并履行辩护之责;有没有鉴定资格设在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超常规”一天时间作出的杨佳精神正常的鉴定书;杨佳的投诉材料至今没有公布;杨佳上海杀警前与警方冲突的真实情况公民至今蒙在鼓里;8月26日的公开庭审不允许旁听,不允许采访,连杨佳的亲人也一个都不允许旁听,整个一个内部人秘密审判!同时,杨佳案消息的传播越来越受限制,网上关于杨佳的文章大部分都被明令删除,一些张贴杨佳案相关消息文章的网站博客,甚至因此被封网封博!四万万双眼睛越看越迷茫——中国的当政者怎么啦?众目睽睽之下,竞然上演现代版的掩耳盗铃,以为控制了杨佳案的媒体报道,控制了公民发声的管道,就能蒙住四万万双眼睛?就能堵住八万万只耳朵?就能顺利地对杨佳实行“司法暗杀”?操作者的目的不会得逞,要知道,这已经不只是在暗杀杨佳,而是在暗杀整个司法体制,谋杀公民们对法治的信心,四万万双眼睛看得很清楚。
   
    其实,杨佳案给公民一个交待不难,它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涉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只要实施回避原则,异地审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审判,杨佳有罪,罚当其罪,闸北警察有罪,亦罚当其罪,杨佳本人,杨佳的亲人,犯罪的警察,犯罪警察的亲人,被害警察的亲人,九泉之下的被害警察,四万万双关注的眼睛,都应无话可说,如果不明智地一味坦护违法,炫耀专横,忤逆公意,只能使人认为决策者不公、不义、无德、无能、无智,随之产生憎恶和蔑视,最终倒霉的还是决策者自己。
   
    陕西“华南虎案”殷鉴不远,在公民们的穷追猛打下部分真相大白于天下,华南虎被打回原形,变成了年画虎,周老虎,陕西省官方的形象随着华南虎的显形而轰然倒地,声名狼藉……。华南虎案只关涉一个纸老虎,亿万公民们尚且穷追不舍,杨佳案关涉七死(如果杨佳也被暗杀的话)六伤,关涉中国的法治前途,公民们没有理由不关心,不要忘了,只要杨母、郏啸寅不死,他们迟早是要说出直相的(我们假设他们一直不被灭口)。
   
    司法暗杀杨佳,就得冒暗杀中国法治,暗杀中国人民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向往之心,在四万万双如炬的目光下,任何凶手都会双手发抖……。人死不能复生,杨佳若果真死于司法暗杀,这种结果必向亿万公民心中注入怀疑、排斥、鄙夷的毒素,它足以使中国的现行司法体制死于公民们的蔑视,它足以消解世界上任何强大权力的万年基石。
   
    请操作者想一想,为坦护几个闸北违法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整个司法体制绑架,强迫当政者用整个司法体制搭进去背书,如果当政者明白其中的猫腻,他会作何感想?如果此事为当政者的意思,就请他们想一想,这样作,值吗?
   
    杨佳案是一个危机,有危险也有机会,完全在乎当政者的选择。对此类案件的公允处理,中外皆有实例:
   
    1786年8月—1787年2月,美国人谢斯领导农民起义,队伍一度扩大到1.5万人,后兵败被俘,被判死刑,但美国政府在1788年宣布赦免谢斯,并完全解决了农民们提出的一系列要求,赢得了农民们对国家的忠诚。
   
    1891年5月11日,日本大津城发生了警察津田三藏行刺来访的俄国尼古拉皇储的案件,史称“大津事件”,后来日本大审法院院长儿岛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外不惧俄国威协,内顶内阁压力,拒绝按日本刑法“加害皇室之罪”判决凶犯死刑,而适用普通谋杀罪的规定,以谋杀未遂判津田三藏无期徒刑,判决后,日本外务大臣,法务大臣,及内政大臣辞职。此事判决后,日本的法制逐渐受到欧美各国的信任,也让暧昧不清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定义出明确的三权分立,国际上对日本司法权的肯定,是后来促成修改不平等条约的基础,由于使日本司法获得独立,使日本最终成为法治国奠下根基。
   
    1978年的新疆蒋爱珍持抢杀人案(枪杀三人),一审被定为反革命杀人罪,判处死刑,但由于当时人们对诬陷和迫害他人的坏人非常厌恶和憎恨,对官僚作风也深为不满,民意普遍同情受到诬陷和迫害的蒋爱珍,杀蒋爱珍不光不能平息民愤,反而引起更大的民愤,中国官方审时度势,针对此案,《人民日报》发表了《蒋爱珍为什么杀人?》的采访报道,全面披露了案件真相,1985年,新疆高院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十五年,那时的政府,顺应了民意,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的作为,得到民意的普遍支持。
   
    今天,中国已经搞法治建设三十年了,从政府层面说,讲究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谋求中国的和平统一,谋求与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存,从公民的层面上讲,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渴望真相,不愿再做不明真相的群众,此时的社会环境,法治意识理当比文革浩劫之后的蒋爱珍案时要强,杨佳案,中国法治的试金石,中国的公民们理当有所期待。
   
    2008年9月5日于北京
   
    注:4万万的说法是本人猜测,不准确,目的只想引发大家对数字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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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23: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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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尊严,杨佳之死要死得明明白白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赋予公民的一项宝贵的权利。它的基本精神就是公民在面对警方调查时“有权保持沉默”,而警方不得对公民进行刑讯逼供。有了沉默权,公民就不必常常面临“自证清白”的窘境——只要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是有罪的,那我就是无罪的。


  有趣的是,作为一项保护公民的权利,最近却被上海警方娴熟地应用了起来。针对备受关注的上海袭警案,最近媒体对上海警方提出了诸多质疑和要求,如:此案应异地调查、异地审理—上海警方是此案的利害关系方,理应回避。上海警方应公布与此案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杨佳当初在派出所接受讯问时的录像。惨案发生后,上海警方找杨佳的母亲协助调查,这之后,杨佳的母亲就失踪了,她到底在哪里?

  应该说,媒体的这些质疑和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杨佳上海袭警一案目前确实有许多疑点没有揭开,有疑点存在,媒体就要质疑。一个负责任的公权机构,在面对媒体质疑时理应及时给予回应,或解释,或反驳,或道歉,总之应该表个态。可是,上海警方却对这些问题采取了置之不理的态度,一味地保持沉默。这就让人看不明白了:上海警方既不肯将案件移交以实现异地审理,又不肯公布涉案的全部资料,还不肯向外界透露杨佳母亲的去向。如果真的是心底无私,那还有什么必要遮遮掩掩?

  我又想,既然上海警方对舆论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对公众玩起了“沉默是金”的把戏,那么我们国家级的司法机关为何不进行必要的干预?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最高法院应该主动介入,关注这件影响重大的案件。听任上海警方行使“沉默权”,杨佳袭警案就极有可能成为不明不白的“葫芦案”。

  杨佳袭警杀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惩处杨佳要惩处得明明白白。只有这样,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彻底的维护,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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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23: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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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父亲赴上海的声明书 (2008-09-08 16:57:03)
标签:杂谈   分类:法治新闻

                                   声 明 书

    今年7月1日,杨佳袭击了闸北区警察,酿成了一起令全国人民为之震惊的血案,我作为杨佳父亲,对儿子的残暴感到十分痛恨。

    在此,我向受害的六名无辜警察表示沉重哀悼,向他们家属表示深深地道歉,向五名受伤的警察真诚地说声“对不起”,我真心诚意地代儿子向你们赔罪了!

   杨佳杀害无辜警察,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我没有任何异议,并表示强烈支持!

   但我希望司法机关在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中,能够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进行。

   我作为杨佳父亲,享有委托律师会见杨佳、代为提起上诉权。遗憾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委托的律师到上海会见杨佳,遭到了检察机关的拒绝,他们称杨佳只接收母亲委托的律师。而当时,杨佳母亲王静梅已失踪多日。

    为寻找下落不明的王静梅,王静梅的唯一亲人王静荣向北京朝阳公安分局报了失踪案。

    就在我委托的律师离开上海后,上海律师协会对外宣称,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谢有明、谢晋律师在北京找到杨佳母亲,并办理了授权委托书。

    谢有明、谢晋不认识杨佳母亲,王静荣在北京找不到妹妹王静梅,远在上海的谢有明、谢晋律师怎么知道杨佳母亲身藏何处?又怎么让人相信这份委托书的真实性?

    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有权为杨佳委托律师。然而检察院以杨佳笔录为据,阻止了我委托的律师去会见。司法机关的做法,不仅违反了《律师法》,侵权了律师执业权,同样还侵犯了我聘请律师的权利。

    检察院不让律师会见杨佳,无法核实他是否拒绝我聘请的律师,我也无法知道笔录是不是杨佳真实意思表示。

    9月1日,杨佳故意杀人案宣判。由于杨佳母亲仍然不知下落,北京警方也一直没有寻找到她。作为杨佳父亲的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次聘请了律师会见杨佳,征求他是否同意由我代为提起上诉的意见。

    当我聘请的熊律师、孔律师在9月3日到上海要求会见杨佳时,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又将律师拒之门外,理由是要想会见需取得上海二中法院同意,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两位律师去了上海二中法院,法院表示律师会见与本院无关,判决书已给了一份杨佳母亲,不能再给了。

    杨佳母亲早已失踪,法官是如何找到她并给了判决书呢?我是杨佳的父亲,要求法院给一份判决书原件或复印件,通过判决书来了解儿子的犯罪事实,这也是合情合理的要求。由于司法机关以种种理由推脱,我委托的律师还是无法会见到杨佳。

    我身患脑血痊等疾病,远行有着诸多不便,但为了征求杨佳是否同意由我提起上诉的意见,我只能亲自随律师来一趟上海。

    希望司法机关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我聘请的律师会见杨佳,那怕最后结果是儿子当面拒绝了律师,我也无怨无悔了。我还希望司法机关会依照《看守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意并批准本人去看守所会见杨佳最后一面。

    今晚,我将从北京出发,随律师一道前往上海。在上海期间,我会按照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请求。在上诉期限届满日,不论是否见到了杨佳都会返京。

      
                                 杨佳的父亲:杨福生

                                   2008年9月8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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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9 23: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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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口头提起上诉,父亲拿到一审判决书
作者: 刘晓原 | 2008年09月09日 15:44 | 栏目: 法制新闻
(723) 点击  |  (58)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iuxiaoyuan.blshe.com/post/3388/254728
  9月8日晚上七时三十八分,本所律师与杨福生及其好友高先生一行八人前往上海。今天早上七时零六分火车准时到达上海。我们找到住地后,我与李苏滨、季化陪同杨福生去了闸北公安分局,李劲松、程海等律师准备杨佳上诉材料。随同我们前去闸北分局的,还有高先生和另一位从外地来的刘女士。
   上午九时四十分,我们一行五人到达了闸北政法大楼。政法大楼好象有四个大门,由于不熟悉情况,我们选了一个离停车点近的大门进去了。大门中间站着一位头戴钢盔、手持警棍的保安,我问他,这里是不是闸北公安分局?他回答我,这是检察院,分局在另一个大门。

    顺着保安所指的方向,我们找到了闸北公安分局。

    公安分局大门旁站有两个保安,也是头戴钢盔、手持警棍。门内传递室里有三个保安。我拿出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要求登记。保安问我有什么事,我说,我们想见分局的领导。保安又问,找领导有什么事呀?

   我只好表明了来意,说杨佳父亲想见你们领导。保安说,那你们去找信访室吧!

   我们离开时,保安拿起了电话。估计是告之了局里。

   公安分局的信访室从大楼的另一个大门进去。到了信访室楼下,门口也有保安。保安带着我们过了安检室后,上到设在二楼的信访室。

    保安让我们先坐一会,不久一高个警官出来了。我们说了来分局的来意,警官也耐心地听了我们的陈述。

   杨福生作为杨佳的父亲,既能来到了上海,到闸北分局找领导,要求他们转达自己对无辜受害警察家属的愧疚之情和谢罪之意,这也是符合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属于人之常情。

   离开闸北公安分局后,我们直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到法院门口时已经十时十五分。

   保安问我们有什么事,我说要找信访室反映问题。他说,信访室不在这里,你们有什么事吗?我说,那找王智刚法官也行。保安就叫传达室人员给王智刚打电话。传达室人员说,要找王智刚法官还是得去信访室。保安笑着说,是为杨佳一事吧?

   法院信访室在法院大院的另一个方向,等我们找到法院信访室门口时,已是十时三十分了。

   进入信访室要经过安检,安检查出了我们随身携带的照相机,警官说这是不能带进去的。

    在信访室,负责接待的信访员让杨先生填了一张来访登记表,我提交了身份证、执业证、介绍信、委托书,其他几位也提交身份证验证,并说了与杨福生之间的关系。

   办完这些,接待人员给刑事庭打了电话。信访员说的是上海话,我没能听懂讲的是什么。

    放下电话后,她说没王法官不在办公室,已叫人去找他了,你们先坐一会吧。

    坐了十几分钟,另一信访员要求我们先到楼下一间较大的接待室等,说法官不用多久就会来的。

   十一时十五分,来了一男一女两位法官。男法官问我们有什么事,我指着杨福生说,他是杨佳父亲,今天来有两件事,一件是想要一份杨佳的判决书,另一件是希望法官同意杨福生去会见杨佳。

    从谈话中知道,男法官姓徐,女法官姓李。我问徐法官,您是庭长吗?他说不是。李苏滨问,那您是副庭长?徐法官没有否认,只是说,知道姓什么就可以了。李法官也是杨佳一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徐法官从我手中,要了申请书、介绍信、委托书原件(去接待室等候法官时,信访人员将原件给回了我)去复印。他说,王智刚法官现有事,你们先等候一下,这事我们要讨论。徐法官热情的态度,使我们很感激。两位法官只和我们简单说了五分钟,就离开接待室上楼了,此时是十一时二十分。

     十一时四十五分,王智刚法官与书记员下来了。他找到了一间有书桌的接待室,让书记员给杨先生作了笔录。

     杨福生先说明了此行目的,提出了两点要求,领取一份判决书和会见杨佳,以便征求杨佳是否同意上诉的意见。

    王智刚法官对杨福生讲,你在9月5日寄来的上诉状和杨佳的信,我们在9月7日收到了。今天上午,我们有法官去提讯了杨佳,杨佳已明确表态,不希望父亲参与此事。杨佳在宣判时,已口头提出了要上诉。

    我马上问王法官,国内媒体报道称,杨佳当庭并没有表示上诉呀?

    王法官没有回答我,他把提讯杨佳的笔录给了杨福生看。

    笔录中记载,杨佳已提起了口头上诉,但没有写好书面上诉状,并明确表示不要父亲参与此事。

    王法官针对杨福生的两个要求,表示可以给一份一审判决书,对杨福生能否会见杨佳一事他没有回答。

    我说,按照《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家属会见杨佳不用人犯同意。王法官反驳我道,既能杨佳不想父亲参与此事,也就没有必要会见了。

    这次能拿判决书原件,能得知杨佳已提起口头上诉情况,确实是有点出乎我们的预料。但没有想不到的是,上海市二中法院又玩了检察院相同的“花招”。不让父亲参与此事。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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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14: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11)杨佳二审律师代杨佳寄出上诉状 指法庭6项违法

打印版 【 阿波罗新闻网2008-09-10讯】  
  律师和杨父未见到杨佳 代杨佳把上诉状寄出   节目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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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0日 星期三     节目长度:4分26秒 下载mp3

杨佳父亲杨福生和北京律师9月10号依然未能见到杨佳。下午北京律师将上诉状分别寄给上海二中院和高级法院以及杨佳本人。因为有要事,几位律师和杨福生10号晚上乘火车返回北京。
刘晓原律师10号晚上告诉本台记者,他们已经在回北京的火车上了,因为有要紧事回京处理。程海律师告诉本台记者,9号律师们和看守所警察交涉要见杨佳被拒绝,他们又向监管处投诉,对方仍然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录音)
他们认为杨佳不愿意让他父亲介入,他没敢讲杨佳不愿意父亲给他聘请的律师。

程海说,今天律师联系不上昨天与之交涉的警官,因此会见杨佳的努力失败了。但是由于杨佳已经口头提出上诉,因此李劲松和程海两名律师已经为杨佳写好上诉状并于10号下午一式三份寄出,分别寄给上海二中院,上海高级法院和看守所杨佳本人。

(录音)
上诉已经成立了。因为他的口头上诉已经成立了。法官要他自己写一个材料。我们只不过跟他的意思一致,帮他写了一个材料上诉状。我们的上诉状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该递交给杨佳,如果不递交他们违法。因为事先阻止会见,阻止会见他看不到这个东西。

(录音)
一封是直接寄给杨佳本人的。看守所里面的。两封是寄给法院的,原审法院和高级法院。他自己的那封信应该收到了。如果看守所拒绝给他是违法,违反通信自由法律的规定。

上诉的请求是查清事实后改判和申请重新进行精神病学鉴定。上诉的理由有六条。第一条理由是,原审法院作出的闸北警方去年强查杨佳身份证、非法盘问和伤害杨佳的行为合法,与杨佳后来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关联性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程海律师说,

(录音)
第一个理由,公安盘查可能存在不公待遇,伤害情况,处理不当,是导致他犯罪的诱因,这个应该考虑。前面的(警方)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啊?这个不能排除的。从杨佳的表现看来,这个可能性还比较大。这个如果存在的话,可以肯定的说,如果没有公安的处理违法的行为在先,就不可能产生后面的后果,这是傻瓜都可以判定的。

上诉的第二条理由是很多证人未出庭。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对杨佳滥用职权强制查身份证、盘查、带去派出继续盘问、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先的警察薛耀、陈银桥、陈红彬没有到庭做证,在杨佳要求后仍不出庭,违反刑事诉讼法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他们的书面证词与事实不符,掩盖了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掩盖了他们促使杨佳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最直接诱因。程海律师说杨佳可能希望在法庭上和这些警察当面对质。

上诉的第三条理由是为杨佳做精神病鉴定的某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精神病医学鉴定资格,鉴定时间奇短,违反精神病鉴定的医学程序。第四条理由是法院没有公开审判。第五条理由是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杨佳和杨佳选择律师的权利。第六条理由是审判程序多处违法。

程海表示,如果二审辩护他和李劲松律师能接手的话,辩护意见会有很大改变。程海说上诉请求将在上诉期满3天内交到高院。二审时间一个月,二审判决应该在10月中旬以前做出。

以上新闻由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秦越,俞珊采访报道

**************

捍卫宪法尊严:程海、李劲松:杨佳刑事上诉状

  杨佳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1-152室。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的(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申请对上诉人重新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闸北警方去年强查我身份证、非法盘问和伤害我的行为合法,与我后来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关联性,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去年10月5日在上海租自行车旅游是合法行为,上海闸北公安人员在我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拦车强查我身份证,在众人围观,我出示租赁凭证已经充分证明我租车行为合法后,为显示警察的权利,仍强行带我到派出所非法盘问达6小时,期间对我实施人身伤害。这些都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后我多处投诉和交涉,上海公安局也两次派人到我北京家中谈赔偿,但双方对赔偿金额等相差太大,没能达成协议。我认为,闸北警察对我长达6小时多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应属犯罪。他们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没有诚意和有效纠错赔偿,是导致我不能自己地做出可怕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直接的诱因。如果没有他们的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因,肯定不会发生后来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果。
     
    二、很多证人未出庭。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对我滥权强制查身份证、盘查、带去派出继续盘问、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先的警察薛耀、陈银桥、陈红彬没有到庭做证,在上诉人要求后仍不出庭,也没有不出庭的法定理由,违反刑事诉讼法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他们的书面证词不应当被采信而采信了,其书面陈述与事实不符,掩盖了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掩盖了他们促使我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最直接诱因。
     
    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是对上诉人的违法精神病医学鉴定。
   
    上诉人在造成社会危害时是否有精神病以及患病的程度,是确定上诉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是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上诉人是否患精神病,自己无法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但原审判决上诉人有罪所重要依据之一,是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简称该司法鉴定中心或该中心)对上诉人作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但该鉴定是违法和无效的。
     
    1、因该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医院,依刑事诉讼法不具有精神病医学鉴定资格。经查,上海市司法局给四家司法鉴定机构核准从事精神病鉴定资格,但这四家都不是医院。也就是说,上海市没有一家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的根本条件。虽然上海市司法局认定的四家鉴定机构,四家中没有看到该中心的名称。上海市司法局为该中心核准的可以从事精神病医学鉴定资质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对抗刑事诉讼法的关于精神病医学鉴定必须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这一强制性条件规定,对该中心核准的精神病医学鉴定资质的行政行为,显然是非法和无效的。 对上诉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依法应委托市外有资质的医院进行。
    2、该司法鉴定的时间奇短,违反精神病鉴定的医学程序。
    精神病医学鉴定是一项严肃复杂的科学工作,一般需要30日天以上的观察、鉴定期,期间需与被鉴定人多次谈话、通过医疗器械进行一系列检查、走访大量亲属后,才能做出。本案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关乎上诉人生命权是否应当被剥夺,而该司法鉴定从委托到鉴定结论的作出只用了短短的两天时间,显然是违背医学科学要求的。这也证明了该中心根本不懂精神病如何进行医学鉴定。
    四、本案原审法院没有公开审判。
    本案开庭事宜尽管在上海第二中级院进行短时间公告开庭时间,但没有提前3天。开庭时旁听席位置大多为当地公安人员占据,没有社会人士参加旁听,这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五、听父亲说,案发后他为我从北京聘请了两位律师,他们7月12日和9月2日来上海,检察院和法院都阻止他们合法介入我的案子,不让他们会见我。母亲也在案发后不久被上海警方询问后失踪,姨妈报案失踪后至今仍无消息。这些情况都没人告诉我。我认为,这是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非法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和选择律师的权利,非法剥夺了父亲为我聘请律师的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会见我的权利和我会见这些律师的权利。
    六、本案审判程序多处违法,不能证明原审判决结果合法公正。
    司法合法公正,应当包括程序合法公正和实体合法公正、二者缺一不可,程序合法是保证和实现实体合法公正的手段和唯一途径,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和结果的公正。实体正义是父,程序正义是母,共同组成合法正义的“家庭”。实践中程序非法导致了无数冤假错案,最典型例子就是文革中因为践踏宪法程序,使刘少奇被非法剥夺国家主席的崇高职务,受尽凌辱后以“刘卫皇”的假名光着身子冤死狱中,邓小平也数次被非法剥夺领导职务遭受严重迫害。上诉人虽然不能和刘少奇邓小平等国家领导人的社会地位相比,但他们都如此,况且我呢?上诉人认为,对本案的审理从程序违法来看,与文革中“审理”刘、邓走资本主义当权派的案子,没有根本的区别。
    从上可以看出,按照我国实际,要建设法治社会、依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得多,目前主要要做的应该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因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严重违法,审判结果肯定是不合法不公正的。为了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法治的真正进步,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公开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上海市高级法院 上诉人: 杨 佳
     
    提出上诉的人:杨福生,男,汉族,1953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17号。
   
    因杨福生是杨佳父亲,依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今杨福生见审判长王智刚,说杨佳有上诉意愿。此上诉状由杨福生代拟,现去上海市看守所会见杨佳当面征求其同意 。
     
    杨福生为自己和杨佳聘请的二审律师: 程海、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 ;
     
    2、杨福生今日写给杨佳的信;3、季化的书面《证词》,证明今日上午法官见杨福生所说杨家要上诉的意愿。4.杨福生和杨佳父子关系的派出所证明
   
    2008年9月9日

法天下网,程海/文

[ 本帖最后由 心尘 于 2008-9-11 14: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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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1: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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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律师:一审判决没有详解杨佳作案动机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9月9日上午,上海市二中法院给了杨佳父亲一份判决书。

看了这份判决书后,对杨佳作案动机,我仍然是似明非明。

法院判决书中提到,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佳在沪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以下简称"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以下简称"芷江西路派出所")廵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等要求。闸北公安分局派员疏导劝解。杨佳因要求未被接受,而决意对闸北公安分局民警行凶报复。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对杨佳作案动机说得非常简单。

杨佳的辩护人申请传唤了三个证人出庭作证,但没有获得法庭准允。为此,杨佳以诉讼程序有失公正为由,拒绝回答法庭审理中的讯问和发问,对控辩双方宣读或出示的证据不发表意见,他没有为自己作辩护。

杨佳的辩护人,即两位谢律师当庭宣读了2008年7月29日会见杨佳的笔录,请求法庭播放了芷江西路派出所对杨佳盘查时的相关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并经法庭同意,还申请法庭传唤证人顾海奇出庭作证,据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对杨佳的盘查缺乏法律依据,且不能排除杨佳在接受盘查的过程中遭公安人员殴打的可能性,而警方对杨佳的投诉处置不当是引起本案发生的重要因素。

2、杨佳认为,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对杨佳的投诉处理不当。杨欲对吴进行报复伤害,其间遭到其他被害人的阻拦。被害人的死亡是出于杨佳的意料之外,且杨佳未对保安人员实施加害。因此,杨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参与部分侦查工作的闸北公安分局的侦查人员,与本案被害人是同事,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回避,因此,所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4、杨佳很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异常,具有精神疾病,故有必要对其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重 新进行鉴定和评定。

此外,辩护人还以杨佳案发时表现良好,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为由,请求法庭对杨佳慎用极刑。

针对两位谢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

1、被告人杨佳使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尖刀,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连续刺戳,其追求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且在被制服后声称"够本",充分表明杨佳有杀人的故意。

2、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的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因此所收集的相关证人证言合法有效。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及参与对杨佳精神状态鉴定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人员均具有法定资质,因此,其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4、公安人员对杨佳骑无牌照自行车进行盘查合法有据,杨佳被盘查一节不能成为杨佳对被害人行凶,造成六人死亡、四人受伤的理由。

5、杨佳以极其残忍的手段非法剥夺六名无辜民警的生命,还致其他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员受伤,社会危害特别严重,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予以严惩。

法院的判决书,对杨佳作案动机照样也是轻描淡写。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途径本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时,受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廵逻民警依法盘查,由于杨佳不配合,被带至派出所询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的来源。杨佳因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释明和劝导。杨在所提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后,又提出补偿人民币一万元。杨因投诉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法院查明的作案动机,与被检察院查明相比,只是略为明了一点。

经过庭审举证和质证,法院认定了29份证据。其中被害人陈述四份,证人证言15份,涉及到二十个证人,其中四人保安,四个营业员(杨佳购买作案工具商店的营业员)、十二个警察。其他证据则是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等。

被害人陈述与十二个警察的证人证言,只有四个人提到了去年十月五日的盘查一事。他们强调盘查有依据,没有殴打过杨佳。

从证人证言所说,我隐隐约约感到杨佳有可能遭过不当执法行为。

证人陈红彬,是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他在证词中提到了杨佳的投诉问题。他说:"之后,派出所在2007年10月中旬派民警周英赴北京进行疏导工作,并提出支付给杨佳300元钱补偿他的长途电话费,但是杨佳拒绝接受,并提出要求赔偿一万元人民币的无理要求。后杨佳及其母亲还是通过信访途径继续投诉我所民警。在正常信访回复后,2008年3月间,所里再次派民警顾海奇赴北京与杨佳及其母亲见面并进行疏导工作,但是杨佳及其母亲提出还要派出所出具没有打人的书面证明等无理要求。因为,我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就拒绝了杨佳及其母亲的无理要求。"

陈红彬的证词中,提到民警第二次来京处理投诉之事,有一点令我无法理解。既使没有打人,为何面对杨佳投诉,还两次来京做工作?

还有一个无法理解,公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杨佳投诉要求开除警察,法院判决书中却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针对杨佳一案的判决,我认为最突出的问题还是在程序方面,程序方面的最大问题是精神病司法鉴定。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杨佳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及参与对杨佳作精神病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人员均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且与本案的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应予采信。辩护人没有提供杨佳精神状态异常,具有精神疾病的相关依据。因此,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以准许。

法院认可这份司法鉴定,确实是令法律界人士感到荒唐。

难道法官不知道《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精神病司法鉴定,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难道不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7条规定吗?难道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这家鉴定机构是否有主体资格问题,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吗?

7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之所以会给杨佳做精神病鉴定,是基于谢有明律师的建议,谢认为杨佳可能有精神病。上海市公安局接受了谢律师的建议,肯定也是经过了自己的判断,也是怀疑他有可能患有精神病,否则,也没有必要为杨佳做鉴定。由于公安委托的这份鉴定是无效的,法院是不是应当重新做一份鉴定呢?

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认定杨佳有刑事责任能力前题下,法院就开庭审判并作出判决,程序显然严重违法。如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按照《刑法》规定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杨佳已经提起了上诉,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是二审中的关键问题,这可能是本案发回重审的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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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22: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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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袭警案】一审宣判全程杨佳一语未发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8-09-02
杨佳(资料图片)
【星岛网讯】上海袭警案9月1日一审宣判,袭警人杨佳被判死刑。杨佳及其辩护人在宣判全程中未发一语,也未表示是否考虑上诉。>>杨佳父亲望其如实供述案情  网民呼吁公审杨佳  律师:杨佳难逃死刑
  香港《文汇报》报道,9月1日上午10时,杨佳袭警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宣判。判决书称,法庭对袭警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调查,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实、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据内地《刑法》第232条规定,判决其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处以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得知死刑的宣判结果后,杨佳似乎并不意外。据参与旁听的人士介绍,杨佳和他的两位辩护人谢有明、谢晋全程一语未发,也没看见被告家属到场旁听。与开庭时一样,有关方面对此次宣判同样进行了周密安排,9月1日上午,上海二中院仅审判杨佳一案,原定于9时30分开庭的一则敲诈案“因故取消”排期。
  杨佳今年7月1日携带尖刀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刺杀数名警员及保安,造成6人死亡、4人轻伤。杨佳随即被警方合力擒获,并对罪行供认不讳。
  由于手段残忍,民众一度怀疑杨佳是精神病患。但上海市某鉴定机构于7月5日接受委托,并于次日出具了鉴定报告,称杨佳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由于一般鉴定报告的出具周期是“30天内”,此案的“特事特办”一度引起非议。有消息称,杨佳的辩护律师谢有明曾申请对其进行重新鉴定,但未获批准。
  谢有明接手此案后,因曾发表对杨佳的不利言论而备受争议,甚至有北京律师指其涉嫌杨佳之母失踪案。协助警方调查后“走失”的杨母至今仍无音信。
  根据中国《刑法》,一审判决后还有十天上诉期,若杨佳在此期间没有上诉,判决就将生效。杨佳在庭上没有提出上诉,但他父亲聘请的律师称稍后将提出上诉。据悉,杨佳父亲早前另外聘请了一名代表律师熊烈锁,据熊透露,稍后将代表杨佳提出上诉,但他拒绝评论案件判刑是否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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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4 11: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代杨佳递申请道德四公民被扣有感

看代杨佳递申请道德四公民被扣有感

今早收到一友人发来短信,让我速到艾未未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f90ad0100b0p2.html#cmt_1058206),看四公民代杨佳向最高法院递申请被扣押、遣送过程。当我看到艾未未博客里贴有道德公民徐烨记录走访最高法所遭遇的过程,感同身受,恍如昨天的我,正步入国家的“信访门”,在天子脚下沦为足球被踢来踢去。七年来,为“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之实,跋涉在漫漫的状告路上,遭遇困惑和司法无良,使我对现实生存环境几近感到绝望,陷入状告泥沼中、尝遍辛酸的我,看清了繁华背后的黑暗,仿若一只摇摇欲坠的风筝,借助互联网的微风,艰难的在网络的空间里攀升·······2008年人文奥运期间,走访国家信访相关部门的遭遇有记录为证《走访北京42天所见所闻所历》http://www.bullog.cn/blogs/xinceng34/。于黑暗中,期待着大家的荧光,哪怕是微光,也会让处在恶劣司法环境中的人们,心怀希望。于悲观的年代,偎着荧光相拥取暖,让彼我不再感到失去自由的恐惧和孤单。敬请大家关注身边遭受不公平对待的公民及我家《七年未决的“福清纪委爆炸案”》案情进展。谢谢![文/心尘]。
                               200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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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11拦“轿”被拘留十七天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如此对待“访民”,最高法院是不是该反思? (2008-09-12 08:04:04)
标签:杂谈   分类:法制评论

    为了杨佳一案能公正、公平、公正审理,四个年轻人徐烨、路青、赵赵、郭克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写了一封信。

   交一封信件,本可以从邮局寄给首席大法官,也许年轻人想体验一下做访民的艰难吧,于是决定亲自去最高法院递交。

     想不到在递交信件的过程中,最高法院信访室把他们当作访民,工作人员不仅态度不好,法警也使尽讽刺挖苦之技能对待年轻人。

     我们关注杨佳一案,并不是在支持袭警行为,而是为促进司法程序公正。我相信绝大多数民众,在看待杨佳袭警的问题上还是有理性的。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四个年轻人发现上海市二中法院在审理杨佳案中,存在一些违反程序等问题,写信向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写信反映,这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说过, “我们强调严格依法办事,铁面无私,维护法律尊严,但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应当用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用群众语言去回答和处理问题,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

    由四位年轻人递交申请的遭遇,使我想到了李方平律师代理杨佳姨母王静荣女士在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遭遇。如果立案庭法官认为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裁定不予以受理。但是,朝阳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却没有这样做,而是态度粗暴的责斥律师,并强令法警将律师拉出立案庭。

    按照王胜俊院长的讲话,看看这些法官和法警的行为吧,他们难道不是与“群众冷眼相对”?动不动就吓唬、威胁、驱赶,难道是想“让群众听得清楚、听得明白、听得亲切”吗?

    为廖思其死刑复核一案,6月19日我也去过最高人民法院做过“访民”。作为廖思齐的律师,我需要面见负责该案的法官陈述看法,同时还要递交委托书和法律意见书。后经过多次联系,才知律师要见最高法院法官,同样也要象上访民众一般,必须去信访接待室办理登记。在信访接待室的遭遇,我曾经写过一篇《我在最高法院做了一次访民》文章,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8月28日,我给最高法院也写过一封信,反映上海市二中法院在审理杨佳一案中违反程序问题。我的信件是直接从最高法院官方网站上的举报信箱发过去的,如象这四个年轻人一样去亲自递交的话,估计遭遇也会相同。

    以前,我给很多国家机关写过信,不论是建议也好,投诉控告也好,都没有收过书面回复。就拿李志平死刑冤案来说吧,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都写过信(不包括给河北省有关部门的信件),至今没有收到过一封回复,对这个案件仍然还在拖着不办。司法机关口头上总是强调“司法为民”,但在行动上往往不是那么一回事。

    司法体制不改革,那怕嘴上天天讲“三个至上”,日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仅靠政治教育,而没有有效的监督司法体制,而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为民”,这有可能吗?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转 道德四公民递材料过程原文如下:

2008年9月10日,教师节。上午十点,我(徐烨),路青,赵赵,郭克四人,从北京草场地前往东交民巷27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亲自递交几天前被快递退回的,关于杨佳案写给大法官王胜俊法官的申请书。

到达最高人民法院大门左边的传达室,三名年轻武警战士接待了我们。我们向他们表述了此行的目的,他们的答复是“没有电话无法投递信件,我们只是门卫,不负责签收信件快递,如要寄信只能通过邮局”。僵持了大约半小时,为了不耽误影响后面其他人员送月饼,我们被劝说离开最高人民法院传达室。

11点40分离开传达室,我们询问门口值勤的武警战士,有什么方式可以把信件递进最高人民法院?武警战士递给我们一张小纸条,指示我们去丰台区永定门幸福路18号,最高法院接访室。

12点30分几经周折,找了个黑车,把我们带到位于南二环路开阳桥与陶然桥之间路南的一个胡同里,对面是陶然亭公园。一个破旧的大门,门口的道路没有修整,相比各地的公检法大楼,最高法院的接访室简陋和破旧。大门紧锁,被告知下午13点30分才办公。

13点30分,一行4人来到接访室门口,法警与排在第一位的上访群众产生争执,推搡。发现我们拍摄后,从里面冲出的6名法警一涌而上,包围并大声叱问我们。

我们说出此行的目的,是希望向高院大法官王胜俊递交申请书。

法警:“王胜俊?连我都见不到我们领导,你想见就见?”

问:“那如何能把退回的信件递交呢?能否交给里面的法官代为转交?”

法警:“你们写了王胜俊收,我们谁敢拆看,没有法官敢受理。”

问“那写谁收才能把材料递进去?”

法警不耐烦的说“那就写领导。”

我们只好打开一封写给大法官王胜俊的信件,“那我们就把材料递交给能接待我们的领导。”

法警无奈的回答:“那我帮你们问问我们领导。”

过了5分钟,出来一个穿白衬衣的人,出来接见我们。

我,赵赵,郭克过了3遍安检,来到一个门口写着“刑事”的房间,屋里的西北角铺了一张简易的小床,靠东墙有一台破旧的电脑和打印机,我们与法官中间隔断着一块很久没有擦洗的玻璃。

问“你们判决书带了没有”

我们答:“判决书在杨佳母亲那,大家都知道,杨佳母亲至今下落不明。我们这里有一封申请你先看看”

问“那你们是代表那一方?是律师?还是记者?”

答“我们代表受害方”

问“你们是对赔偿金不满意吗?”

我们茫然中。。。。。。

法官很着急离开办公室。

门卫警察气势汹汹的说“刚才他们拍摄我们了”,

白衬衣人很生气的从走廊进来说“谁让你们拍摄,这里也能随便拍摄吗?把他们设备打开,把外面那个等着的女人也叫进来”

赵赵说,她只是陪同我们一起来的,和这事没有任何关系。

白衬衣人说,这是什么态度,你这样我很不高兴。摔门出去,没有人搭理我们了。

郭克被2个警察夹着,要求把机器打开,查看我们的拍摄片段后,勒令删除。

我说,我们按正常程序办事,依法申请你们依法受理。你说不让拍摄,我们就把带子洗掉了。有什么我们好好说。

白衬衣人回到房间,问,你们到底是什么目的?谁派你们来的。

答,我们是合法公民,代表我们自己。来申请法院对杨佳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审理,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依法监督上海市人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

白衬衣人愕然“什么,你们是代表杨佳来递申请?就是那个杀了6个警察的人?我还以为你们代表6个受害警察家属呢。你们觉得他判决不公正?他杀了6个人”。

答,我们希望审判过程中,能够公开公平公正。一审有很多疑点,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责令异地重新审理此案,希望通过此案推动中国司法进步。

领导说,别和我说那些空话。对手下说,去外面把那女的带进来,再给他们每人一张表格,添完让他们走。

路青被带到小房间。一个警官说“你们把邮差和律师的事都做了,闲的了吧”

法警给我们一人一张登记表。大致内容如下

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号上访次数住址

审案件,案件号,判决法院,判决日期



希望高院做什么。

撤消原判决

。。。



行使监督

。。。

对高院有什么意见。



这时门外传来女高音,“什么还有人帮他上访?就那个上海杀了6个警察的人”。

填完表,被带到一个大接待室,

女警察“去,你们都老实到那靠西边墙边坐一排去。”

路青最后进来,没有听到女警的教诲,选了北边靠门的座位坐下。

女警“让你坐那边去没听见啊?”

路青说“我就坐这里不可以吗?”

女警不依,“就是不可以,去,去,去。那边坐好。”

路青说“这里不是坐椅吗?坐哪不是坐啊?”

女警恼羞成怒“你是不是闲的?”

路青站起来说“你这人怎么说话的?什么叫闲的?我就是闲的怎么了?”

女警出门,另一个女警帮我们办理登记。

我问“结果我们什么时候知道?”

“一会有法官与你们谈,你们把材料交给他,具体的他们会和你说”

下午14:30分,领导说“我们这里登记好了,外面有车送你们去找法官,院子里,车在那等着呢”

走出接待室,立刻有9个便衣2名法警把我们围在中间,护送我们到路口。门口已停了二辆外观与公交车一样的车,1名法警和9民便衣一同和我们上了其中一辆车。

车一直往南开,下午15:10分到了北方世贸五金城对面,拐进一个占地很大的一片彩钢搭建的房屋,法警把我们带入一个大房间。

再次接受安检。一个保安问赵赵“你是新疆的?”

答“对”

他直接被带出房屋。

郭克又被再次检查了一遍设备。

我,路青被保安催着一直往屋内走,看见每个隔间挂着各省的牌子,我和路青被安排在一间标有青海的接待室。墙上上写着“久敬庄接济服务中心”。我们这才知道被送进了上访人员集中接待室。

赵赵和郭克分别被安排到他们户籍所在地的接待室去了。

我和路青试图寻找郭客和赵赵,保安把我们推进接待室说“没有接你的人,你们哪都不能去,在里面呆着吧”

接待室里全是上访的群众。有一个青海的,看上去有70岁的白发老太太正在向青海管上访的干部述说,她的儿子被人用电棍打死,检察院裁定受害人为疑似自杀,不起诉的事情。干部们好象并不关心这个案件,老太太一直说,“我不是一个难缠的人,我给你们看看我孩子被电棒打死的照片吧,我不是一个难缠的人”,而干部只关心老人现在的住址和女儿家的电话和地址。老人说“你们别问了我地址了,到时候又把我送回去。我不会给政府添麻烦,我自己能来自己就能回去。”老人在谈话的过程中始终没有哭闹,保持着微笑对待接待她的干部,她想为儿子讨个说法,她说,她的儿子是被当地法院院长的表弟打死的,表哥怎么会去判自己的表弟呢?



我们被软禁在接待室。闷热的房间里除了零星的几个上访干部在问话,没有任何人询问和搭理我们。

16:10分有一个江西的干部进来问,谁是徐烨?

我站起来,他很生气的说“你怎么跑这个接待室了。”

路青随我一起去了江西的接待室。

干部很严肃的说“你干什么上访啊?”

答“我们是为上海杨佳案给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干部说“杨佳是谁?怎么江西的跑上海去了?”

答“杨佳就是前段时间在上海杀害了六名警察的人,现在他被一审判决了,我们希望法院能够公平公开公正的审理此案件。”

干部说“一个北京人在上海犯的案件你个江西人搀和什么?你是不是没事干啊。把你材料拿来我登记下。一会就有来接你。”

等了大约10分钟进来3个警察,“谁是徐烨”我站起来。

警察问“你是吉安哪的?身份证拿来看看”

答“我没带”

警察说“没带身份证?你怎么进来的,你老实点把证件拿出来”

答“我确实忘记带了,再说进来的时候,也没人说我们没有身份证不让进啊”

警察说“你没身份证就出不去,我们就不接你走”

答“我确实没带”

警察气愤的说“那你就呆这里吧”然后离开接待室。



小胖来电话说朝阳区的乡里和村里都知道这事情了,正派人来接我们。



16:45,警察回来,开了出门条来接我。

我指着路青说“她和我一起的,我们要一起走。”

警察说“你就走吧,她不归我们管。她户籍是哪的,就有那的警察来带她走。你要不走,我们不管你了,你就呆在这里。”

僵持中,看见赵赵被带了出去,

路青说“不行你先出去,在外面等我,我在这里等小韦和会计他们来接我”

出门后接到郭克电话,他已经在门外等着,小韦也已经在路上了。

警察说“你上车跟我们走”

我说“已经有人来接我”

警察说“那不行,你还得回我们那做个口供,让你同事把你的身份证和暂住证拿到牛街北口接你,不然今天晚上我们就把你遣送回江西。”

“你在北京工作,好好赚钱养家,孝敬父母就好了。没事你惹这个事情干什么?是谁指使你干的?”

答“我代表我个人。我是觉得这个判决有很多疑点,希望法院公开公正的审理。”

警察说“你这样做是为什么?你认识他?还是他给了你钱?”

答“我不认识他,他没有给我钱,做事不是都为了钱才去做的吧。我觉得大家都应该关心这个事情,一起努力推动中国司法的进步。”

警察说“你这样说我就更担心你了,你们这些年轻人,怎么那么容易被人鼓惑,还好现在取缔了法轮功,不然你肯定去练功了。”



我被带到牛街北口,江西吉安驻北京办事处。

录了口供,把上访时间,地点,事由,又重复了一便。

吉安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吉安市公安局,吉安市纪委,吉安市财政局的干部们对我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工作。

18:24桂诺拿着我的身份证和暂住证来接我。临行前,警察说“你保证下次不会上访了吗?”

我说“好的”

警察说“我们一直都会呆在这里,如果第二次你还上访,我就送你回去劳教。我不是吓唬你,我们是有规定的。”

吉安市财政局的干部说“你母亲是不是前几天来过北京啊?是不是和你见面了啊?你母亲我们都很熟悉。希望不要因为你的事情影响到你的家人。”



后来,路青,郭客,赵赵相继回到了草场地。

赵赵是从火车站回来的,他本来是要被押送回新疆的。

20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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