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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斗士李铁被行政拘留上诉19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
做为一个这个年头的中国人,俺最大的梦想就是“公民合法行为合法化”,因为官方虚假宣传、遮掩等的一些原因,很多朋友未必很明白这个意思,但事实就是,在中国,目前“公民合法行为合法化”都是做不到的,更不要妄谈依法治国了。
2008年12月底俺一路沿东南沿海城市,与各地网友一起进行了“国家改革建议书”征集民众意见活动,这是一个对国家未来充满憧憬、行使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温和行为,到达上海举行完活动后,被公安扣留并被深圳市国保带回深圳。12月31日,深圳警方以11月20日在深圳举行的“国家改革建议书”征集意见活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莫须有的罪名拘留15日。
3月份就被拘留提起行政诉讼,已获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受理并安排在6月19日开庭。
同期的行政诉讼多已安排在5、6月份前进行审理,唯独此案开庭时间安排在6月4日推后半个月,带有明显的政治挂帅色彩,相信这也只是当局走走形式,胜诉的可能渺茫,中国法院不具独立性,这个案子也将会让大家看到,“公民合法行为合法化”目前在中国都做不到,更不要妄谈依法治国了。
技术层面,通过活动全程录像看到,事实清晰简单,根本不存在所谓“扰乱”之说,活动选择场所人流并不算多,宽广,活动有序,并为发生所谓的“扰乱”之行为。如果这也说成扰乱,深圳每天就不存在不扰乱的地方了。
附起诉书、开庭传票、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李铁,男,1969年12月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03******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电话:13823636390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负责人:罗荣才, 电话:82918777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诉讼请求:
1、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公(福)行决字(2009)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无事实依据,请求予以撤销。
2、判令被告因违法拘留给原告国家赔偿。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31日,被告以原告有莫须有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决定对原告拘留十五天,并于当日将原告送至福田区拘留所,原告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暂缓执行,但被告不予理睬。
原告到拘留所后才知道,被告对原告拘留是因原告2008年11月20日组织在福田区新闻路附近向路人派发《国家改革建议书调查表格》并征集意见和作调查的活动,而事后40余天才对原告拘留。
原告认为当日在公共场所向市民发放调查表格并征集意见和调查,从活动开始直到结束,并未扰乱任何公共场所秩序,更无影响任何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日活动亦有全程视频录像可证实无“扰乱”行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纠正被告胡乱处罚公民的行为,判准原告诉讼请求为盼。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铁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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