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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法院残害良民、掠夺钱财-我向社会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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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0 22: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2009216日卞明全在网上发了一文、一案,标题:乐山市沙湾法院残害良民、掠夺钱财----我向社会控告。此文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网站列为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九届五次全体会议专题,在网上发表,时过一年多,现再次将此文、此案在各大网站发表,全文如下:


乐山市沙湾区法院残害良民、掠夺钱财--我向社会控告(一)


世人关注的沙湾法院劫案已延续生存十余年,事发后我向诸方控告、申诉无果。05年4月28日乐山市法院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再审申请(实为残害事实清楚,掠夺证据充分),由于被告不服,06年11月份由乐山市检察院、乐山市中级法院联合找沙湾区法院梁健院长淡话。梁院长于07122,以公函方式给予答复:“上访人卞明全及其女卞雪梅夫妇应当服判息诉(梁健拒绝签发,只加盖公章,显然梁健是在把法院的违法行为推给国家)。在无奈之下一张状告沙湾区法院的起诉状于08年12月8日呈乐山市法院,但是立案庭李庭长以法院不能告为由不于受理,现再次具状上告:沙湾法院公然违法审判,给我家造成极大损失我向你们控告:事由: 1997年刘文忠状告我卞家用假房产证骗取他买房,要求我家返还房款一事。沙湾区法院为了创收,置法律于不顾,民事庭代替刑庭,法院代替公安局越俎代庖,导演了一幕民事庭全职全能戏。理由: 买房方刘文忠以房产证系伪造为由起诉卞家要求退款,既是这样刘文忠应根据买卖协议起诉卖方直接当事人卞明全和陈永东。事实上刘文忠并非这样,而是起诉卞明全家人黄李平、卞雪梅。因此该案首先诉讼主体错误,当然作为百姓的起诉方刘文忠犯错必有隐情,但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绝对不能支持错误诉讼,本案沙湾法院不但支持了刘文忠的错误诉讼,并且在无事实、无理由、无证据、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出非法判决。不仅这样,该判决在程序上也违法:沙湾法院接手此案后,既然房产证系伪造,依法应将此案移交刑事庭, 由刑事庭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审理;或移交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不予受理。沙湾法院不是这样而是违背法定程序将该案交民事庭由民事庭代理审判员张丽独任审判刑事案。更为严重的是沙湾法院为了创收, 对案子调查后,在确知造假者是谁以及造假经过的情况下,却让造假者逃之夭夭,逍遥法外,让卞明全家人代人受过,替人背罪,并故意将卞明全家人与造假者捆绑在一起,公然无事实、无凭、无据认定黄李平、卞雪梅提供假房产证欺骗刘文忠做出非法判决。置卞家于国家之边沿,让卞家在名誉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注:所谓造假者已于20021016日被判入狱)。由于沙湾法院的残害和非法判决导致执行中卞家一一被拘禁,房产被没收,承担巨大精神痛苦。现再次具状上告、诉求正义和公道。   
此致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国务院温家宝总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周永康书记、中央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委刘奇葆书记、四川省纪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玉顺院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政法委、中央监察部、四川省监察厅、全国政协、四川省政协、国家司法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政府、社会各界人士,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卞明全                                                          四川省大渡河水运局卞明全)                       20092月 日
                                            2010320日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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