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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无理----欺压百姓-----竟是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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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5 09: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的原籍是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西台子村人;当时家里有父母;哥们四人;姐们三人;大哥已经娶妻生子分家单过,原来三间房,在我记事后又买了一条街的(有胡同)三间,再后来又翻盖了成七间(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7间分家时我们哥四个每人一间,其余三间归父母和姐三。在1988年的时候我就落户在北京市怀柔区潘家园村,我们哥几个姐几个相继成家立业,成家后都在县城附近落户,包括大哥也搬到了怀柔镇。只有我四弟现在还租房住。后来父母年岁也大了不能劳动又体弱多病,我们哥们姐们商量就把父母接到我们身边居住。
2006年9月我们哥三回老家刚到家门口发现我家房屋被拆毁,原来一溜7间,现在少了三间期中就有大哥单过时所住的一间,屋里边的其它财产也都不见了,还有四间也受到一定的损坏,院子里靠西边多了几间房,当时里面住着人是民工说是盖的公共厕所还没有投入使用,当时我们打电话问我父亲知不知道此事,我父亲也不知道。我们赶紧拨打了110报警,琉璃庙镇派出所出的现场,调查核实后警察告诉我们说是西台子村党支部村委会所为。我再向警察要回执时也就是处理结果警察告诉我说;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会来调卷的你要我们不会给你的。我问为什么拆我家的房屋,说是根据[怀政发【200414号文件]执行的。我找到怀政发【200414号文件是怀柔区政府所发,(文件的第11条;区农委负责有关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我们就先找到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问,他俩说是根据泥石流拆迁和生态拆迁村里定的拆迁改造,我们说你就是什么改造要拆房也得通过我们家里人呀!最起码也得把屋里边的财产安置一下吧,他俩说村里就这样定的爱咋地咋地。我一听没辙怕他们再把那四间给拆了,我就搬回去住在那四间房子里,同时我们就找到区农委的主管山区的雷宗贵等人,雷宗贵也答应帮我们解决,人家不同意是不能给人家拆房的,况且你就是拆别人的房也要通知人家家里的人把房里的财产搬走啊,村里怎么能这么干太荒唐了吧?可是后来雷宗贵又告诉我说;经过我们核实你父亲确实没有签字,不能享受此待遇,村里的行为不受此政策的授权范围;你也不要再找我们了,我又找到区矛盾调解中心,矛盾调解中心又把我发到琉璃庙镇矛盾调解中心琉璃庙镇镇长孙福海等人多次最后告诉我说;是村民代表大会定的事情我们镇里也解决不了,村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你还得回村里解决。我又找到村里的书记和主任,他俩又通过镇里主管西台子村拆迁工作的领导等(还有私人关系的)人共同协商了多次,书记和主任口头答应我过几天村里有钱了一次性给我补偿六万元,最后我也做了让步达成了口头协议,我也就不再那四间房里住了,但是行李和衣服没有带走,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未兑现。我又找到书记和主任我说;你现在给不了钱咱们把手续作了,书记告诉我钱给不了手续也做不了,我一听不对劲他们是要耍赖,回来我就把村委会诉到法院。立案后主审法官通知我有些程序不对叫我去法院一趟然后再从新在诉,我到法院后主审法官给我说明了情况,之后法官又拿出了西台子村委会诉我们的起诉书请求法院强制拆除剩余的四间,当时我就和法官要西台子村委会的起诉书说我要写答辩的,法官说不行,我没有权利拆你们家的房子,所以还不能正式立案,就不能给你西台子村委会的诉状,在法院没有开庭审理本案的时候,2007年10月14号我父母暂居住地的大门上又有西台子村委会贴的通知书;通知;高俊云同志;经西台子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限你在五日内将你在西台子村的四间旧房拆除,履行2006年7月17日你与西台子村签订的协议,五日内如不拆除,西台子村将强制拆除。特此通知;西台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7年10月13日。我们发现此通知后问老父亲什么时候您和村委会签协议着?老父亲说根本没有的事,要有我能不和你们哥几个说吗?我们又问您再好好想一想您有没有在村委会签过字,父亲回忆了一会说;就有一天他们让回去开会,开完会主任是让我签了一个字,但是也不可能是拆房协议吧?当时我也看不清,让他们给我读一遍是什么就让我签字,主任就用手比画着你就在这里签个字您就能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了,我也就没多想,是签过一次字。后来一审开庭时被告村委会是提供了一份协议,就此一份也是在村委会手里的,当庭辩论时我就提出,我先不说村委会是怎么骗取老人家(高俊云当年74岁)签字的,就协议内容也不提,就先说协议本身就有多处涂改,数字重描涂改,划痕重改,就连落款日期都是后来添上去的(并没有双方签字认可),所以我们请求法院认定此协议无效。况且被告村党支部书记在答辩中也强调说;请求法官注意;被告高俊云已经没有行为能力,并且强调高俊云进法庭时是他儿子背进来的,实属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我的律师当时就提醒合议庭注意被告所说的话,既然被告村委会明明知道高俊云没有行为能力你还骗取她老人家签字,此合同仍然是无效的,村委会主任和村书记也都承认我们分过家,7间房是我们全家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事实,只是强调我们的户口不在又是注册在高俊云的名下,我当时就提醒被告注册在谁的名下并不重要,只是一个程序,重要的是我们共同共有,我的律师又补充说;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某个人是无权处理的,所以高俊云一个人签字此合同仍然是无效的。就在被告无言答对的情况下合议庭宣布闭厅择日宣判。就这样我们又等了六个月之久也就是2007年十月十八号下午四点四十五分村委会又开着铲车疯狂的将剩余的四间房砸倒,将附属设施和其他家具财产全部砸毁包括我的行李和衣服,十九号早八点我到镇派出所报案和民警一同到现场并照了相现场的照片有我的衣服和毁坏的树木等,民警核实后就是没给我回执还是那句话叫我去法院,但是开庭时我提出要看民警出现场的卷宗法院确实没有提供,2008年10月27号我接到法院的通知叫我领取判决,法院就以协议(在判决书上整理一下原文,)作为证据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合议庭也是没看清楚的整理,就比如有这样一句话,“在200*年先把7间房拆掉,”*字和年字涂改的很乱,很像“率”字,判决书上就给写成了“在2006年率先把7间房拆掉,”“新房在2007年**。再建。”这两个**黑旮搭合议庭的人就都没看到?还作为证据!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看完判决后问审判长黄广来你能告诉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怎么规定的嘛?他就说;是你审还是我审?我说我就先告诉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说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被告高俊云在不知道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被骗签的字吧?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村委会骗取老人家签字损害了共同共有人的利益吧?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就照你门所说从形式上看签订的协议是成立的,但是从事实和法律上说就是非法的!也就是说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中这三点被告都占了吧?你怎么就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审判长黄广来说是你判还是我判?不服去上诉。没辙;我只能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开庭时被告无言狡辩,村书记说愿意给我们恢复七间房,他的代理人又重复说;我的当事人同意在你的原地给你恢复七间房如何?审判长又问我,原告,被告愿意在原地给你恢复七间房行吗?我的回答是;只恢复七间房肯定不行,还有附属设施,家具财产,房后的自留地等我都得要的(自留地上以建起村委会的办公室),就这样二中院又以共同共有财产是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不能以此为由对外进行抗辩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的天呀!!!请大家看清楚,开始拆的三间房经过区政府农委的核实没有高俊云的签字吧?我经过半年的信访先找区政府,区政府告诉让找社会矛盾调解中心,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在告诉找镇政府,镇政府在告诉找村委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镇政府说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构是真的吗?,找到村里的书记和主任在告诉说就这样定了我们说了算。!,我想还是找公安局,公安局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我报过两次警警察也出过两次现场,第一次到现场我还有四间房还有部分家具,警察确实是管不了村委会吗?为什么不能制止犯罪?致使村委会那样疯狂的扫荡,不亚于日本侵华时的举动,打砸抢实行三光!最后我还得走法律程序,到法院怎么样?让谁说谁就可以说,不让我说我再说我就是违犯法庭纪律,可以让我出去!我说协议涂改重描就不是有效协议,当事人在不知真实意思的情况下骗取当事人签字协议是无效的,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协议是无效的,法官可以不提这些就认定是有效的。村委会提供的证据(协议)不管怎么改怎么描法官就认定他是证据,我提供的证据法院当庭不予以采信;然后就可以说我没有提供证据。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是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就不能以此对外进行抗辩。在二审前我就怕还会象一审那样,我提前花了四百多块钱买了一只录音笔,准备开庭时全程给录下音,没想到开庭前被截获扣留开完庭后领走。
就这样我只能向世界各方呼救!谁能救我们于水深火热!!!。(就这样的事不知我们一份,我们也不是第一个)国家的政策很好,到下边的老百姓里得遭殃,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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