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235|回复: 0

振兴黄业,辽宁规定14类卖淫嫖娼者不坐牢

[复制链接]

0

主题

6226

回帖

8075

积分

论坛元老

热心会员

积分
8075
发表于 2006-11-20 22: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06-11-16  
【看中国报道】2006年11月14日,辽宁省公安厅发布《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该规定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该文件已为各大媒体报刊广泛登载,引起轰动。

辽宁省公安厅案件审核指导大队大队长裴兆斌表示:以前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中过重,有的为了完成收容指标,违规办案甚至“钓鱼”的现象时有发生。言外之意:对黄色产业打击过重,影响了娱乐业、酒店业的繁荣,因此,发布了上述规定。

收容教育是中共特色的一种坐牢奴役的形式,期限为6~24个月。该《规定》的“14类卖淫嫖娼人员”,仔细分析是8种人(下面第2、3、4、5、9、10、11、12条)可以自由卖淫嫖娼;8种人以外的任何人,符合其中6种情况(下面第1、6、7、8、13、14条)即可免于坐牢!这极大地鼓舞了共产党王朝下卖淫嫖娼者和蠢蠢欲动者的士气!

尽管该规定的第4条明显违背了中共《刑法》第360条对“传播性病罪”的处罚,辽宁公安厅扔顶风立法,余勇可贾!似乎半月前罗干、周永康亲临辽宁的密访,给辽宁公安厅打足了士气。

尽管上述14类人仍有可能被拘留15天,并罚款,但这比起坐牢来,简直是小case啦!而且法律的放松,大家更有了活动、疏通的余地。

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长刘乐国,竟然对记者说:“请转告那些场所的业主们,存在公开的裸陪、诱惑甚至强迫卖淫行为的那些场所的业主,将是辽宁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这完全是当年的“薄熙来模式”――即“打击为名,保护为实,提前通知,变换形式”(比如暂时避风,或者暗示把小姐作成“飞来去器”的营利模式等)。

众所周知,中共商务部部长,中共元老薄一波的儿子薄熙来,在任大连市长期间,积极发展大连黄色产业,制造大连橱窗式的繁荣,加上他镇压法轮功卖力,被江泽民提拔到中央。如今辽宁这个老工业省,似乎要全面赶超“薄熙来模式”!

附:
《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收容教育案件规定》规定以下14类卖淫嫖娼人员将不予收容教育:
1.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2. 年龄不满18周岁的;
3. 年龄60周岁以上的;
4. 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5. 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6.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7. 有立功表现的;
8.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卖淫嫖娼行为的;
9. 夫妻离异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负有监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
10.独立承担赡养、扶养义务,被赡养人、扶养人患严重疾病需要照顾的;
11.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
1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14.在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的手淫、口淫行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12-23 13:3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