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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房、劳教、毁物,上海当局害民亵法黑恶甚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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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23: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抢房、劳教、毁物,李惠芳状告上海当局害民亵法黑恶甚嚣!
官权作祟频施恶手,私财被毁状告无门!

说明:李惠芳在原拆迁地-1.jpg 李惠芳在原拆迁地-2.jpg

证人签名——宋春宝称抛扔李惠芳财物系政府指使-090210.jpg 擅自抛弃物品清单.jpg

说明:被抛扔在车库的李惠芳物品-1.jpg 说明:被抛扔在室外的李惠芳物品-1.jpg

说明:被抛扔在室外的李惠芳物品-2.jpg 说明:移位后被抛扔在室外的李惠芳物品-3.jpg

宋春宝收镇政府代交房费等收条.jpg
走进上海长宁区威宁小区291弄,顿见绿花丛中一堆被塑料布覆盖的物品,从未被遮严处细看,有皮箱、大小不等的包裹、坐椅等,显然是人为堆放却不想废弃的物品。但在各街道提倡文明小区的现今,该明显有碍小区观瞻的堆物,何以会无人收拾、清理,还无拾荒者、盗贼光顾取拿?又为何任凭风吹雨打,主人既不清除却也不拾掇回家?内中原由显然非同寻常。 事实上,该堆物品的确是有主人,也根本不想抛弃且心痛不已,只是由于指使抛扔者至今不解决被损毁、缺少的物品,才无奈泪眼望物,伤心悲泣。而也由于指使者——真正抛扔者的特殊地位,所以小区才会容留、适当“保护”该物堆不被盗光至今。


物品的主人就是我——现年47岁的上海公民李惠芳。


一、官商枉法强拆民宅,公安助虐劳教冤民。


我与家人原居上海市长宁区北翟路屈家桥980号,系独幢一百多平方的二层楼洋房。我离异后独自抚养儿子,因善长烹饪,曾经营多家餐馆,并到欧洲打拚数年,生活充实富足。2002年原本回国开具未婚等公证后即回欧洲,孰料家遇非法强迁之重大灾祸,我因抗议非法强拆被官方迫害整治,从此命运多舛。 2003年,长宁区新泾镇动迁公司不理我家回搬的合法要求和农村社员的待遇,只给我们全家八口人货币安置款合计人民币19万元,并以黑社会手段威逼恐吓,致我年逾古稀的母亲李兰英,在“动迁”开始一个月后饮恨而亡!

受国外民主、法治熏陶过的我,悲愤难抑并决意维护民权,然当今上海公权力胡作非为的能量远超我的想象和预计。长宁区房管局在已违法开具二份不同开发商的拆迁许可证后,又与长宁区“人民”政府先后违法下达安置裁决书和强制执行通知书。逼我一介弱女为守卫家园足不出户长达8个多月(民众为我送水供粮)。期间,我被动迁商24小时监控,人身自由完全受到限制,我终未能挣脱强权的利剑。2005年8月7日,区政府出动200多名特警、武警、消防等,借“麦沙台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名义,从晚上18时到零晨2时,投放二枚烟雾弹破门强迁,我家整幢楼房则顿成废墟。

痛愤交加的我割颈抗争非法强拆,被送武警医院缝针救治后,以“妨碍公务”刑事拘留一个月,9月5日转取保候审。

在精神、肉体的双重折磨下,我疾病缠身,行走困难伴大出血,2006年3月住院半月余未愈,经诊断即需开刀。2006年4月26日,我向新泾镇政府借得住院款并按他们指定,入住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准备手术,且住院等所有手续也均有镇政府办理。孰料,住院一周后,原诊断需手术的曹美良等主治医生竟臣服官旨,无视医德和患者生命健康权,在病情上造假,改口不提手术并欲赶我出院,迫于病情焦虑,走投无路的我欲以跳楼抗争,街道、公安、医生即联手24小时看管我两天两夜,随后不顾我未成年儿子无人监护、我病重急需手术和法律规定,栽赃以“上访滋事,扰乱秩序”名义再次刑拘一个月后,2006年6月13日刑拘释放,却枉法处以劳动教养一年。 劳教所虽二次送我到市提篮桥监狱医院就诊,但由于此著名的魔鬼医院众人皆治的医术水准、医疗限制,更因我特殊的关押理由和身份,根本不会对我的病情予以治疗,也不可能所外执行,我在行走困难、终日疼痛中挨过一年。


而我年仅17岁的儿子也因此深陷恐惧、孤独中,身心遭受严重创伤。

2007年5月18日解教后,病情严重又无人照料的我被朋友接去家中,陪护辗转医院就诊并借款急诊入住上海华东医院手术,但因病情拖延太久,终使我重要器官割除,成为一名残病患者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至今病情未治愈需不断后续治疗的我,一度痛不欲身。 6月25日出院前,本该继续静心养病的我才从姐姐口中得知,借住地房东宋春宝已将我日夜牵挂的可怜儿子赶出家门、流浪街头,我儿到镇政府反映、求助被拒之门外,承租房已转借他人,我价值12万左右的房内生活用品全部被抛扔在小区绿化带和车棚(内有从国外带来的高档用品和二台电脑、家用电器等)。所有私财被人为损毁,独自抚养儿子的我雪上加霜。

二、官权作祟再施恶手,私财被毁状告无门!

自2005年被非法强拆并刑拘释放后,无家可归的我经中介人曹珏介绍,租借威宁路291弄7号102室,并与房东宋春宝口头约定,长租至动迁问题解决为止,租费每月25日支付,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2006年我被非法劳教后,房租由镇政府自动承担。后据宋春宝讲,镇政府支付到我被解教的当月即2007年5月底,6月份宋春宝未联系到我,就于6月中旬将我的财物抛扔,房屋转租他人。

此行为令我极度愤怒的同时,备加困惑和不解。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62、215、227、232条、……等相关规定,我和宋春宝的租房性质视为不定期租赁,我们的支付方式是按交易习惯进行。如期间宋春宝欲解除合同,或者是因我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房租或迟延支付,宋春宝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我解除口头约定的合同;或者他可要求我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我逾期不支付,他可解除口头合同。何况我们的口头约定是长借至我的动迁问题解决为止,更何况之前我被劳教前从未发生任何纠纷,我也从未通知过宋春宝解除租房约定。

(以上事实有镇政府支付租费收条、华东医院出院小结为证。)

现宋春宝仅因6月份未找到我、6月份房租未支付,就不顾每月25日支付的约定,于6月中旬就自行解除约定并抛扔我的财物,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符合人情常态和我们的交易习惯。按法律规定宋春宝理当赔偿我的一切损失。

然宋春宝何以会如此不讲信义、性情大变,完全不惧我会追究他法律责任的后果和人情事理?即使他不懂法律,他也该懂社会做事的起码常识和道德。

之后,在我与他多次交涉中,他先欲言又止、后脱口而出的“我也没办法,是政府要我这样做的,不是我自己要扔的,你要赔偿去找政府”“镇政府讲要用这个办法逼侬出来”印证了我的估计,也充分解释了宋春宝毫无顾忌的“强横”与不可理喻。也正因如此,当我向警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解决、调解和处理的各种合理要求,都会因我坚持依法解决、不纳入按他们恩赐旨意解决动迁等侵权问题的轨道下被拒理;分别向长宁区人民法院、一中院就此案提起的民事诉讼被无理拒受。

在我的多次控告、交涉下,长宁区新泾镇警方虽然曾参与“协调解决”,但却要以3000元的极低价来了结物品的赔偿,无疑是对我的继续侵权,是表面应付和乘人之危。迫于生存压力和对原有高档用品的心痛,告天不应、告地无门的我也曾想让步,以3万元的低价了却此事,以救回可能还未被损坏的物品,但却根本不被理睬。

事实上,这已是我第三次遭遇私人财物被强权劫掠、损毁。第一次是非法强迁时;第二次是2006年6月我住院时被刑拘转劳教,存放长宁区妇幼保健院的随身证件、钱财和生活用品,全部被长宁警方无任何手续取走(医院答复),至今无理拒不归还,为此我向法院提起的状告公安行政不作为的诉讼也被法院拒受。

故长宁警方或镇政府部门才是真正应该对我的上述财产作出赔偿的当事人。

其一、我原本拥有自己优良住房,借房居住是因政府部门违法强迁造成。现从中央到地方都强调要解决被非法强迁户的问题,镇政府、警方也都承诺我肯定解决,已证明对我家强迁的违法性,理当承担我的租房费用。

其二、现各区的强迁户,在动迁问题未解决时,很多家庭都有政府补贴租房费用或生活帮困,镇政府不解决我的租房费用、生活帮困是对孤儿寡母的继续欺凌。

其三、在我被关押期间,镇政府主动承担了我的租房费用和孩子饮食等费用,证明他们明知我无其他住房和应该由他们支付房租,所以才不以“有强迁房”为由拒绝埋单。

其四、是警方和政府压力,迫使房东宋春宝在我根本未回绝借房、也未到约定支付期限日前抛扔我的物品。一介平民宋春宝是无力抗争公权的,除非他不想好好过日子。故理当由指使者——强权的政府部门承担抛扔物品的后果,最起码也应该由他们积极协调赔偿事宜。

其五、和谐社会是现届政府的追求,也是警方和镇政府的职责。但他们明知情况特殊,也明知宋春宝抛扔后会造成纠纷,却非但不阻止、不劝其暂行保管和协调后再予以处理,抛扔当天,居委会还帮助他搬扔物品、破坏小区环境;我儿子向110报警后,明知情况特殊的警方也只象征性地做了笔录和拍照,未采取任何阻止事件激化措施。被抛扔物能至今堆放露天不被盗窃、不作为无主物处理,反映了警方的力量,但此力量却在宋春宝抛扔物品未丝毫体现,显见支持、纵容、指使宋春宝的意旨。

其六、公安和镇政府“好意”试图以极低价位“赔偿”不成就拒绝我对房东宋春宝抛扔私财的立案、调解请求、法院违法不受理我对房东宋春宝提起的民事诉讼,实质上都是以帮助宋春宝回避赔偿职责,来防止宋春宝当众说出真相,以逃避他们是指使者——真正赔偿人的事实。

其七、退一万步讲,即便应该由我支付房租,未能在释放后立即支付的责任也不在我,而是造成我无力支付、无时间处理一系列问题的公权方。试问:刚被释放、病处危急必须手术、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寡母,何来钱款支付租费?何来时间立即处理被劳教期间积压的系列问题?按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职责,各级政府理当对“二劳“回归人员予以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关心与帮助,何况我是因非法强迁而被政法机关迫害的冤民了。但镇政府却故意只将房租支付到我被解教的5月份,更不解决对我的帮困和补贴,完全不理、不顾我的上述状况,当然更从未派人对我探望、关心,是有意推卸责任,将我逼入绝境。我财物被房东抛毁的责任理当由政法机关出面解决、承担。

……、……。

总之,是政法机关在用“劳教”施压也未能制服我的情况下,用生存压力胁迫我投降、纳入他们所谓的“解决”方案而施行的又一恶举,他们是必须解决我被宋春宝抛扔财物的真正当事人, 当然更是归还、赔偿我2006年5月被他们无手续没收物品的侵呑者。

遗憾的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人文社会根本只是唬弄百姓的空头支票。对贪腐恶官制造的罪孽我虽屡屡控告,都无果而返,幻想以法律讨还公道成为完全的不可能。如现除我诉长宁区房地局滥权裁决一案法院受理但却作出枉法的判决;其余无论行政(非法强迁、劳教、行政拘留、行政不作为)、民事案(医院民事侵权、房东抛扔私财)等全都不被受理,法律在当今的中国根本只是一张废纸,中国平民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贪腐大规模的集体侵害。

然2003年5月23日至今,暴力强拆、栽赃陷害、劳教、拘留,软禁、武力截访、抄家等无数次黑恶厄运的罩应,已将只知赚钱养家、构画明天、追求安逸的我激发为学法知法、为权利而战的反腐维权者,我已不再惧怕任何强权的打压和迫害,虽然屡告屡败,我也必将维权进行到底,以为中国的法治进程作出公民应有的努力,更为还我和无辜儿子公道、为下一代不再遭受类似我们今天的悲惨命运!

再次强烈请求中央高层和各界良知人士重视、关注民怨激沸的现状,归还、赔偿被强权劫掠、毁损的民财,平反所有依法维权者的冤案,彻查上海当局贪恶官员无法无天的违法行径,并予以法律的制裁,还中国真正的清明、安宁与和谐!

附件:(其它:起诉状、……等略)

一、李惠芳原被强拆居住地——北翟路980弄现是配套商品房照片2张;
二、证人签名——宋春宝称抛扔李惠芳财物系政府指使;
三、被宋春宝抛扔物品的清单;
四、被宋春宝抛扔物品的照片(4张);
五、宋春宝签收的李惠芳被劳教期间镇政府支付房租的收条7张;
备注:2007年6月24日华东医院出院小结涉及隐私,暂不公开,如有需要再予披露。

李惠芳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西路300弄7号101室转 邮编:200335
               手机:13052088636



李惠芳 2009年8月15日


[ 本帖最后由 mayalian 于 2009-8-25 15: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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