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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是一贫家女,为了“活着”,去做了修脚工;而胡斌是一富家子,为了享乐,在闹市飚车。最后他们都贪了人命,邓玉娇修脚却修到了同姓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的脖子上;而胡斌飚车却把一从浙大毕业在某公司做白领的年轻人谭卓“飙”上了高达5米的天。邓贵大的美好仕途就此断送,而谭卓刚刚25岁,还未结婚青春就不在了。
修脚的“贫家女”与飚车的“富家子”就这样双双站在了法律面前,等待着公平而正义的法律的判决。
可是警方在两起案件中的表现却大相径庭:在邓玉娇案中“只见警方对调查邓玉娇感兴趣,不见警方对调查那三个强奸犯感兴趣;只见警方拼命收集邓玉娇有‘精神病’的证据,不见警方拼命收集强奸犯罪的证据。”而在胡斌案中警方却发布“70码”的“权威”结论。
两起案件真相其实是一目了然的: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中,邓玉娇遭到三个大男人的公然调戏,只有拼死反抗——“是非曲直实在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没有丝毫含糊不清的地方。邓玉娇的反抗完完全全彻彻底底符合刑法中的抵抗犯罪免责条文,没有丝毫误解的余地。”而同样是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广众之中,胡斌在闹市区超速飙车,撞了人后还表现得若无其事,悠悠自得,满不在乎,抽烟谈笑,下车打电话,并在聊天中说到要“用钱解决”—— 这显然就是主观故意而不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也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事实上,飙车已成为杭州“城市公害”,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不少居民晚上常听到楼下飙车党轰鸣的发动机声。
调查的倾向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邓玉娇案中警方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绞尽脑汁偷梁换柱把案子性质从“强奸犯罪”变成“精神病人伤人”,以此包庇强奸犯;而在胡斌案中警方是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绞尽脑汁偷梁换柱把案子性质从“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成“交通肇事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此包庇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
为什么公平而正义的法律会是这样呢?原来邓玉娇只是修脚的“贫家女”,邓贵大是镇政府招商办主任,手里有“权”,是人民的公仆啊!头可断,血可流,人民的公仆的面子不可丢!而胡斌是“富家子”,手里有“钱”,心里不慌。飚车不就是罚款吗?区区200元,就是2000元,20000元,小菜一碟,花花绿绿的票子在你面前晃晃,拿去!然后继续飙。罚款无所谓,死人价更高。若为飚车故,二者皆可抛!
这就是30年来引进的“价值观念”,“权”“钱”至上,道德沦丧。“有权就有一切”、“有钱就有一切”占据人们的大脑,什么道德、廉耻、正义、真理全然不顾。追求程序正义的法律不过是维护有“权”有“钱”者的“尿不湿”,穷人活着都艰难,能占有多少有利的资源呢?
事情还没有完。不过,“邓玉娇反抗强奸刺死淫官一个多星期了,只有网民一边倒地支持她,却不见有任何官方机构(包括妇联这种以保护妇女为本职的机构)对邓玉娇表示出一丝一毫的同情和肯定。”而胡斌案也是如此,官方“一边倒”地支持他;尽管网民要求严惩。
究竟何去何从?我想,事情不起变化,不转折,“贫家女”是修脚工都做不成了;而“富家子”飚车依旧,此路为我开,此树为我栽,不飙白不飙,白飙谁不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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