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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副市长渎职侵权涉案数亿 未贪分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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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22: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典型的“不落腰包”腐败案

    ———昆明市原副市长平愚山渎职侵权案侦破实录

  作者:肖凤珍

  5月31日,云南省检察院一名办案检察官接过云南省高级法院送达的终审裁定书,标志着曾经轰动一时的昆明市原副市长平愚山渎职犯罪案(本报二版2005年10月13日曾作报道)就此尘埃落定。

  此案从查办至判决历时四年,办案程序在有条不紊中进行,没有受到任何办案干扰和阻力。办案检察官认为,此案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因为,不为私利的渎职犯罪,很可能在手握重权的官员中发生,当事人却浑然不觉。

  口碑不错的副市长在办公室被检察官带走

  2001年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时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的平愚山在没有被事先提名的情况下,当选为昆明市副市长,成为政坛上主要靠群众推举而被提拔重用的一名领导干部。当时,人们有口皆碑的是,平愚山在任市财政局局长期间,使昆明市的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特别是为1999年“世博会”的成功举办作出了较大贡献。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刚上任副市长不久的平愚山,出其不意地被当年一个经济要案牵出,不知不觉进入检察机关的办案视野。

  2002年7月,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有关人员涉嫌渎职案,被有关部门移交昆明市检察院立案查处。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时任昆明市副市长的平愚山已涉嫌玩忽职守罪。平愚山系副厅级干部,按办案管辖属省检察院管辖侦查。2002年7月26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正式的《立案请示报告》,请示云南省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接此报告后,云南省检察院对平愚山涉嫌犯罪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初查。

  2003年6月,云南省审计厅对平愚山担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审计厅认为,平愚山对两大事件负有责任:昆明市财政局在云南省金旅信托公司(原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存款”5000万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销售虚假国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年
10月审计厅分别以两个专题报告报云南省检察院。

  2003年11月14日,云南省检察院决定对平愚山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2005年3月19日下午,昆明市政府大楼出现了几名身着检察制服的人员。他们径直走向平愚山的办公室。这是云南省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带着办案检察官正式出现在平愚山面前,他们宣布其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传讯。

  渎职案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却未查出贪污受贿犯罪

  一般来说,透过渎职犯罪案件的背后,总离不开的是嫌疑人贪污受贿之类的贪欲膨胀。然而,随着案件查处的深入,平愚山案却显示出其独特之处: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却没有查出个人贪污受贿的行为。

  在检察机关对平愚山采取强制措施的第二天,办案人员对其进一步侦查。首先是对平愚山的住宅和办公室进行搜查。结果是,作为副市长的平愚山,他的家庭摆设十分普通,与一般工薪阶层没有两样。在办公室,同样没有查到任何值钱或是有价值的东西。

  紧接着是围绕平愚山的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最先是查询其银行存款。办案人员通过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调取平愚山及其近亲属的户口档案资料,作为银行存款查询的范围,然后到各个重点银行进行存款查询,发现平愚山一家三人在上述银行的存款仅9万元,其他人员中未发现有巨额存款。其次,调查其主要家庭财产。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平愚山夫妻在昆明共有两处房产:单位房改福利房一套,购买总价6.68万元;2004年9月28日购买的商品房一套,总价50万元,
25万元首付款是从其家庭存款中支付,另外25万元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了十年期按揭。通过调查未发现平愚山夫妻有汽车等其他大额财产存在。根据侦查的情况,办案人员认为平愚山的家庭财产属于正常收入范围,尚无证据证实平愚山存在贪污贿赂等犯罪问题。

  平愚山工作之余最大的爱好便是读书,他的家里摆满了各式各样图书。负责执行搜查任务的一名办案人员曾开玩笑说:“没想到,平副市长可能最值钱的东西就是书。”也许因为这样,平时得到平愚山重用的人似乎都是和他志趣相投的人,比如间接致使平愚山走向犯罪道路的郑在春等人,最大的爱好也是藏书、爱书,家里摆放的书同样琳琅满目。

  一名领导为此曾说过,平愚山案件的教育意义在于,这是一件没有装腰包的渎职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情况也表明,在平愚山违法犯罪行为中,的确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存在。

  5000万存款合同一个人在病房敲定

  既然案件不是因为谋取私利引起,也可以说是不为贪欲而引起,那么,是交友不慎?还是用人不当呢?

  事情还得从1994年12月说起。当时,云南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明确“昆交会”场馆产权归属云南省烟草公司,建设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同时分配给昆明市人民政府“昆交会”场馆建设费1.5亿元。云南省烟草公司根据上述会议决定,从1995年2月起,先后将建设款汇入昆明市财政局在昆明市国库开设的预算外存款户内,作为政府财政资金交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管理。1995年4月15日至21日,平愚山因病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这期间,却促成一桩经济要案的发生。

  一天,来病榻探视的队伍中,出现了一个引发本案的特殊人物: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刘来宝(因挪用公款罪已被判刑)。为解决公司缺乏资金的困难,刘来宝带着业务经理刘某到病房同平愚山商谈,请求平愚山将昆明市财政局的资金存一些到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平愚山当场表示欣然同意。在未经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平愚山直接将局预算处的有关二人叫到病房,交待二人具体经办,叫他们同对方签订一个“存款合同”,约定昆明市财政局需要资金时对方要保证支付。二人见平愚山已决定,便按照平愚山的意见经其签字后,于1995年5月25日将分配来的“昆交会”场馆建设费收入人民币5000万元,从昆明市财政局在昆明市国库的预算外资金账户上拨付到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账户内。之后,平愚山代表昆明市财政局同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存款合同”,约定存款月息为5.1‰,存期不定,在财政局需要资金时对方要保证将借款归还。

  就这样,平愚山在未对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未经集体研究,未请示昆明市政府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各项规定,擅自决定在工行信托公司开设存款账户,将财政预算外资金5000万元存入工行信托公司。

  1997年昆明市审计局在对昆明市财政局进行审计时发现了此情况,并指出这一违规行为。但此时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却以资金短缺为由,仅于1997年4月归还1000万元本金,其余款项却迟迟未能归还。1999年3月,昆明市财政局向昆明市中级法院起诉后,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仅归还了893.7万元。目前,云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后已改称云南省金旅信托投资公司)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宣布撤销,并由云南省政府主持进行了清产核资。

  2004年3月,云南省审计厅经过审计认定:云南省金旅信托投资公司尚欠昆明市财政局本息4430.49万元,按评估值的债务清偿率66.9%计算,可清偿给昆明市财政局的各类资产为2963.99万元。因债务人清算,昆明市财政局净损失为1466万余元。由于实物性资产等尚未变现,在变现过程的损失金额目前还难以确定。云南省审计厅认为平愚山对此损失应负直接责任。

  下属单位出售空国库券2.77亿元,财政局长监管职责“空转”

  如果说平愚山在财政局资金存款事件上的犯罪是属于“乱作为”,那么在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销售虚假国债事件上的犯罪则属于“不作为”。

  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下称交易部)于1988年9月成立,是专门从事国债发行、转让、交易和兑付业务的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昆明市财政局是交易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1994年9月,昆明市财政局任命郑在春担任交易部副经理、主持工作,1995年8月,郑在春被任命为经理、法定代表人(现郑在春已被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郑在春主持交易部工作以后,为扩大交易部的经营规模,赚取更大利润,先后以向昆明市财政局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经营。同时,交易部违规将已卖出并代为保管的债券9361万元借给外省部分证券机构以赚取占用费,造成大量资金在外难以收回。1995年以来,交易部超出营业范围,违规使用国债经营资金,先后投资兴建了西双版纳凰苑大酒店,组建了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陆典当行等经济实体。交易部先后违规以借券、出借资金的方式将国债经营资金借给东陆公司、东陆典当行等单位和个人。之后
东陆公司、东陆典当行又以投资、借款等方式将这些资金流向60多家单位和个人。经司法会计鉴定,截至2003年12月31日,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投资和未收回债权2.53亿余元,其中3012万余元已形成损失,其余2.23亿元因发生年限较长等原因,虽经多方多年追收却至今没有追回,存在较大损失风险。

  由于以上违法违规经营,致使无资金保证即将到期国债的柜台兑付。为解决这一问题,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违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无实物债券和资金保证的情况下,自1997年起自制“代保管凭证”或重复开具“代保管凭证”,出售空国库券2.77亿余元。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解释,国债代保管凭证是国债经营机构受国债投资者委托,开具给各类投资者的实物国债券的代保管凭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就是在国家尚未发行该期国债,或者超量出售该所承担的国债销售任务,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因为有些投资大户购买国库券数额比较大,如果以有面额的国库券实物计算,不好保管,所以采用“代保管凭证”做证明,这一制度在监管无效的情况下,也给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了漏洞。据查明,截至2001年12月31
日,尚有国家债券本息2.94亿余元无资金兑付。其中,999年4月至1999年12月,平愚山再次分管交易部,交易部继续出售虚假国债6620.7万元,造成本息7149.7万元无资金兑付。

  检察机关认为:平愚山1994年8月担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在1995年7月至1997年1月、1999年4月至1999年12
月还直接分管交易部工作,但其不严格按照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交易部发行国债工作的监管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交易部出售虚假国债和对外投资、借款行为长期放弃监管,对交易部多年来为非法筹集资金而连续销售虚假国债的问题长期严重失察,造成国家巨大损失并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

  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未贪分文的副市长被判刑

  2005年5月31日,经云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平愚山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005年9月28日,昆明市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平愚山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2006年1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平愚山矢口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辩称一切都是由于特殊的原因和我国的历史条件造成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愚山在担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期间,基于使财政资金增值的动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将5000万元预算外财政资金存入信托公司,造成142.3万元至今未能收回的后果,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实施行为时的法律,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现行刑法则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平愚山行为时的主观动机及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案发后确有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同时还认为,被告人平愚山在任昆明市财政局局长期间,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对国债发行、交易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对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的工作监督不力,管理失控,致使交易部的非法经营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平愚山对交易部非法经营行为主要负有监督不力、管理失控的领导责任,而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交易部及其负责人郑在春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故对被告人平愚山依法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今年2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平愚山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平愚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平愚山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合法属实,足以认定。近日,云南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编后
平愚山犯两项罪名被判刑,都与他的职务行为有关。但他与人们印象中的“贪官”有所不同,因为司法机关经过依法程序得出结论,曾位居云南省昆明市副市长职位的平愚山虽然渎职案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却未查出贪污受贿犯罪。如果说平愚山在财政局资金存款事件上的犯罪是属于“乱作为”,那么在昆明市国库券交易部销售虚假国债事件上的犯罪则属于“不作为”。即使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作为手握重权的政府官员,乱行使权力或不履行职责,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害,那也是莫大的腐败。平愚山犯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不落腰包”的腐败案。平愚山走向犯罪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该案的教育意义就在于:为官者需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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