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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对国家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制发红头文件违法行政违宪审查建议书 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三个违法行政的红头文件。
二、请求全国人大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人事部门非法侵害在企业工作的百万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非法剥夺法定的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的状况进行专题调查,并作出相对应的决议、决定。
三、依法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依法纠正人事部门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的严重错误和违宪行为。
四、依法追究造成严重失误和非法打击迫害企业军转干部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众所周知,对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问题,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一整套政策规定,并将这一系列政策规定,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国家法律予以确认和强制执行。其中《兵役法》第51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59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国防法》第61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军人......,保障离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现役军官法》第48条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第49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由政府安排工作职务......”;第51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1983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厅发[1983]26号文件明确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共中央[1998]7号文件明文规定:“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低于转业原军队职务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了国防事业,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此外,我国相关普通法也作出了特别规定,如《劳动法》第14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又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任命或解聘企业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再如《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79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宣布:“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精神,现决定: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以外,继续有效”。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军官军衔的决定》宣布:“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犯叛国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不予确认的除外”。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十四条公布:“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公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护军官的合法权益”。
......。
三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妥善安置军转干部,历来是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制定的国策。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在不同历史时期作过一系列重要指示。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回乡转业建设人员是人民的功臣”,“应给以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总的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军队建设的需要”,“妥善安置,使之做到各得其所”。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今后每年将有大批干部离开军队到地方工作,从军事战线转到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江泽民同志又强调指出:军转安置工作关系到整个政局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件大事;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转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见2001年2月19日《解放军报》第3版)。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高度重视军转干部的安置工作。2000年5月9日,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强调,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联系当前实际,认真的领会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论述,用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做好新的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胡锦涛强调,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军官是国家的干部,我们的军转安置工作应当而且也能够做得更好。关键是要从新的实际出发,逐步改革同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安置办法,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建设,军队建设和军转干部实际的有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胡锦涛说,我们现行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见2000年5月10日《解放军报》第1版)
2001年5月29日,在全国军转安置工作暨表彰大会上,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又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和战略意义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一定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新形势下军转安置工作的新局面。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中央批准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案置工作暂行办法》,全面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一贯思想,充分反映了近年来在军转安置工作中所进行的探索与创新。胡锦涛指出,既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的政策规定,又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严格执行新的安置办法,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同时,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使军队转业安置制度的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上,一定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我们国家和军队的现实情况,使之有利于军队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见2001年5月30日《解放军报》第1版)。
2006年5月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亲自在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社会保障制度》作《序言》,重新确认和公布“自1978年以来制定并仍生效的主要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见《社会保障制度》第1页、第366页)其中包括:1978年5月2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2006年5月18日,在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电视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他强调,做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变化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深化转业安置政策调整改革,探索符合国情、军情的军转安置新路子,以求真务实精神抓好安置工作。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明确指出:“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是指导新形势下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行动指南。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决策和要求上来,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的安置工作。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也指出:“我们一定要用胡主席的重要指示统一思想,着眼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严格落实各项安置政策,确保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见2006年5月18日19:06:32《新华网》)
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一致确认:“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正如《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退役军官制度的重要举措——〈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宣传教育提纲》所指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政治地位。《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见《解放军报》2001年2月19日第3版)
二、国家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制发红头文件完全属于严重的违宪行为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一)国家人事部的临时内设机构不具备行文主体资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2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15条第2款明确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2000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指出:“部门内设机构越权发文现象十分突出,成为文件过多的主要原因”,“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发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对外的正式行文,要立即予以撤销”。
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第4条规定:“关于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文问题。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要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规定,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擅自对外行文完全违反了法定的行文主体资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超越法定权限,非法限制和剥夺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权利或义务。而人事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就以临时内设机构制发红头文件,非法限制和剥夺在企业的百万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将他们分为“一军三制”:即党政机关军转干部、事业单位军转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众所周知,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与分配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并不存在身份差别,他们同属军队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法定程序培养、提拔军转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一样,同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由国防部颁发给军转干部的《军人(军官)转业证明书》以及由中央军委授予军官军衔,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任免决定和持有的《工作证》一样,同具法律效力,同受法律保护。然而,人事部门将他们由法定的“国家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统统贬为“企业职工”,退休时只能办理《职工退休证》,享受职工的养老金、医保金,而不能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比照”、“攀比”,显然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
(三)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制发的红头文件任意解释军转安置政策,且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是违法
无效的。
《现役军官法》第51条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制政府”。“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建章立制。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也不能相互矛盾,不能政出多门,更不能各自为政”。按照《立法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而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解释权属国务院,司法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既无立法权,更无法律解释权,却以临时内设机构红头文件任意解释军转干部安置的法律法规。如企转组[2004]1号红头文件以所谓:“分类管理的体制”为依据,推定“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工资、医疗、退休及其他生活待遇,也和企业其他经营管理者一样,执行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这种推定,完全与上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因此是违法无效的。又如企转组[2006]1号文件,越权解释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发[1998]7号文件制定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就更是越权行政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撤销。
(四)国家人事部作为行政机关的诉讼当事人,无权决定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人事部作为诉讼的被告人已无权决定法律适用。只要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活动。在行政诉讼前,行政机关已经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只能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决,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适用,也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过的法律适用的再适用。如果行政机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问题再作出与司法判决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构成违法,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重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将百万企业军转干部依法维权活动视为敌我矛盾,违反宪法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结论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限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的。企业军转干部依法维权活动完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然而国家人事部却将企业军转亍部的维权活动“妖魔化”。在相继出台的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红头文件中,诬陷在企业百万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是“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非法串联、煽动”、企图“成立非法组织”、“借机与敛财”、“伪造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讲话和中央文件”、“与境外敌对势力和媒体钩连”。不亚于当年“四人帮”的“帽子工厂”和“棍子车间”,乱带帽子、打棍子。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制定的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针,真是唯恐天下不乱,企图将企业军转干部推向党和改革的对立面。
(六)以“解困政策”代替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
《兵役法》、《国防法》等军事法律法规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对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和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国家人事部在上述以临时内设机构的红头文件中,总是将企业军转干部强烈要求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定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问题,视为“少数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也不符合国家改革政策”,是“想与机关工作人员攀比”。把由于人事部门违法行政造成的失误归咎于百万企业军转干部“闹名誉、闹地位的弱势群体”。归咎于“改革造成的暂时困难”,从而误导党中央,只能以“解困政策”作为“长效机制”,以“解困政策”代替军转安置政策,有损于国威国格。
(七)大搞暗箱操作,“解困政策”不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为了纠正人事部门造成的政策失误,于2002年8月批准以人事、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等6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200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中组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3]29号),要求“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解决”,“兑现到每一个人”。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关怀,广大企业军转干部十分感激。然而,人事部门却大搞暗箱操作,层层克扣军转干部“解困资金”。
另外,人事部门实行“乞丐政策”,将中央的“解困”资金像给乞丐施舍那样,以感情代替政策,甚至扬言要以“解困资金”作为惩罚敢于维权的重点人员。然而,人事部却利用新闻媒体大肆宣扬吹嘘: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率达100%”,公开欺骗党中央,欺骗全国人民,欺骗军转干部。
(八)人事部门不依法律履行管理和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定职责,严重行政不作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1983]6号文件明确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然而,人事部却以临时内设机构制发的红头文件,以企业改制、人事制度改革的名义,非法剥夺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之后,将他们全部推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工(工人)管理,退休时发给《职工退休证》,领取工人养老金,然后又推给社区管理。这种行为明显严重的属于行政不作为。而见到中央每年都要从财政拨出15亿元“解困”专项资金,用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是一块大肥肉,又大权独揽,暗箱操作,显失公平公正,使广大企业军转干部怨声扭载道,这明显属于越权行政和行政乱作为,必须依法纠正。
三、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红头文件,粗暴地侵害和践踏了宪法赋予公民的人权,已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坚持以人为本,要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 ”。然而,人事部在企转组三个红头文件中,粗暴地侵犯企业军转干部的人权。
(一)企业军转干部的平等权被践踏。
首先是政治上不平等。
由于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红头文件,非法限制和剥夺了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被降为“企业职工”、“社会人”,导致他们政治上不平等。如今社会上流传的“当年是‘最可爱的人’,如今是‘最可恶的人’”;“不管是少校大校,转业地方一律无效”;入伍时是“一人当兵,全家光荣”,转业后是“一人当兵,全家倒霉”等种种对军转干部的丑化和扭曲现象,与人事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违法行政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次,在法律面前不平等。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面对人事部门严重侵犯企业军转干部的人权的违法行为,他们到处申诉无门,欲哭无泪,欲罢不能,无奈之下奋起抗争,只好组织集团诉讼起诉人事部,开展“法律战”。而法院却以“权大于法”等借口,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受理立案,不能依法平等维护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再次,政务不公开,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设置“文字狱”非法打击迫害企业军转干部。
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指出:“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正为民,加强党和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2005年1月,党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明确提出“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对于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政策,2003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财政部长金人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报告中宣布,每年从财政中拔款15亿专款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以说是全世界都已经知道的政策。然而,人事部门却将“解困”政策设定为国家“机密”,在以临时内设机构或部门制定的红头文件中,总是要贯以“机密”或“秘密”文件,不给军转干部传达贯彻,而一旦企业军转干部打听或传阅、复印这些所谓的“机密”和“秘密”文件时,就被视为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非法泄露国家机密罪”予以打击,或非法传唤、或刑事拘留,或取保侯审,制造震惊世人的冤假错案。广西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代表唐大绩被“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二)人身自由权遭到非法侵犯。
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四项内容:即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人格尊严、通讯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非法限制、剥夺、搜查、拘禁和逮捕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社会经济权利不平等。
劳动权利被非法剥夺,收入分配明显不公。由于人事部门置企业军转干部适用法律和特别规定于不顾,导致在企业改制中,升职不提级、同职不同级、同工不同酬,不少人被迫下岗、内退、买断工龄、失业,有的去捡垃圾、收破烂;符合退休年龄只能按职工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每月只能领取几百元的养老金。比同年入伍同年转业在党政机关同职级的干部内退时每人升5+1级工资相差2-3倍,医保金每月也只有20-30元;内退时,养老金还要被倒扣10%,差距更大。导致他们上不能孝敬父母,下不能养育儿女,生病医不起,不敢住院,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变为特殊的贫困的弱势群体,这种对待企业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障完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怎么能体现《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和《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保障离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了国防事业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难道这样对待他们就是“尊重”和“优待”吗?
(四)文化教育权利被非法剥夺。
企业军转干部,由于历史原因,为了国防事业,为了全国人民的幸福生活,他们把青春献给了国防,许多人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如果说包括人事部门在内的党政机关干部每人都能持有大学文凭或研究生、博士学位,都能在县处级以上的位子养尊处优,无论从伦理道德、抑是法律天平的法码上,我们都应对他们肃然起敬,都应对他们实行“尊重”和“比待”政策,因为没有老前辈的昨天,就没有“权力精英”们的今天。数典忘祖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然而,如今的人事部,却将“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非法“开除”出了党和国家的干部队伍,将他们全部“降职”为“企业职工”,非法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权利。2006年3月,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并发出了通知,要求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体现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
2006年5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为15种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写了《序言》。《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2007年1月14日,中央又发布了《2006年—2010年会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由于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红头文件将企业的百万军转干部贬为企业职工,非法剥夺了他们受培训教育的权利,这种严重违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四、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红头文件非法剥夺企业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严重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崇高形象
列宁曾经严肃地指出:“当我们已经成为开始组织社会主义统治阶级的代表时,我们就要求一切人严肃地对待国防”。我国古代著名军事兵书《孙子兵法》开宗明义:“兵者,国之大事,生死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世界著名的瑞士军事家A.H.若米尼在其名著《兵法概论》中有一则警世名言:“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财产去保卫祖国的勇士们还不如那些包税者和交易所的生意人受到尊重,那么这个国家就一定是非常可悲的”;“一个政府,不论用什么借口轻视军队,总是要受到后人的谴责,因为由于它轻视军队,不仅不会使国家和军队获得成功,反而会给国家和军队带来耻辱”。多么发人深省、振聋发聩!而现在国家人事部如此轻率地对待国防,如此轻率地对待“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财产去保卫祖国的勇士们”,毫无疑义,已经给国家和军队带来耻辱,必将受到后人的谴责,受到历史的惩罚,必将成为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
尤其令人痛心疾首的是,在被人事部门打成“企业职工”的企业军转干部队伍中,绝大部分是中共正式党员,其中有的参加了祖国的解放战争和剿匪作战;有的参加了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战争;有的参加了东南沿海地区军事斗争和平息西藏武装叛乱;有的参加了粉碎国民党的窜扰行动,打击入侵的美军飞机;有的参加了中缅边界警卫作战及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有的参加了珍宝岛和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有的参加了援越抗美、援老抗美战争;有的参加了中越边境自还击战等;有的是两上战场,与战友一道,用鲜血和生命打败了拥有优势装备、异常凶残的国内外敌人;有的在荒无人烟没有生存条件的大沙漠,参加了我国震惊世界的“两弹一星”国防尖端试验、国防施工和“大三线”建设;还有的在环境极其恶劣、异常艰苦的边关海岛日夜为祖国巡逻、站岗、放哨;有的多次参加了抗震救灾......。因此,被人民群众亲切地誉为“人民子弟兵”、“新时代最可爱的人”。他们经历了血与火的洗礼、生与死的考验,用青春和热血保卫了祖国的安全和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在枪林弹雨、炮火纷飞的战场上,他们是幸存者,敌人的炮弹未能夺走他们年轻而宝贵的生命,没有倒在敌人的枪口之下。而今天的壮士暮年,却被誉为“干部之家”的人事部门挥舞着“分类管理体制”的软刀子,非法剥夺了他们法定的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的合法权益,将他们一个个地折磨虐待,一个个地在贫困交加的痛苦之中含冤死去,一个个地倒在人事部门的软刀子之下;有的当年被林彪“四人帮”错误处理复员,邓小平主持军委工作后,才恢复了国家干部身份,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可万万没有想到现在又被人事部门第二次“打倒”,变成了“企业职工”,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他们真是死不瞑目啊,这些是伤天害理的事呀!于情于理于法都难容啊!!综观世界各国军史,各国都是按优厚待遇安置退出现役军官的,而且比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优的待遇。而象这样亏待、虐待自己国家的老军官、转业干部的行径,只有我们的国家人事部,真可谓数典忘祖、古今奇案、中外军史所罕见!
历史经验证明,堡磊是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当前,国内外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总是千方百计地通过“颜色革命”的手段,培植势力,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搞垮我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摧毁我们国家的坚强柱石。而打击和迫害这些老军官、老转业干部的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就能从根本上撼我军心,毁我“长城”,动摇我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从而实现其“不战而胜”的战略图谋。对此,如果我们不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性,就会重蹈前苏联亡党亡国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垮台的覆辙。当前,国家人事部门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所作所为,正是迎合了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搞垮我党我军的图谋,干出了这种“亲者痛、仇者快”的违法勾当,犯下了敌人想做而无法做到的弥天大罪,充当了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颜色革命”的代理人和急先锋。同时,严重地影响了我党我军和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崇高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党中央的领导权威,是造成当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主要源头,直接影响了国防建设。
现在军队出现“五难”:一是征兵难;二是吸引保留人才难;三是转业退伍安置难;四是伤残人员移交地方难;五是一些基层干部生活困难等的问题;其中,前四难与人事部的政策失误有直接关系的。可见,人事部的违法行为,完全背离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制定的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宗旨,完全背离了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制定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加剧了我国面临的三大危机:即政治危机、社会基础危机、管治危机。
2007年1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严肃地指出:“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中央大政方针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和国家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2005年7月10日,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明确规定:“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为了依法维护宪法和法律及军转政策的尊严,维护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权威,维护我国和我军在国际上的崇高形象,维护改革发展社会稳定的大局,维护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督法》第30条规定:“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特提请全国人大依法对国家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制发红头文件的违法行政进行违宪审查,依法撤销国家人事部以临时内设机构制发的企转组[2004]1号、企转组[2005]2号、企转组[2006]1号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红头文件。
我们坚信,邓小平在主持中央军委工作后,亲自主持制定颁发中发[1980]3号文件,能够果断地将1969年至1976年期间被林彪“四人帮”错误处理复员的41万军队干部(其中有8万多名经受过革命战争考验的军队干部)改办转业,恢复他们原部队时的工资级别,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接着于1983年以国发[1983]145号文件,为错误处理复员的军队干部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发地方干部离休、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级别的工资待遇。2003年,中央决定将企业教师按照公办教师待遇给予落实政策,深得民心。今天,由胡锦涛总书记担任中央军委主席,也一定能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纠正和平反由国家人事部将分配在企业的百万军转干部“改制”为“企业职工”的重大错误,依法恢复他们法定的干部身份和法定政治生活待遇,还历史的真实面目,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此 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百万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上
主题词:军转干部安置 违法行政 违宪审查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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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抄 送: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发改委、国资委、中组部、司法部、监察部、总政治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科技部、、中科院、最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大军区、各军兵种
周柏松,广东省茂名市籍人氏,男,于1949年底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4军,195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969年云南省军区“滇挺司令部”假案和“反革命三结合夺权班子”冤案的受害者......;改革开放30年的“最大受惠者”,在企业退休,现在每月退休金:养老金984.37元+“解困金”400.00元=1384.37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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