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胡斌还恶劣的肇事司机
记者:连有斌
连蕾与谭卓都是刚刚毕业不久的25岁大学生,都是在2009年5月初的时候,不幸遭遇车祸悲惨的身亡。他们花季的青春就是这样嘎然而止,他们无限的美好憧憬化为泡影。人们无不为他们惋惜心痛!他们的父母想念儿女万箭穿心、哭泣的死去活来!他们都是遭遇车祸死亡,他们有许多共同点,但是,由于他们的地理位置的不同、新闻媒体关注的程度不同,他们死亡以后的政治、经济待遇相差甚远,明是显是冰火两重天。
连蕾,女,哈尔滨师范大学英语系2006年的毕业生,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励志学校的小学教师。在5月2日下午3点20多分钟的时候,坐在男朋友唐国东借来的红旗牌小轿车,在回家的公路上,被一辆迎面开来的解放牌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大货车撞上,大货车把连蕾的脑袋撞破当场死亡。大货车的驾驶员赵力通被交警队刑事拘,车主陈立东没有到殡仪馆看望连蕾遗体,没有看望连蕾的父母,没给受害人拿一分钱,没有说一句道歉的话,就扬长而去。
5月3日呼玛县交警队,在公安机关的网络上面公布了连蕾教师车祸死亡的信息,这样连蕾所在单位和朋友们才知道连蕾车祸去世。这样知道连蕾去世的范围只是在很小的圈子里,根本没有新闻媒体的关注。这样关于连蕾车祸的法律判决方面和赔偿的事情,在没有新闻媒体的关注下进行,肇事司机和车主只是给连蕾的父母赔偿16万元钱,还隐瞒保险,采取逼迫、欺诈的手段,逼迫因为失去独生女,而极端悲伤的连蕾的父母,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和车主签订26万元钱的显失公平的协议书和收据。这样车主不但没有损失钱,而且还赚了30多万元钱的人身死亡保险金。后来,连蕾的父母起诉车主,让他们按照法律赔偿26万元钱,法庭受理以后,至今几个月了没有判决。可见,没有新闻媒体的关注,肇事司机和车主是多么的阴险毒辣,连车祸死亡的保险金都要索取,法院也是多么的无可奈何,明明知道受害人没有得到法律应该得到的赔偿,受害人还有一定的证人、证据,就是左右为难,迟迟不敢判决车主赔偿受害人26万元钱。致使连蕾的父母泪流满面的等待法院的判决,等待判决肇事司机刑罚,给连蕾一个公正的交代。可见,没有新闻媒体的监督,肇事司机和车主,可以不按照法律要求赔偿,以及法律机关不作为。
而谭卓就不同了,因为地理位置的不同,肇事司机的胡斌驾三菱跑车飙车撞死路人,受到新闻媒体广泛的关注,在互联网的时代,全世界都知道这个车祸事情。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样在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下,肇事司机和亲属以及法律机构,都要按照法律办事,顺理成章的完成对受害人父母的法律赔偿和对肇事司机的公正审判。
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5月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多人旁听了宣判。谭卓的父亲谭跃直言他很失望,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经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3年。谭跃认为,杭州中院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所以他向浙江高院或者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我们看到连蕾只是赔偿16万元钱,而谭卓赔偿113.01万元。连蕾车祸的肇事司机赔偿16万元钱,还是采取欺骗、威胁等恶劣手段,还要求判处缓刑,而胡斌赔偿了100多万还是判处2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就是因为有全国各个比较多、比较大的新闻媒体关注,如果没有这些新闻媒体的关注监督,胡斌的父母也不会拿出来113万钱,胡斌也不会判处3年有期徒刑。完全可能赔偿十多万,肇事司机胡斌完全可能判处缓刑。
浙江省的法律官员丁卫强最近说:判处缓刑过多过滥,起不到刑罚的震慑、预防犯罪作用。赔了钱就可判处缓刑,群众认为就不需“坐牢”了,是“以钱抵刑”、“以钱买刑”。许多开车人也就容易忘乎所以,以为赔点钱就行了,起不到刑罚应有的作用。对此群众有反映,影响到司法形象,故应当加以控制。故我们规定了六种一律不适用缓刑和五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飚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逃逸等恶劣行为。
固然,连蕾和谭卓因为新闻媒体关注的不同,连蕾父母没有得到应该按照法律得到的经济赔偿,肇事司机也还没有得到应该受到的刑罚。车主幸灾乐祸的还要骗取因为连蕾死亡保险公司赔偿的30万元钱,天理不容!胡斌都向谭卓的父母和人们赔礼道歉了,你一个肇事司机赵力通,唐国东,陈立东,还有什么趾高气扬的?还采取威胁,欺骗,的手段吗?你们面对花季女教师的死亡就不同情和愧疚吗?特别是连蕾的男朋友唐国东,你还是人吗?你喝酒肇事,还有什么脸皮去找连蕾的父母要丧葬费?你给连蕾父母造成这么多的伤害,他们都没有去埋怨你,没有去起诉你,没有大骂你?你还这样对待他们?你猪狗不如!
笔者认为:连蕾车祸死亡案件还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希望呼玛县交警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当前的形势和国家法律机构的文件精神,把连蕾车祸赔偿的事情处理明白,使受害人得到应该得到的赔偿,这样才能够处理肇事司机判决的问题。决不能够在肇事司机没有给受害人赔偿的情况下,在车车主采取欺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和所谓收据都是无效的,这个事情人民法院的法官应该明白,况且原告还有许多有效证据,检察官,法官决不应该以什么制造借口来敷衍了事。为了国家的和谐稳定,为了人民的幸福,我们请求法院给连蕾父母一个公正的判决!
附:
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
原告:连森斌,男,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资源部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55508079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11
原告: 张佰艳,女,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医院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84576120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2X.
被告: 陈立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四街24委7组557号。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01080314.电话:13555334777,13704558745。
被告: 赵力通,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东郊乡厢兰五村大五井子屯265号。身份证:232324197401151x。电话:15146530376.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和收据为一体合同,一个无效另一个也随着无效。)或者变更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即协议书的第一条。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45,143.00元。
(其中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丧葬费11,523.00元钱.处理丧葬人员费用12,0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出差补助费。合计255,143.00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145,143.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力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1、2009年5月 2日下午15时20分,被告人赵力通驾车肇事,当场致原告人的女儿连蕾(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此,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极大的精神痛苦。
2、被告人陈立东(肇事车的车主),即此起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人于2009年5月22日,与原告人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陆百元(实际赔偿壹拾陆万元)。被告人陈立东就赔偿问题,对原告人多次说他的车辆没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家里很困难,连住的房子都是他父母的,就这么一台破车,没有赔偿能力,直接最后承诺只能赔偿14万元。原告人无法接受这么可怜的赔偿条件,被告人陈立东提出如果你能够签26万的赔偿协议和出26万元的赔偿收条,可再给你两万元。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我的爱人被气的犯了心脏病了。我只好在他准备好的协议书上面签字,并写了26万元的收条(实际收到16万元)。
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告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原告认为该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得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撤销该赔偿协议。原告就是被告在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判断失误,以为被告当时真的拿不出来更多的钱,并非其真实就16万元钱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得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赔偿协议
此后,得知被告人陈立东肇事的车辆投保了三十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人在极不情愿的签了赔偿协议书,知此后,又感到受到了极大的蒙骗和愚弄,极度悲情和苦恼。原告人在被告人陈立东的蒙骗、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原告人为失去独生女儿而失去生存信心和未来生活希望),极不情愿的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以此确定的权利义务是显失公平的。原告人为求得公道,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要求被告人陈立东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
3、其余被告人赵力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被告人陈立东、赵力通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直接赔偿原告人。
4、关于被告人陈立东说:在旅店赔偿原告人10万元现金的事情。
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被告人陈立东说:在客运旅店提前一个小时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说:我给原告人10万现金,没有任何人在场。(见审判案卷)
反驳理由:原告人与被告人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第2条“甲方将上述261600.00元,在签订协议之时,将现金一次性付给乙方。”
被告人承认协议书和收据都是在呼玛县呼玛镇正棋储蓄所签订。这样,被告人不可能一个小时前在客运旅店,在没有签订协议书,没有写收据的情况下,提前付给原告人10万元钱现金。这样的行为即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情理。应该是在储蓄所双方所签订协议书,原告人写收据以后,被告人才可能给原告人转存16万元钱。再说被告人一个小时以前的时候,在“路路通”和别人办理和黑P-76544小轿车的赔偿事情。
被告人说:在没有任何人看见的情况下,给原告人10万现金,有可能吗?为什么不一次性到储蓄所给10万现金和16万的转账?或者在旅店一次性给10万现金和16万的转账?被告人在旅店给原告人现金,如果是假钞怎么办?原告人不可能同意在没有验钞机的情况下接受10万元钱现金。如果使用了验钞机,是那台验钞机?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在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说:我给原告人10万现金,没有任何人在场。而在7月28日上午又对原告人连森斌说:给10万现金我不知道,没有这个事情,我只是去了正棋储蓄所办理赔偿。还说:我只是给了5万6万的。没有再说给10万现金的事情。(有录音证据:第17个录音。10分开始。46分开始。)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陈立东、陈立国,在7月28日上午9点多钟,找原告人连森斌协商赔偿事情,赵树有主张给原告人八千元钱,一次性结束。并且让原告人提供被害人连蕾的户口注销证明。企图获取被害人连蕾的保险赔偿金。陈立国又故伎重演,威胁原告人连森斌说:我找两个人给你两棒子,用麻袋给你脑袋套上,丢到江里去,谁也不不知道?(有录音证据:第17个录音。80分开始。168分钟开始。)
被告人陈立东妻子邵志华的电话录音。她没有否认只是给16万的事情。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人的请求,以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呼玛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连森斌、张佰艳(签名):
2009年 7月 29日
呼玛县公安局电话号码:04513515600,o4513513910,13604870052,125933730655,13304570929, 呼玛县人民检察院电话号码:04513519951,04513513703. 呼玛县人民法院电话号码:04513516113,13904570251,律师电话号码:13596606445,04343233616,13500605799,04512125611,13846578237,13796661652,13613647500。
记者:连有斌
连蕾与谭卓都是刚刚毕业不久的25岁大学生,都是在2009年5月初的时候,不幸遭遇车祸悲惨的身亡。他们花季的青春就是这样嘎然而止,他们无限的美好憧憬化为泡影。人们无不为他们惋惜心痛!他们的父母想念儿女万箭穿心、哭泣的死去活来!他们都是遭遇车祸死亡,他们有许多共同点,但是,由于他们的地理位置的不同、新闻媒体关注的程度不同,他们死亡以后的政治、经济待遇相差甚远,明是显是冰火两重天。
连蕾,女,哈尔滨师范大学英语系2006年的毕业生,是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励志学校的小学教师。在5月2日下午3点20多分钟的时候,坐在男朋友唐国东借来的红旗牌小轿车,在回家的公路上,被一辆迎面开来的解放牌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大货车撞上,大货车把连蕾的脑袋撞破当场死亡。大货车的驾驶员赵力通被交警队刑事拘,车主陈立东没有到殡仪馆看望连蕾遗体,没有看望连蕾的父母,没给受害人拿一分钱,没有说一句道歉的话,就扬长而去。
5月3日呼玛县交警队,在公安机关的网络上面公布了连蕾教师车祸死亡的信息,这样连蕾所在单位和朋友们才知道连蕾车祸去世。这样知道连蕾去世的范围只是在很小的圈子里,根本没有新闻媒体的关注。这样关于连蕾车祸的法律判决方面和赔偿的事情,在没有新闻媒体的关注下进行,肇事司机和车主只是给连蕾的父母赔偿16万元钱,还隐瞒保险,采取逼迫、欺诈的手段,逼迫因为失去独生女,而极端悲伤的连蕾的父母,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和车主签订26万元钱的显失公平的协议书和收据。这样车主不但没有损失钱,而且还赚了30多万元钱的人身死亡保险金。后来,连蕾的父母起诉车主,让他们按照法律赔偿26万元钱,法庭受理以后,至今几个月了没有判决。可见,没有新闻媒体的关注,肇事司机和车主是多么的阴险毒辣,连车祸死亡的保险金都要索取,法院也是多么的无可奈何,明明知道受害人没有得到法律应该得到的赔偿,受害人还有一定的证人、证据,就是左右为难,迟迟不敢判决车主赔偿受害人26万元钱。致使连蕾的父母泪流满面的等待法院的判决,等待判决肇事司机刑罚,给连蕾一个公正的交代。可见,没有新闻媒体的监督,肇事司机和车主,可以不按照法律要求赔偿,以及法律机关不作为。
而谭卓就不同了,因为地理位置的不同,肇事司机的胡斌驾三菱跑车飙车撞死路人,受到新闻媒体广泛的关注,在互联网的时代,全世界都知道这个车祸事情。可以说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这样在新闻媒体的广泛监督下,肇事司机和亲属以及法律机构,都要按照法律办事,顺理成章的完成对受害人父母的法律赔偿和对肇事司机的公正审判。
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01万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5月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多人旁听了宣判。谭卓的父亲谭跃直言他很失望,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经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3年。谭跃认为,杭州中院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所以他向浙江高院或者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我们看到连蕾只是赔偿16万元钱,而谭卓赔偿113.01万元。连蕾车祸的肇事司机赔偿16万元钱,还是采取欺骗、威胁等恶劣手段,还要求判处缓刑,而胡斌赔偿了100多万还是判处2年有期徒刑。为什么?就是因为有全国各个比较多、比较大的新闻媒体关注,如果没有这些新闻媒体的关注监督,胡斌的父母也不会拿出来113万钱,胡斌也不会判处3年有期徒刑。完全可能赔偿十多万,肇事司机胡斌完全可能判处缓刑。
浙江省的法律官员丁卫强最近说:判处缓刑过多过滥,起不到刑罚的震慑、预防犯罪作用。赔了钱就可判处缓刑,群众认为就不需“坐牢”了,是“以钱抵刑”、“以钱买刑”。许多开车人也就容易忘乎所以,以为赔点钱就行了,起不到刑罚应有的作用。对此群众有反映,影响到司法形象,故应当加以控制。故我们规定了六种一律不适用缓刑和五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目的在于严厉打击“醉驾”、“飚车”、斑马线上致人死亡、逃逸等恶劣行为。
固然,连蕾和谭卓因为新闻媒体关注的不同,连蕾父母没有得到应该按照法律得到的经济赔偿,肇事司机也还没有得到应该受到的刑罚。车主幸灾乐祸的还要骗取因为连蕾死亡保险公司赔偿的30万元钱,天理不容!胡斌都向谭卓的父母和人们赔礼道歉了,你一个肇事司机赵力通,唐国东,陈立东,还有什么趾高气扬的?还采取威胁,欺骗,的手段吗?你们面对花季女教师的死亡就不同情和愧疚吗?特别是连蕾的男朋友唐国东,你还是人吗?你喝酒肇事,还有什么脸皮去找连蕾的父母要丧葬费?你给连蕾父母造成这么多的伤害,他们都没有去埋怨你,没有去起诉你,没有大骂你?你还这样对待他们?你猪狗不如!
笔者认为:连蕾车祸死亡案件还没有经过法院判决,希望呼玛县交警队,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当前的形势和国家法律机构的文件精神,把连蕾车祸赔偿的事情处理明白,使受害人得到应该得到的赔偿,这样才能够处理肇事司机判决的问题。决不能够在肇事司机没有给受害人赔偿的情况下,在车车主采取欺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和所谓收据都是无效的,这个事情人民法院的法官应该明白,况且原告还有许多有效证据,检察官,法官决不应该以什么制造借口来敷衍了事。为了国家的和谐稳定,为了人民的幸福,我们请求法院给连蕾父母一个公正的判决!
附:
交通肇事民事起诉状
原告:连森斌,男,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资源部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55508079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11
原告: 张佰艳,女,生于 1955年 4月14日,汉族、韩家园林业局医院工作。住址:韩家园林业局2号楼房2单元403室,电话:13845761205。身份证:23272419550414112X.
被告: 陈立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8日。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四街24委7组557号。身份证号码:232324197501080314.电话:13555334777,13704558745。
被告: 赵力通,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黑F-20532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东郊乡厢兰五村大五井子屯265号。身份证:232324197401151x。电话:15146530376.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协议书和收据为一体合同,一个无效另一个也随着无效。)或者变更原告人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即协议书的第一条。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合计145,143.00元。
(其中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钱。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钱。独生女,26岁,教师。丧葬费11,523.00元钱.处理丧葬人员费用12,0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出差补助费。合计255,143.00元。减去被告人陈立东已付的16万元,尚应该赔偿145,143.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力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1、2009年5月 2日下午15时20分,被告人赵力通驾车肇事,当场致原告人的女儿连蕾(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由此,给原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极大的精神痛苦。
2、被告人陈立东(肇事车的车主),即此起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人于2009年5月22日,与原告人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陆百元(实际赔偿壹拾陆万元)。被告人陈立东就赔偿问题,对原告人多次说他的车辆没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家里很困难,连住的房子都是他父母的,就这么一台破车,没有赔偿能力,直接最后承诺只能赔偿14万元。原告人无法接受这么可怜的赔偿条件,被告人陈立东提出如果你能够签26万的赔偿协议和出26万元的赔偿收条,可再给你两万元。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我的爱人被气的犯了心脏病了。我只好在他准备好的协议书上面签字,并写了26万元的收条(实际收到16万元)。
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告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原告认为该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得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撤销该赔偿协议。原告就是被告在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判断失误,以为被告当时真的拿不出来更多的钱,并非其真实就16万元钱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得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赔偿协议
此后,得知被告人陈立东肇事的车辆投保了三十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人在极不情愿的签了赔偿协议书,知此后,又感到受到了极大的蒙骗和愚弄,极度悲情和苦恼。原告人在被告人陈立东的蒙骗、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原告人为失去独生女儿而失去生存信心和未来生活希望),极不情愿的与被告人陈立东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以此确定的权利义务是显失公平的。原告人为求得公道,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协议书的赔偿金额条款,要求被告人陈立东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
3、其余被告人赵力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被告人陈立东、赵力通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直接赔偿原告人。
4、关于被告人陈立东说:在旅店赔偿原告人10万元现金的事情。
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被告人陈立东说:在客运旅店提前一个小时给原告人连森斌10万现金。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说:我给原告人10万现金,没有任何人在场。(见审判案卷)
反驳理由:原告人与被告人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的第2条“甲方将上述261600.00元,在签订协议之时,将现金一次性付给乙方。”
被告人承认协议书和收据都是在呼玛县呼玛镇正棋储蓄所签订。这样,被告人不可能一个小时前在客运旅店,在没有签订协议书,没有写收据的情况下,提前付给原告人10万元钱现金。这样的行为即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情理。应该是在储蓄所双方所签订协议书,原告人写收据以后,被告人才可能给原告人转存16万元钱。再说被告人一个小时以前的时候,在“路路通”和别人办理和黑P-76544小轿车的赔偿事情。
被告人说:在没有任何人看见的情况下,给原告人10万现金,有可能吗?为什么不一次性到储蓄所给10万现金和16万的转账?或者在旅店一次性给10万现金和16万的转账?被告人在旅店给原告人现金,如果是假钞怎么办?原告人不可能同意在没有验钞机的情况下接受10万元钱现金。如果使用了验钞机,是那台验钞机?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在2009年7月27日上午,在呼玛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赵力通交通肇事一案的时候,说:我给原告人10万现金,没有任何人在场。而在7月28日上午又对原告人连森斌说:给10万现金我不知道,没有这个事情,我只是去了正棋储蓄所办理赔偿。还说:我只是给了5万6万的。没有再说给10万现金的事情。(有录音证据:第17个录音。10分开始。46分开始。)
被告人赵力通的父亲赵树有、陈立东、陈立国,在7月28日上午9点多钟,找原告人连森斌协商赔偿事情,赵树有主张给原告人八千元钱,一次性结束。并且让原告人提供被害人连蕾的户口注销证明。企图获取被害人连蕾的保险赔偿金。陈立国又故伎重演,威胁原告人连森斌说:我找两个人给你两棒子,用麻袋给你脑袋套上,丢到江里去,谁也不不知道?(有录音证据:第17个录音。80分开始。168分钟开始。)
被告人陈立东妻子邵志华的电话录音。她没有否认只是给16万的事情。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人的请求,以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呼玛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连森斌、张佰艳(签名):
2009年 7月 29日
呼玛县公安局电话号码:04513515600,o4513513910,13604870052,125933730655,13304570929, 呼玛县人民检察院电话号码:04513519951,04513513703. 呼玛县人民法院电话号码:04513516113,13904570251,律师电话号码:13596606445,04343233616,13500605799,04512125611,13846578237,13796661652,136136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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