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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同盟:农工、民治、文明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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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00: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工党章程

第一章  农工党宗旨
第一条  让农业与工业现代化发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的仁义道德文明建设,维护农民、工人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  遵守、维护并致力于发展完善由合法民主选举、具有仁义道德国会议员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公正合理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条  积极参政议政,与其他人民团体友好合作,共同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服从具有仁义道德的知识团体领导,建设具有仁义道德的文明社会。
条  坚持以文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绝对服从文明建设,不能为了经济利益破坏仁义道德文明。
条  努力维护农民、工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界人民团体之间的生产合作关系,避免浪费财力、物力、劳动力。
条  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保护环境与人民身心健康。
条  组建民兵组织与民间安防力量,维护社会治安与无辜、善良、正义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伪善的恶势力或任何罪恶组织,真正维护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农工党工作任务
第一条  为国家经济文化健康发展与文明进步献计献策并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协助国家政府制定宪法、法律与社会规章制度并修改完善。
第二条  与世界各国开展正常友好合作与交流活动,维护世界正义与和平。
第三条  为农工团体与各界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道德与科学文化教育,提高人民修养与劳动技能。
第四条  保护每个成员合法的民主权利,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努力解决人民的提意与合理要求,尊重人才。
第五条  做好党员招收、地方与国会议员选举、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
第六条  农工党成员负责组建农工团体,负责制定本团体的行为规范,对本团体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加强组织管理,对违规成员给予公正处理。
第七条  对本团体与社会状况展开必要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协调社会各界成员关系,解决问题与各种矛盾。
第八条  本团体对发现的优秀人才应该优先照顾并安排到其最能发挥特长的工作岗位,为社会文明作贡献。
第九条  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保护国家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不受破坏的权力。
第十条  做好本党领导的选举、监督、领导工作,对本党领导与各机关部门、各成员的职责作出明确安排。
第11条  做好人民安防力量建设,负责好民兵、国家警卫队、国家警察、安防人员的工作,宏扬正义,惩治罪恶。
第12条  加强纪律与法制的执法力度与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惩处违法乱纪犯罪分子,避免伤害无辜、善良、正义的生命。
第13条  配合仁义团体做好各自党、团员人选安排与工作安排,维护民主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14条  与各宗教团体开展友好合作关系,保护正义宗教免受邪恶思想的欺骗与控制,让正义生命免受罪恶势力的伤害。
第15条  帮助真心向善的社会成员克服丑陋习俗并纠正各种缺点与不良习惯,惩治触犯公正道德法律的有关罪恶组织或个人,发扬优秀传统美德。
第16条  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生产与检查工作,禁止在农作物等粮食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中添加危害善良众生身心健康有害物质。
第17条  保护植被与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18条  为社会提供节能、环保、健康的产品,提供周到的服务,满足所有社会成员正当合理的需求。
19条  加强对污染与社会垃圾的防治工作,努力做到完全无公害清洁处理,争取从根本上完全禁止对环境的污染破坏。
20条  维护农民、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免受非法侵犯。
第21条  让罪恶的组织或个人得到应有的公正惩罚,防止其继续伤害善良、正义的无辜生命。

第三章  农工党成员
第一条  农工党成员来自农民与工人相关的社会成员,对有意向加入农工党的社会成员进行必要调查,在有多余名额情况下吸收新的农工党成员。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的农民或工人团体成员,不与罪恶组织互相勾结,承认并遵守农工党章程的可加入成为其成员。农工党中央或地方组织可根据需要直接召收合格党员。
第三条  至少需要三位农工党正式成员介绍,经过审核部门审核确认行使要求,批准并记录档案,并向党章宣誓才能正式加入农工党。
第四条  党员任期四年,没有犯严重错误且本人没有提出退党申请的可以连任。
第五条  没有成功加入农工党但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可以成为候补党员,只要满足入党条件并且有多余名额时再正式加入成为其成员。
第六条  每个党员编入所在地的基层农工会,听从农工党中央统一合理指挥。
第七条  本党成员未完成义务或给党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将功补过,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造成不可弥补严重损失的不仅要开除党藉,还要按规定接受应有的惩罚。
第八条  各农工党成员应该接受群众监督,与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权力并尽义务。
第九条  每个党员有权选出本团体的领导人参政议政帮助治理国家社会,有被选举政府官员的权力。
第十条  每个党员有退党自由,也可以事先申明在党内年任期结束后自动退党,任期内退党的可在一个月内完成候补党员交接任务。
第11条  党员权利:
01项  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02项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03项  参加党内组织的相关事务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04项  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05项  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党的组织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12条  党员义务:
01项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02项  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参加党的活动,完成党的任务;
03项  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发扬民主,维护法制;
04项  提高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05项  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06项  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交纳党费。
第13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无故不交纳会费,经教育无效,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劝其退党,注销籍,层报中央备案。

第四章  农工党制度
第一条  农工党是参政的民主党派,实行民主议会制,领导机构为农工委员会,议会要照顾少数人的合理意见与合法权益
第一条  仁义党是全国各界民主团体与仁义团体中,具有仁义道德的人士共同组建,负责领导国家的人民团体,实行道德民主议会制,领导机构为道德委员会。
第二条  各地区农工党员可选出规定数量内的领导人负责本地区农工团体成员的管理、工作,地方农工议会有权监督并罢免不合格地区农工团体领导。
第三条  农工党地区领导人有了解社情民意并向农工议会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力,农工议会应及时解决社会问题。
第四条  农工党中央对本党有决定权并对所做决定负责,但国会有对农工党不合理决定作出修改、否决的权力。
第五条  农工党各级部门有时可根据特殊情况听取不同意见做出最终决定,各党员有向最高党中央提意见并在特殊情况下自己做决定的权力,任何党员都要为自己的决定所产生后果负责。
第六条  农工党议员可以由农工团体成员共同选举,农工议会有筹备、建立或撤消各级农工党组织的权力,人民选举的国家议会议员有提名新农工党议员的权力。
第七条  农工党议员有关公众意见的议员投票必需真实反映该地区三分之二以上本团体民众意见才生效,否则各地民众选票必需分别加起来统计。
第八条  如果农工党议员不能忠实为本地区民众服务,选民有权淘汰该农工议员并另选他人
第九条  农工党、文明党、民治党议员数量差异必需控制在十分之一以内。
第十条  农工团体可选举仁义道德的精英人才加入仁义团体或国家政府内担任重要职务,原农工团体成员身份按本人意愿保留或取消。
第11条  农工党、民治党、文明党议员人数应占所有民主党派与无党派团体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时有监督控制仁义党议员数量保持在所有民主团体议员数量的六分之一以内的权力,有关公共事务的选票必需公开。
第12条  农工党与各人民团体一起决定国家政府重大事务决策,建立并维护具有仁义道德的国家政府,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第13条  听从仁义团体协调组织并帮助社会各项文明建设向健康方向发展,维护道德和法律公正,让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与尊重。
第14条  全国各级农工团体各项地方议案如果只得到超过半数、但未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地方农工议员支持,只有得到该级农工议会议长签名同意才能成为本级农工团体临时法案生效
第15条  各级农工议会得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本级农工议员支持同意议案可以成为长期法案生效,得到四分之三以上农工议员支持通过的议案就算本级农工议长不签名照样生效
第16条  本级农工议长如果反对只有一次机会对本级农工议会首次通过的议案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农工议员复议重新表决取消该议案,但本级农工议长得尊重本级农工议员复议后的最后一次表决结果。
第17条  本级联合议会议长与上级农工议会议长、上级联合议会议长各有一次机会要求本级农工议会议员或全体议员表决取消本级或下级议会通过的不合理法案;
第18条  总统有两次机会要求国会或全国各级议会取消各种通过的不公正合理法案。

第五章  农工党基层组织
第一条  农工党基层组织是村、企业的农会、工会或农工会组织,基层农会、工会的农工团体人数不少于九人,且至少有一农工党员,必需在市一级民主团体部门进行登记审核,可与世界各国社会成员开展正常的交流合作。
第二条  地区农工团体可以选举本地区农工议员负责领导本地区农工团体相关的事务。
第三条  农工团体的会长、省级议会以下地区议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候选人经过农工党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有被选举资格,如果要辞职可在一个月内安排候补文明党成员接任。
第四条  农工会对有意向加入农工党的社会成员进行必要调查,可以在有多余名额情况下吸收新的农工党成员。
第五条  农工会负责本地区农工党员人选安排与农工团体成员工作安排,维护民主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六条  地区农工团体可以选举本地区农工议员负责领导本地区农工团体相关的事务。
第七条  农工党基层组织基本任务:
01项  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02项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03项  了解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04项  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学习。关心会员,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05项  做好农工团体与所有社会成员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06项  遵纪守法方面对党员与社会成员进行必要教育,依照法律与规章制度处理社会成员事务;
07项  做好农工党成员招收管理工作;
08项  接受社会各界合法捐款捐物。

第六章  农工党地方组织
第一条  农工党地方组织是各省、市、县议会的分支农工议会,由农工委员会专门管理。
第二条  省级农工议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省级以下地方议会议员每届任期两年,议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地方农工议会议员名额由上届议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条  地方议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议会或农工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农工党每名议员有权选择是否安排一名候补议员,当正式议员无法及时有效行使议员职责时由候补议员代为行使。
第六条  地方农工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议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地方农工议会有权规定议员、议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各项事务的讨论研究表决处理方法,调整议员数量。
第八条  地方农工议会可对地方各项重大事务及时作出研究、讨论与决策,并参与任免地方公职人员表决。
第九条  地方各级农工议会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召集议员开会讨论做出决策并安排本地工作任务。
第十条  地方农工议会可授权议长与各机构负责人对各项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11条  地方农工议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地方议员选举,负责地方议员的任免替换审查与议会日常工作,在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本地区农工团体工作,对外代表本地区农工组织。
第1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农工议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农工议会有关规定,设名誉议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13条  文明党地方议会职权:
01项  执行地方、国家议会和农工议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02项  听取、审议和批准议员的工作报告;
03项  讨沦并决定议员提出的重要问题;
04项  选举议员、建立各种相关委员会。

第七章  农工党中央组织
第一条  农工党中央组织是国家议会的分支农工议会,由国家农工委员会专门管理。
第二条  国家农工议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议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国家农工议会议员名额由国家议会规定,国家农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国家农工议会决定。
第四条  国家农工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条  国家农工议会有权规定议长、副议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各项事务的讨论研究表决处理方法,调整议员数量。
第六条  副秘书长由国家农工委员会任命并协助秘书长工作,副议长由国会农工议员选举产生并协助议长工作。
第七条  国家农工议会可授权议长与各机构负责人对各项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八条  国家农工议会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及其国会农工议员共同选举规定数量的合格议员组成国家农工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农工委员会负责全国农工议员的任免替换审查与议会日常工作,领导全国农工团体日常工作。
第十条  国家农工议会议长主持国家农工议会与国家农工委员会工作,有权召集国家农工委员会会议。
第11条  国家农工委员会在国家农工议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农工委员会的职权,贯彻执行国家农工议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农工团体工作,对外代表本国农工团体。
第12条  国家农工议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农工议会有关规定,设名誉议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13条  国家农工议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国会或农工委员会决定。
第14条  农工党国会议员有权提交讨论决定各种工作、任务、决策等事务,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第15条  国家农工议会可以就各项有关事务及时召集相关议员研究、讨论做出决策,安排全国工作任务,参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任免表决。
第16条  必要时国家农工委员会可以召开全国农工议员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17条  国家农工议会职权:
01项  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02项  决定农工团体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03项  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任命中央委员会秘书长;
04项  推举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
05项  修改农工党章程;

第八章  农工党领导、机构
第一条  农工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第二条  由议员选举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博学多才、明智果断,品质优秀、正义善良的农工团体成员来担任本团体领导。
第三条  本党各级组织应对干部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农工党中央领导人任期四年,没有异议可以连选连任,领导人选举罢免由全国议员投票表决。
第五条  农工党各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01项  有一定参政议政水平,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本党的各项决议;
02项  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党的工作,有胜任所担任领导工作能力;
03项  维护民主团体合法权益,与人民群众友好相处,自愿接受党员与人民的正当批评、监督;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六条  本党各级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条  每位农工议会议员可以从国内选择一名社会成员,并经过议会安全检查部门审查合格后,正式确认成为该名议员的候补议员,在该农工议员无法有效行使议员职权时,候补议员可代替其行使授权范围内职权。
条  各级农工议会议长与其他团体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本级议会选举的地方政府最高领导人有权共同从国内选择一名合格社会成员作为该地区候补领导人,在地方议会议长或政府最高领导人无法有效行使职权时,代替其行使授权范围内职权。
条  各级议会必需设置常务办公室等部门机构,设置联合会议场所提供给本级议会所有议员开展问题研究讨论、投票表决等各项工作,议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保护所有议员的合法权益。
条  由仁义团体的道德议员负责本级议会日常管理与组织领导,各级议会分支道德议会的议长可以兼任本级议会议长或另选合适人选。
11条  农工议应接受道德议会与本级联合议会议长的统一领导指挥。
第12条  农工团体在基层县议会中的分支农工议会至少要分别设置一个议员办公室与一个议员会议室作为本团体议员办公、开会的场所。
第13条  市级农工议会的机构设置参照县级议会,直辖市农工议会的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可以设置个人办公室。
第14条  省级与国会的农工议员可以设置个人办公室,省级与国会农工议会的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可以配备助手与安全保卫人员,根据国家安全需要还可以给重要农工议员单独配备足够安全保卫力量。

第九章  农工党纪律
第一条  农工团体组织的监督检查法制部门设立从中央到各县一级,各部门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条  有错就改,如果造成损失的要接受相应处罚,论功行赏,禁止公报私仇、污陷他人、打击报复,做到赏罚分明记录在案,在党纪国法前面人人平等。
第三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员在社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条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应按其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五条  对党员处分必须经基层组织农工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须层报党中央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党中央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留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六条  农工党与民治党、文明党团体在各级议会中的议员数量差异必需控制在十分之一以内,共同与执政的仁义团体一起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决策。
第七条  各参政民主党派可选举精英人才加入仁义团体或进入国家政府担任重要职务,原民主团体成员身份按本人意愿保留或取消。
第八条  农工、民治、文明团体的议员有监督控制仁义团体议员数量保持在所有民主团体议员数量的六分之一以内的权力,有关公共事务的选票必需公开。
第九条  农工团体成员无权代表其他团体或个人做出任何决定或表达任何意见,农工团体领导人与议员只能在农工团体社会成员授权范围内依法公正、合理的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后果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农工团体不得私自非法设置监督检查机构、法庭、政治纪律机构、执法组织、监狱,农工团体各种机构、部门应由各级议会统一授权建立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防止任何个人或组织滥用权力从事违反仁义道德与公正法律的活动。
第11条  各个农工团体基层社团的活动经费、物资来自该地区农工团体成员以及民间社会成员的合法捐助。国家各级农工团体议员和政府公职人员工资收入来自国库收入,任何公职人员不得非法收受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好处并为其谋取非法私益或伤害无辜正义生命。
第12条  全国各级议会农工议员有参与立法与监督执法的权力,但与政府工作人员一样无权非法干涉司法部门公正独立开展执法工作,任何农工团体成员如果做了败坏道德、违背公正法律的事,与广大社会成员一样就应该受到道德与法律公正惩罚。
第13条  农工团体议员可以在其他团体议员不能公正解决自己团体成员事务时,接受其他团体成员投诉或建议,并及时向议会或国家有关机构反映实情,要求相关公职人员限期处理,对无特殊原因拒不按时处理、解决问题,或不能公正解决问题的公职人员,农工议员有权要求议会或相关政府部门对其作出公正的处罚。
第14条  农工团体在全国的各级议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假仁假义的罪恶组织或个人获得民主团体或国家的领导权。
第15条  禁止用各种捏造的事实或借口伤害自愿维护正义的无辜宗教信仰团体及其成员。
第16条  按照自然真实客观规律来定义何为正义、真理,严厉防止任何自私、贪婪、邪恶的组织或个人妄自对正义、真理胡乱下定义来欺骗误导正义的生命。

第十章  安全防卫力量
第一条  各地农工团体可以依法建立自己的民间安全保卫力量,保卫各自地区本团体或其他团体无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  农工团体可以与其他人民团体一起依法建立地方民兵组织,治安警察队伍,消防员等民间安全防卫组织,农工议员有权参与本地议会选举地方民兵、警察、消防队的领导人,获得半数以上本地议会议员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任期省级以下两年、省级以上四年。
第三条  农工团体与所有社会成员有监督民间安全防卫力量成员,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力。地方农工议员有权参与讨论、决定安全事务,并对各部门安全防卫力量领导人任免进行表决。
第四条  各级议会所有议员有权共同决定当地民间安全防卫力量的领导指挥权以及发布各种命令,但道德议员反对票超过半数的议会命令或决定无效,上级议会有权取消下级议会不合理或非法的命令、决定,所有议员要为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产生后果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会民主院有权对全国民间安全防卫力量事务进行处理,但国会道德院具有最终决定的权力。
第六条  国家警卫队领导、控制权归各级议会分支道德议会授权副总统领导,平时交由国家安全部门管理、指挥。国会有权取消副总统或地方各级安全部门对国家警卫队不合理的命令、决定。
第七条  农工团体成员如果对总统或总理的决定如有不满,如果能争取国会民主院或道德院三分之一及以上议员签名支持的,民主院与道德院必需在一个月内开会投票,国会议员否决票超过半数以上的总统决定无效,国会可限制总统、总理权力甚至弹劾总统或总理。
第八条  总统或总理无权非法限制议员合法自由或非法罢免、杀害无辜国会议员,总统无权非法解散国会。
第九条  农工团体也可以因特殊情况向国家军队中华军中的民主团体事务部联系,要求中华军给予协助保护国家或无辜善良正义生命的安全,对向国家军队谎报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要负责道德法律负责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十一章  农工党标志
由农工党中央议会讨论表决来决定。






民治党章程

第一章  民治党宗旨
第一条  民治党帮助、维护各地民众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权力,保障人民基本权益,负责组织、管理各界社会成员,协调各团体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政府军队关系。
条  遵守、维护并致力于发展完善由合法民主选举、具有仁义道德国会议员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宪法》,以及其相关公正合理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条  积极参政议政,与其他人民团体友好合作,共同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服从具有仁义道德的知识团体领导,建设具有仁义道德的文明社会。
条  坚持以文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绝对服从文明建设,不能为了经济利益破坏仁义道德文明。
条  努力维护广大众生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避免浪费财力、物力、劳动力。
条  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保护环境与人民身心健康。
条  组建民兵组织与民间安防力量,维护社会治安与无辜、善良、正义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伪善的恶势力或任何罪恶组织,真正维护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民治党工作任务
第一条  为国家经济文化健康发展与文明进步献计献策并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监督政府与执政党是否遵守仁义道德规范,协助国家政府制定公正的宪法、法律与社会规章制度并修改完善。
条  与世界各国开展正常友好合作与交流活动,维护世界正义与和平。
条  保护每个成员合法的民主权利,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努力解决人民的提意与合理要求,尊重人才。
条  做好党员招收、地方与国会议员选举、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
条  民治党成员负责组建民治团体,负责参与制定本团体的行为规范,对本团体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加强组织管理,对违规成员给予公正处理。
条  对本团体与社会状况展开必要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协调社会各界成员关系,解决问题与各种矛盾。
条  本团体对发现的优秀人才应该优先照顾并安排到其最能发挥特长的工作岗位,为社会文明作贡献。
条  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保护国家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不受破坏的权力。
条  做好本党领导的选举、监督、领导工作,对本党领导与各机关部门、各成员的职责作出明确安排。
第10条  做好人民安防力量建设,负责好民兵、国家警卫队、国家警察、安防人员的工作,宏扬正义,惩治罪恶。
第11条  加强纪律与法制的执法力度与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惩处违法乱纪犯罪分子,避免伤害无辜、善良、正义的生命。
第12条  维护公民参政议政权力。
第13条  配合仁义团体做好各自党、团员人选安排与工作安排,维护民主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14条  为众生提供必要的道德与科学文化教育,提高社会成员的修养与劳动技能。
第15条  与各宗教团体开展友好合作关系,保护正义宗教免受邪恶思想的欺骗与控制,让正义生命免受罪恶势力的伤害。
第16条  参与国家基本治理工作,管理人民与国家间各项基本事务,保持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第17条  帮助真心向善的社会成员克服丑陋习俗并纠正各种缺点与不良习惯,惩治触犯公正道德法律的有关罪恶组织或个人,发扬优秀传统美德。
第18条  保护所有合法社会成员依照公正法律、规章、制度,参政议政治理国家、社会的权力。
19条  防止人民政治团体受到任何罪恶组织或个人的渗透与破坏,要特别小心对付罪恶伪善势力。
第20条  对社会所有劳力、物力、财富等各种资源进行高效的管理、调度,避免资源浪费。
第21条  努力把社会管理与行政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社会治理或行政需要的名义强行占有大部分国家人民的财富。
第22条  公正、平等对待每一位社会成员,确保每个人在公正的道德、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23条  让罪恶的组织或个人得到应有的公正惩罚,防止其继续伤害善良、正义的无辜生命。

第三章  民治党成员
第一条  民治党成员主要来自参与国家治理的社会各界管理者、工作者,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商界人士、各宗教团体成员、各类民间社团与公益组织、及其他合法社会成员。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不与罪恶组织互相勾结,承认并遵守民治党章程的可加入成为民治党。中央或地方组织可直接召收合格党员。
第三条  申请人至少需要三位民治党正式成员介绍,经过审核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要求,批准并记录档案,并向党章宣誓才能正式加入民治党。
第四条  党员任期四年,没有犯严重错误且本人没有提出退党申请的可以连任。
第五条  没有成功加入民治党但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可以成为候补党员,只要满足入党条件并且有多余名额时再正式加入成为其成员。
第六条  每个党员编入所在地的基层民治会,听从民治党中央统一合理指挥。
第七条  本党成员未完成义务或给党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将功补过,否则依法作出处罚,如果造成不可弥补严重损失的不仅要开除党藉,还要按规定接受应有的惩罚。
第八条  各民治党成员应该接受群众监督,与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权力并尽义务。
第九条  每个党员有权选出本团体的领导人参政议政帮助治理国家社会,有被选举政府官员的权力。
第十条  每个党员有退党自由,也可以事先申明在党内年任期结束后自动退党,任期内退党的可在一个月内完成候补党员交接任务。
第11条  正义宗教组织、民间合法社团、公益组织的合法成员可以加入民治团体申请成为民治党、竞选议员并参与国家政治事务。
第12条  党员权利:
01项  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02项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03项  参加党内组织的相关事务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04项  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05项  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党的组织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13条  党员义务:
01项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02项  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参加党的活动,完成党的任务;
03项  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发扬民主,维护法制;
04项  提高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05项  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06项  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交纳党费。
第14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无故不交纳党费,经教育无效,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劝其退党,注销党籍,层报中央备案。

第四章  民治党制度
第一条  民治党是参政的民主党派,实行民主议会制,领导机构为民治委员会,议会要照顾少数人的合理意见与合法权益。
第二条  各地区民治党员可选出规定数量内的领导人负责本地区民治团体成员的管理、工作,地方民治议会有权监督并罢免不合格地区民治团体领导。
第三条  民治党地区领导人有了解社情民意并向民治议会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力,民治议会应及时解决社会问题。
第四条  民治党中央对本党有决定权并对所做决定负责,但国会有对民治党不合理决定作出修改、否决的最终权力。
第五条  民治党各级部门有时可根据特殊情况听取不同意见做出最终决定,各党员有向最高党中央提意见并在特殊情况下自己做决定的权力,任何党员都要为自己的决定所产生后果负责。
第六条  地方民治党议员可以由民治团体成员共同选举,民治议会有筹备、建立或撤消本级民治党组织的权力。
第七条  国家议会民治议员由地方民治议员选举产生,有提名各级议会新民治党议员的权力。
第八条  民治党议员有关公众意见的议员投票必需真实反映该地区三分之二以上本团体民众意见才生效,否则各地民众选票必需分别加起来统计。
第九条  如果民治党议员不能忠实为本地区民众服务,选民有权淘汰该民治议员并另选他人
第十条  农工党、民治党、文明党议员数量差异必需控制在十分之一以内。
第11条  民治团体可选举仁义道德的精英人才加入仁义团体或国家政府内担任重要职务,原民治团体成员身份按本人意愿保留或取消。
第12条  农工党、民治党、文明党人数应占所有民主党派与无党派团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时有监督控制仁义党成员数量保持在所有民主党成员数量六分之一以内的权力,有关公共事务的选票结果必需公开。
第13条  民治团体与其他民主团体、仁义团体一起决定国家政府重大事务决策,建立并维护具有仁义道德的国家政府,组织协调管理并听取各社会成员建议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第14条  听从仁义团体协调、组织并帮助社会各项文明建设向健康方向发展,维护道德和法律公正,让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与尊重。
第15条  全国各级民治团体各项地方议案如果只得到超过半数、但未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地方民治议员支持,只有得到该级民治议会议长签名同意才能成为本级民治团体临时法案生效
第16条  得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本级民治议员支持同意议案可以成为长期法案生效,得到四分之三以上民治议员支持通过的议案就算本级民治议长不签名照样生效
第17条  本级民治议长如果反对只有一次机会对本级民治议会首次通过的议案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民治议员复议重新表决取消该议案,但本级民治议长得尊重本级民治议员复议后的最后一次表决结果
第18条  本级联合议会议长与上级文明议会议长、上级联合议会议长各有一次机会要求本级文明议会议员或全体议员表决取消本级或下级议会通过的不合理法案;
第19条  总统有两次机会要求国会或全国各级议会取消各种通过的不公正合理法案。

第五章  民治党基层组织
第一条  民治团体基层组织是各地区人民政治组织民治会,基层民治会的民治团体人数不少于九人,且至少有一名民治党员,必需在市一级民主团体部门进行登记审核,可与世界各国社会成员开展正常的交流合作。
第二条  民治团体的会长、省级议会以下地区议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候选人经过文明党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有被选举资格,如果要辞职可在一个月内安排候补文明党成员接任。
第三条  民治会对有意向加入民治党的社会成员进行必要调查,可以在有多余名额情况下吸收新的民治党成员。
第四条  民治会负责本地区民治党员人选安排与民治团体成员工作安排,维护民主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地区民治团体可以选举本地区民治议员负责领导本地区民治团体相关的事务。
第六条  民治党基层组织基本任务:
01项  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02项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03项  了解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04项  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学习。关心本团成员,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05项  做好民治团体与所有社会成员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06项  遵纪守法方面对党员与社会成员进行必要教育,依照法律与规章制度处理社会成员事务;
07项  做好民治党成员招收管理工作;
08项  接受社会各界合法捐款捐物。

第六章  民治党地方组织
第一条  民治党地方组织是各省、市、县议会的分支民治议会,由民治委员会专门管理。
第二条  省级民治议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省级以下地方议会议员每届任期两年,议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地方民治议会议员名额由上届议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条  地方议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议会或民治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民治党每名议员有权选择是否安排一名候补议员,当正式议员无法及时有效行使议员职责时由候补议员代为行使。
第六条  地方民治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议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地方民治议会有权规定议员、议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各项事务的讨论研究表决处理方法,调整议员数量。
第八条  地方民治议会可对地方各项重大事务及时作出研究、讨论与决策,并参与任免地方公职人员表决。
第九条  地方各级民治议会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召集议员开会讨论做出决策并安排本地工作任务。
第十条  地方民治议会可授权议长与各机构负责人对各项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11条  地方民治议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地方议员选举,负责地方议员的任免替换审查与议会日常工作,在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本地区民治团体工作,对外代表本地区民治组织。
第1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民治议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民治议会有关规定,设名誉议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13条  民治党地方议会职权:
01项  执行地方、国家议会和民治议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02项  听取、审议和批准议员的工作报告;
03项  讨沦并决定议员提出的重要问题;
04项  选举议员、建立各种相关委员会。

第七章  民治党中央组织
第一条  民治党中央组织是国家议会的分支民治议会,由国家民治委员会专门管理。
第二条  国家民治议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议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国家民治议会议员名额由国家议会规定,国家民治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国家民治议会决定。
第四条  国家民治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条  国家民治议会有权规定议长、副议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各项事务的讨论研究表决处理方法,调整议员数量。
第六条  副秘书长由国家民治委员会任命并协助秘书长工作,副议长由国会文明议员选举产生并协助议长工作。
第七条  国家民治议会可授权议长与各机构负责人对各项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八条  国家民治议会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及其国会文明议员共同选举规定数量的合格议员组成国家民治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民治委员会负责全国文明议员的任免替换审查与议会日常工作,领导全国文明团体日常工作。
第十条  国家民治议会议长主持国家民治议会与国家民治委员会工作,有权召集国家民治委员会会议。
第11条  国家民治委员会在国家文明议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民治委员会的职权,贯彻执行国家民治议会的决议,领导全国民治团体工作,对外代表本国民治团体。
第12条  国家民治议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民治议会有关规定,设名誉议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13条  国家民治议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国会或民治委员会决定。
第14条  民治党国会议员有权提交讨论决定各种工作、任务、决策等事务,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第15条  国家民治议会可以就各项有关事务及时召集相关议员研究、讨论做出决策,安排全国工作任务,参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任免表决。
第16条  必要时国家民治委员会可以召开全国民治议员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17条  国家民治议会职权:
01项  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02项  决定民治团体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03项  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任命中央委员会秘书长;
04项  推举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
05项  修改文明党章程;

第八章  民治党领导、机构
第一条  民治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第二条  由议员选举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博学多才、明智果断,品质优秀、正义善良的民治团体成员来担任本团体领导。
第三条  本党各级组织应对干部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民治党中央领导人任期四年,没有异议可以连选连任,领导人选举罢免由全国议员投票表决。
第五条  民治党各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01  有一定参政议政水平,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本党的各项决议。
02项  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党的工作,有胜任所担任领导的工作能力;
03  维护民主团体合法权益,与人民群众友好相处,自愿接受党员与人民的正当批评、监督;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六条  本党各级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条  每位民治议会议员可以从国内选择一名社会成员,并经过议会安全检查部门审查合格后,正式确认成为该名议员的候补议员,在该民治议员无法有效行使议员职权时,候补议员可代替其行使授权范围内职权。
条  各级民治议会议长与其他团体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本级议会选举的地方政府最高领导人有权共同从国内选择一名合格社会成员作为该地区候补领导人,在地方议会议长或政府最高领导人无法有效行使职权时,代替其行使授权范围内职权。
条  各级议会必需设置常务办公室等部门机构,设置联合会议场所提供给本级议会所有议员开展问题研究讨论、投票表决等各项工作,议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保护所有议员的合法权益。
条  由仁义团体的道德议员负责本级议会日常管理与组织领导,各级议会分支道德议会的议长可以兼任本级议会议长或另选合适人选。
11条  民治议会应接受道德议会与本级联合议会议长的统一领导指挥。
12条  民治团体在基层县议会中的分支民治议会至少要分别设置一个议员办公室与一个议员会议室作为本团体议员办公、开会的场所。
13条  市级民治议会的机构设置参照县级民治议会,直辖市民治议会的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可以设置个人办公室。
第14条  省级与国会的民治议员可以设置个人办公室,省级与国会民治议会的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可以配备助手与安全保卫人员,根据国家安全需要还可以给重要民治议员单独配备足够安全保卫力量。


第九章  民治党纪律
第一条  民治团体组织的监督检查法制部门设立从中央到各县一级,各部门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条  有错就改,如果造成损失的要接受相应处罚,论功行赏,禁止公报私仇、污陷他人、打击报复,做到赏罚分明记录在案,在党纪国法前面人人平等。
第三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员在社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条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应按其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五条  对党员处分必须经基层组织农工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须层报党中央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党中央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留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六条
民治党与农工党、文明党团体在各级议会中的议员数量差异必需控制在十分之一以内,共同与执政的仁义团体一起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决策。
第七条  各参政民主党派可选举精英人才加入仁义团体或进入国家政府担任重要职务,原民主团体成员身份按本人意愿保留或取消。
第八条  农工、民治、文明团体的议员有监督控制仁义团体议员数量保持在所有民主团体议员数量的六分之一以内的权力,有关公共事务的选票必需公开。
第九条  民治团体成员无权代表其他团体或个人做出任何决定或表达任何意见,民治团体领导人与议员只能在民治团体社会成员授权范围内依法公正、合理的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后果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民治团体不得私自非法设置监督检查机构、法庭、政治纪律机构、执法组织、监狱,民治团体各种机构、部门应由各级议会统一授权建立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防止任何个人或组织滥用权力从事违反仁义道德与公正法律的活动。
第11条  各个民治团体基层社团的活动经费、物资来自该地区民治团体成员以及民间社会成员的合法捐助。国家各级民治团体议员和政府公职人员工资收入来自国库收入,任何公职人员不得非法收受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好处并为其谋取非法私益或伤害无辜正义生命。
第12条  全国各级议会民治议员有参与立法与监督执法的权力,但与政府工作人员一样无权非法干涉司法部门公正独立开展执法工作,任何民治团体成员如果做了败坏道德、违背公正法律的事,与广大社会成员一样就应该受到道德与法律公正惩罚。
第13条  民治团体议员可以在其他团体议员不能公正解决自己团体成员事务时,接受其他团体成员投诉或建议,并及时向议会或国家有关机构反映实情,要求相关公职人员限期处理,对无特殊原因拒不按时处理、解决问题,或不能公正解决问题的公职人员,民治议员有权要求议会或相关政府部门对其作出公正的处罚。
第14条  民治团体在全国的各级议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假仁假义的罪恶组织或个人获得民主团体或国家的领导权。
第15条  禁止用各种捏造的事实或借口伤害自愿维护正义的无辜宗教信仰团体及其成员。
第17条  按照自然真实客观规律来定义何为正义、真理,严厉防止任何自私、贪婪、邪恶的组织或个人妄自对正义、真理胡乱下定义来欺骗误导正义的生命。

第十章  安全防卫力量
第一条  各地民治团体可以依法建立自己的民间安全保卫力量,保卫各自地区本团体或其他团体无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  民治团体可以与其他人民团体一起依法建立地方民兵组织治安警察队伍消防员等民间安全防卫组织,民治议员有权参与本地议会选举地方民兵、警察、消防队的领导人,获得半数以上本地议会议员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任期省级以下两年、省级以上四年。
第三条  民治团体与所有社会成员有监督民间安全防卫力量成员,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力。地方民治议员有权参与讨论、决定安全事务,并对各部门安全防卫力量领导人任免进行表决。
第四条  各级议会所有议员有权共同决定当地民间安全防卫力量的领导指挥权以及发布各种命令,但道德议员反对票超过半数的议会命令或决定无效,上级议会有权取消下级议会不合理或非法的命令、决定,所有议员要为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产生后果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会民主院有权对全国民间安全防卫力量事务进行处理,但国会道德院具有最终决定的权力。
第六条  国家警卫队领导、控制权归各级议会分支道德议会授权副总统领导,平时交由国家安全部门管理、指挥。国会有权取消副总统或地方各级安全部门对国家警卫队不合理的命令、决定。
第七条  民治团体成员如果对总统或总理的决定如有不满,如果能争取国会民主院或道德院三分之一及以上议员签名支持的,民主院与道德院必需在一个月内开会投票,国会议员否决票超过半数以上的总统决定无效,国会可限制总统、总理权力甚至弹劾总统或总理。
第八条  总统或总理无权非法限制议员合法自由或非法罢免、杀害无辜国会议员,总统无权非法解散国会。
第九条  民治团体也可以因特殊情况向国家军队中华军中的民主团体事务部联系,要求中华军给予协助保护国家或无辜善良正义生命的安全,对向国家军队谎报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要负责道德法律负责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十一章  民治党标志
由民治党中央议会通过讨论表决来决定。




文明党章程

第一章  文明党宗旨
第一条  保证世界文明事业符合仁义道德要求,向着健康方向发展,保护具有仁义道德的知识分子基本权益,让文明成果不受罪恶势力的控制。
第二条  遵守、维护并致力于发展完善由合法民主选举、具有仁义道德国会议员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宪法》,以及其相关公正合理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积极参政议政,与其他人民团体友好合作,共同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服从具有仁义道德的知识团体领导,建设具有仁义道德的文明社会。
第四条  坚持以文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绝对服从文明建设,不能为了经济利益破坏仁义道德文明。
第五条  努力维护各界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协调文明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避免浪费财力、物力、劳动力。
第六条  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保护环境与人民身心健康。
第七条  组建民兵组织与民间安防力量,维护社会治安与无辜、善良、正义众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伪善的恶势力或任何罪恶组织,真正维护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文明党工作任务
第一条  为国家经济文化健康发展与文明进步献计献策并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监督政府与执政党是否遵守仁义道德规范,协助国家政府制定公正的宪法、法律与社会规章制度并修改完善。
第二条  与世界各国开展正常友好合作与交流活动,维护世界正义与和平。
第三条  保护每个社会成员合法的民主权利,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并努力解决人民的提意与合理要求,尊重人才。
第四条  做好党员招收、地方与国会议员选举、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
第五条  文明党成员负责组建文明团体,负责参与制定本团体的行为规范,对本团体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加强组织管理,对违规成员给予公正处理。
第六条  对本团体与社会状况展开必要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协调社会各界成员关系,解决问题与各种矛盾。
第七条  本团体对发现的优秀人才应该优先照顾并安排到其最能发挥特长的工作岗位,为社会文明作贡献。
第八条  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保护国家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不受破坏的权力。
第九条  做好本党领导的选举、监督、领导工作,对本党领导与各机关部门、各成员的职责作出明确安排。
第十条  做好人民安防力量建设,负责好民兵、国家警卫队、国家警察、安防人员的工作,宏扬正义,惩治罪恶。
第11条  加强纪律与法制的执法力度与提高执法水平,依法惩处违法乱纪犯罪分子,避免伤害无辜、善良、正义的生命。
第12条  维护公民参政议政权力。
第13条  配合仁义团体做好各自党、团员人选安排与工作安排,维护民主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14条  为文明团体与各界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道德与科学文化教育,提高人民修养与劳动技能。
第15条  与各宗教团体开展友好合作关系,保护正义宗教免受邪恶思想的欺骗与控制,让正义生命免受罪恶势力的伤害。
第16条  帮助真心向善的社会成员克服丑陋习俗并纠正各种缺点与不良习惯,惩治触犯公正道德法律的有关罪恶组织或个人,发扬优秀传统美德。
第17条  防止科学技术被罪恶、伪善的组织或个人利用来满足非法私欲或伤害无辜、善良、正义的社会成员。
第18条  让罪恶的组织或个人得到应有的公正惩罚,防止其继续伤害善良、正义的无辜生命。

第三章  文明党成员
第一条  文明党员来自社会上各个地区科技、教育、文化等各界知识分子与学者。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的文明团体成员,不与罪恶组织互相勾结,承认并遵守文明党章程的可加入成为文明党员。中央或地方组织可直接召收合格党员。
第三条  申请人至少需要三位文明党正式成员介绍,经过审核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要求,批准并记录档案,并向党章宣誓才能正式加入文明党。
第四条  党员任期四年,没有犯严重错误且本人没有提出退党申请的可以连任。
第五条  没有成功加入文明党但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可以成为候补党员,只要满足入党条件并且有多余名额时再正式加入成为其成员。
第六条  每个党员编入所在地的基层文明会,听从文明党中央统一合理指挥。
第七条  本党成员未完成义务或给党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将功补过,否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造成不可弥补严重损失的不仅要开除党藉,还要按规定接受应有的惩罚。
第八条  各文明党成员应该接受群众监督,与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权力并尽义务。
第九条  每个党员有权选出本团体的领导人参政议政帮助治理国家社会,有被选举政府官员的权力。
第十条  每个党员有退党自由,也可以事先申明在党内年任期结束后自动退党,任期内退党的可在一个月内完成候补党员交接任务。
第11条  党员权利:
01项  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02项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03项  参加党内组织的相关事务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04项  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05项  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要求党的组织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12条  党员义务:
01项  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02项  遵守党的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参加党的活动,完成党的任务;
03项  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发扬民主,维护法制;
04项  提高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05项  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06项  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交纳党费。
第13条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无故不交纳党费,经教育无效,报上级地方组织批准,劝其退党,注销党籍,层报中央备案。

第四章  文明党制度
第一条  文明党是参政的民主党派,实行民主议会制,领导机构为文明委员会,议会要照顾少数人的合理意见与合法权益。
第二条  各地区文明党员可选出规定数量内的领导人负责本地区文明团体成员的管理、工作,地方文明议会有权监督并罢免不合格地区文明团体领导。
第三条  文明党地区领导人有了解社情民意并向文明议会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力,文明议会应及时解决社会问题。
第四条  文明党中央对本党有决定权并对所做决定负责,但国会有对文明党不合理决定作出修改、否决的权力。
第五条  文明党各级部门有时可根据特殊情况听取不同意见做出最终决定,各党员有向最高党中央提意见并在特殊情况下自己做决定的权力,任何党员都要为自己的决定所产生后果负责。
第六条  文明党议员可以由文明团体成员共同选举,文明议会有筹备、建立或撤消各级文明党组织的权力,人民选举的国家议会议员有提名新文明党议员的权力。
第七条  文明党议员有关公众意见的议员投票必需真实反映该地区三分之二以上本团体民众意见才生效,否则各地民众选票必需分别加起来统计。
第八条  如果文明党议员不能忠实为本地区民众服务,选民有权淘汰该文明议员并另选他人
第九条  农工党、民治党、文明党议员数量差异必需控制在十分之一以内。
第十条  文明团体可选举仁义道德的精英人才加入仁义团体或国家政府内担任重要职务,原文明团体成员身份按本人意愿保留或取消。
第11条  农工党、民治党、文明党议员人数应占所有参政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团体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时有监督控制仁义党议员数量保持在所有民主党议员数量六分之一以内的权力,有关公共事务的选票必需公开。
第12条  文明团体与其他民主团体、仁义团体一起决定国家政府重大事务决策,建立并维护具有仁义道德的国家政府,组织协调管理并听取各社会成员建议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第13条  听从仁义团体协调组织并帮助社会各项文明建设向健康方向发展,维护道德和法律公正,让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与尊重。
第14条  全国各级文明团体各项地方议案如果只得到超过半数、但未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地方文明议员支持,只有得到该级文明议会议长签名同意才能成为本级文明团体临时法案生效
第15条  得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本级文明议员支持同意议案可以成为长期法案生效,得到四分之三以上文明议员支持通过的议案就算本级文明议长不签名照样生效
第16条  本级文明议长如果反对只有一次机会对本级文明议会首次通过的议案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文明议员复议重新表决取消该议案,但本级文明议长得尊重本级文明议员复议后的最后一次表决结果。
第17条  本级联合议会议长与上级文明议会议长、上级联合议会议长各有一次机会要求本级文明议会议员或全体议员表决取消本级或下级议会通过的不合理法案;
第18条  总统有两次机会要求国会或全国各级议会取消各种通过的不公正合理法案。

第五章  文明党基层组织
第一条  文明团体基层组织是各地区文明组织建立的文明会,基层文明会的文明团体人数不少于九人,且至少有一名文明党员,必需在市一级民主团体部门进行登记审核,可与世界各国社会成员开展正常的交流合作。
第二条  文明团体的会长、省级议会以下地区议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候选人经过文明党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有被选举资格,如果要辞职可在一个月内安排候补文明党成员接任。
第三条  文明会对有意向加入文明党的社会成员进行必要调查,可以在有多余名额情况下吸收新的文明党成员。
第四条  文明会负责本地区文明党员人选安排与文明团体成员工作安排,维护民主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地区文明团体可以选举本地区文明议员负责领导本地区文明团体相关的事务。
第六条  文明党基层组织基本任务:
01项  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合理的决议和决定,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02项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文明建设服务;
03项  了解党员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
04项  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学习。关心会员,增强团结,共同进步;
05项  做好文明团体与所有社会成员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06项  遵纪守法方面对党员与社会成员进行必要教育,依照法律与规章制度处理社会成员事务;
07项  做好文明党成员招收管理工作;
08项  接受社会各界合法捐款捐物。

第六章  文明党地方组织
第一条  文明党地方组织是各省、市、县议会的分支文明议会,由文明委员会专门管理。
第二条  省级文明议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省级以下地方议会议员每届任期两年,议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地方文明议会议员名额由上届议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四条  地方议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议会或文明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文明党每名议员有权选择是否安排一名候补议员,当正式议员无法及时有效行使议员职责时由候补议员代为行使。
第六条  地方文明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议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地方文明议会有权规定议员、议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各项事务的讨论研究表决处理方法,调整议员数量。
第八条  地方文明议会可对地方各项重大事务及时作出研究、讨论与决策,并参与任免地方公职人员表决。
第九条  地方各级文明议会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召集议员开会讨论做出决策并安排本地工作任务。
第十条  地方农工议会可授权议长与各机构负责人对各项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11条  地方农工议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地方议员选举,负责地方议员的任免替换审查与议会日常工作,在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本地区文明团体工作,对外代表本地区文明组织。
第1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文明议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文明议会有关规定,设名誉议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13条  文明党地方议会职权:
01项  执行地方、国家议会和文明议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02项  听取、审议和批准议员的工作报告;
03项  讨沦并决定议员提出的重要问题;
04项  选举议员、建立各种相关委员会。

第七章  文明党中央组织
第一条  文明党中央组织是国家议会的分支文明议会,由国家文明委员会专门管理。
第二条  国家文明议会议员每届任期四年,议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国家文明议会议员名额由国家议会规定,国家文明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国家文明议会决定。
第四条  国家文明议会设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五条  国家文明议会有权规定议长、副议长、秘书长选举办法,各项事务的讨论研究表决处理方法,调整议员数量。
第六条  副秘书长由国家文明委员会任命并协助秘书长工作,副议长由国会文明议员选举产生并协助议长工作。
第七条  国家文明议会可授权议长与各机构负责人对各项事务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八条  国家文明议会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及其国会文明议员共同选举规定数量的合格议员组成国家文明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文明委员会负责全国文明议员的任免替换审查与议会日常工作,领导全国文明团体日常工作。
第十条  国家文明议会议长主持国家文明议会与国家文明委员会工作,有权召集国家文明委员会会议。
第11条  国家文明委员会在国家文明议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文明委员会的职权,贯彻执行国家文明议会的决议,领导全国文明团体工作,对外代表本国文明团体。
第12条  国家文明议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文明议会有关规定,设名誉议长、顾问等荣誉职务。
第13条  国家文明议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国会或文明委员会决定。
第14条  文明党国会议员有权提交讨论决定各种工作、任务、决策等事务,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第15条  国家文明议会可以就各项有关事务及时召集相关议员研究、讨论做出决策,安排全国工作任务,参与国家公职人员的任免表决。
第16条  必要时国家文明委员会可以召开全国文明议员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17条  国家文明议会职权:
01项  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02项  决定文明团体的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
03项  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任命中央委员会秘书长;
04项  推举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
05项  修改文明党章程;

第八章  文明党领导、机构
第一条  文明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第二条  由议员选举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博学多才、明智果断,品质优秀、正义善良的文明团体成员来担任本团体领导。
第三条  本党各级组织应对干部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选拔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文明党中央领导人任期四年,没有异议可以连选连任,领导人选举罢免由全国议员投票表决。
第五条  文明党各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01  有一定参政议政水平,实事求是,认真执行本党的各项决议;
02  模范履行本党章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党的工作,有胜任所担任的领导工作的能力;
03  维护民主团体合法权益,与人民群众友好相处,自愿接受党员与人民的正当批评、监督;清正廉洁,严格自律。
第六条  本党各级干部,无论是选举产生的,或是由组织任命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条  每位文明议会议员可以从国内选择一名社会成员,并经过议会安全检查部门审查合格后,正式确认成为该名议员的候补议员,在该文明议员无法有效行使议员职权时,候补议员可代替其行使授权范围内职权。
条  各级文明议会议长与其他团体议会议长、联合议会议长、本级议会选举的地方政府最高领导人有权共同从国内选择一名合格社会成员作为该地区候补领导人,在地方议会议长或政府最高领导人无法有效行使职权时,代替其行使授权范围内职权。
条  各级议会必需设置常务办公室等部门机构,设置联合会议场所提供给本级议会所有议员开展问题研究讨论、投票表决等各项工作,议会应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保护所有议员的合法权益。
条  由仁义团体的道德议员负责本级议会日常管理与组织领导,各级议会分支道德议会的议长可以兼任本级议会议长或另选合适人选。
11条  文明议会应接受道德议会与本级联合议会议长的统一领导指挥。
12条  文明团体在基层县议会中的分支文明议会至少要分别设置一个议员办公室与一个议员会议室作为本团体议员办公、开会的场所。
第13条  市级文明议会的机构设置参照县级议会,直辖市文明议会的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可以设置个人办公室。
第14条  省级与国会的文明议员可以设置个人办公室,省级与国会文明议会的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可以配备助手与安全保卫人员,根据国家安全需要还可以给重要文明议员单独配备足够安全保卫力量。

第九章  文明党纪律
第一条  文明团体组织的监督检查法制部门设立从中央到各县一级,各部门人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条  有错就改,如果造成损失的要接受相应处罚,论功行赏,禁止公报私仇、污陷他人、打击报复,做到赏罚分明记录在案,在党纪国法前面人人平等。
第三条  对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员在社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其上级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条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应按其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五条  对党员处分必须经基层组织文明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其中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处分,须层报党中央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党中央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应严肃、慎重。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留党察看处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六条  文明党与农工党、民治党团体在各级议会中的议员数量差异必需控制在十分之一以内,共同与执政的仁义团体一起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决策。
第七条  各参政民主党派可选举精英人才加入仁义团体或进入国家政府担任重要职务,原民主团体成员身份按本人意愿保留或取消。
第八条  农工、民治、文明团体的议员有监督控制仁义团体议员数量保持在所有民主团体成员数量的六分之一以内的权力,有关公共事务的选票必需公开。
第九条  文明团体成员无权代表其他团体或个人做出任何决定或表达任何意见,文明团体领导人与议员只能在文明团体社会成员授权范围内依法公正、合理的行使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后果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文明团体不得私自非法设置监督检查机构、法庭、政治纪律机构、执法组织、监狱,文明团体各种机构、部门应由各级议会统一授权建立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防止任何个人或组织滥用权力从事违反仁义道德与公正法律的活动。
第11条  各个文明团体基层社团的活动经费、物资来自该地区文明团体成员以及民间社会成员的合法捐助。国家各级文明团体议员和政府公职人员工资收入来自国库收入,任何公职人员不得非法收受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好处并为其谋取非法私益或伤害无辜正义生命。
第12条  全国各级议会文明议员有参与立法与监督执法的权力,但与政府工作人员一样无权非法干涉司法部门公正独立开展执法工作,任何文明团体成员如果做了败坏道德、违背公正法律的事,与广大社会成员一样就应该受到道德与法律公正惩罚。
第13条  文明团体议员可以在其他团体议员不能公正解决自己团体成员事务时,接受其他团体成员投诉或建议,并及时向议会或国家有关机构反映实情,要求相关公职人员限期处理,对无特殊原因拒不按时处理、解决问题,或不能公正解决问题的公职人员,文明议员有权要求议会或相关政府部门对其作出公正的处罚。
第14条  文明团体在全国的各级议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假仁假义的罪恶组织或个人获得民主团体或国家的领导权。
第15条  一切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教育、应用、推广,必需服务于世界正义和平事业,保护善良众生及其生存的优美环境。
第16条  严格禁止任何自私、贪婪、伪善的组织或个人假借正义的名义,把科学技术应用于发展罪恶组织与制造危险设备来伤害善良、正义的生命。
第17条  防止任何罪恶组织或个人利用科学技术来非法监视或限制公众合法自由权力,保护正义众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免受非法伤害与侵犯。
第18条  严格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科学技术制造假冒、伪劣、有害产品,用于谋取非法利益或危害世界公众合法安全利益。
第19条  禁止用各种捏造的事实或借口伤害自愿维护正义的无辜宗教信仰团体及其成员。
第20条  按照自然真实客观规律来定义何为正义、真理,严厉防止任何自私、贪婪、邪恶的组织或个人妄自对正义、真理胡乱下定义来欺骗误导正义的生命。

第十章  安全防卫力量
第一条  各地文明团体可以依法建立自己的民间安全保卫力量,保卫各自地区本团体或其他团体无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与生命安全。
第二条  文明团体可以与其他人民团体一起依法建立地方民兵组织、治安警察队伍、消防员等民间安全防卫组织,文明议员有权参与本地议会选举地方民兵、警察、消防队的领导人,获得半数以上本地议会议员支持的候选人当选,任期省级以下两年、省级以上四年。
第三条  文明团体与所有社会成员有监督民间安全防卫力量成员,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力。地方文明议员有权参与讨论、决定安全事务,并对各部门安全防卫力量领导人任免进行表决。
第四条  各级议会所有议员有权共同决定当地民间安全防卫力量的领导指挥权以及发布各种命令,但道德议员反对票超过半数的议会命令或决定无效,上级议会有权取消下级议会不合理或非法的命令、决定,所有议员要为自己的行为及其所产生后果负有道德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国会民主院有权对全国民间安全防卫力量事务进行处理,但国会道德院具有最终决定的权力。
第六条  国家警卫队领导、控制权归各级议会分支道德议会授权副总统领导,平时交由国家安全部门管理、指挥。国会有权取消副总统或地方各级安全部门对国家警卫队不合理的命令、决定。
第七条  文明团体成员如果对总统或总理的决定如有不满,如果能争取国会民主院或道德院三分之一及以上议员签名支持的,民主院与道德院必需在一个月内开会投票,国会议员否决票超过半数以上的总统决定无效,国会可限制总统、总理权力甚至弹劾总统或总理。
第八条  总统或总理无权非法限制议员合法自由或非法罢免、杀害无辜国会议员,总统无权非法解散国会。
第九条  文明团体也可以因特殊情况向国家军队中华军中的民主团体事务部联系,要求中华军给予协助保护国家或无辜善良正义生命的安全,对向国家军队谎报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要负责道德法律负责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十一章  文明党标志
由文明党中央议会讨论表决来决定。




作者仁义党创始人民间姓名:陈学清,曾用名:陈明,名号全称:都屹通正,代号:ruinouhu(中文代号:瑞若虎),出生十二月至一月之间,福建省福州市人,为避免与其他人重名才用“都屹通正”这名号作唯一标识,将来我的名字用中文名号与代号前各取一个字,以后大家直接叫我“都瑞”。





[ 本帖最后由 ruinouhu 于 2008-12-14 23: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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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14: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说的农工党是真正的农民与工人团体组织的党派,大家也可以称为农工团结党,不是共产党那个冒牌的花瓶党农工民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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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18: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查看中发现在整理在存在的不少问题,现在大家看到的是我在2008年11月6日刚整理修定过的,之前下载过的请重新下载替换之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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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1 11: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修改小问题,主要各章程中第四章第一条与其他条有重复部分做了删减。另外农工、文明党第四章第15条分解为两条,民治党第四章第15条分解为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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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4 23: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1214)因为国家警卫队条款更改了三大民主团体党派章程第十章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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