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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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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0 20: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黑心商贩坑害消费者的事儿,也不只是今天才有,翻开一部《太平广记》,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坊,五代有卖假药的药铺,北宋还有专门批发假货的集贸市场。再从宋朝往后瞧,450年前葡萄牙传教士克路士来华,在广州早市买到过注水肉;250年前英国海军上将乔治·安森来华,从中国商人手里买到过腐烂的蔬菜,以及肚子里灌满水的猪羊。

就在那位英国海军上将乔治·安森受骗的同一年,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出版了他的鸿篇巨制《论法的精神》,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说中国人是世界上最会骗人的民族,也是最喜欢骗人的民族,因为中国的法律禁止暴力,但允许欺诈。

孟德斯鸠没有来过中国,他也不是一个严谨求实的学问家,他说中国人最会骗人,这话当然是带着情绪说的;说中国的法律允许欺诈,那更是信口雌黄。对古代刑法稍有研究的汉学家们都知道,中国历代朝廷不仅禁止商业欺诈,而且还出台过一批像模像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譬如唐朝,颁布过《关市令》,无论是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还是斗、升、合等容器,凡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其持有人都要受罚。这项制度在宋元明清得以延续和细化,其中宋朝是按每月一次抽查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唐代严禁商贩缺斤短两,以布匹为例,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那么卖布商人就等着挨板子吧。类似的规定在后来几个朝代也有,比如北宋前期,棉布宽度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唐朝还颁布过有条件退货的法令。按《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40鞭子。

上述法律当然称不上健全,但在惩治不法商贩的严厉程度上,足以让今天任何一个消费者欢呼万岁。然而很奇怪,从唐朝到明清,相关法律越来越详细,制假贩假却越来越猖狂,古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似乎没怎么发挥作用。我觉得,这是历代官员对惩治不法商贩缺乏动力的缘故。据说宋朝一知府坐堂,有人投诉说某某在卖假药,该知府批示道:作伪于药饵,不过不足以愈疾,未害也。又有人投诉说某某在卖假画,该知府批示道:作伪于器物,不过不足于适用,未害也。后来他家里人说,早上买的大米生了虫子,该知府勃然大怒,当即批签抓人:食物作伪,必至杀人,勘杖六十,枷项三日!

只要还没有危害到切身利益,他就乐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行政人员的效率远远不如民间组织,这也是消协必须民间化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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