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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00: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道法律对一个精神病都不放过,就因为几句话就要判刑三年。我可爱的祖国生我养我的地方,这不让人心寒吗?敬请各位有识之士帮帮我。安徽省政法委负责同志: 我一个84岁的垂暮老朽,行将就木只求晚年残喘,思念女儿心切,神情恍惚,万般无奈只能写信求助。我女儿金丽达一个精神病患者仅在街上讲了几句“法轮大法好、真、善、忍”之类不该讲的话。仅凭两名巡警的指证,就将吾女从2008年4月9日关押至今。甚至连一次面都不让见。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14日又带金丽达重新去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去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其委托鉴定事项为:1.有无精神疾病2.行为时是否为发病期。而同一所医院时隔九多个月后的鉴定意见变为1. 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首先从鉴定时间来讲,2009年1月14日去鉴定2008年4月9日金丽达的精神状况。这难道不荒唐可笑吗?而委托鉴定事项第二条为“行为时是否为发病期” 意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与委托鉴定事项完全不符,有没有“猫腻” 不得而知。而两次鉴定公安机关提供的案情摘要都有当众宣传“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并散发传单。“散发传单”不知从何而来?这恐怕不是单纯的工作疏忽,而是别有用心吧!现将吾婿写的材料一并寄给你们,请你们大家帮帮我。 金本植 2009年3月29日 联系电话:0564-4031289 淮北市朱斌副市长、淮北市政法委、检察院、相山区法院及有关领导: 我是金丽达爱人刘康,因为金丽达患有精神疾病。我想向领导反映几个问题,表达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以求得领导的理解和帮助。 2008年4月15日由淮北市公安局带金丽达去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去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鉴定事项为:有无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为发病期。其鉴定结果是:“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发病期” 在当今创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为体现人文关怀,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是否应将处于发病期的病人金丽达送医院进行治疗。而不是长期关押,从2008年4月9日至今。这期间我曾多次提出哪怕是我个人出钱,我也愿意将金丽达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但公安机关始终不予理睬。 关于“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 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里我们先从金丽达在看守所的情况说起,如果她是一个精神正常的人,能这样每天只睡一两个小时吗? 2008年9月12下午4:30在淮北相山区法院开庭的过程中,金丽达还说有一次黑白无常来拿我,拿着古时人的枷锁,很长的铁链子,后来我就被带到一个阴曹地府。我眼前就出现香炉一样的东西,很大。一个声音说:下油锅!… 这里既有幻听又有幻视,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典型的精神病症状。她还曾多次自杀,最近的一次发生在2007年,在淮南东方医院ICU重症监护室花了一万七千多元进行抢救,侥幸保住了性命。由于患精神疾病,金丽达曾在合肥精神病院和淮南精神病院进行长达数年的精神病住院治疗。至于金丽达到底要不要负刑事责任。过去省精神病鉴定中心权威专家,曾为金丽达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在评定中有这样一段:“由于被鉴定人正处于精神障碍的发病期,精神活动受到损害,丧失了辨认及控制能力。” 对于同样的病“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 同样的“正处于精神障碍的发病期” 。我想评定不会有两样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侯,由政府强制医疗。… 依据上述事实,我个人认为金丽达没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应尽快将金丽达送精神病院进行治疗。时隔近十个月后,淮北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于近期又带金丽达去做精神病鉴定。现在才去鉴定当初作案时金丽达的精神状况,这可能吗?而现在所做的鉴定只能说明现在金丽达的精神状况,并不能表明作案时,处于发病期金丽达的精神状况。如果现在非要再做补充鉴定,也是要鉴定当初作案时,金丽达正处于发病期的情形下是否能负刑事责任。况且这早有定论。他们现在找我去,是要我出鉴定费。要是能放人,别说这点费用,就是再多,该我出的,我也一定会出。问题不单纯是这点钱的事,其关键在于你现在的鉴定,并不是鉴定去年4月份作案时,金丽达处于精神障碍发病期,那时她能否负刑事责任。反邪教支队某负责人竟然说:这钱你不愿意出,我们自己也能出,但这对金丽达不利,会加重对她的处罚。这是一个领导该说的话!我想就是要处罚,也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吧。而实情是2008年4月9日上午10时许,金丽达在淮北市淮海路代销大厦门前,当众宣传“法轮大法好、真、善、忍” 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他们还说金丽达散发传单,不知金丽达在何时何处散发传单?这纯属子虚乌有,其目的显而易见!退一万步讲,一个精神病人在发病期讲的几句话,能算数吗?难道法律对一个精神病人都不放过?!恳请各级领导和法院能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考虑到金丽达的具体情况,能慎重妥善处理好金丽达的问题。并能认真考虑病人家属的意见,我将不胜感激。 刘 康 2009年2月23日 联系电话:0554-5313027 1386633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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