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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嬌個案可否改變共產黨政權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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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7: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佳.嬌個案可否改變共產黨政權和制度?

張三一言

胡平寫了一篇《號召大家都去學楊佳學鄧玉嬌是開玩笑》短文。全文是:『楊佳案與鄧玉嬌案都是個案,無法成為可群起效仿的模式。古往今來,歷朝歷代,都發生過類似的事件,但這些事件從來不足以形成改變政權改變制度的方式或模式。魯達、武松都憑個人的勇氣殺死過貪官惡霸,那時,他們還可以躲入佛門;但只有在他們投奔梁山之後,才構成對政權的挑戰。號召楊佳鄧玉嬌們上梁山上井岡山,這是說得通的;號召大家都去學楊佳學鄧玉嬌,這就是開玩笑了。』

佳嬌個案可否改變共產黨政權和制度?胡平給了否定的回答。

[一]

胡平短文思路有欠妥的地方。很明顯,胡平指“開玩笑”的是“學習個案”。“個案”原義是「將服務對象做一案件,包括案主本身及其有關人員在內,以建立對案主及其問題個別分析和服務的整體性資料。」現轉用於發生的單獨具體事件。不管它是原義轉義,它都含有“獨一無二”的意思。並很難“學習獨一無二的東西”,因為當你學了之後就變成具有你的獨一無二的東西了。

發生了鋪天蓋地且一邊倒的推崇楊佳鄧玉嬌現象。而這推崇就包含了“學楊佳.鄧玉嬌”的含意;很明顯這個學的對像是“反抗精神”,當然還包括認識共產侵犯人權和民主權利,以及產生這種罪惡的社會制度。問題就出現了,一方面是全國網絡民眾“學楊佳.鄧玉嬌”,一方面是胡平把“學楊佳.鄧玉嬌”當作開玩笑來嘲弄。從“估心”角度看,我很難估到胡平這樣的理論家看不到人們指的是“學習反抗精神”,而不是“學習個案”。我估的是胡平不認同甚至可以說是厭惡“佳.嬌” 的暴力反抗形式。為了阻止他厭惡的暴力反抗暴政形式,只好扭曲“學習”原意(變反抗精神為個案),然後否定“學習”涉及的“暴力反抗”含意,結果是反掉了“學習”原意(反抗精神)。

[二]

胡平第二個思路有欠妥的地方是把事件前後和因由割斷。胡平說古往今來歷朝個案都不足以形成改變政權改變制度的方式或模式,這一陳述很容易給讀者“個案無用”的結論。但是同時說這些個案者投奔梁山之後,才構成對政權的挑戰,這又在邏輯上前後相悖。因為並不是憑空“投奔梁山”,而是先有憑個人的勇氣殺死過貪官惡霸魯達、武松等等大量個案,然後才有投奔梁山的“材料”。還有,正是因為憑個人的勇氣殺死過貪官惡霸是不足於改變政權改變制度的方式或模式,才會由之進一步投奔梁山以謀求足於改變政權改變制度的方式或模式。沒有眾多個案這個因,哪來投奔梁山這個果?所以,胡平論述與他給出的“個案無用”論相悖。

胡平這種思路多少有些像如下這個寓言笑話:某人吃完第七個餅覺得飽了,就是:早知如此,就不吃前六個,只吃第七個就可以了。

胡平第三個思路有欠妥的地方是有武斷之嫌。個案不但有如上所述的間接作用,它還有直接作用。完全可以由個案方式或模式直接改變政權改變制度的。因為有些個案可以掀動的思潮和社會運動,例如孫志剛個案,導致《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布加勒斯特廣場上發生了一個“叫我們才是人民”的事件,應可例入“個案”之例;結果是推翻了一個專制政權和制度。這些案是由下而上的民眾運動成功典例;還有就是五雷轟頂網友提到的沈崇被姦案。這是共產黨陰謀造假的傑作。可算是由上而下利用個案運動民眾導致最後推翻一個合法政府的顯例。典例顯例俱備,“古往今來,歷朝歷代,都發生過類似的事件,但這些事件從來不足以形成改變政權改變制度的方式或模式”就變成了偽結論。

[三]

現在可以回歸本文標題了。佳.嬌個案可否改變共產黨政權和制度?

個案的最大最積極作用是為改變一個政權和制度累積力量。每一個具體的個案大多數不足於直接改變現政權和現制度,但是並非絕對不能。只要條件具備,一個案件改變一個政權和制度是可能的。

未來的類楊佳、類鄧玉嬌、類翁安…個案能否改變一個政權和制度?

答案是:有可能。

2009/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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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5 17: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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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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