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 幕
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未受任何处罚
居然向死者开具罚单 向无责亡灵开具罚单,是敲诈!
深山土匪想不到的。流氓公安做到了。
公安部亲临过问的市长宣称: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人命关天旷日持久“小事”,至今还在对我打压。
这就是今天的中国不可理喻的当世民主法治吗?
我的姐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冰置殡仪馆十一年终无定论。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言论和公众自由的国家”??
市长发话,令人发指:“只要夏元丰进京就抓,还教养他,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2004)疯狂叫嚣:“你的事在辽源市是小事!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你再告八年能怎的!?你‘息拆’吧!要不!你再告!‘还教养你!’”
肇事者的小姨子一个普通农民妇女在事故调解科科长王尔敏的面前对我公开扬言:“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就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在北京向我说:“你这个案子联合国能解决!”
这一说法充分显示中国政府官方对人权的无视和对联合国的藐视。
反映出中国的所谓依法治国,是权大于法、草菅人命,无视百姓死活。专治镇压有理依宪维权上访。致民怨载道,时局何稳?
2006年4月20日我在公安部信访室,接谈员接待我时。看到了关于我的上访材料案卷中有我于2004年12月14日在我大姐的家里请辽源市公安局两位副局长转交写给辽源市委、市政府的的一份材料:
“即划分酒后超速逆向驾驶无灯光和制动装置两轮摩托车致正常过路人撞飞致死的肇事者负《次要责任》 却对已故受害人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划分其负《主要责任》
辽源市委、市政府:”
……
上述原本是我写给辽源市委、市政府的,请辽源市公安局副局长转交给市委、市政府。
可是,此材料却赫然出现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的卷宗中。
显见,绝非偶然。
我 (夏元丰:系本案已故受害人夏连群的弟弟。也就是 还教养他! 中的“他”) 惨遭政府 三次拘留(三十五天)、 两次劳动教养 (各一年)。在2004年同时被劳教一年的还有本市维权上访的王连英。
2008年7月14日 ,我在北京大兴区寿宝庄至老三余村途中遭到北京市大兴区大白楼派出所强行劫持。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辽源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对我非法拘禁九天后,又再次强行对我劳动教养一年,剥夺我人身自由权。
日前,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又再次口头告知我们《关于辽源市公安交警“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不让检察院给立案。却又拒不按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规定出具:
《不立案通知书》
流氓又会施展什么伎俩?
中国的上访渠道:
是政府为保护其污吏贪官欺压百姓精心构造的冤假错案永远别想得到昭雪的渠道,
是为百姓设下的陷阱,误导我们中国访民。实则为的是拖垮我们,企图妄想让我们的一生都葬送在永无结果的上访生涯!
是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这就是政府的专制、专横跋扈、践踏无视人权!
就公安部直接出面亲临过问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兼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的同乡徐绍起酒后超速逆向交通肇事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一案;
就吉林省公安厅 受命指令、吉林省检察院蓄意不作为、市长公然叫嚣声称:“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还教养‘他’”!发生在十一年前的吉林省辽源市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歪理邪说蓄意为故意杀人的罪犯徐绍起开脱“刑事罪责”,继而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
即对“酒后、超速、逆向”驾驶两轮摩托车将正常行走的我二姐夏连群撞飞致伤后故意拖延长达四十多分钟不及时抢救(肇事现场仅离医院不到二百米)的交通肇事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件。
辽源市公安机关交警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后,反而向死者敲诈勒索。却对已故无事故责任的被害人我二姐夏连群强加主要责任。徇私作出了颠倒黑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的肇事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与此同时,并且又向死者明目张胆开具了荒唐、罕见的罚款100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罚单的旷日持久一案至今尚无最终定论!
向已故无生命的“亡灵”直接敲诈勒索罚款。这就是所谓的“民主法治”。
我二姐夏连群于1998年11月13日在吉林省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门前北侧200米处,被酒后、超速、逆向行驶的徐绍起驾驶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四十多分钟后,在围观群众的勒令协助下,才送往离肇事现场(在事故现场,肇事者用公用电话亭电话还与他人通过电话)还不到 二百米的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终因未得到及时救治离开人世。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决定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中明确写着肇事者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将我二姐夏连群撞伤致死。却认定肇事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已故无责任被害人我二姐强加“主要责任”;并对死者罚款 100 元。
公安机关并且到我的家里向我强行非法无理索要此项罚款。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10 元/每小时)没有火化,不能入土为安。费用现已达 九十多万。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 2110153 号
时间 : 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
地点 :矿电大街银都浴池门前 三十米 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时四十分 ,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四组居民徐绍起(男、 50 岁)驾驶吉 D50813号南方 125B 型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侧三十米 处,因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的骑自行车人夏连群(女、41 岁辽源煤机厂工人)相撞,致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现场 调查 证实,当事人夏连群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推行和注意避让过往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第五十八条(三)款之规定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款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款之规定 是 引发此事故的 次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认定夏连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绍起 负 此事故的 次要责任。
承办人:高健、刘强 (名章)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公章)
1998年11月30日
事实是:肇事者由南(并非由北向南)向北行驶进入了左(闯入“西侧”抢占左车道,逆向行驶。根据被害人身体没有被撞击的痕迹和自行车车体的撞击点足以证明肇事车辆是逆行行驶,此已在铁的事实面前: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未对此再作出否认)车道,逆向侵道行驶。
事实是:受害人由道西侧推着自行车向道(唯一必经之路)东正常行走,走到垃圾中转站大门前面的矿电大街距“四车道” 中心双实线一米处,被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居民徐绍起在“酒后、超速”,且又逆行飞驰驾驶的吉 D - 50813 号南方 125B 型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
事故处理大队为制造冤假错案伪造证据。交警称检察院要解剖结果。对被酒后、超速、逆行撞飞致伤,又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钟不救治导致死亡的受害人强行解剖尸体。
(荒谬《认定》之【决定】更 荒唐)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
第 2110153 号
宣布时间 : 98 年 11 月 30 日
当事人 夏连群
女 41 岁,于 98 年 11 月 13 日
在矿电大街银都浴池南 三十米 处发生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以 罚款一百元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支队法制科申请复议。
法定代表人:肖同善 (印)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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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联交被处罚人
那么,此联怎交被处罚人 ??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害人已故身亡。
请问:中国政府;请教世人:
“此联”通过什么渠道才可交给被处罚人呢?
公安机关却对无行为能力已故的亡灵直接给予处罚。
中国政府 公安机关是死人?还是幽灵?
作出此《处罚裁决书》的真正意义何在?
显然:是在为辽源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扬海军的屯亲徐绍起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开脱刑事责任追究。
十一年来,在中共制订的所谓依法上访的法律程序,也就是中国官方所说的正常“上访渠道”至今却不能给我们一个公正说法的底线。
由于我为姐姐伸冤,进京讨说法上访十一年,主张正义、维权,所导致的结果是:
市长疯狂叫嚣:“只要夏元丰进京就抓,还教养他,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
我为姐姐讨还公道,遭到政府三次拘留、两次劳动教养各一年。
面对无生命的“亡灵”强行直接勒索罚款的中共流氓公安的行为,已完全不是公安机关、个人行为。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形象。也充分反映了中国政府对人权的无视。
当事人我二姐夏连群,在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兼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的屯亲故意杀人的徐绍起“酒后、超速、(酒后、超速明确写在《认定书》中,逆向尚未公开写在认定书)逆向”驾驶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四十多分钟后,在围观群众的勒令胁迫帮助下,才送往离肇事现场仅 二百米 的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救治,离开人世。
辽源市公安机关故意“放”了酒后、超速、逆向侵道行驶撞飞致伤受害人头部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救治伤者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徐绍起后,反而直接面向死者敲诈。
不但对已故本无事故责任的被害人我二姐本人直接敲诈勒索“罚款100元”,而且,还对无事故责任的死者强加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的二姐夏连群的生命权在被他人肆意剥夺后,还有行为能力吗?
中国政府印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的左下角处明确标注:
“此联交被处罚人”
此联通过什么方式才可交给被处罚人呢 ?
这是敲诈!
中国政府、中国公安对失去生命的人根本就无法收到《处罚裁决》的人都不放过!?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政府?什么公安机关?对亡灵都不放过。
“此联交被处罚人”又有什么意义?
可见,“开具罚单”和徇私划分责任,这一切都是在为交通肇事后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的肇事者开脱刑事罪责。草菅人命。公开欺压百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条规定的行为特征是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虽然徇私舞弊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为贪图不义之财或者其他好处,有的为照顾私人关系,但其实质都是为徇私情而故意歪曲法律,有法不依,对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明知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法理,辽源市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刑法》 402 条之规定,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十)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们对“责任”划分和“处罚裁决”不能认同。因而,上访到辽源市交警支队、辽源市公安局、市人大、辽源市市委书记、市长(政府处理意见称:“辽源市的任何部门‘包括市委、市政府’ 无权改变市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市检察院两任检察长、 吉林省公安厅 (公安厅控申处长称:领导有难处)
副厅长 、省交警总队队长、吉林省检察院、公安部机关、公安部法制局、公安部督察局、公安部信访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和中组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视线良好地域开阔 离奇交通案 消极不作为杀人
交警释放罪犯
事故发生在能见度 二、三百米 (肇事者 亲口 自称)的视线良好、地域开阔(时速限制 20 公里 / 每小时)的三叉路口。而且,撞人后,肇事者徐绍起还给他人打过电话。其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不采取救治措施,不履行必须负有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其结果导致被撞飞致伤的我二姐夏连群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抢救不治身亡。
显而易见,其肇事后不予救治(是因有人:杀人可以不偿命,经济赔偿还可不承担,受害方不服要告,受害方亲属还要坐大牢。十一年后的今天已证实)的主观目的是在故意杀人。
案发时间是: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许 。医院的接诊时间是:17点20分 。
肇事者虽未逃逸。可是,肇事现场离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还不到 二百米 。
肇事者要跑,被围观群众将肇事者扭送到了矿务局总医院保卫科。同时,并拨打了110、122和辽源市公安局泰安派出所。结果是122事故处理大队来了三个人把肇事者带走的。
第二天,事故处理大队张文江科长等三人通知我们时。 却对我谎称:“肇事者在我们事故大队跑 了,我们昨晚出动三伙人,一宿都没有抓到”。
同日下午在事故处理大队,张科长对我们说,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让我们自己去找罪犯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蓄意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罪犯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违法以此“私了”这起《刑事案件》。
我当场就明确表示:“肇事者没钱,赔偿 (三万八千九百余元人民币)
我可以一分钱都不要,但肇事者已构成刑事犯罪,该判两天,判两天,该判几年就判几年!”
可是,张科长却忠告我们:“你们认了吧!要不!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得(现实果真如此)满头是包,还得跪着求他们”!
张文江科长同时告知我们:“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我们集体研究决定的”。
“认定书”中虽未否认“酒后、超速”。可是,为了摆脱对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为了规避法律,却颠倒黑白的认定 酒后、超速 的故意杀人的肇事者负“次要责任”,断章取义地改变刑事案件性质。最终达到了确认故意杀人的肇事者“无罪”的目的。
为配合此目的,使我们不得不“认可”作出的“责任认定”,同时又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
世人皆知:酒后、超速、逆行驾驶机动车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 就应当负全部责任 。
由于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同流合污,对公安交警行政执法机关的改变刑事案件性质拒不依法给以立案和虽作过四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的“认定”,因仍不公平、不公正。我又多次 依照程序逐级进京上访。
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是辽源市市长的亲家;与辽源市市长曾一同共过事的(原辽源市市委书记)市委书记是吉林省政法委书记兼省公安厅厅长。
由于辽源市检察院对公安交警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拒不依法给予立案。
2000年7月20日 我们给辽源市主管公检法的市委副书记闰宝泰打了电话,他说,受害者有责任,材料他已看。我们约他面谈此案,他说没时间。
2000年8月3日,被害人的姐姐(就是我的大姐)通过电话投诉,将情况反应给了辽源市市委赵炳辉书记,他不相信竟会有这种事,市委书记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如果确有酒后超速肇事,却认定其负次要责任和对死者罚款这事,会将案件转给市委主管政法委的闰宝泰书记来处理。并要求第二天将材料给他送去。
次日,我大姐和我强行闯进辽源市市委办公大楼,见到了市委赵书记。
可是,这位书记看过材料后,又将材料转批给市政府的市长刘永新(是本案牵涉到市长亲家),由刘永新市长处理解决。并未按先前电话中所说指派主管政法委的闰宝泰书记处理。
在市政府期间,我们天天去催促,索取结果。给市长打电话请其尽早给个说法,如不能,我们将不择手段或通过媒体解决,市长说我们想造反。我们每天都到市政府。无权指令检察院“立案”的市政府在三个月后的同年11月24日 由市政府督查室出具一份《关于夏元丰 、夏连荣申诉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
2001年吉林省公安厅虽然将本案列为吉林省辽源地区第 1 号涉法上访案件,由厅长挂牌督办。可是,却不了了之。至今却没有个公正的说法。
让人更无法容忍的随之出台:
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处理专家、权威伞国才处长说:
“酒后驾车‘是违章’,违章 不能承担 本事故应负的主要责任,因为‘酒后 驾车’与被撞死人 无因果关系”。
省公安厅控申处长说:
“酒后驾车'是事实,‘超速行驶’ 没法认定”。
他们(省公安厅两人、省交警总队两人均为处理过本案的原办案人)自称是受省公安厅厅长委派, 在辽源市交警支队三楼小会议室,却强词夺理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矢口否认根本就无法再改变的前期已作出的《认定》结论。与我们对话还不到四十分钟,就以回省厅开会为由拒绝回答我们提出的质疑,急匆匆离辽回省厅。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是,我和聘请的律师查阅卷宗,办案人告诉我们:“张科长不让看”。可见事故处理大队暗箱操作,程序违法 。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渎检。对放跑交通肇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行为又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的 公安机关 不但不予追究,反而 (事故处理大队却替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的肇事者做被害人亲属我们的工作:“认了吧!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的满头是包,还得 跪着求他们 !”擅自调解处理,以调解结案) 助纣为虐,对伪造材料,违反程序, 徇私 划分责任, 改变 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却渎职的 函告:
“夏元丰(是我系“夏连群的弟弟”):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属公安机关管辖,已转省公安厅处理。希你直接与他们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温家宝总理曾说:中南海的大门是向人民敞开的。
2006年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受阻,上访渠道遭到人为无法畅通后的同年7月17日 ,由于政府官官相护。一时也别无他法,就选择了向 中南海 园内投递材料,梦想能够得到口口声声依法治国的政府重视此案。那成想,却遭到北京市公安局拘留十日的行政制裁。
投递材料谁之过?
进拘留所里,我拒绝穿中国政府监狱的囚服,受到了不许到卫生间大、小便的“高级特殊”待遇,只能在囚室的马桶里小便。
本案责任划分显失公平。更为甚者对离开人世的已故被害人给予罚款。而省公安厅声称:责任认定他们已改过两次了,再改的话,只能由公安部交管局改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之规定。
2003年7月7日又再次上访到公安部信访办,警号为《000324》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我,对我说,你来过好几次了。并给吉林省公安厅拟了函件:
吉林省公安厅:夏元丰等1人,于7月7日来访,反映辽源市原交警支队长杨海军徇私包庇使其姐夏连群一案得不到公正处理问题。现介绍去你处,请接谈处理。2003年7月7日。
根据《事故处理》的有关:“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是最终决定,但这并非是绝对的。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内部监督程序要求下级机关改正或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我请求公安部能对这一显失公正的“责任认定”予以纠正。但《000324》号接谈员对我说:“责任认定书,我们信访改不了,这事,规公安部‘交管局’管”。他即不将本案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理,也不给我出具任何手续或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系。只是口头告诉我:
“你去公安部,也没人接待!”
上一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的,但当事人又未申请重新认定,怎样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上级公安机关有权领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人民警察法》第43条对公安内部层级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因此,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结论确实有错误,可以按内部监督程序要求下级机关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有错误,怎样处理?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是最终决定,但这并非是绝对的,根据上个问题提到的公安机关有权领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内部监督程序要求下级机关改正或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
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来了一位领导,据说是公安部信访主任。在辽源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长坐陪,也就是主管公检法的现任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会议室,他说:关于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回部里研究更改。
(此时的肇事者已由当初公安机关“认定”其负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历经六年后,通过两次的责任变更,现已负主要责任)
还说按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 14.5 万元,如肇事者无力赔偿, 公安机关先行垫付。虽后,我们找到公安局,局长先是说 一笔一笔 的算。(因为这时我儿子邻近高考,想早日了结,为孩子以后的学业。此时,我无任何经济来源,十一年来,我是职业打这场官司)我们同意了。可真去算时,他们又以赔偿 只能按法院的三万元(枉法)判决赔付,致使事情没有谈成。我儿子高考后,我也只能看着入学通知书望洋兴叹,而放弃十年寒窗苦读后深造的机会。由于这起本初始极为简单,后又人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决。我对成长中孩子的监护权就这样被专业造假的辽源市公安局给剥夺了。
案发七年后,能惊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主任,在二零零五年正月十五中国的传统节日元宵节,特意从北京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过问这起长达七年( 1998 - 2005 )之久未决的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划分交通肇事故意杀人事故责任一案。
由此可见:由于肇事者徐绍起同辽源市交警支队长杨海军是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同乡的特殊关系,及杨海军的社会背景(之深莫测),使初始极为简单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又由政府及多部门的共同参预,使其却 人为搞的更加复杂化,久拖至今尚未公正妥善处理解决。
况且,本案已由公安部直接出面过问,却未果。
可想而知: 肇事方的后台势力可见一斑。
我是被逼无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之规定维权, 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的。
奥运会前夕,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电话:13351560100)在公安局对来上访的人们大张声势转达虎视眈眈的市领导指令,并借机恐吓威慑上访人,宣称:“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卓’(告)还拘留、劳动教养他们!市长说了,辽源市有钱,赔得起!”
(王连英在我被辽源市教养的一个多月前的 1998 年 6 月又第二次被辽源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
据说市政府的某位领导开会时说:只要夏元丰 进京就 抓。辽源市有的“是钱” 赔得起 。(此事已得到了证实)
吉林省辽源市 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借北京市公安局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之机, 对我逐级进京向中共中央、检察和公安的最高权力机关、 信访部门控告其纵容无恶不为的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于 1998年11月30日对发生在同月13日的交通事故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 明目张胆认定“酒后、超速” (还有“逆行”尚未写在《认定书》)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 肇事者 徐绍起 (对伤者我的二姐夏连群不予救治的故意杀人案 却 认定肇事者)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我二姐夏连群负主要责任,并对死者罚款100元(道路交通事故处罚 裁决书)的蓄意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徇私舞弊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渎职行为,实施压制和打击报复。
再借劳教制度致我“二进监狱”。再次对我非法拘禁、非法剥夺限制我人身自由权。
2008年奥运会前的7月14日下午四点多钟, 在我外出打工回我住处寿宝庄村对过的老三余村途中的村入口处向里面我住的地方走去。就在这时,听到有人呐喊:“这人是上访的,把他截住!”心想:坏了!这是遇到土匪强盗了。突然遭到另一伙身份不明的人围追堵截。听到喊声,在我回头迅速离开这是非之地时,却被其中一人强行拦住,问我住在哪,我说住在里面。就听这人告诉他们同伙的:“这有个叫夏元丰的!”可他们不让我走,青天白日不由分说的将我也强行推进车里,把我送进大兴区大白楼村派出所。
这里,随后又陆续被强行抓来了20多人,都是全国各地的的冤民。
有一着装的干警自称是其代表北京市公安局给我们开会。他说:从15号,北京的信访部门关门,不再接待上访。并还说:“各省、市的一把手在地方接待你们,这是中央的指示。”众人听后,议论纷纷,让他出示文件,他却拿不出来。
当天晚,不允许我们回住地取回个人物品,强行将我们送往马家楼收容中心。
晚九点多钟,吉林省公安厅四人和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邓主任到马家楼收容中心。其中省厅一人幸灾乐祸的对我说:我们找你好长时间了,这回可找到你了。还故弄玄虚的欺骗我:“送你回辽源市政府信访局给你解决问题。”
我要回我住地取回私人财物,他们说:你再回来时取吧。无论我怎么说,他们就是执意、死活坚决不让我去取回自己的东西。
我被别有用心的邓主任和省厅的人骗上省公安厅的车。
次日清晨,省厅专车并没有把我送到辽源市政府信访局。却把我从北京不择手段的骗上车后,送到了我所控告、举报的原枉法办案机关造假成性,对我强烈镇压蓄意已久的辽源市公安局防暴处,而被锒铛入狱。
灭绝人性、丧尽天良的辽源市公安局流氓警察给我 加戴手铐 ,其势汹汹口口声声 :
“接你回来,我们花了三千”。
“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网了”。
“杀人不过头点地”。
“夏元丰啊!夏元丰啊!公安局让你讹上了,这回你告到头了!教养你两年!”。
“等教养两年批下来,再给你大姐打电话。”
现查明 :夏元丰于2008年2月8日 到北京天安门非正常上访地区 无理 上访,严重扰乱了该场所的正常秩序。
现决定 :给予夏元丰行政拘留拾日的处罚。
辽源市公安局
2008年7月15日
在我被拘留期间,拘留所就停止了家属与犯人接见,剥夺了犯人接见的权力。
“公安局把你‘ 报教’了”。我质问其为什么劳动教养我?劳教委的人说:“你越级上访”。
我们是不屈不挠逐级寻找公正、求公理、寻求祖先所留下的文明、道德。
在己有吉林省公安厅、省交通警察总队作出仍然不公平的处理意见,及省公安厅声称:责任认定他们再改不了了,再改的话,只有公安部能改了!公安部在北京。
怎么又成了越级上访?
“劳动教养聆讯告知书” 没有给我个人,他们让我签字,我没有签,就不给我告知书。
所有让我签字的材料,我概未签名,可也入狱无误。
拘留到第九天7月24日 ,在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的指令下将我加戴手铐解送到辽源市劳教所教养一年 。
该“教养决定书”中既未体现我上因特网如何,也没有越级上访之说。
早在2004年5月30日,我就曾惨遭辽源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后又转为劳动教养一年。
拘留期间,我被同牢的人传染上了疥疮 。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 任剑波(系原辽源市公安局局长,现升任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电话:13351560001;13634370001)为虎作伥,积极充当“酒后、超速、逆行”消极不作为驾车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罪犯和无法无天、渎职、草菅人命的公检法的保护伞。借举办奥运会之机,以劳教方式非法拘禁依宪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维权人。
中国的劳教制度以成为政府、专横跋扈的政法官员包庇、保护刑事、渎职犯罪,扼杀、消灭正义,镇压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群体的专用卑鄙无耻手段。
中国的上访渠道就是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2008年月10月30日 辽源市人大、市检察院检察长 到关押我的辽源市劳教所视察时,我见到了辽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对公安交警刑事案件不移交一案,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办公室电话:0437-3520511)十多年来为什么不给立案、(我们在2008年7月又再次向市检察院提出控告)为什么我在路上行走就把我强行弄进了大牢提出质疑。检察长回走时,让我写一份材料转交给他。
同年12月19日我大姐在市检察院同检察长又详细面谈过。
日前,辽源市检察机关对这起典型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口头告诉我们说:辽源市政法委不让给立案。却不依法出具“不立案通知书”。上下推诿、互相渎检、敷衍塞责。
中央电视台曾报导,百分之九十的都处理了。少数人要求过高,无理取闹。可是我们依照国家信访条例,连 一张纸的“不立案通知书”书面答复都不给。
早在1999年我们就已与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开诚布公面谈过。
辽劳决字【 2008 】第 102 号《辽源市教养 决定书 》:夏元丰,该人2006年7月17日 在北京 中南海非正常上访 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夏元丰于2007年9月中旬至2008年7月中旬携带上访材料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从2007年9月18日起至9月24日期间先后到东交民巷17号非 上访地区多次非正常上访。之后,夏元丰又于2008年2月8日到天安门广场 (此次教养拘留十日就是以此为由)非正常上访。2008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在进行 奥运会清查 工作中,将滞留在北京的夏元丰查获,并由吉林省公安厅驻京工作人员将其遣送回辽源市。本会认为: 夏元丰先后以上访为由进京 ,到东交民巷 17 号和天安门广场等非上访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 实事 清楚,劳动教养一年。
北京市东郊民巷17号门前,有北京市东郊民巷派出所的值勤公安人员在警车内”坐等”中国访民到此地用身份证登记造册。
让人费解的是,访民顺”政府”之意到此登个记,何罪之有?违的是什么王法?
否则,此地就不应该设置公安值勤人员“等候”(误导)访民来此登记。
更何况在这里还有全国各地“劫访”的常年巨额耗资国力固守此地,守候着访民。谁能说到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和犯罪?就“非”了?这一切都是北京市公安机关在此地“坐候”招来访民来此的结果。
辽源市算是什么政府?
如果控告公安机关歪理邪说制造冤假错案(人命关天的人间悲剧)的案件在北京市东郊民巷17号门前这里登个记就是违法、就是犯罪的话。共产党的天下还有王法吗?法律都是给贫民百姓定的?!
这就是当今的法治社会的中国所谓的“民主法制”!?
维权上访的访民有冤情,这是不争的事实。
无论何时发生的冤案。这一切毕竟都是当今执政党共产党执政期间,由于中国的司法体制过于黑暗、社会的腐败成风,使执法者们在有法可依却违背事实、利欲熏心、利令智昏政府又视而不见蓄意不作为所致,当今 中国政府 就理应责无旁贷 承担起执政党的贪官(因为他们是代表着国家在行使职权)污吏们曾欺压百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使成千上万的中国访民早日息诉罢访,回归故里安居乐业。
2008年2月8日我到天安门广场观光时,被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的值勤民警拉到分局只是登个记。
众所周知: 天安门广场有警察值勤,随时可以检查游人物品。发现是上访的,都送往分局登记,这是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第五款严厉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北京市公安局2008年7月14日进行奥运会清查工作时,滞留在北京的上访人,都由当地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先将其拘留10天,然后再劳动教养一年。
如果这是中央的指令的话:
这个政府就是货真价实的昏庸无道的政府,流氓政府。
如果不是中央的指令,辽源市为何竟胆敢违抗中央的命令?
我们为何状告无门?一再遭到政府打压?
现状不改变,我们百姓是不会有好日子过的。
我们的冤情还能石沉大海吗?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市长在中央领导外?有 特权?
吉林省公安厅、省检察院有特权吗?
专横跋扈的权力、暴力将更加激起民愤,加剧激化官与民的矛盾。
这是什么制度?什么体制?
中国的上访渠道分明就是通向“劳教制度”下监狱的敲门砖。
造假无过、无罪, 还加官进爵高官厚禄。
怎能和谐?公正?民主法治?又怎能依法治国呢?
含冤者还要忍受政府的无形诽谤、残酷丧失人权、人性的凌辱。
民主法治社会的访民可能息诉罢访吗?
政府的流氓 无赖岂能压倒我们坚强不屈坚忍不拔的意志。
黑暗的世道不改变,不给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我们无处申冤的访民是决不会罢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严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我又未违法,
我又没有犯罪。
为什么一个市的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还主管检察院、法院,这就是当今的中国司法体制,所谓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局长就有权歪理邪说整理出一份此地无银三百两的造假黑材料?就可以任意欲加之罪、为所欲为拘留我十天?为什么还能以中国的劳教制度再强行非法惨绝人寰劳动教养我一年,剥夺我人身自由权?
市长还发话,非要镇压我不可!这个世道是不想让我们百姓活了吧???
政府官员和公检法狼狈为奸,为了达到阻止我们维权上访这个目的,极力采取将错就错、错了也不纠正的 杀人不偿命、欠债不还钱的中国特色流氓无赖政策。一而再、再而三 的大量制造冤假错案。
劳教制度的无视人权的强权蛮横霸道胜似土匪强盗。诋毁人权灭绝人性。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 10 元/每小时)没有火化,难以入土为安,费用现已高达九十多万元。
今天不是独裁专制的年代,个人不可能决定一切,所有事情只有中央决定才行。
我们千辛万苦不远千里来到北京。结果,还要由原来欺压我们的贪官污吏们再次欺压摆布我们。
呼吁联合国 呼吁国际社会 媒体
誓坐穿政府的牢底 也要为姐姐把冤伸
依宪维权、伸张正义坐大牢。
中国的法律什么时候才能体现他至高无上的威严?什么时候才不会再出现人治社会飞扬跋扈的专横?
劳教制度在以兼职公安局长为首的主管检察机关、法院的政法委书记的操纵控制下,倚强凌弱。在中国坑害了多少维权人?
坐穿牢底度时弊!
访民团结一心,为追求正义,还我公道,还我人权,绝不屈服于不可理喻的强权。共同抵制黑暗为虎作伥的专制打压。
2002年我在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杭培 http://www.zjwhp.org/ (杭州培训中心,此论坛现已取消发帖项服务。在中纪委监察部杭州培训中心主办的反腐论坛,曾分别在2002年10月6日、10月14日、10月25日、10月30日和11月11日多次发出呼吁)网反腐论坛发表了一篇主题为:
《这“‘人命关天的大事’非总理管不可了”, [给国务院朱鎔基总理的一封公开信] 》 ,反应了公安交警和检察机关的 不作为行径。呼吁权力机关给予关注重视,并能对此案给个公正说法发出了求助。
在同年的五月份市事故处理大队原办案人以口头方式告知我们:吉林省公安厅已将责任变更为肇事者徐绍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却不给我们书面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答复。
本案责任划分显失公平。更为甚者向离开人世的已故被害人开具罚单。而省公安厅声称:“责任认定”他们已改过两次了。再改的话,只能由“公安部交管局”改了。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中国的公安机关最高层是公安部。
二零零五年正月十五元宵节的上午,由吉林省公安厅控告申诉处长李洪庆陪同专程从北京来到吉林省辽源市的国家公安部的信访主任。在本市公安局会议室,主任就本案的肇事者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待回部研究更改。可时值今日,石沉大海。
该主任针对我们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所提出的质疑。却只是对于当初作出歪理邪说的《认定》、《裁决》的办案人仅用《交警素质问题》一语就把交警肆意违法作出的枉法“两书”下了不置可否的定论而予了结。
2006年4月19日我到公安部信访去过一次,20日又再次到公安部信访。
同年5月9日在我又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警号为023128号接谈员没有同我谈话,该接谈员告诉我18号由公安部交管局接待我。
在18号我又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室时,他们对我说:“接待你的人没来”。我问什么时候能来,他说:“不知道!”。
由于公安机关高层公安部该作为却不作为。敷衍塞责、推托,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打压不止。
由于吉林省检察院渎检不作为。典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至今得不到立案。致案件拖至今日未结。致使交通肇事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徐绍起也仅在案发六年后重罪轻判。以至受害人直至今天不能入土为安。从而形成我误入中国的所谓上访渠道维权,却遭政府一再恐吓骚扰打压不止。
2009年6月25日,四个人(均未着装)自称是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公安分局的,还有一人自称是我居住地小区司法助理,到我家威胁我说:“你按正常上访渠道可以,你告到美国去,美国能给你钱?你小心点!不要乱整!你还要坐牢?”
我已成了当今政府、政法委书记任剑波的敌人!政府把我视为两劳人员,时时来我家骚扰我的正常生活。使我处在软禁、精神高度紧张的人身自由受到威胁限制的环境中。
是可忍,孰不可忍!
2009年7月20日9点10分。辽源市公安局东吉警察分局(警号:401331)两个警察到我家中,对我施压骚扰。宣读要依法上访,找公安,不许到天安门,不许带爆炸物进京等恐吓威胁之辞。天真无恶不作的政法委流氓公安对我实施压制和打击报复,还让我走什么正常渠道上访。
可笑之极!
我们访民团结一心,共同抵制政府无视人权。促使中国的司法体制彻底改革,争取真正民主。
还我公道!还我人权!
没有奢望!
只
为使含冤十一年的姐姐遗体早日入土为安,英灵得以慰籍;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为震慑政府公安无视人权的流氓无赖灵魂;
为震撼中国黑暗腐败的司法体制、专制制度;
为唤醒中共 公安无赖泯灭已久的道德良知;
为获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作为而不要一意孤行拒不作为。
基于流氓们的猖狂叫嚣和扬言。
出于万般无奈
依据 《世界人权宣言》 人人享有一切人权之规定,特向 联合国人权组织呼吁:
恳求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依照联合国宪章保护会员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全中国的访民维权 伸张正义!
谴责中国公安向已故被害人开具罚单,猖狂敲诈勒索!强加责任!
谴责《国宪》诱逼访民状告,却向维权人威胁恐吓打压!
谴责检察机关助纣为虐,对公安交警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不给立案!
敬请天下世人、媒体,天下志士仁人:
帮助我们无权无势的弱势群体呼吁全社会,吁联合国人权组织。
震慑践踏人权、无视生命的歪理邪说专横跋扈的强权专制独裁。为我们含冤却还要在无法到达彼岸的遥遥无期上访渠道苦苦寻求公道的无钱无势仍然在不屈不挠维权的贫苦百姓伸张正义!
恳请世人、请您对此有辱人权的行径向全世界呼吁!
使我们早日脱离久诉不息旷日持久的为中国访民设下的“上访陷阱”;
让我们早日安居乐业,过着平民百姓的正常人的生活。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交警支队 事故处理大队 事故调解科 电话:0437-3512660
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 电话:13351560100
吉林省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 电话:13351560001; 13634370001
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王检察长办公室 电话:0437-3520511
【98、11、13 惨 案】……吉检?[图]
【11、13 惨 案】:吉林省检察院蓄意不作为!【图】
吉林省辽源市
惨遭践踏人权的政府投入监狱上访维权人:夏元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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