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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引发命案,主谋教师吴礼相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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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1: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先撞后拖,无照车引发命案
20087719时许,天气渐渐阴暗、乌云密布,一场大雨即将来临。但换花(女)、吴礼相(都昌县三汊港镇初级中学教师)及其妻邹满香(女)三人在江西省都昌县周溪镇卖完猪崽后,由但换花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三周公路返回三汊港,吴礼相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邹满香紧跟三轮摩托车在后,两车相距二、三十米远左右。 1940分许,但换花驾驶三轮车行驶至郝家村路段时,与相向车辆会车时,三轮车随即往公路旁侧倾,将正在自家门口肩扛装满黄豆谷箩的被害人陈凌娇撞倒,前挡风玻璃被撞碎,陈凌娇被挂于三轮车底下,三轮车前轮及右后轮陷入水泥公路边沟熄火。
根据口供,随后而至的邹满香、吴礼相夫妇下车询问情况,但换花说:“好像撞了人。”邹满香在三轮摩托车后看了一下说:“没有人,就是一只谷箩。”随后三人合力将车推上公路路面,并合力发动三轮车,为了迅速逃离第一现场,三轮车改由技术比较好的邹满香驾驶,但换花乘坐吴礼相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紧跟其后。当三轮摩托车驶离案发第一现场近300米远时,在行驶过程中,邹满香发现三轮摩托车总是往右边跑。停车后,邹满香吩咐但换花下车查看,结果,但换花在三轮摩托车的右后轮发现了受害人陈凌娇仍被挂在车上。(当时,受害人陈凌娇因遭受猛烈撞击后又强行被拖行300余米后已处于昏迷状态,面对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即将到来的雷电暴雨,路上行人越来越少的现实)他们并没有采取救治措施及报警,而是将受害人弃之路旁草地,继而,天气骤变,雷电交加,下起了暴雨……案发三小时后,即晚上1030分许,受害人家属在距离案发现场300余米的公路旁发现了遍体鳞伤的被害人,终因伤势过重流血过多,被害人还是于8日凌晨025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先藏后改,肇事者“丢车保帅
事发当时,但换花从吴礼相的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后座下来合力将被害人陈凌娇的脚解下,弃之路旁。在整个实施犯罪过程中,吴礼相应是主谋(县委主要领导曾指着吴礼相说“你不仅是同谋,而是主犯)。为逃避法律责任,案发后,他们合谋将三轮摩托车开到但换花已无人居住的老屋,在老屋内,用钢锯将三轮摩托车车棚锯掉改装,并将该肇事车藏匿。
事后吴礼相狡辩 (据交警队提供吴礼相的口供)77日,他与妻子邹满香、但换花从周溪卖猪仔回去,但换花驾驶三轮在前面走,其骑摩托车带着邹满香在后面。对于当天晚上发生的车撞死人的事情一点不知情,只等到交警队找他老婆邹满香与但换花时,他才知道撞死人了。吴礼相还表示,知道事情发生后,就让但换花去自首,并协助找到肇事三轮车。
事故发生后,有目击者看到离第一现场三百米左右,受害人在公路东侧路肩侧着脸坐在草地上,在车灯光线下,受害人已是遍体鳞伤、满身是血。
据另一目击者反映: 7719:20左右,其驾车由三汊港方向前往周溪,还没到郝家村时,在对面的坡中间看到一女人躺在旁边的草地上;当其约21:00返回时途经郝家村时,在郝家村与对面的坡中间些,仍然看到那女的站在路边上,全身被淋湿了,但没走动。
显然,受害者在被撞后并没有立即死亡,而正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才使陈凌娇耽误了救治时间,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而整个交通事故中,吴礼相始终驾驶摩托车在三轮车后,先是合力将车推上公路路面,后是协助但换花发动了三轮车,吴礼相难道对如此重大的事故就一点都不知情吗?吴礼相在整个现场处理过程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这点成为受害者家属一直不肯放弃的原因。
事故认定,质点颇多难服众议
此后,江西省都昌县交警大队在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认定书制作过程及认定结果受害者家属均难以接受,并存在至少三点质疑:
受害者家属首先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佐证,制作程序及内容不规范。被害人全身上下十几处大大小小、深深浅浅的伤口没有进行最起码的解释和说明。对于被害人遍身的伤口形成的地点、方式和卑劣手段,《交通事故认定书》却缺乏最起码的描述和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没有对事故第一现场发现被害人的情况进行说明,也没有对本案最基本事实——被害人被肇事者强行带离事故现场的事实予以认定。
其次,吴礼相供出案发前后他自己在现场,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认定但换花和邹满香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而对主要肇事者吴礼相的责任没有予以认定。
据都昌县交警大队办案交警介绍,被害人应该正被肇事三轮车拖挂在车右边的车轴上。而吴礼相的口供是他未发现受害者,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三轮车底部能挂一个人行进300多米远?而且被害人身上却没有留下拖擦的伤痕,连外衣都完好如初。再者根据三人合力推车上路所站的位置分析,身高1.56的陈凌娇不可能恰好笔直挂在车底下,也不可能被还不及1.56米的三轮车车身所完全遮盖住而无法看见受害人的局部,显然事实与吴礼相的口供严重不符,可以肯定的是,当时,三人当中至少有一人已经发现了已经被撞昏迷的受害人。  
都昌县交警大队介绍案情时称:吴礼相不可能没有参与,也不可能对本案不知情,只是其口供拿不下来。
在“重事实,不轻信口供”的法律规定下,口供不再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证据,都昌县交警大队以拿不下口供而认定肇事者吴礼相没有参与本案显然是对“疑罪从无”的曲解。何况犯罪嫌疑人们的关键口供明显不符合常理和逻辑。
  第三, 710日下午抓获女犯罪嫌疑人邹满香,711抓获另一女犯罪嫌疑人但换花,按法律相关规定,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分别关押并分别审讯,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但交警部门却于711将抓获两名女犯罪嫌疑人关押在都昌看守所的同一间房间里,至721才将其分开关押。期间有足足10天的时间让两名女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从而造成两名女犯罪嫌疑人在后面的审讯中一起咬定犯罪嫌疑人吴礼相没有责任。以至犯罪嫌疑人吴礼相至今死不承认自己参与了本案。
  在案件侦破取得重大进展时,吴礼相曾主动到交警部门交待其大哥吴礼亮为肇事者,并会投案自首,交警部门竟听信吴礼相之词,坐等吴礼亮前来自首,结果吴礼亮却没到交警部门自首,交警部门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根据当时掌握证据,将重大嫌疑人吴礼相依法刑拘,后来却以“包庇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以“包庇罪”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吴礼相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于2008826将犯罪嫌疑人吴礼相释放。 吴礼相刑拘前为什么会编造其大哥吴礼亮为肇事者呢?而且,如果交警部门认定吴礼亮为肇事者,为何在久等其不来自首的情况下,不前往已经掌握了的吴礼亮藏身地实施逮捕,竟以“经费不足”来为自己解脱呢?
案子看似破了,但真正的肇事者却逍遥法外!
执政为民,执法部门须公正
受害者家属对于交警部门的这种认定显然是不能接受的,遂向上级单位反映;但交警部门在向都昌县委书记、县政法委书记汇报案情时则是避重就轻。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总以诸如“孤证”、“口供拿不下来”等法律术语予以答复。
江西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在获知情况后,十分重视,省公安厅、市政府有关领导多次在有关材料上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对待。但都昌有关部门也只是从民事方面做工作,而对于追究犯罪嫌疑人吴礼相的刑事责任方面并不按照上级部门的批示进行补充侦查工作。
更为荒唐的是在县委、政法委召开的协调会上,要求受害者家属承诺放弃对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彻底放弃此案。而吴礼相及家属在承诺书上肆意篡改,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此不但不予以纠正,反而要求受害者家属照篡改后的承诺书签字,遭到受害者家属拒绝后,工作人员恼羞成怒,表示不再理会受害者家属的请求,让受害者家属有本事自己解决此案;有的领导甚至表态:“你再上访,事情还是要我们来解决,上级领导最多只批批字,我就是不处理,总不至于能摘下我的‘乌纱帽’吧。不信你就到北京上访。”只要封住信访人的口,所谓的事实真相也就成为他们口中、文字中的真相,各种指鹿为马、颠倒是非的情况的出现也就不奇怪了。
从案发起,至今一年多,吴礼相身为人民教师,其所作所为实在令人发指。首先案发时丧失了一个人最基本的良知道德,也践踏了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准则。无论其在此案中充当了什么角色,其知情已是人尽皆知的事实。先是肇事继而抛弃伤者后逃逸。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案情后,吴礼相竟然动员其大哥吴礼亮为其顶罪,到处花钱打通关节,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据知情人讲述,吴礼相为了让其大嫂但换花守口如瓶,承诺此案所有经济开销包括赔偿金均由吴礼相全部承担。但换花服刑后吴礼相负责花钱找关系帮她减刑。
  类似案件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采取安抚受害家属尽量争取谅解的做法。可作为教师的吴礼相非但从未安抚受害者家属,反而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激化矛盾,企图将受害者家属对其的仇恨转嫁给政府机关,丧失了人民教师的道德准则
受害者家属表示:我们能接受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但不能接受的是犯罪嫌疑人肇事后逃逸,我们甚至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的事实,但不能接受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时二次加害后将受害者藏匿的事实,尤其是不能接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仗势欺人、毫无悔意、无法无天!不能接受有关执法部门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不能接受的是吴礼相仍然堂而皇之的站在神圣的讲台上坑害下一代,使披着教师外衣的主谋吴礼相至今还逍遥法外。

联系方式:
受害人之子 郝维新1380355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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