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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官旗帜带来的灾难--致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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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1: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来稿


尊敬的曹建明检察长:
我叫吴业夫, 向您如实反映一个情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刘伟法官,( 是全国首家专门审理商事案件派出法庭,上地法庭的庭长。)在吴业夫告京铁龙公司审判的活动中,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不再打法律的擦边球,毫无掩饰,不打折扣的多处公开违法。
情况简述:
因我承租的房屋租期未到要被拆除,我将房屋出租人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出租人赔偿我房屋装修损失(北京市价格中心评估价值)131万元、判出租人退还我己交付的未用完房租费十多万元。由于刘伟法官在本案审理中多处违法,至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定,给我造成约140万元的损失。
原本很清晰的案件,自从突换主审法官刘伟后,推倒之前认定,完全背离了原审法官的审判方向。审判活动中,刘伟法官以主体不对,无需进行实体调查为由,无视能证明主体的证据,不进行法庭辨论,不审即错误裁定我非适格主体,剥夺了我的诉权,而裁定出的所谓适格主体,早己成为历史,与起诉时间存在时间差,根本不能解释起诉时占该房经营企业的由来,使法院裁定背离现实。
经查实,本案审理中,身为自然人的我最后签定的变更主体并被履行一年多的书面补充协议被歪曲, 重要证据被隐瞒。
法官无视以下能证明主体的证据:
1、一审案卷中被告递交给法院的书面材料,己明确认可我为适格主体。

2、围绕我租房和将该房转租,同一房屋,我为原告,因被告不同我多次进行诉讼,而产生八份法院生效判决,其中七份判决确认了我的主体资格。

3、法院认定的所谓适格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本人也认可我为适格主体,而他的企业不是。
4、变更主体补充协议被履行的过程中,被告发出的通知、被告写的收款收条等多份文件,标注“吴业夫<乙方>”、“租赁单位-餐厅吴业夫<乙方>”等。

就是这样一个违背多条法律的错误裁定,海淀法院主管纪检信访的付院长,听了本案情况后拍着胸脯说马上解决,后来却躲了。 检查机关主管本案的领导也明确说,等我们了解情况后,一定给我一个口头答复。可就这么一个主体鉴别问题,在证据充分,无需调查的情况下,一拖再拖长达半年之久,无一个电话,无一个检查官与我联系。
到底怎么了?中国的司法怎么了?如今老百姓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全国最高法门庭若市。可我们的检查机关,主管法律监督,查处法官枉法裁判的部门,一年能抓出几个法院内部犯罪之人。我的经历己体会到,法院检查院根本就不敢讲理,也不受理法院内部人犯罪的举报。
尊敬的检察长,我也是在无奈之下状告无门的情况下,才想找您,请您过问并监督下面能秉公执法,纠正错案。
详情见《吴业夫寻求公正网》

专用网址: www.wu1357.com

联系电话:13381497081




吴业夫
200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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