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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化“革政”考──為美國革命辯
張三一言
施化先生寫了一篇《美國“革命”考》來回應我的《施化的“革政”新瓶裝什麼酒?》一文;施先生解讀我這篇文章的“言下之意”不準確,但是,本文不討論這些。現在我再作一篇《施化“革政”考》回應。
施先生說:「美國獨立戰爭,嚴格講不是一次革命」。討論了這麼多回合,施先生沒有給出他的“革命界定”。我的界定是:革命就是要求結束舊制度或政權,代之以新制度或政權。在這個定義下,可作以下註釋。革命絕大多數是由下而上、由體制外單方面起動,是強迫實行的(或許存在雙方同意的例外);革命和改良一樣,可以是和平的,也可以是暴力的,但是,不能把革命與暴力劃上等號;過往的革命以暴力為主,近年革命以和平為主;革命的結果可以是由一個專制暴政取代另一個專制暴政;但也可以是由一個自由民主憲政制度和政權取代舊的專制和暴政──在這裡革命是手段,革命取得甚麼制度或政權那是革命的結果;革命的結果由革命的目的和革命過程決定。把曾經出現過革命結果是專制暴政取代專制暴政而把革命的結果與暴政劃上等號是片面的;這和把希特勒不是經過革命上就把非革命與納粹劃上等號一樣不合理。
施先生若不同意我的革命界定,希望給出自己的界定,不然討沒有交點,變成各說各話。
以下根據施先生給出美國立國戰爭“不是一次革命”理據作一些評論。
[其一]
施先生說:「只是(1774年)當時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決定“反”的,還只是“反”英皇的不合理法令,目標並不是獨立,而只是爭取殖民地人民的自由。」戰爭結束後還是沒有一個像樣的政府,只有一個叫做“友好聯盟”的非常鬆散的東西。
我理解這段話要表達的意思是:因為當時要爭取的是自由而不是立國所以就不是革命(按照邏輯推理是:若“當時要爭取的是立國”就是革命了)。我認為若局限於“當時”而斷定美國不是革命,有其道理。但是,一旦過了“當時”而進入了戰爭遠未結束的1776年發表獨立宣言的日子之後,你就不能說它不是革命了;因為它公開宣言要獨立建國了。就量而言,八年戰爭只有兩年不是為了獨立建國,而有六年要求立國,用其中前兩年取代後六年,不合理。就質而言,一件事情發展,由某一性質變化成為另一性質,就事件整體而言應該屬於變化後而不是之前的性質作代表。例如初是口角,繼而動武,後則殺人;這個事件就是殺人事件而不是口角事件或動武事件。所以,美國立國戰爭就是一場貨真價實的革命。
[其二]
施先生否認美國立國戰爭最重要的理論是:要建立有政府有選舉有總統後才算是國家,要由戰爭期間建立國家(政權)才是革命。就是說要像中國孫毛那樣在戰爭中建立政權的“中國模式”才能叫做革命,否則就叫做“革政”。因為美國獨立戰爭沒有一個地方與中國是相似的──即是說美國的那八年反英戰爭沒有建立國家,所以不是革命,而叫革政。從這裡,我可以梳理出施先生的革命界定了:戰爭目的是為了建立新政權和事實也在戰爭中或戰爭後直接建立新政權,這種戰爭就是革命。
這個界定和施先生“整理”出來的文章相矛盾。
一是,按照施先生給出的事實,美國的八年戰爭就是正牌革命。
美國八年抗戰是不是為了建立政權?
「1775年,美國八年抗戰中的靈魂人物湯瑪斯.潘恩的《常識》就「號召北美殖民地人民爭取獨立。Common Sense在美洲熱銷十五萬份,成了街頭巷尾議論的話題。大陸會議因此開始行動,向外國航運開放美洲港口,並敦促殖民地建立州政府,擬訂憲法。參加大陸會議的維吉尼亞代表理查•亨利•李提出了獨立的議案。(見美國之音的建國史話 (12):獨立宣言)」。這就是北美人民的八年抗戰是為建國而戰的歷史證明。
施先生說:「美國的建國者通過這個宣言(指1776年的獨立宣言)明確表示,政府是人民為了保護自己的天賦權利才組織起來的…」既然施先生說發宣言者是“建國者”,這不是準確無誤表明了北美人打仗的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國家嗎?既然施先生說是“獨立”宣言,這不是絲毫無誤地表明要建國了嗎?既然施先生說是「政府是人民為了保護自己的天賦權利才組織起來的」,然而北美人要權利已經鐵定無誤的了,為了保護人民權利而需要建立政府,這不就表明“建國者”在八年抗戰中要“建國”是準確無誤的了嗎?既然美國的八年抗戰目的是為了建立新政權,而施先生革界定要求之一就是“為建國而戰才是革命”,這不完全證北美人民1774年始的戰爭就是革命了嗎?
二是,北美人民在戰爭中已經直接著手建立新政權(主要是著手作理論準備例,如確定獨立宣言等),在戰後完善了這一政權(主要是組織完備作工),所以北美洲人民的八年戰爭完全符合施化先生的革命界定。但是,施先生用了以下理由否定美國八年抗戰是革命,而把它改變為“革政”。理由是:「美國打贏獨立戰爭的6年之後,美國人法定的建國日13年之後,美國政府才開始工作,美國才剛剛通過民主選舉,選出他們的第一屆總統華盛頓。這個時候,所謂的美國“革命”,早成為歷史。簡言之,美國人通過一場戰爭趕走了英國人,又通過一次會議,建立了新政權。新政權產生的方式,恰恰是典型的“革政”。」施先生的第一個意思是說戰爭進時或剛結束時建立政權就叫做革命,隔六年後才建立就叫做“革政”。第二個意思是,先戰爭取勝,後通過議會建立政權就是“革政”,而且是典型的“革政”。
你可以說美國建國進度緩慢,但是建國進度緩速,不能作為區分革命、革政的標準。老實說這是我所見過的理論中最奇特的一個。它好像說,建國那天是陰雨天就是革命,建國那天是晴天就是“革政”一樣奇特。因為建國遲六年早六年與戰爭是革命還是革政,建國天是陰雨晴朗與戰爭是革命還是革政,它們之間都沒有任何因果邏輯關係;它們之間的關係是由說話者隨心所欲加上去的。
如果人說,結婚時己準備好居所等,一結婚就同居叫做結婚;結婚六年後才籌碼好居所才同居就不叫做結婚而叫做“結合”──理由是,這時結婚“早成為歷史”了。人們聽了不知道是笑好還是氣好。
第二個意思更經不起推敲。孫中山革命也是先軍事上取得一定勝利,然後在1911年12月12日,14省代表共39人,由武漢、上海齊集南京,決議於12月16日選舉臨時大總統。施先生反對的孫中山革命也變成施先生的革政了,而且還是典型的革政。毛澤東也是先“解放戰爭”贏了後再來個政協再來個人大選出毛為首的政權,這個天下出名的革命也成了施先生的典型革政了。
可是這一來,施先生自己給“革政”下的「動員每一個利益階層,通過持續長久的壓力,迫使政權做一次徹底的政體改變,革新政權」定義就相悖了。
以上[一]和[二]從事實和道理、邏輯證明,美國八年抗英戰爭是貨真價實的革命。
[其三]
和施先生討論問題困難之處是施生先概念不清,結論隨意。
比如,革政,到底是目的還是手段?
施先生的“革政”定義是這樣的:「所謂革政,含義就是,動員每一個利益階層,通過持續長久的壓力,迫使政權做一次徹底的政體改變,革新政權。」從這個定義看到施先生的“革政”是目的,手段是民眾運動、長期的民眾壓力。正因為施先生把目的當手段,結果是說起理來有越說越糊塗之趨。
比如,「動員每一個利益階層,通過持續長久的壓力」。這個手段別人早就用了,現在還在用。你倡言“既不革命也不改良”,但是用的完全是別人的東西,怎麼能和別人區別開來?因為事實沒有區別而強行區別,只能越區別就越矛盾。
比如,對自己的革政作了如下限定:「提出革政而不是革命,大前提是尊重每一個人的生命。不草菅任何人的性命,哪怕是有血債的 兇手的性命。」但是,把美國先戰爭後民選政權定為典型的革政,也就是說施先生的革政是包含戰爭,即是包含暴力的。令人們搞不明白你的革政到底是非暴力的還是暴力的。
以上[一]、[二]和[三]說明,沒有“革政”手段;作為目的是有的,它與革命與改良相重疊。
200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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