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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女生“一夜暴富”,几个长辈“连夜暴跳”。在“枪打出头鸟”的中国,这大概也算是“人之常情”。熟悉一点中国国情的人都知道,许多人之所以唾弃“一夜暴富”,完全是“出于公心”,是因为“一夜暴富”关系到“分配不公”。
所以,当某个中国人被指“一夜暴富”,就意味着他要因此背负一个沉重的“道德十字架”;所以,在新闻里我们看到许多创业者被称为“一夜暴富”时会很不自在。当然,这种不自在可能另有原因——的确有不少人犯下了资本“原罪”,“暴富”得不光彩。
或许正是这种与国俱来的“道德劣势”,我们看到近来关于“超女存废”的争论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从“毒害青年论”提升到对“一夜暴富”甚至“一夜成名”等观念的批判,而且还引来了许多拥护者。更有人搬出祖宗经典来批判“一夜暴富”,以此表明自己“圣书上也是这么说的”的态度。
面对以上诸种匪夷所思的迷局,我们着实有必要重新梳理“一夜暴富”的精神内涵。
当然,一种观念被指控“有毒”并不意味着必然有毒。正如电影《晚安,好运》里爱德华 .莫罗评论员所说——“指控并不是证据”。换言之,你指责一个人是混蛋并不能证明这个人就是混蛋。这也是我之所以反对批评者在参与公共辩论时骂街的原因。因为以攻讦取胜为目的的污言秽语不但无助于论证问题,反而如胡适所说,会降低论争者的人格。
那么,什么是“一夜暴富”?表面意思是指一个人在一夜之间暴富起来。然而,值得推敲的是,这里“一夜”到底是“多少夜”并不清晰,而“富”到什么程度才算“富暴了”也没有具体指标可以衡量。笼统地说,“一夜暴富”似乎是指某人较其他许多人“富得太快”。然而,“富得太快”就一定有罪或该被指责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至少,我们知道,这种“富得太快”也是一种相对速度,既然“相对”,就不是一个人的事。进一步说,“一个人富得太快”的另一面,是“一群人富得太慢”。然而,为什么在许多人“逻辑思维”里,“富得太快”就是“一夜暴富”,而 “一夜暴富”就必定背离了社会伦理与公德呢?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并不反对自己有朝一日富起来。显然,“多夜致富”和“一夜致富”只是“夜的量变”,它并不能证明“富的质变”。道理很简单,“一夜暴富”只是一个结果,它不像“一偷暴富”、“一抢暴富”那样涉及说明致富的过程,所以我们不可能就“一夜暴富”对“暴富者”作“有罪推定”,得出一个“凡暴富者皆有罪”的武断判决。显然,一个主张细水长流、“可持续掠夺”他人财产的人,比一个遵纪守法、运用自己聪明才智终于“一夜致富”的人来说,更应该受到社会的指责。在此意义上,我们说,若非以法律的名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给“一夜致富者” 戴上道德枷锁以接受大众的审判。
诚然,在中国转制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损公肥私、一夜暴富的例子∶圈地者弄权以地板价买进土地然后以天花板价售出,从中谋取暴利;更有发矿难财的矿主、入股的官员不顾井下矿工的安危,短短一两年间便可赚得盆满钵满、肠肥脑满。但是,我们假定他们“有罪”,并不是因为他们“暴富”有钱的结果,而是因为他们涉嫌违法的过程。否则,美国人为何不将比尔.盖茨投进监狱,而穷光蛋杀人为何不能被豁免?
既然法律有责任给国民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既然法律所要规范的恰恰是程序正义,如果我们不能从法律上认定这些年轻人在暴富过程中有罪,那么,我们就不能以“一夜暴富”为由批判他们的迅速崛起。否则,这无异于让这些无辜且有生气的年轻人变相背负“一偷暴富”、“一抢暴富”者们的原罪,做了替罪羊。
在我看来,任何公民只要不违反法律、不从他人口袋里掠夺粮食,“一夜暴富”不但无罪,反而可能因此有功。回顾人类文明历程,且不论“丑小鸭”和“灰姑娘”的故事曾经给多少颗童稚的心灵以希望、慰藉和改变命运的热忱,即使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说,“一夜暴富”作为一种奖赏同样赋予打破旧秩序、推动社会开放的人们以无穷的力量。二十一世纪人类的进步在于,先行者不再被绑上火刑柱、喋血街头或享受隔代的哀名;“好生意”、“好名声”同样垂青当代敢于冒险、敢于担当、敢为天下先的人,让他们的人生“所建即所得”。在此意义上,我们有理由相信, “以合法的手段一夜暴富”更是历史馈赠给先行者或卓越者的超乎常人的报偿。
“十年以后当思我,举国犹狂欲语谁?”(梁启超)同样值得一提的是,一个人即使心怀 “暴富幻想”,也不必然意味着他会放弃“弯下腰劳动,抬起头做人”的朴素的人生原则。可悲的是今天许多自称忧国忧民的人,只看到那些青年才俊“一举成名天下知”,全然不顾他们且歌且行,曾经“十年寒窗无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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