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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政法任剑波借上访渠道通向劳教的敲门砖致我二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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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23: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教制度在无政府状态下的霸气和随意

沉冤昭雪待何时?

杀人到“不要偿命”的巨变(续)

是市长、政法委书记要造反?还是?

上访渠道分明是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民主法制下的悲哀(纪实):

吉林省辽源市政法委、辽源市公安局假借北京市公安局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之机,实则对我逐级进京向中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信访部门申斥、控告其纵容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刑事案件不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渎职行为,实施压制和打击报复。再借劳教制度致我“二进宫”。

人命关天!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说:“这在辽源市是小事,你‘息拆’吧!要不!还教养你!”
肇事者亲属说:“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草菅人命!
十一年艰辛上访维权路。官官相护,处处碰壁。逆境中两次被投入监狱。

2008年奥运会前的7月14日下午四点多钟,对我来说,是不平凡的时刻。这仅仅是我“二进宫”的序幕吗?或许是从这里吧。

事故处理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早在2008年,辽源市的党、政一把手、公、检、法就都介入参与了此案,牵涉人员范围令人发指。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系原辽源市公安局局长,现升任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电话:13351560001)利令智昏,专权擅势、为虎作伥,积极充当“酒后、超速、逆行”驾车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罪犯和无法无天、以身试法,渎职、草菅人命的公检法的保护伞,藐视、玩弄法治社会的国法,其鞠躬尽瘁全力维护渎法、渎检者们和他自己的利益。处心积虑,借中国举办奥运会之机,打击报复、陷害不择手段,以劳教方式非法拘禁依宪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人。
中国的劳教制度以成为地方政府、专横跋扈的政法官员包庇、保护刑事、渎职犯罪,扼杀、消灭正义,镇压依宪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群体的专用卑鄙无耻手段。

劳教制度下惨遭霸权迫害者的心声!

我是被逼无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的。有幸两次感受到劳教制度的迫害,却无处申冤的人。

由于辽源市检察院对公安交警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拒不依法给予立案。
为此,2000年8月,举报到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又把材料转给市政府市长。这期间,给市长打电话要结果,否则,将在媒体呼吁。市长说我们要造反。

真正将国法置之度外的造反者是他们市长,还是我们?

三个月后的同年11月24日市政府由督查室出具一份《关于夏元丰、夏连荣申诉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2001年6月18日由省公安厅综合治理列为涉法上访案件辽源地区第一号,厅长挂牌督办。
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处理专家、权威伞国才处长说:
“‘酒后驾车’是违章,违章不能承担本事故应负的主要责任,因为‘酒后驾车’与被撞死人无因果关系”。

省公安厅控申处长说:
“‘酒后驾车’是事实,,‘超速行驶’没法认定”。
(在辽源市交警支队三楼小会议室,与我们谈话还不到四十分钟)

中共第十五次会议提出要依法治国的政治主张;第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
同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针对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明知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
根据《道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因此,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处理及重新认定的过程中,有权查阅有关证据,公安机关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委托人(包括律师)也有权查阅有关证据。
可是,我和聘请的律师查阅卷宗,办案人告诉我们:“张科长不让看。”可见事故处理大队暗箱操作,程序违法

也就是在这“依法治国”载入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法制日益完善的历史时刻两个月之后的同年10月11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渎检、为虎作伥的对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放跑“酒后、超速、逆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徐绍起构成犯罪的行为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反而替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的肇事者做被害人亲属我们的工作:“认了吧!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的满头是包,还得跪着求我们!”擅自调解处理,以调解结案,伪造材料,违反程序,徇私枉法划分责任,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函告:

“夏元丰(我是夏连群的弟弟):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属公安机关管辖,已转省公安厅处理。希你直接与他们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为什么受伤害的总是我们这一弱势群体?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
酒后驾车该负什么责任?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对“酒后开车”解释如下:
九.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中的“饮酒后”,是指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发现驾驶员有酒精反应的,均可按酒后开车予以处罚。
事故处理对“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怎样认定事故责任”也明文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6款“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凡因酒精反应造成事故主要原因的,均负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此“酒后驾车”一项,就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更何况肇事者还具有“超速、逆向行驶”三项严重违法、违章的行为,就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者虽未逃逸。可是,肇事现场离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还不到二百米。案发时间是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许。医院的接诊时间是17点20分。

是围观群众将肇事者扭送到矿医院保卫科,并拨打110、122和泰安派出所。结果122事故处理大队来了三个人把肇事者带走。第二天通知我们时,却说肇事司机跑了,他们一起出动了三伙“人”,都到。让我们自己到肇事者家协商解决。

事故发生在能见度二百米(肇事者亲口自称)的视线良好、地域开阔、时速限制20公里/每小时的三叉路口。而且肇事者还给他人打过电话(检察官在庭审宣读笔录时说的),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不采取救治措施,不履行必须负有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其结果导致被撞飞致伤的我二姐夏连群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抢救不治身亡。
显见,肇事者主观意识是积极希望伤者死亡,其恶意是明显的。纯属是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故意杀人。
其行为远比肇事逃逸更为恶劣、严重,其明目张胆比逃逸有过之而无不及。尤为严重的是事后有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交警支队长、检察机关、市长、法院、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的规避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渎职的袒护。业已形成的违法犯罪、渎职加袒护一条龙犯罪枉法体系充其后盾。
也正因为由此导致见死不救,致主观故意杀人。
否则,就不会发生后期的故意杀人。

事故处理人员告诫我们:“认了吧!要不!还得跪着求我们”后,又告知我们:
“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
当场我就义正辞严的表示:
“肇事者没钱(三万八千多元)赔偿,我可以一分钱都不要,但肇事者已成刑事犯,该判两天判两天,
该判几年几年。”

为开脱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肇事者承担刑事责任,于同月30日悖理出台了空前绝后、荒谬绝伦的(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种欲盖弥彰为肇事者开脱故意杀人的罪责,是可忍,孰不可忍。

(注:“认定书”所使用标点多为“、”顿号:)

“徐绍起驾驶吉D50813号南方125B型两轮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侧三十米处,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骑自行车人夏连群相撞,致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医院离肇事现场不到二百米,案发四十分钟后才送往医院)无效于当日死亡。当事人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是引发此事故次要原因,徐绍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书”中虽未否认“酒后、超速”。可是,为了摆脱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为了规避法律,却认定酒后、超速的故意杀人的肇事者负“次要责任”,断章取义地改变刑事案件性质。最终达到了确认故意杀人的肇事者无罪的目的。
*
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由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作出《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
*
1987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一)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的规定,按照(一)的规定从重处罚;2.酒后驾车的;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原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办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适用刑法一百一十三条的不同量刑档次定罪量刑。
*
1997年8月27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本款中“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的规定,是指死者有因病或其他犯罪造成死亡的嫌疑,以及遇有为证实案情,非解剖不能获取证据等情况,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剖尸体,不需征得亲属或代理人同意。

在我义正辞严:肇事者已构成刑事犯罪,该判几年就判几年,事故处理大队说检察院要解剖结果。就对被撞飞致伤后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钟未得到及时救治流血过多身亡的无责被害人我二姐夏连群遗体强行解剖。

公安机关是行政主体
公安交通警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处理人员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法定职责。
*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十九条又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来了一位领导,据说是部信访主任,在市公安局会议室,他说:关于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回部里研究更改(此时肇事者负主要责任)。还说按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14.5万元,如肇事者无力赔偿,公安机关先行垫付。虽后,我们找到公安局,局长先是说一笔一笔的算。(因为这时我儿子邻近高考,想早日了结,为孩子以后的学业。此时,我无任何经济来源,十一年来,我是专业打这场官司)我们同意了。可真去算时,他们又以赔偿只能按法院的三万元(枉法)判决赔付,事情没有谈成。我儿子高考后,我也只能看着入学通知书望洋兴叹,而放弃十年寒窗苦读后深造的机会。由于这起本初始极为简单,后又人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决,我对成长中孩子的监护就这样被专业造假的辽源市公安局给剥夺了。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出台不到一年,公安部于1992年8月10日又发布第10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处理大队张文江科长告知我们:“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我们集体研究决定的”。
*
下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摘于国家检察官学院编著的《查办“渎职”案件执法手册》一书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犯罪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而不予移交。
赵某原系某某区交警大队大队长,1996年6月15日,某某镇副镇长吕某某 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交警大队依法对该案展开调查,认定被害人死亡是吕某某酒后驾车所致,吕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某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同意将认定结果上报交警支队审批,市交警支队很快批复同意交警大队认定的应由吕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此时,赵某的同学前来说情,赵答应对该案件调解,并指使吕的家人去做被害人家属的工作。随后,赵某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犯罪行为擅自以调解结案。本案中,赵某明知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反而指使肇事者去做死者家属工作,以调解结案,使肇事者未受到应有的惩处。

1998年11月30日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集体歪理邪说作出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酒后超速”(逆向行驶没有写在认定书)驾车致一人死亡的肇事者是事故次要原因,认定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使我们心服口服的认同其颠倒黑白的“认定”,又同时丧尽天良的作出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胆大妄为、狼心狗肺的警察不但放跑了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而却对认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的已故受害人我的二姐夏连群罚款:100元,并到我的家里向我强行索要此项罚款。
交通事故处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则该当事人不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即不管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和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都不给予刑事及行政制裁。

同年12月16日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又作出了第98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决定书》:经核查认定上述认定合理,故决定予以维持

十余年,一波多折
为什么核查认定合理的“重新认定决定”,又经省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两次复核、两次逐级变更,而且经过了四次的责任(重新)认定,还不公平,仍不公正呢?酒后超速、逆行驾车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应当负全部责任,否则,都是人说鬼话。

第二年7月12日,市交警支队依据吉林省交警总队[1999]第7号《关于徐绍起与夏连群交通事故上访案件的答复意见》做出了(第三次认定)第99053号《重新认定决定书》,将责任变更为肇事者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历经四年的上访,吉林省公安厅置若罔闻。直到我到中纪委:
http:www.zjwhp.org
杭培网站反腐论坛上帖(序号:545。作者:dpof86。主题:“这‘人命关天的大事’非总理管不可了,[给国务院朱鎔基总理的一封公开信]”)呼吁了这不公正、显失公平的“认定”后。
可吉林省公安厅却还是没有一次性彻底公正。只是不得不,在2002年4月23日作出了(2002)仍不公平的吉公控字第46号《关于夏连群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勉强变更认定肇事者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可是,辽源市王法何在?公安局局长就是王法的标志!

省厅《处理意见》是本案原始办案人在2002年5月口头告知我们的。这之后,公安局就是不给我们肇事者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书》。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有错误怎样处理》又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是最终决定,但这并非是绝对的,根据公安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上级公安机关有权领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人民警察法》第43条对公安内部层级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内部监督程序要求下级机关改正或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

基于上述明确之规定和遵循《宪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规定,加之一年多辽源市公安局对此置之不理。
促使我在中国人处在“非典”恐怖笼罩中,还没有完全走出“非典”阴影的2003年6月星期五早晨六点多钟,我又再次依照程序规定逐级上访进京到公安部机关的大门口,把公安认定酒后超速负次要责任的认定书等上访材料摆在了大门口警戒线边外处。
京城的六月,以往本是旅游旺季,只因“非典”刚解除不久,大门口处十分寂静,大白天见一个过路人都很难。一天12小时我滴水未进。
下午时分,有一位年青的外国记者也过来看我摆在地下的证据和上访材料,却被公安部门卫武警给撵走了。
与此同时,武警向他的领导反映了这一情况。武警对我的处境都很同情,也十分愤慨。只是不时的驱散围观的人们,并没有撵我。

这天下午傍晚,夜幕即将降临的时候,从公安部走出一位领导告诉我说:“你回去吧!星期一在这里会有人找你的。”
两天后的星期一,我又来到公安部机关。上班后不久,从外面驶进公安部一辆面包车。几分钟后,里面出来人把我叫进公安部办公室。屋里一位辽源市公安局警察署署长对我说:“我们是受辽源市公安局任剑波局长的委派,来接你回去,任局长给你解决问题”,并还说:“任局长这个人很正直”。

六年后的今天,也就是这个“正直”的局长,为维护罪犯、渎职和他自己的利益,无事生非的把我又弄进了大牢。

回辽源市后都一个多月了,竟无人问津此事。我就给他人说给我解决问题的这个“正直”冠冕堂皇的任局长(现升任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打了电话。第一次还好,任接了电话,说星期五安排时间同我谈话。等到了星期五,我又第二次给“正直”的任打了电话,可是,让我意想不到的是任剑波接了电话后,只说了一句:“我知道了!”就把电话挂断。以后的三天里我又给“正直”打电话,每次接了,都如同上面的一句话一样。

为此,我找到公安局信访室主任,要求见“正直”任局,信访室主任在公安局的大院里对我厉声呵斥:
“局长是你想见就见的吗?”
我百思不解,“正直”的任局长派人从千里外的北京公安部把我接了回来,道貌岸然,说给我解决问题,继而却迟迟未动。我主动找他谈话,其却给我个避而不谈。
我此次“二进宫”,我的大姐给六年前的“正直”任局打电话,就关于对我劳动教养问题与其面谈。第一次任局接了电话,说:“过几天行吗?”等再给“正直”打电话,其对此漠然置之,就是拒接电话。
见,与六年前把我从公安部接回来后打电话的情形同出一辙。

何谓“正直”?分明是欺世盗名。我真的很想知道,中国赋有“正直”声誉的市公安局长都是这种风格、这种德行?

2008年月10月30日辽源市人大、市检察院检察长到辽源市劳教所视察时,我见到了辽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公安交警刑事案件不移交一案,市检察院十多年来为什么不给立案提出质疑,检察长回走时,让我写一份材料转给他。
同年12月19日我大姐在市检察院同检察长又详细面谈过。
可至今对公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也没有给立案,也未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中央电视台曾报导,百分之九十的都处理了。少数人要求过高,无理取闹。可是我们依照国家信访条例,连一张纸的“不立案通知书”书面答复都不给。

我现在仍然在狱中,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
早在1999年我们就已与市检察院检察长开诚布公面谈过。

市公安局从北京接我回到辽源市有三个多月了。2003年国庆节前夜9月30日下午两点才不得已作出了辽公交重字(2003)88号(第四次认定)《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肇事者由当初负次要责任到维持、负同等责任,现在负主要责任。

可是,“正直”的任局,却至始至终,就是拒不通缉肇事者,放纵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众所周知:酒后、超速、逆行驾驶机动车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应当负全部责任

至此,由于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同流合污,拒不立案和责任的“认定”仍不公平、不公正。我又多次依照程序进京上访。
在2004年5月30日,却惨遭辽源市公安局拘留,后转为劳动教养一年。

现查明:
2004年5月25日,该人因姐姐夏连群交通肇事死亡,去北京聚众无理越级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决定给予夏元丰行政拘留十五日
辽源市公安局
2004年5月31日
本人拒绝签字

在京辽源市六人,我们都是同样行为,而且还有多人曾因社会不公平告状,被辽源市公安局拘留过。而我是初次误入共产党牢狱遭拘留,辽源市公安局只把我和另一上访人王连英劳动教养一年,其他四人拘留15天就都放人了。
拘留期间,我被同牢的人传染上了疥疮
在教养我98天时,公安局在同年九月四日以“事出有因”撤销了对我的劳动教养决定,又在同年12月2日以“处罚不当”为由撤销了对我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赔偿至今未提起。

奥运会前夕,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在公安局上访人群体中丧心病狂、大张声势转达虎视眈眈、凶相毕露的市领导指令,并借机恐吓威慑上访人,宣称:“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作’(告)还拘留、劳动教养他们市长说了,辽源市有钱,赔得起!”
(王连英在我被辽源市教养的一个多月前的6月又第二次被辽源市劳动教养)
据说市政府的某位领导开会时说:只要夏元丰进京就抓。辽源市的“是钱”得起。(此事已得到了证实)

或许、这就是因为中国一党专治、暴政,凭借所谓的民主、所谓“有序”的劳教制度为中国特色的国情所注定地方必而为之。
无怪乎,
法、理纯粹是一种说辞。
唯有至高无上的专权才是理法。
2008年7月14日下午四点多钟,在我外出打工回我住处寿宝庄村对过的老三余村途中的村入口处看到有三个人正在强行拖拉一位60多岁的妇女往车里拽。这妇女死活不肯上车。当时,我还以为是某地方信访部门在蛮横霸道的强行截回当地进京上访的呢,因为这种事,在这里司空见惯。就是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的门里门外曾也屡见不鲜。
2006在“两办”,我自己就曾遭此恶运,被辽源市公安局一帮如狼似虎的流氓强盗、土匪连狗都不如的警察拳打脚踢推进匪车后,还咬牙切齿、凶神恶煞般的连踹我三脚。

我还以为这也是某“地方”强行抓人,并没有在意。若无其事进入村口,向里面我住的地方走去。就在这时,听到有人呐喊:“这人是上访的,把他截住!”心想:坏了!这是遇到土匪强盗了。突然遭到另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围追堵截。听到喊声,在我回头迅速离开这是非之地时,却被其中一人强行拦住,问我住在哪,我说住在里面。就听这人告诉他们同伙的:“这有个叫夏元丰的!”可他们不让我走,青天白日不由分说的将我也强行推进另一辆车里,第一个把我送到了大兴区大白楼村派出所。
这里,随后又陆续被强行抓来了20多人,都是全国的冤民。
有一着装的干警自称是其代表北京市公安局给我们开会。他说:从15号,北京的信访部门关门,不再接待上访。并还说:“各省、市的一把手在地方接待你们,这是中央的指示。”众人听后,议论纷纷,让他出示文件,他却拿不出来。
当天晚,不允许我们回住地取回个人物品,强行将我们送往“马家楼”。

晚九点多钟,吉林省公安厅四人和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邓主任到“马家楼”,其中省厅一人幸灾乐祸的对我说:我们找你好长时间了,这回可找到你了。还故弄玄虚、人说鬼话的欺骗我:“送你回辽源市政府信访局给你解决问题。”
当时,我对这个人的鬼话没有抱任何希望,只是没有想到其潜在的阴谋已开始实施,其图谋不轨,结果会真的教养我。
我要回我住地取回私人财物,他们说:你再回来时取吧。我说:“奥运会前北京都没人管,开完奥运会更没人管了”。无论我怎么说,他们就是执意、死活坚决不让我去取回自己的东西。
邓主任承诺第二天到我住宿的地方给我取回我的东西,放到驻京办事处。现在我也没有见到我所有东西的去向。

我被别有用心、存心不良的邓主任和省厅的人骗上省公安厅的车。
次日清晨,似鬼非人的省厅专车并没有把我送到辽源市政府信访局。
要想见到省、市的一把手,痴人说梦!省、市的一把手就更不可能见到了。却把我从北京不择手段的骗上车后,送到了我所控告、举报的原枉法办案机关造假成性,对我强烈镇压蓄意已久的辽源市公安局防暴处,而被锒铛入狱。

一次次的劳教、拘留、打击迫害、伤痕累累,千疮百孔。我们从地方到天子脚下,黄家圣地总觉得安全。但是在北京又像逃犯一样的驱逐追击。不让滞留。

灭绝人性、丧尽天良的辽源市公安局流氓警察给我加戴手铐,其势汹汹、咄咄逼人,冷嘲热讽的口口声声、念念有词:
“接你回来,了三千”。

“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网了”。

“杀人不过头点地”。
“夏元丰啊!夏元丰啊!公安局让你讹上了,这回你告到头了!教养你两年!”。
“等教养两年批下来,再给你大姐打电话。”
还拿出一份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联合文件给我看,其内容我连看都没看,这些部门都参与了这起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
随之,屋里屋外窜来窜去的几个人整理所谓的依法拘留的材料。

现查明:夏元丰于2008年2月8日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地区无理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场所的正常秩序。
现决定:给予夏元丰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
辽源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5日

难道说当代依法治国的民主法制社会的“理”字,永远倾斜、归属于无恶不作的贪官污吏们所拥有吗?
百姓的“理”所当然、追求正义在贪官污吏们的歪理邪说中是永世不变的“无理”、压制、打击迫害。
这是丧尽人道邪恶社会的本质。
在我被拘留期间,拘留所就停止了家属与犯人接见,剥夺了犯人接见的权力。

法律和道德、只能是权力、暴力者利用和践踏的工具。

“公安局把你‘报教’了”。我质问其为什么劳动教养我?劳教委的人说:“你越级上访”。
我是逐级寻找公正、求公理、寻求祖先所留下的文明、道德。
怎么又成了越级?
岂有此理!
“劳动教养聆讯告知书”没有给我个人,他们让我签字,我没有签,就不给我告知书。
所有让我签字的材料,我概不签名,可也入狱无误。
拘留到第九天7月24日,公安局给我戴手铐解送到辽源市劳教所教养一年。
该“教养决定书”中既未体现我上因特网如何,也没有越级上访之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自2007年逐级进京上访以来,为避免在奥运会期间让政法委书记任剑波抓到闯“非”的任何理由、把柄。
在京期间,深居简出、谨言慎行。原自以为增强了防范,即无偏见,也无过激行为,就会无懈可击。可还难逃其造假成性,于法不顾无事生非的魔爪,还是遭其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权,成为现实劳教制度下的牺牲品。


2008奥运会之际,作为受害人的弟弟我夏元丰,对开奥运会还会有什么影响吗?
又对谁会有威胁?
“他们”害怕的是什么呢?
含冤与理俱争,依宪维权人士却成了敏感时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强盗的逻辑,这是强词夺理的悖谬!
专横跋扈的权力、暴力将更激起民愤,或更激化官与民的矛盾。

根源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
地方政府、政法委书记任意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无休止的劳教依宪维权这一弱势群体。

依宪维权何罪之有?
维护中国的宪法、法律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尊严何罪之有?
悖宪劳教、疯狂镇压用生命作为代价极力维权人。
劳教制度给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依法逐级上访维权人士带来深重灾难。
这是什么天理?
什么制度?
*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利用劳教手段限制我人身自由,压制我依宪维权,无事生非、颠倒黑白对我打击报复。这不仅仅是单纯的对我个人镇压行为,不仅是对法制社会的亵渎,而更是对将“依法治国”载入根本法《宪法》的亵渎。

检察机关对这起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既不给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上下推诿、互相渎检、敷衍塞责。
法制监督机制又不知到何处去了。使所谓的法律程序难以、根本就在长达十一年无续。
忠言逆耳:
狼狈为奸,有法如同没法,法如虚设。读法、渎检无人问津,维宪维权遵纪守法却要坐大牢。

暗无天日!
本届奥运会给我个人( 当今社会非止一人乎)带来的是灾难,是奇耻大辱!为何耻辱?

就虽有涉及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件相关的由国务院及其他行政部门制订发布的,可谓天衣无缝的具有必须、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制约着处理此类案件规范。

也正是有上述一整套严密疏而不漏、严紧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措施,还有与其同出一辙的交通肇事案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渎职案例遥相呼应。
此时此刻,在监狱中的我颇有些谈“法”变色、心胆俱裂,面对心高气傲、至高无上的渎法者们,心有余而力不足。
或许,人们知道的法略多一点,心理就极有可能不太平衡吧!

总之,让我实实在在的感受到了挂着招牌,不办实事的内涵。也正因为,法律、法规的完善,
使我误入歧途,踏上了根本就不畅通、应付与事、敷衍塞责的所谓“上访渠道”这条“不归路”,
欺天罔人,
上访渠道分明是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2006年3月我进京上访。9号我被辽源市政府信访局高局长、驻京办事处主任、市公安局刑警副支队长等人接到了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非法软禁、非法剥夺我人身自由权37小时。
高局长说她们接访的人每天吃的都是“方便面”(中国政府把这些常年驻京截访的“人”常年以吃方便面为生,由可见当今政府的廉政之极?)。在我不堪忍受政府的不“人道”和泯灭人性的待遇绝食37小时夜深人静时,我冒险逃出了丧失人性的魔窟,重新获得了自由。

同月13日九时许,我到中央、国务院国家信访局信访接待处去交12号(序号第81号,告知13日上午来交表接谈)领取的《来访人员登记表》时,在北京南站去两办的门口外的路边,又不幸再次遭到了守株待兔守候在那里的由辽源市政府信访局高亚男(女)局长率领的市公安局等四人,还有一个雇来的戴着口罩的女流氓遭遇。
市公安局的流氓强盗土匪警察和女流氓在强盗式的市政府信访局女局长的指令下,对我拳打脚踢踢进流氓土匪警察的匪车里后,市公安局的一个支队长(就是口口声声、念念有词:“夏元丰啊!夏元丰!公安局让你讹上了,这回你告到头了!教养你两年”的人)还恶狠狠,其凶势,就好像我抱他家孩子下井了似的连踢了我三脚,然后又把我送到了辽源市驻京办事处。
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侵犯了我人身自由权力。
第二天强行送我回辽源市东吉警署会议室看电视给予体罚,说早八点署长找我谈话,当时,时值凌晨两点四十五分,会议室有一部电视机和桌、椅数十排。我说,这硬桌、椅能休息吗?给你们署长打电话,我要回家休息。在我强行要走和多次强烈要求下,才让我到休息室休息。
至此,信访渠道受阻,使我无法(市政府信访局高局长告诉我说:“你的问题联合国能解决”)从正常渠道维权。

在此,我请教中国政府:挂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牌匾这个地方,是否是非正常上访地区?那么,正常上访地区又在何处?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辽劳决字【2008】第102号《辽源市教养决定书》:夏元丰,该人2006年7月17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夏元丰于2007年9月中旬至2008年7月中旬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从2007年9月18日起至9月24日期间先后到东交民巷17号非上访地区多次非正常上访。之后,夏元丰又于2008年2月8日到天安门广场(此次教养拘留十日就是以此为由)非正常上访。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在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中,将滞留在北京的夏元丰查获,并由吉林省公安厅驻京工作人员将其遣送回辽源市。本会认为:夏元丰先后以上访为由进京,到东交民巷17号和天安门广场等非上访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实事清楚,劳动教养一年。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曾说:中南海的大门是向人民敞开的。
在北京“两办”国家信访局受阻,上访渠道遭到人为无法畅通后的同年7月17日,我在被地方政府是非不分,搞的非是颠倒。一时也别无他法,就选择了向中南海园内投递材料,梦想能够得到口口声声依法治国的政府重视此案。那成想,却遭到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十日的行政制裁。

现查明
夏元丰于2006年7月17日21时30分,伙同屈延江,李福香在中南海北门西侧绿地将各自的上访材料与石头(厚度一公分左右,直径在三公分左右)一同装在一塑料袋中,由屈延江扔进中南海围墙内后被抓获。
现决定:对夏元丰行政拘留拾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2006年7月18日
                以上内容已向夏元丰宣读
               该人拒绝签字
投递材料谁之过?
何罪之有?

我们三个人是当时第一批进入天子脚下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拘留所,随后,又陆续进来了三批,他们是五天、七天、十天不等,他们均为集体多人,也有的数十人浩荡上访大军,但是,他们全都在没有到预定期限,就均由地方政府提前几天接出监狱,唯有我们三个人是到期也是最后才由流氓的地方政府、专业造假、专制冤假错案的公安机关接出了牢狱,送回强盗的“地方”。

进拘留所,我拒绝穿中国政府监狱的囚服,遭到了
不许出号放风;
不许出号看电视、学习政府的政治;
不许到卫生间淋浴;
不许到卫生间大、小便的高级特殊待遇,只能在囚室的马桶里小便。
为此,我不得不紧衣缩食来浩然正气,应付依法治国的政府对我十日的人身自由的剥夺、人格尊严的污辱,保持做人的高尚和坚持正义不受妥协,不畏强权、不畏强暴,决不会让政府一时镇压所吓倒,不屈不挠坚持真理,坚守诺言。
最后三天是靠绝食走出的牢狱,
(后来的几天又允许我到卫生间了,我也没有去)
从而完成了不穿囚服的十天(没进卫生间)没有大便的诺言;
从而走出了中国政府对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人格尊严的无视。

北京市东郊民巷17号门前,有北京市东郊民巷派出所的值勤公安人员在警车内“坐等”中国上访的到此地用身份证登记造册。
我就不明白了,本国(冤民)访民顺“政府”之意到此登了记,
又何罪之有?
违的是什么法?
否则,此地就不应该设置公安值勤人员“等候”(误导)访民来此登记。
即使是非正常
(我真的、真的让政府搞糊涂了,究竟何为“非”,?又什么是“正”,都有些“非”、“正”颠倒了)
上访地区也罢。更何况在这里还有全国各地“截访”的在这里常年耗资坚守岗位,风雨不误的守候。
谁能说到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犯罪?
就“非”了?
即使“非”了;
即使真的触犯了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
可毕竟这是北京市公安机关在此地“坐候”招来的访民,
理应由北京市直接给予拘留或劳动教养,只有这样,
才能似乎可能更合乎接近情理。

辽源市算是什么政府?
如果人命关天的案件在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犯罪的话。
我仗义执言:
维权上访人士确有(我个人诉案冤否就不必再说了吧)冤情,政府也并不否认这点吧。
尽管有些冤案已过数十载,可近十年间发生的,这一切的一切毕竟都是执政党在执政期间,由于执法者们在有法可依悖离朝纲利欲熏心、利令智昏种种原因所致,
就理应责无旁贷,承担起责任,使成千上万的中国访民早日息诉,安居乐业,共度和谐。
我不奢望安居乐业,但求自我平安。

否则,冤案久拖不决,
造假无过、无罪。
含冤还要违心的忍受政府的无形诽谤,受辱的百姓只能无穷无尽,
致使出现更多的 “冤”。
难道政府真想让这些冤案成为历史遗留吗?
那谁是历史的罪人?

恶性循环何时休?

2008年2月8日我到天安门广场观光时,被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的值勤民警拉到分局只是登个记。
众所周知:天安门广场有警察值勤,随时可以检查游人物品。发现是上访的,都送往分局登记,这是惯例。

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听到过那个“政府”发布严令:进京上诉人等“概不许”踏进天安门广场半步或游玩。
否则将视为非正常访,要受到上访人原始居住地政府,乃之公安机关给予强行拘留十天,之后,再劳动教养一年的相关文宪和规定。
假如违反了治安法,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当时就不会放我走。当场就在北京拘留了,尔后,在北京就应给予劳动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五款严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006年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过十天的;
2007年到北京市东郊民巷17号登过记的;
2008年2月8日在天安门广场游玩过、在地区分局登过记的、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检察院助纣为虐不作为的;
在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7月14日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时,滞留在北京的上访人,符合上述四项要件,无论其何种原因,都必须由当地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先将其拘留10天,然后再劳动教养一年。
如果这是中央的指令的话。我个人诚实的认为:
这个政府就是货真价实的昏庸无道的政府,流氓政府。
如果不是中央的指令,辽源市为何竟胆敢违抗中央的命令,
而天高皇帝远、地方为政、我行我素而为之?
还是真正地方独霸一方的现实牢不可破?

难怪鬼都不怕恶人了!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在中央领导外?有特权?
吉林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有特权吗?
如果是地方所为,中国政府将如何对待此事件?

压而不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严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有如此之多具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处理有关办法规定案件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我又未违法,
我又未犯罪。
为什么一个市的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就有权歪理邪说整理出一份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材料,
就可以任意欲加之罪、为所欲为拘留十天?
为什么还能以劳教制度劳动教养我一年?

由此可见,劳教制度在无视中央政府的无政府状态下的无序和无视人权的强权蛮横霸道性。

如何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健康权利?
那么,《宪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岂不成了一句空话吗?
在以所谓利用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无限空间难道说这不是一句掩耳盗铃的口号吗?

究其原因何在?
《宪法》的尊严何在?

如一如既往继续使用无政府状态下的劳教手段,以稳定所谓敏感时期为借口,随心所欲压制和打击报复、全力镇压维宪维权百姓稳定所谓的社会一时秩序。其结果并不然,坑人不浅的劳教制度,只能助纣为虐、助长了如同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这类人创造消灭正义、纵容犯罪、保护贪官污吏和自己的机会。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没有火化,难以入土为安,10元/每小时,费用现已高达九十多万元。

我不得不承认:有理的官司,十天就能打赢的官司,却让我奔波了十一个寒 署。
倒头来,在依法治国的国家,却打到了大牢里来了。我不得不承认我个人的无能,
其中也有许多无奈和疑虑。

由于我的依宪维权,我的亲属也无辜受牵连。依法治国的法制社会黑暗到如此地步!

在“盲人骑瞎马的同时进入了北京。可这夜半临深池”的下场是多么悲惨、可怕、可叹。信访口不起作用,上下贿赂。我们找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说是非正常上访口,难道我们的国家机关是非国家机关和非国家领导人吗?因为这些原因,我们被劳教、拘留、打击迫害,株连九族。地方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亚于秦始皇的暴政。
究竟依法治国、依德治国能体现在什么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令五申的强调党的最高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地方政府与中央背道而驰的作法,我们孰不可忍!

总而言之:今天不是独裁专制的年代,个人不可能决定一切,所有事情只有中央决定才行。

我们千辛万苦不远千里来到北京。结果,还要由原来欺压我们的贪官污吏再次欺压摆布我们。
历经重重千辛万苦,苦苦的在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的和谐社会中争扎
不奢望安居乐业,只求平安。

希望国富民强,全民团结一心,与世同步,共同对付外来不稳定因素。

光天化日之下,依法治国的中国就让一个维权者走上了官府围追堵截之路。法律什么时候才能体现他至高无上的威严;什么时候才不会再出现人治社会飞扬跋扈的专权;什么时候依法治国、依德治国的中国才不打击报复我们这些维权者。

地下告状的地方实为难寻,也只有告“天状”了,来感动上帝了!
祈望苍天岂容辽源市弹丸之地阻障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
由于劳教制度在无政府状态下,倚强凌弱。谁知坑了多少维权人坐穿牢底度时弊?
天理昭昭,铁案如山。渎法、渎检护渎逍遥法外。维宪维权、伸张正义坐大牢。
国庆六十同年在暨,“三进宫”否?令人担忧。新愁旧恨,义愤填膺。
无头官司逆水行舟,欲罢不能!
退:万丈深渊。
义无反顾,开弓没有回头箭!

昭示天下志士仁人共诛假借劳教制度为虎作伥。
使上访渠道真正成为言必信,行必果通往求公平、求正义的桥梁,使其永远不再轮回为专权、暴政、专横跋扈、言而无信、言行不一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盲人瞎马,谁主沉浮?


吉林省辽源市
惨遭霸气投入监狱维权人士:夏元丰

     于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草


[ 本帖最后由 shijie123 于 2009-5-16 16:48 编辑 ]
第一次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jpg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jpg
辽源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a).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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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5 09: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主法制下的悲哀

昭示天下志士仁人共诛假借劳教制度为虎作伥:
使上访渠道真正成为言必信,行必果通往求公平、求正义的桥梁,使其永远不再轮回为专权、暴政、专横跋扈、言而无信、言行不一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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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15: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延续持久必将导致亡党、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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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7 15: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通往“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的指引误导下,2004年我的“同案”(唯有在民主法制国家才可能屈辱为“二进宫”)王连英:

  我是1976年伟人毛泽东病逝那年高中毕业,家父给我找了工作,80年改革开放,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纺织产品从此自销,那时我已结婚,女儿还不满20个月,产假后到东辽县床单厂做销售员工作。当时压力非常大,都很保守,女同志跑外交叫人笑话等等。我把孩子送到娘家托幼,开始从地图上查找路线,围绕东北三省各大小百货批发站推销本厂生产的各种型号床单和布匹,尽职尽责维护企业的利益,由实验期到销售大承包,当时的销路和收入还算可以。我敬业精神非常强烈,工作效益特别高,每天能跑6个县城的百货批发站,一周能跑1/3吉林省,只能在回厂组织货源准备装车送货的空闲,才能回家看看幼小的女儿(刚3岁在我出差时,由姨照顾时,不慎烫伤留下了疤痕至今可见),我对事业、家庭披肝沥胆、竭诚效忠。

  1986年吉林省在吉林市召开地方产品展销会时,我代表厂参加会议。认识了辽源市色织布厂领导,他说:你家住在市里,天天坐通勤车到东辽上班多不方便,调到我厂来吧?当时我就同他讲,叫我妹妹调到你们单位当销售员,我来代陪,两个工厂生产,产品又不碰撞,这不两全齐美吗!86年妹妹调到辽源市色织布厂当推销员,工作效益非常突出。

  八十年代未,东辽县床单厂生产化纤布,销路不好,发出的货大部分在各百货站代销,生产逐渐萧条,此后,厂长不按合同兑现,经常和我们耍赖,工厂又要上新项目(引进德国片梭织机生产牛仔布),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德国片梭织机上,产品出口,后更名为东辽县坚固呢厂。

  同时,市色织布厂准备兼并辽源市装饰织物厂,缺推销管理人,刘忠文厂长叫我妹妹找我速到市色织布厂有好事,我去该厂后与其洽谈,并同意调到该厂任职。但,我要求销售大包,并且当时色织布厂领导班子成员都在场,而且也同意了我提出的“销售大包”的要求。在我回到东辽县床单厂要求调走时,该厂陈秀山不放,并且外欠业务拉手往来账目又不给处理,档案手续不给。无奈之下,到市色织布厂接管该厂兼并装饰织物厂的业务,原东辽县的业务代拉处理。从895月初起,我接管了装饰织物厂供应,销售两项业务一路绿灯,工人工资,原材料生产两不误,算是马到成功。

  19905月份,市色织布厂一把手刘忠文调市丝绸厂,市长吕坚东重用,临走前先后提拔三名副厂长:“韩宝满、尹秋发”姜世军,当时,我同他们三人并驾齐驱,甚至有的不如我,我看没提拔我,自向市纺织局毛遂自荐要求承包装饰织物厂(当时我们班子三人)。此时纺织局认可,可是色织布厂出事了,纺织局长派来新厂长谭云龙到工厂18天,被韩宝满派人拦路打伤,住进市医院后私了。纺织局派工作组由陈国珍代队到工厂组织工作,局长贝文圣委托李长疆副局长与我谈话,让我配合韩宝满把装饰织物厂搞上去。韩宝满回大厂,小厂留给我干。

  1991年元旦韩宝满代一帮人来接装饰织物厂。原来人员大部分打发原大厂,新组建厂班子,就剩下我一个老人了,同他们组合,从此,给我戴上高帽,经营副厂长,“不参加承包”,分工、业务科室都划细了,
几个月来我观察实属黑社会,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根本不懂得怎样管理企业,养几个情妇,还把魔爪伸向了我,衣冠禽兽。同时我又找到市丝绸厂托刘厂长给协调,刘说,你调我单位来吧,我再次把我二妹妹王连芹调到丝绸厂做同样销售工作。从此我的工作非常夹脚,我找纺织局贝局长要求调换,612,贝局长牵头局党委班子6人参加会议,给我和韩宝满交换意见后, 第二天上班召开全厂大会,“韩”排斥我“经营口”工作,散会后到他办公室同他理论,韩当场叫人事科长给我开调令,并停止我的一切工作,同时向我的客户发电报停止与我的业务往来,我同韩宝满合作6个月零13天。我找到大厂陈国珍厂长,他不敢接,对我说:“等贝局长出差回来再定。”此时,我到丝绸厂找刘厂长说明了韩宝满对我停止工作一事,刘说:你和他睡一夜什么事不都解决了么!我一听,一切真象大白 ,实属伪君子小人一个。韩宝满枉口诳舌,199172728日连续两天在辽源新闻鼓吹企业半年来盈利多少炫耀自己,又在工厂大墙贴告示:高薪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又向市纺织局打报告,诽谤、诬告我。我又向纺织局驳斥韩宝满对我忘乎所以、胡作非为的诬告,当时我要到市委找赵永吉书记控告韩宝满。贝局长看完材料后一目了然,说:“俩虎相斗,必有一伤”叫我回避听话,有什么困难他帮助我,又叫我回大厂,把大、小两厂业务及往来账目缕顺处理完,再给我另行安排。可是,我为从新衔接业务,又开了很多介绍信才将过去的客户重新取得了联系。色织布厂尹秋发主管经营,原来刘忠文在时,他是销售科长,我妹妹业务量特别大,都直接同刘厂长商量,以前我也没买过他的帐,另外他看我在分厂哪停止工作,他总怕我顶他这项工作,所以,我处理问题他不予配合,且阻挡。

一、
集资款与销售承包工资款

  装饰织物厂那边,我同韩闹的沸沸扬扬,更是死对头,阻碍太大,这俩男小人倚强凌弱,随着时间推迟,纺织局局长贝文圣调市科协任主席,郑联世回纺织局后,我找到了郑局长,说明了此情况,郑局长说:上班管,对处理问题不管。市纺织局对我厂子一切大变动。王建国和尹秋发去接装饰织物厂,韩宝满调市人民服装厂。尹秋发走后出的这份证明信,在原贝局长的过问下才入厂财务帐,至此,市色织布厂、装饰织物两厂帐面欠我集资款和销售承包工资款合计5万余元。

  9192年多次跑内蒙通辽纺织站协商讨要回两万元汇票,当时,王建国、尹秋发同意将此款顶工厂欠我个人款。可后来尹秋发变卦了,我自己去通辽又搭了5千多元费用,由此,最终此汇票作废后,厂长委托我起诉内蒙通辽纺织品采购供应站。

新来厂长不管旧帐,一而再,再而三的拖,新厂长一年后又调走,王建国、尹秋发把装饰装饰织物厂卖掉,回来接管色织布厂,从此更名为辽源市装饰布厂(法人代表:王建国),工厂又扩建楼房,造成当时资金非常紧张,工厂所欠集资和销售提成工资至今没有偿还。

二、调转养老保险问题

当时,贝局长答应让我处理完往来帐后给我安排工作,可是,在此期间,贝局长又升任到市科协任主席,我处理完往来帐后到市科协找到了贝局长说明了情况后,由贝局长牵头和李长疆、董文奎副局长约请市纺纱厂厂长给我落实工作,并由贝主席写信给东辽县县长过话后,我开始办理调转手续。在我办理调转手续时,由于东辽县床单厂对我销售往来帐目(这些帐目本应由厂承担)不给报销,迫使我不得不从自家拿钱凭帐后,才给办理了调转手续。当我到市纺纱厂落关系时,该厂劳资科说我档案中没有“养老保险手续”,两厂之间互相推诿,双方都不给出这笔应由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金”。由此,造成了我有班上不了。

三、为抚养费及欠款被拘留等问题

  1998年我的婚姻又出现了问题,同年512,到街道司法所交了380元钱,办理了协议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该所出具了介绍信(收费10元)请该单位代扣抚养费。但持此介绍信到单位找到领导要求代扣抚养费,单位领导明确表示:让他们自己处理!东辽县工商局欠我原夫个人款(给单位垫付旅差费、奖金、供热费合计八千多元钱)。我在离婚后近一年的时间向该单位讨还此款和代扣抚养费,在199915,该局开党委会研究此事作出决定:上述三项欠款作废,不予偿还、且抚养费不为我代扣。当我听到副局长通知:让我回去,在我与其理论为什么将此作废,局长说:一会会有人来管你的,这时,东辽县白泉公安分局一群警察来到县工商局局长室将我连拖代抬,从四楼到一楼憝进汽车后强行传拘,当晚并将我送进辽源市看守所。女儿在家等我一晚间没有回来,第二天和二姨到东辽县工商局,才得知我被拘留,女儿与其理论为什么将我妈拘留,工商局领导再次报警,却又被警察从四楼反扭手碗(左前臂被扭伤)拖到一楼后,拉到派出所,并扬言也要将其拘留。我从拘留所出来后,到了市公安局复议,其不予受理,后又找县人大、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信访,都是不管,出于无奈,我天天堵县委书记史发臣,史书记在材料上签了字,县法院才算给立了案,就此,对我的拘留,我上诉到了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作出了(2000)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两审、两判长竟拖两年半之久,而且一审终审各收200元,收费不合理)认为:程序违法,事实部分尚未纠正。九九年我上诉期间在市中级法院门卫看到了辽源日报登载辽源组织部招聘外贸人员,有两年以上经营工作经验的,我自荐去报名,我向女部长痛诉衷肠多年所遇到的遭遇,工作一次次失败,不甘心落后,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愿为辽源的经济腾飞,献计献策,可是,组织部领导说我没有文凭,由此告终。

   我为讨还抚养费和原夫单位三项欠款被拘留,后起诉到法院,2001421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辽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龙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0)龙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均胜诉。但,龙民初字第505号在后期执行中被告拒付(被告根据“2002”年第2期的《司法解释》只能保护到高中以下的生活费,但是,我们离婚时,有协议)。根据婚姻法第四六条之规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剩余部分损害赔偿,再次诉讼到法院,其收费不合理,在办理缓交诉讼费手续时,法院却未给予实质性解决,前途未卜。为此,我对被拘留的事实部分多次要求再审,可至今仍都被驳回。

四、为集资款利息补算和补发工资又被拘留等问题

  在此期间,我一方面处理家庭引起的官司,另一面收集工厂方面的信息,工厂领导多次调换,又由尹秋发接任了辽源市装饰织布厂法人代表,可工厂的经济状况走向低谷。

  2000年底,对外出租的路边厂房在半夜失火,烧掉了10多间厂房,尹秋发怕受牵连,此时,为了套取自己的钱,将工厂机器设备卖掉了100台。后看事不好,又拖原纺织局梁副局长(任东辽县任主管工业副县长)密秘调到东辽县水泥制品厂任法人代表。尹在装饰织布厂走时,未做任何交接手续。工人大多数都不知道其去向。在我多方打听下,方得知尹是调到了东辽县。

20013月初,我到水泥制品厂找到了尹,向其说明对于我的集资款的利息补算和我的补发工资问题因你是末代知情人,尹说:你找到前任老厂长和纺织局局长出具证明,我就给你补办工资,没钱就给你挂帐,集资款叫我找原厂刘厂长出证,就叫厂财务科张平给我补算集资款利息,我向其说:我不去找刘厂长,集资款还在厂财务挂帐,你不给本金,还不算利息,尹对我说,他去找刘厂长商量,一拖再拖,我拖人找到了刘市长,后由梁县长找到了尹,尹的亲姐夫找我,让我找刘市长为其承揽工程,因未能达到其要求,致使到了2001818(星期日)我与其通过电话约定商谈此事,他叫我下午一点到他的单位去,但尹不但未对此事给予处理,反而却找来了“铁哥们”辽源市龙山(此地应由向阳派出所管辖)警察分局经保科王科长,取伪证,将我拘留10天,出狱后,我复议到市公安局,市局叫我找某某领导,不给复议,造成我无法到法院诉讼。此时,工厂退休老保找我同他们一起告,因当时,我正托人找市长和审计厅副厅长处理我个人欠款,所以我没有参预告,找到省审计厅副厅长转找辽源市审计局某局长又由市纺织局长和主管财务科长调装饰织布厂财务帐,我看到了新帐没落上,旧帐不翼而飞,而且用移花接木的卑鄙手段以假乱真。

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血汗钱装进了罪恶的腰包

  在财务帐上有两份借据,借款的时间为: 905月“去哈尔滨开全国销售会,借尹秋发个人500元”(该借款红联收据上的时间是5857我正在哈尔滨全国销售会会场鸡东县纺织站向我厂方订货,签订了合同,此时在异地怎能向尹秋发借款?在此期间,他人还向我过借钱)、我同张厂长的儿子张涛去的哈尔滨,我俩一起在财务报销。939月“借汽油款,借尹秋发1000元”,上述两笔所谓的“借款”却是在2001年(十一年之后的2001年才入帐)尹秋发对我拘留(在尹对我拘留前找经保科王科长,王科长说他给我处理,问我要多少钱,我说要15万)后,通过查帐我才知道尹曾做了这两笔纯粹伪造的假借据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血汗钱私自在财务账上划为己有,装进了罪恶的腰包。

由此,我在200111月份拿着审计局查出的王连英、王连荣各人往来帐明细表(200197查)到市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不予受理。为此,在20023月份诉讼到龙山区人民法院(经多次找院长后将四起案件都准予了缓交诉讼费)而且要求“财产保全”,立案厅说到审判厅再申请,我接到传票那天起,就向民事一厅主审法官樊志杰申请“第一项:财产保全;第二项:笔迹鉴定;第三项:调取厂财务帐目”。上述三项均未得到支持。樊志杰向我说:你保留这么些证据,我说,是当时处理问题留下来的。并且被告答辩(该答辩是韩宝满写的,韩曾在1991613曾对我停止了工作时写的几项说明,十年后尹秋发调走后韩又回到了该厂,发改革倒闭财,甚至安上轱辘把工厂推家去才算心满意足)称:“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现对王连英起诉一事进行一下说明,一、该人不是我单位职工;二、我单位也不欠该人工资,其它就更谈不上了。辽源市装饰织布厂,200278”。在审理过程中,有意拖延时间,我申请先判一部分,以此弥补我的经济状况,便于先予执行,也未得到保护,致使我在诉讼中到北京劳动部咨询后得到了劳动部的答复,但是,其拒不执行《劳动法》、《省劳动仲裁》和国务院发布的第259号《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在判决期间,拖延两个“6个月在我的追问下,才下了裁定书”,但该判决均不合理:一、长期拖欠承包销售工资款,未按《劳动法》给予补偿:二、对尹的两笔借据没有保护我所提出的“鉴定;三、对我停止工作期间的一切款项计息均不合理,利息标准未定(劳动争议案件却按债务案件定费),上诉到中级法院,我申请缓交诉讼费,给驳回。中院立案厅让我回一审法院改判决,一审薛院长让中院立案厅下裁定,致使我在本市政法部门跑了一大圈,未果。中院立案厅对我下通知:“限期不交上诉费,按自动放弃处理”,无奈下,借高利息交了上诉费,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和笔迹鉴定,均再次无人理睬。等到了200311月初下发了判决后,我向主审法官说:“如再给我多判点,我都不告了”,他说:这些都给你强判的,上边领导不让等。为此,我拿着法律书去人大,他说我的书是假的!为此,我多次要求再审,中院立案厅说:6个月以后进入再审程序,在法律程序并没有再审必须在6个月之后才能进行的规定。我在20012002年曾因娘家执行案件和我行政告诉的案件去省高法咨询过(因我三起劳动争议案件都带有监字号)均未果,一旦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所以,我才进京上访的。97年与丈夫分居,98年离婚,我生活无经济来源,为了节省开销,为此,父母家及俩个妹妹的案件由我来代理,在前后十五年里,我是孤军奋战,我天天急的头昏眼花,气的一次次病倒,也无济与事。

六、与东辽县辽河源镇五金工具厂债务纠纷数案

  家父1967年入党,工作一生,从94年工厂倒闭后无人管,自家开饭店,因欠饭费,拖黄了饭店。为讨要欠款气病成了肝癌,家母没有工作,家中子女都下岗,我们这样的良民,安分守己,可是,地方官僚腐败公务员、地痞枉法裁判,久拖不给执行。给我们这些没钱、没势的百姓拖的筋疲力尽,负债累累。

  1994年,家父在东辽县辽河源镇五金工具厂打工,任财务主管,为领导排忧解难,为了工厂交电费和工人开资借给该厂5万元钱,但后由于领导变换,这笔借款从此就讨要不出来了。为此,在1996年诉讼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分三次付清。但对方却未按协议执行,虽经几次查封(都是我们自家打出租车,还得招待吃喝),却都不了了之。几经托人,找到了杨忠彦院长,把案子转到了李永生厅长,仍然如此。后期,该厂被个人承包后不久在市中级法院宣布破产。承包人发破产财,却坑了我们家,让我们与其平均分配,承包人大舅哥是市人大领导,致使我们家损失了一万多元钱。因本案我们早已申请执行,法院也曾进行过多次查封,至今未能得到执行纯属中院造成的后果,因此,其责任应由中院承担。据此,我们申请赔偿,中院却不予立案。

  另有一起家母领着5个子女开饭店时,在四年中,东辽县五金工具厂欠饭费8万多元钱,于2002年诉讼到东辽县法院,并且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在2002年法院作出了东民裁字第95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和查封令(其中卢桂珍、王连芹合计:16万元钱)一份。可是,东辽县政府和经贸局把该厂房屋、土地一并卖掉,到法院办理了破产,该厂负债累累,我们家是在该厂未破产之前就已经“保全”了,我们要求恢复原状。因为很多人都提到中国人的素质问题,请看:卢桂珍是出生在三十年代的良家妇女,一个大字也不识,养教八个子女,各个自立、自强、自尊、自爱,所以,她对现今社会是这样看的,楼房高了,道路宽了,中国人确实坏了,要都象我们家这些人准能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就不须警察了,也就不需要制订什么所谓的“法律”了。

另还有王连芹(我妹妹)在1992年下岗随母亲开饭店时,因该厂厂长出差急用,借给该厂1万元钱,给高利息。但该厂效益不好,领导更换,由此,此借款讨要至今未果。王连芹多年与丈夫分居,无住房,多年来,丈夫无音信,致使孩子单亲,孩子现正在就读初中,。到法院办理离婚须要登报,交不起费用,在市丝绸厂下岗,生活困难,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同时我们兄妹三人因多年讨债无门,家庭负债累累,生灵涂炭。在20042005年间,王连芹、王连军、王连滨先后才得到国有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证明的,十多年后才又按工龄给予了部分补偿。我出狱后就已向街道社区申请低保,三个月来我跑了多次社区,只保护了我自己,还须等到九月末,现因诉讼办理缓交诉讼费,前后在社区开了两封介绍信,弟弟和妹妹可以商量,但政府却以各种理由百般搪塞,至今没有明确说法。

七、诉医疗事故纠纷

  1995年王连荣(我妹妹)其子在长春白求恩医科大确诊为:白血病,在长治疗两个多月后,转到辽源市中医院血液科治疗长达5个月之久,后看小孩病情加重,转院去北京时,退药发现长期静脉注射的是已过期的丁胺卡那梅素消炎药,共注射82针,由于院方严重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延误了小孩治疗的最佳时期,到北京儿童医院,院长说,来晚了,延误了治疗,如果治疗,需交押金十万元钱。在京观察十多天后,又回到辽源市中心医院维持,不久死亡。由于小孩是在该院使用了大量的超期失效药加速了小孩的死亡。所以向医院提出了赔偿,医院当时不承认在已有明确标明已超过失效期的药物是过期的,并在不可再为注射使用的已超期半年之久的药品在辽源市药检所进行药检鉴定,市药检所鉴定结论为:“有效”。为此,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到辽宁、河北等省药检所咨询,均表示已超期半年以上的药品无须再做鉴定。基此,我们提出由市医院、市卫生局同我们一起到吉林省鉴定。省检口头答复:“不能给做药检,你们回去自己私了”。回辽后,向市卫生局提出,赔偿1万元钱,可是,市医院得寸尽尺,只负责转院那月的医疗费3千余元给退回,入院时,我们己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因其赔偿了了无几,我们对此难以苟同。后经家属四人八年多次追讨,自三千上升到八千元,我们为讨还这八元钱,医院还让我们到公证处公证,否则就不给赔偿。在其胁迫下遭到了不公平的公证,无奈,我们不得不拿着这份《公证》到法院提起诉讼到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公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一审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诉时,因上诉费3370元上诉人实无力支付。为此,要求撤销上述不合法的“公证”。

  辽源市色织布厂在1990欠王连荣销售提成工资款一案,多年讨要未果,特别是在19959月份,因孩子患白血病,转院到北京儿童医院治疗时,向该厂厂长尹秋发讨还欠款,丧失人性的尹秋发以没钱为由,分文未!后期由我全权代理(医疗事故和劳动争议两案)诉讼到龙山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一审、二审收费不合理,均未按《劳动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法的答复是让辽源市中院给出书面答复,形成了互相推诿、敷衍、拖延,使我反复地去了八次北京,虽经市政法委和中级法院接谈两次,但都没用给解决。最终结果是被地方政府官员打入监牢。

八、由于派出所放走凶手,受害人至今得不到赔偿

1990514下午,我代141汽车到色织布厂装货(我是骑自行车跟去的),因时至高峰,天气阴暗要下雨,在我骑车途经三百货商店时急下暴雨,我到三百货避雨时,自行车没锁,放在三百货门前,都到屋里避雨,大风把一片自行车都刮倒了,此时,有俩个女流氓问:那新车谁的,我一看是我的自行车,我说是我的,二人说是你的新车也不行,压在我们俩自行车上,我说,那我也不知道是谁把我自行车碰倒的,她们俩口出狂言:你是港人?你多个什么,伸手就打,我们打的难解难分,她们俩看我死死抓住不放,其中一个跑了,同时,我原单位同志调到交警支队开车路过此地,我同他把抓住的一个女流氓送进西宁派出所,是这位司机通知我们单位和家属,并且把我送到二医院治疗,在第二天听说:当天晚间派出所就把凶手给放了。我住进医院治疗,另外还造成我丢失一台自行车、一块手表,鞋和衣服都被损坏及医药费。现要求公安机关将派出所放走的凶手缉拿归案,赔偿由其给我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所述,因上述原由引出了多起纠纷,部分案件由于办案不公导致我多年诉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腐败份子群魔乱舞致使我多次进京上访,因为我冰清玉润、一尘不染、两袖清风,可最后在20045月份詹仰毛主席时情不自尽痛苦伟人,却被辽源市政法委和中法代队强行带回送进辽源看守所后转为劳动教养一年。在教养书中将我个人的简历写成小学文化,并将我在199915己被法院撤销的由东辽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但仍然作为前科劣迹,足可以说明公安机关的材料纯系伪造!在慢长的一年里,给正在高等学府就读的孩子的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迫使孩子在外面为我跑这些“法律程序”,即在《省劳教复议》两次,后回到本地行政告诉,一审、二审均未果。特此要求再审!

  在我被教养期间,我诉“辽源市装饰布厂劳动争议案件”一案的被告单位厂址己拆除,在我诉讼期间,己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法院未给予支持,现该单位已倒闭破产,但没有任何人通知“债权人”我和王连荣。我出狱已三个多月来,市人大已接谈过,期盼结果。我由于多年上访,陷入久诉不息的官司之中,使我无法从事任何职业,实无经济来源,生活已处困境,为此,办理城市低保,可是,街道和社区领导说“我”是因法轮功被“教养”,不然,早就给我办理“低保”了,所以,至今未批。街道、社区称我是“法轮功”一说,是出自于吉林省辽源市龙山警署曾对街道、社区说过我是因“法轮功”被“”教养。辽源市政
府采用如此手段对我进行政治攻击。为此,呼吁全社会伸出友爱之手,献出爱心救救手无寸铁孤儿寡母,
走出天牢怪圈。

上访人员在淤泥,官僚拿之当顽石,忽然冲进京城去,喊冤一声皇上知!

                  数起案件代理呼吁人:王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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