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金双
演艺圈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同样,演艺圈亦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总之,演艺界背后的潜在利益始然。
很显然,李保田戏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个案和特例。
其实,闹到今天这个份上,事情的前因自然不必多说。众所周知,时下李保田戏霸案炒得轰轰烈烈,亦吵闹得轰轰烈烈,林林总总分析,笔者认同,争炒(吵)无外乎以下几个关键的原因。
关键词A——“戏霸”
目前,网上出现的“十大戏霸名单”,名单中不乏:姜文、李保田、陈道明、张丰毅、斯琴高娃、宁静、刘晓庆、王志文、李幼斌、张铁林各当红演艺明星。
(图片来源:亚洲明星经纪网→ 明星直通车→ 李保田介绍)
其实仔细分析,这则“戏霸名单”中的所谓“戏霸”一词在含义上本身就比较暧昧,甚至该词汇颇接近于中性词汇。真可谓,褒中有贬,但贬大于褒。
综合分析,“戏霸名单”中的“戏霸”无外乎两层含义:其一,系指在演艺上具有较强的演艺实力,堪称“霸主”,也就是类似易中天在“百家讲坛——汉代风云人物”中“力拔山河气盖世”的西楚霸王一类;其二,系指在接拍某戏时在演艺风格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上比较“霸道”,这多少有点类似革命样板戏或评剧中“南霸天”、“黄世仁”一类的角色。
毫无疑问,仔细剖析这例由李保田抗争引发的“戏霸风波”,既暴露了时下演艺圈一直存在的演艺界同仁司空见惯却又无法规避的潜规则,又透视出演艺界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利益是趋动一切的道德准则和潜在表象。换句话说,演艺圈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同样,演艺圈亦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总之,演艺界背后的潜在利益始然。
关键词B——影视“注水肉”
在演艺界,谁都明白,电视剧拉得越长,它所能获得的效益也就越大。所以有人就不顾观众的承受能力,不顾艺术的自身规律,挖空心思地凑戏拼戏,像生产“注水肉”一样地搞起了“注水剧”,一剧电视,若是拧干了水分,真不知道还有多少实际内容,这样的电视剧卖是卖了,播是播了,但艺术的生命终究不长,因而中国的电视剧也总是缺少精品。
接下来的问题是,目前的绝大多数电视剧究竟是不是“注水肉”?电视剧究竟应不应该成为“注水肉”?如何行之有效地规避这种有趣的“注水”?这种规避方式是否可行?
关键词C——演艺“裙带风”
这场官司,李保田最终也把自己的儿子也牵扯进去了。有人说李保田“以权谋私”替儿子要主要角色和高片酬,其实“裙带关系”在影视圈很普遍,但是一般都不会公开挑明,这次影视公司赤裸裸地揭露,的确让父子俩有些难堪。
但问题是,该“戏霸风波”中是否真的存在裙带关系?如果该“裙带关系”经相关合同条款明文约定,是否能算做“裙带关系”?这种“裙带关系”若经合同约定,究竟是合理的还是合法的?
关键词D——争夺“话语权”
电视剧《钦差大臣》由原来的30集延长至33集,艺术总监兼主演的李保田以“注水”为由怒告该剧出品方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索赔190万元。随后投资方高调反击,以李保田作为艺术总监和主演不履行职责,后期制作玩“失踪”为由反驳李保田,并怀疑李保田设圈套进行“敲诈”。双方从合作伙伴到对簿公堂,闹了个反目成仇。而时代春天还召集同业十几个影视公司集体“声讨”,扬言还要封杀李保田。
这场风波或事态扩大的原因和症结除了利益这一原因,也涉及到双方相互争夺话语权这一问题。因此,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如今网络飞速发展的泛娱乐时代,一方而另一方或社会公众及媒体能否单向或多方地“封杀”某个人,或令其三缄其口,一再失去话语权?
关键词E——监管机制
明星耍大牌现象近年来已经愈演愈烈,从行必头等舱、住须五星级,外加生活“助理”等等一系列前提条件,我们看到中国的演员们,在待遇上即使尚未与好莱坞影星全面接轨,至少也绝不比日韩港台明星逊色。
但问题是,李保田是否在拍戏过程中真的耍过大牌。同样,若在演艺圈建立一种完善的机制,比如建立演员机制及影视监督机制等等,绝非靠弄倒一个李保田所能解决的。
此外,影视剧是否亦公开并允许“注水”?影视公司是否可以不顾艺术的自身规律,挖空心思地凑戏拼戏,像生产“注水肉”一样地大搞
“注水剧”?
因此,该问题的关键和症结在于,演艺行业这些不公现象或潜规则是否应该通过行业协会或通过出台相关管理机制或法律条文对其予以制约?
关键词F——风险共担
一些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影视剧组缺乏资金的现象非常普遍。市场不规范、行业发展空白以及政策约束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影视制作融资十分困难,成为制约我国影视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而李保田与北京时代春天的公堂之争亦不乏钱的问题。
如我所知,美国好莱坞许多明星的利润回馈方式,除了片酬之外(亦包括零片酬),还有影视剧市场分成等方式获得潜在的利润,而后期市场分成更能体现演员和制作方的风险共担和利润的最大化回馈,这在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本土演艺界能否予以实现,从而调解或缓解投资方和演方之间的矛盾,近而实现利润和风险共担?
关键词G——“娱乐不作为”
多年前,我就注意到娱乐界“行政不作为”这一现象。通过我置身娱乐界的观察发现,在各起与娱乐有关的官司和纠纷中,绝大部分属于相关方的“不作为”造成的,纯属在合作过程中“人为造就”的娱乐潜规则和无效的口头默认。
对政府而言,所谓行政不作为,即指行政主体负有实施某方面具有法律效果的积极作为的行政义务,不乏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拖延或拒绝做出相应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由此引发的行政纠纷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方的合法权益,亦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
细细历说,目前法学界对此类问题研究得并不是很多。同样,在娱乐界,实际存在的行政不作为亦大量存在。尽管这种“娱乐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后果尤其严重,但真正敢于状告者寡。
因为,在《钦差大臣》一剧中,究竟是时代春天存在“娱乐行政不作为”,还是李保田自身存在“娱乐不作为”?还是两方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某种意义上的“不作为”?
触指9月21日,有媒体曾刊发三则报道《戏霸案一审宣判李保田获赔酬金违约金190万元》、《李保田戏霸案一审获胜被告时代春天将继续上诉》、《时代春天输官司不服李保田:反复上诉是他权力》。身为娱乐策划人,在笔者看来,很显然,这又是一则纠缠不清的官司,甚至很有可能延伸为一起旷日持久,甚至即使告赢也无法执行的娱乐官司。
纵观李保田戏霸一案本身,显然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其一,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最终集数的认可权。现《钦差大臣》一剧由时代春天公司剪辑成33集,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
30集,而超过的部分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故时代春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集30万元的标准向李保田支付超过部分的酬金90万元。
另根据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的最终审核权。现时代春天公司在送审该剧前,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尽管李何田初战告捷,亦无法执行,原因在于时代春天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将继续上诉,意欲上诉到底。同时,时代春天代表律师亦表示,他们继续将围绕着李保田作为艺术总监和主演演员未能履行合同展开上诉,“按照合同法第67条,应该是李保田先履行他的合同,才会有之后的我们违约一说,但他并没有按照合同办事,作为艺术总监和主演演员李保田并没有履行他的职责,所以我们接下来会再去上诉,围绕着这点展开。”照此分析,李保田在此案中亦不乏被动。
由此看来,战火仍将继续。要知道,这将是一个反复予以法庭论战的过程,非短日内能予以解决。
此外,纵然李保田在该官司中打赢,在具体行政执行中亦面临诸多困难。首先,时代春天亦很可能以诸多理由拖延执行期,理由诸如拍戏过程中存在“裙带关系”、“主演演员亦未能履行合同”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试想一下,即便李保田占先理,若以一个演员个体哪怕是大腕,若想对抗一个潜在的公司或群体,意欲以一人之力打破娱乐和游戏潜规则,显然也非易事。
综上所述,该官司发展到最后,很有可以即使李保田在精神和名义上打赢这场与“娱乐行政不作为”有关的官司,业有可能仅仅领到一纸类似于尿不湿纸尿裤的空文。
要知道,历年来影视“注水肉”一直是影视圈中潜在的“娱乐行政不行为”,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多年来诸多演员无形中默认这一前提下,至今仍未引起公众的足够重视,亦很难打破。
因此,也许尽管李保田在精神上赢得其所,但在现实中,亦不乏输得伤痕累累这一可能性。
而该官司背后潜在的症结则在于,在这块被影视界诸多人等默认的“注水肉”面前,目前仍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明文规定。加之目前尚无相关的组织、协会监管,加之公众监督力度不大等诸多因素,演艺界潜在的潜规则若需打破,仍尚需时日。
在此意义上,李保田无形之中陷入这场娱乐式的游戏,恰恰在演艺界率先引燃一枚导火索,更是让公众和媒体在无形中嗅到了目前影视圈传递出的某种恶俗的病态。
由此可见,“李保田戏霸”官司,亦将成为2006年娱乐圈最充满调侃和戏虐的又一无厘头公案和黑色闹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