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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消費者委員會出現違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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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13: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bbs.aboluowang.com/thread-22622-1-4.html 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何思謙死亡後,該會即時出了事,以下是市民之言:

消費者委員會作為公法人,被投訴不當披露個人身份資料,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接觸到事件後,經過了解和分析,認為消委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即是「適合、適當及不超越收集和之後處理資料的目的」條文,故此,根據規定,對其行政違法行為科處四千元澳門幣罰款。該宗個案引起我們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實踐監管過程中的兩點思考,值得細議。

  這兩點思考包括:其一、公共部門作為行政實體,隨時接觸大量居民個人身份資料,清楚認識《個人資料保護法》具有必要性;其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否,涉及對澳門其他法律的全面了解,個資辦需要向公共部門多作宣傳講解。
緊隨保護個人資料的觀念與日俱增,而且《個人資料保護法》生效已久,公共部門作為行政實體,接觸、處理、收集居民的個人資料,為各種依法行政目的,甚至刑事調查需要,可說幾乎是司空見慣的事。該法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有明確而嚴謹規範,行政當局即使單純在收集處理上,便要體現出法律規範的正當、適度,以及不能有違原收集目的之原則。換句話說,不單要遵守職責本身賦予的權限,同時不能踰越該法律的嚴格規定,後者條文的表述是「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或被告知資料的人在執行一具公共利益的任務,或者在行使公共當局權力」,這裏清楚地折射出行政當局履行職務時的正當性。
因此,當局在行使公權力時,拿捏好《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正當、適度、與法定職責相關,以及不能有違原收集目的要旨精神,十分重要,這是避免重蹈消委會行政違法覆轍的認知。
第二點上,我們認為更值得斟酌,而且牽涉到在恪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同時,行政當局有需要全面地對澳門法律規定有所了解。根據個資辦披露的資料看,消委會今次之所以不當處理個人身份資料,主要是將甲方身份證副本交予乙方,為協助後者入稟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作出索償。消委會所持理據,表示既按《行政程序法典》(開放行政原則),及維護公共利益作為抗辯解釋。結果,經聽證分析後,在援引《行政程序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民事訴訟法典》,以至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本身,結論認為消委會始終屬行政違法。即是說消委會在行使公權力,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下,如果因沒有清楚了解好其他相關職務行使、個案連帶出的背後相關法規,也會變成行政違法。由此可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實行監管有大量本地法律外延緊扣規範。而且,在行使公權力和維護公共利益方面,可能會受到其他法律延伸影響,變為考量有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重要標的。特區政府架構擁有多個職責部門,在行使公權力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工作實踐上,情況不同,要避免出現法律監管因部門而異,各有理解,甚至提升各部門的認知,個資辦就需要向公共部門多作宣傳講解,大力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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