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 门居然向死者开具罚单,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未受处罚
我二姐夏连群于十一年前的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许,在吉林省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门前北侧200米处,被辽源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兼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的屯亲徐绍起“酒后、超速、(酒后、超速明确写在《认定书》中,逆向尚未公开写在认定书)逆向”狂奔驾驶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四十多分钟后。在围观群众的勒令协助下,才送往离肇事现场(在事故现场,肇事者用公用电话亭电话还与他人通过电话)还不到 二百米的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终因肇事者徐绍起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离开人世,却认定酒后、超速、逆向的肇事者负“次责”一案。
由于中共公安部的直接不作为,致使导致久拖至今未果。
辽源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是辽源市市长的亲家;曾与辽源市市长一同共过事的原辽源市市委书记是吉林省政法委书记兼省公安厅厅长。
1、公安交警释放罪犯 谎称跑了
事故发生在能见度 二、三百米 (肇事者 亲口 自称)的视线良好、地域开阔(时速限制 20 公里 / 每小时)的三叉路口。而且,撞伤人后,肇事者徐绍起还给他人打过电话。其见死不救,袖手旁观,不采取救治措施,消极不作为,不履行必须负有的责任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其结果导致被撞飞致伤头部的我二姐夏连群终因流血过多没有得到及时救治离开人世。
案发时间是: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许 。
医院接诊时间是:17点20分 。
肇事者虽未逃逸。可是,肇事现场离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仅 二百米。
肇事者要跑,被围观群众将肇事者扭送到了矿务局总医院保卫科。同时,并拨打了110、122和辽源市公安局泰安派出所。结果是122事故处理大队来了三个人把肇事者带走的。
第二天,事故处理大队张文江科长等三人通知我时。却对我谎称:“肇事者在我们事故大队跑 了,我们昨晚出动三伙人,一宿都没有抓到”。
同日下午在事故处理大队,张科长对我们说,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让我们自己去找肇事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蓄意对构成刑事犯罪的罪犯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违法以此“私了”这起《刑事案件》。
我当场就明确表示:“肇事者没钱,赔偿 (三万八千九百余元人民币)
我可以一分钱都不要,但肇事者已构成刑事犯罪,该判几年就判几年!”
可是,张科长却忠告我们:“你们认了吧!要不!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得满头是包,还得跪着求他们”!
张文江科长同时还告知我们:“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我们集体研究决定”。
2、绝不放过亡灵的政府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又随后在同月30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明白白写着:肇事者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将我二姐夏连群撞伤致死。认定肇事者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却认定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已故无责任被害人我二姐强加“主要责任”;并向亡灵开具100 元罚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第 2110153 号
时间 : 1998年11月13日16时40分
地点 :矿电大街银都浴池门前 三十米 处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时四十分 ,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四组居民徐绍起(男、 50 岁)驾驶吉 D50813号南方 125B 型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侧三十米 处,因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的骑自行车人夏连群(女、41 岁辽源煤机厂工人)相撞,致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现场 调查 证实,当事人夏连群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没有推行和注意避让过往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一)款第五十八条(三)款之规定是引发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徐绍起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款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七)款之规定 是 引发此事故的 次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认定夏连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绍起 负 此事故的 次要责任。
承办人:高健、刘强 (名章)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 (公章)
1998年11月30日
事实是:肇事者由南(并非由北向南)向北行驶进入了左(闯入“西侧”抢占左车道,逆向行驶。根据被害人身体没有被撞击的痕迹和自行车车体的撞击点足以证明肇事车辆是逆行行驶)车道,逆向侵道行驶。
事实是:受害人由道西侧推着自行车向道(唯一必经之路)东正常行走,走到垃圾中转站大门前面的矿电大街距“四车道” 中心双实线一米处,被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居民徐绍起在“酒后、超速”,且又逆行飞驰驾驶的吉 D - 50813 号南方 125B 型两轮摩托车撞飞致伤。
世人皆知:酒后、超速、逆向驾驶机动车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
第 2110153 号
宣布时间 : 98 年 11 月 30 日
当事人 夏连群
女 41 岁,于 98 年 11 月 13 日
在矿电大街银都浴池南 三十米 处发生交通事故,
负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以 罚款一百元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十五日内
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支队法制科申请复议。
法定代表人:肖同善 (印)
辽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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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联交被处罚人
3、依据中《宪》、“律法” 替冤死的姐姐讨公道
面对“亡灵”强行直接勒索的中共公安部 门的行为,已完全不是公安机关、个人行为。他们代表中国政府在行使职权。
中国政府印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的左下角处明确标注:
“此联交被处罚人”
辽源市流氓公安机关故意“放”了酒后、超速、逆向侵道行驶撞飞致伤受害人头部故意拖延时间长达四十多分钟不及时救治伤者消极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徐绍起后,反而直接面向死者讹诈。
公安部 门他们为什么会如此胆大妄为??
这种无视伦理,道德沦丧、叛逆不道,也只有在共产党辖制的中国才会见怪不怪。
中国政府、中国公安部 门对失去生命的人根本就无法收到《处罚裁决》罚单的人都不放过!?
社会黑暗、腐败丑恶到了极点。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条规定的行为特征是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虽然徇私舞弊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为贪图不义之财或者其他好处,有的为照顾私人关系,但其实质都是为徇私情而故意歪曲法律,有法不依,对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明知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和法理,辽源市公安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刑法》 402 条之规定,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十)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检察机关该为不作为 放纵公安部 门不法
政府、公、检、同流合污。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对放跑交通肇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行为又不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的 公安机关 不但不予追究,反而助纣为虐。对伪造材料,违反程序,徇私 划分责任,向亡灵开具罚单,改变 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却渎职的 函告:
“夏元丰(是我系‘夏连群的弟弟’):你来信反映的问题属公安机关管辖,已转省公安厅处理。希你直接与他们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5、中国特色“上访”渠道 却久拖不决 势在欺骗
我们对显失公平的“责任划分”和泯灭良知的“罚单”不堪忍受。
故而,上访到辽源市交警支队、辽源市公安局、市人大、辽源市市委书记、市长(政府处理意见称:“辽源市的任何部门‘包括市委、市政府’ 无权改变市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市检察院两任检察长、 吉林省公安厅 (公安厅控申处长称:领导有难处)
副厅长 、省交警总队队长、吉林省检察院、公安部机关、公安部法制局、公安部督察局、公安部信访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中纪委和中组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由于辽源市检察机关和吉林省检察院狼狈为奸。对公安交警行政执法机关的改变刑事案件性质拒不依法给以立案和虽作过四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的“认定”,因仍不公平、不公正。我又多次 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逐级进京上访。
肇事者的小姨子一个普通农民妇女在事故调解科科长王尔敏的面前向我公开扬言:“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6、肇事后台背景之深
责任划分显失公平。更为甚者对离开人世的已故被害人给予开具罚单。而吉林省公安厅又声称:“责任认定”他们已改过两次了,再改,只能由公安部改了。
妇孺皆知:酒后、超速、逆行驾驶机动车致正常行走的行人死亡,就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之规定。
故而,在2003年中国人还未完全走出发生在中国“非典”阴影的六月,在北京天安门前想看到行人都极为困难的境地。我被逼无奈,再次进京上访。
2003年7月7日又再次上访到公安部信访办。警号为《000324》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我,对我说,你是老访了,你来过好几次了。
根据《事故处理》的有关:“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是最终决定,但这并非是绝对的。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内部监督程序要求下级机关改正或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我请求公安部能对这一显失公平的“责任认定”直接给予变更。
可是,《000324》号接谈员对我说:“责任认定书,我们信访改不了,这事,规公安部‘交管局’管”。
他即不将本案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理,也不给我出具任何手续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系。只是口头告诉我:
“你去公安部,也没人接待!”
在投诉无门走投无路忍无可忍万般无奈。
我在同月25日(星期五),把由公安机关作出的歪理邪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状纸和相关材料摆在了公安部办公大楼北门(天安门东)前,以此向公安部门最高主管机关讨说法。时有许多人,还有一位外国记者观看,均被武警驱散。当日晚六时许,从公安部院里走出一位领导,向我说:“你回去吧,星期一,在这里会有人找你的”。 几天后的28日在国家公安部办公室。辽源市南康警署警长称:“我们是辽源市公安局任(剑波)局长派我们来接你回辽源市给你解决问题”。市局领导对这个案子很重视,班子已经多次研究,还说开“听证会”同时还说,任局长很正直。
我由辽源市南康警署七个人开着面包车接回到了辽源市。
回辽后,我给这位“正直”的任局长打电话,欲与其面谈,其答应周五与我见面。但在周五及之后,我连续多次给这位“正直”的任局长打电话,却每次接电话都说:“我都知道了。”就将电话挂断。
我要见本市公安局局长与他谈谈,可在辽源市公安局院里,信访主任向我高喊:“局长是你想见就见的!”。确是如此!我多次给这位局长打电话,他(任剑波)只说:“我知道了”,就将电话挂断。后几年我一直也没有见到辽源市公安局局长(现任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
2004年5月30日,我被辽源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后又转为劳动教养一年。同时被劳教一年的还有本市维权上访的王连英。
2005年正月十五,公安部来了一位领导,据说是公安部信访主任。在辽源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局长坐陪,也就是主管公检法的现任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任剑波)会议室,他说:关于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回部里研究更改。
还说:按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 14、5 万元。如肇事者无力赔偿,公安机关先行垫付。
虽后,我们找到公安局,局长先是说 一笔一笔 的算。(因为这时我儿子邻近高考,想早日了结,为孩子以后的学业。此时,我无任何经济来源,十一年来,我是职业打这场官司)我们同意了。
可真去算时,他们又以赔偿 只能按法院的三万元(枉法)判决赔付,致使事情没有谈成。我儿子高考后,我也只能双眼看着入学通知书望洋兴叹,而放弃十年寒窗苦读后深造的机会。由于这起本初始极为简单,后又人为造成棘手的官司久拖不决。我对成长中孩子的监护权就这样被专业造假罪孽深重的中共辽源市公安局给剥夺了。
案发七年后,公安部信访接待室主任,在二零零五年正月十五中国的传统节日元宵节,来到吉林省辽源市过问这起长达七年( 1998 - 2005 )之久未决的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划分交通肇事故意杀人事故责任一案。最终却未摆平。
辽源市市长是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的亲家;曾与辽源市市长一同共过事的(原辽源市市委书记)市委书记是吉林省政法委书记兼省公安厅厅长(后又升迁)。
由于肇事者徐绍起同辽源市交警支队长杨海军是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同乡的特殊关系,及杨海军的社会背景(之深莫测),使初始极为简单的交通肇事故意杀人案,又由政府及多部门的参与,使其 人为搞的更加复杂化。
当年曾有人这样对人说过:
“你们交警没钱花了?”
“交警有学习材料了!”
“要改‘责任认定’,辽源市要损失一批(交警)!”
“改为同等责任,还是有人给你说话了。”
曾遭人诒误受牵多方无奈种种原委。
也足可见肇事方的后台势力。
上一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的,但当事人又未申请重新认定,怎样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上级公安机关有权领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人民警察法》第43条对公安内部层级监督作了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变更。因此,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结论确实有错误,可以按内部监督程序要求下级机关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有错误,怎样处理?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结论是最终决定,但这并非是绝对的,根据上个问题提到的公安机关有权领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结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内部监督程序要求下级机关改正或直接予以变更或撤销。
2006年4月19日我到公安部信访上访。次日又再次到公安部信访。
4月20日我在公安部信访室,接谈员接待我时。看到了关于我的上访材料案卷袋里有我于2004年12月14日在我大姐的家中,委托辽源市公安局两位副局长转交“写给辽源市委、市政府”的一份材料:
“即划分酒后超速逆向驾驶无灯光和制动装置两轮摩托车致正常过路人撞飞致死的肇事者负《次要责任》 却对已故受害人给予罚款100元处罚并划分其负《主要责任》
辽源市委、市政府:”
……
上述原本是我写给辽源市委、市政府的。请辽源市公安局两位副局长转交给市委、市政府。
可是,此材料却赫然出现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的卷宗中。
中国的上访渠道:
是政府为保护其污吏贪官欺压百姓精心构造的冤假错案永远别想得到昭雪的渠道;
是为百姓设下的陷阱,意在误导我们中国访民对中共抱有幻想。实则为的是拖垮我们,企图妄想让我们的一生都葬送在永无结果的上访生涯!
十一年来,在中共制订的所谓依法上访的法律程序,也就是中国官方所说的正常“上访渠道”至今却不能给我们一个公正说法的底线。
我替姐姐伸冤,进京讨说法上访十一年,所导致的结果:
市长疯狂叫嚣:“只要夏元丰进京就抓,还教养他,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
7、公安部不纠正下属错误“认定” 一再对我打压
我惨遭政府 三次拘留(三十五天)、 两次劳动教养 (各一年)。
我是被逼无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维权,依法逐级进京上访的。
奥运会前夕,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电话:13351560100)在公安局向到该局上访的人们大张声势传达市领导指令,并借机恐吓威慑众上访人,宣称:“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卓’(告)还拘留、劳动教养他们!市长说了,辽源市有钱,赔得起!”
(王连英在我被辽源市教养的一个多月前的 1998 年 6 月又第二次被辽源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
据说市政府的某位领导开会时说:只要夏元丰 进京就 抓。辽源市有的“是钱” 赔得起 。(此事已得到了证实)
2008年奥运会前的7月14日下午四点多钟, 在我外出打工回我住处寿宝庄村对过的老三余村途中的村入口处。就在这时,听到有人呐喊:“这人是上访的,把他截住!”听到喊声,在我回头迅速离开这是非之地时,却被其中一人强行拦住,问我住在哪,我说住在里面。就听这人告诉他们同伙的:“这有个叫夏元丰的!”可他们不让我走,青天白日不由分说的将我强行推进车里,把我送进大兴区大白楼村派出所。
当天晚,强行将我们送往马家楼收容中心。
晚九点多钟,吉林省公安厅四人和辽源市驻京办事处邓主任到马家楼收容中心。其中省厅一人幸灾乐祸的对我说:我们找你好长时间了,这回可找到你了。还欺骗我:“送你回辽源市政府信访局给你解决问题。”
次日清晨,省厅专车并没有把我送到辽源市政府信访局。却把我从北京不择手段的骗上车后,送到了我所控告、举报的原枉法办案机关造假成性,对我强烈镇压蓄意已久的辽源市公安局防暴处。
灭绝人性、丧尽天良的辽源市公安局流氓警察给我 加戴手铐 ,其势汹汹口口声声 :
“接你回来,我们花了三千”。
“前些日子你上因特网了”。
“杀人不过头点地”。
“夏元丰啊!夏元丰啊!公安局让你讹上了,这回你告到头了!教养你两年!”。
“等教养两年批下来,再给你大姐打电话。”
在我被拘留的当天,拘留所就停止了家属与犯人接见。
“公安局把你‘ 报教’了”。我质问其为什么劳动教养我?劳教委的人说:“你越级上访”。
我是逐级寻找公正、求公理、寻求祖先所留下的文明、道德。
是在已有吉林省公安厅、省交通警察总队作出仍然不公平的处理意见,及吉林省公安厅声称:责任认定他们再改不了了。再改,只有公安部能改了!公安部在北京。
质疑中共、中国政府:何为越级上访??
“劳动教养聆讯告知书” 没有给我个人,他们让我签字,我没有签,就不给我告知书。
所有让我签字的材料,我概未签名。
拘留到第九天7月24日,在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的指令下,将我加戴手铐解送到辽源市劳教所教养一年。
该“教养决定书”既未体现我上因特网,也没有越级上访之辞。
流氓中共辽源政法委还将对我打压劳动教养堂而皇之地在辽源市电视台播报。
早在2004年5月30日,我就曾惨遭辽源市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后又转为劳动教养一年。
拘留期间,我被同牢的人传染上了疥疮 。
辽源市政法委书记 任剑波(系原辽源市公安局局长,现升任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电话:13351560001;13634370001)为虎作伥,积极充当“酒后、超速、逆行”消极不作为驾车致一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罪犯和无视国法的公、检、法的保护伞。在举办奥运会,对我再次非法劳教。
日前,吉林省辽源市检察院又再次口头告知我们《关于辽源市公安交警“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辽源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不让检察院给立案。却又拒不按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规定出具:
《不立案通知书》
我二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在冥馆( 10 元/每小时)没有火化,难以入土为安,费用现已高达九十多万元。
依照中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千辛万苦不远千里来到北京天子脚下中共高层权力机关公安部寻求天理,其却蓄意不作为。结果,还要由中共、中国政府原来欺压我们的贪官污吏们再次欺压摆布我们。
天理何在?
吁国际社会
责任划分显失公平。更为甚者向离开人世的已故被害人开具罚单。
而吉林省公安厅声称:“责任认定”再改的话,只能由(中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改了。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中国的公安机关最高层是公安部。
中共吉林省辽源市政法委书记猖狂叫嚣:“你的事(人命关天)在辽源市是小事!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你再告八年(草菅人命)能怎的!?你‘息拆’吧!要不!你再告!‘还教养你!’”
二零零五年正月十五元宵节的上午,由吉林省公安厅控告申诉处长李洪庆陪同从北京来到吉林省辽源市的国家公安部的信访主任。
在辽源市公安局会议室,主任就本案的肇事者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待回部研究更改。
可时值今日,石沉大海。
该主任针对我们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所提出的质疑。却只是对于当初作出歪理邪说的《认定》、《裁决》的办案机关仅用《交警素质问题》一语就把交警肆意违法作出的枉法“两书”下了不置可否的定论。
2006年4月19日我到公安部信访上访。20日又再次到公安部信访。
同年5月9日在我又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警号为023128号接谈员没有同我谈话。该接谈员告知我:“18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接待你。”
18号我又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室时,他对我说:“接待你的人没来”。我问:“什么时候能来?”,他说:“不知道!”。
因公安机关高层公安部该作为却不作为,推托。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打压不止。
由于辽源市检察院、吉林省检察院渎检不作为。致典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至今得不到立案。致案件拖至今日未结。
受害人遗体冰置殡仪馆直至今天不能入土为安。从而,我在中国的上访渠道替姐姐申冤维权,却遭政府一再恐吓骚扰打压。
2009年6月25日,四个人(均未着装)自称是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公安分局的,还有一人自称是我居住地小区司法助理,到我家威胁我说:“你按正常上访渠道可以,你小心点!不要在网上乱整!你还要坐牢?”
我现是当今政府、政法委书记任剑波的敌人!
政府把我视为两劳人员,时时来我家骚扰我的正常生活。使我处在软禁、精神高度紧张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威胁限制的环境中。
2009年7月20日9点10分。辽源市公安局东吉警察分局(警号:401331)两个警察到我家中,对我施压骚扰。
宣读要依法上访等恐吓威胁之辞。天真无恶不作的政法委流氓公安机关强盗般制造冤狱,对我实施压制和打击报复,还让我走什么正常渠道上访。纯属流氓无赖!
可笑之极!
市长疯狂叫嚣,更令人发指:“只要夏元丰进京就抓,还教养他,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在京说:“你这个案子联合国能解决!”
《国宪》诱逼访民状告。却久拖不决,向依宪维权人威胁恐吓打压!
我的姐姐夏连群遗体至今冰置殡仪馆十一年终无定论。
没有奢望!
只
为使含冤十一年的姐姐遗体早日入土为安,英灵得以慰籍,
唤醒中共 公安部 门无赖泯灭已久的良知。
为公安部不要再不作为、不纠正其下属公安机关违法错误责任认定,检察机关不要再助纣为虐,对公安交警改变刑事案件性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不给立案!
吁媒体,天下志士仁人:
助我呼吁国际社会!
为含冤却还要在无法到达彼岸的遥遥无期的上访道路苦苦寻求着的冤民伸张正义!
吉林省辽源市
替姐讨冤十一年上访人
夏元丰
更多出于官方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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