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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女孩就餐被殴打反受处罚手机号一夜间成卖淫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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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18: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地女孩就餐无辜被殴打反受处罚起诉后手机号码一夜间成“卖淫小姐”!
2009年6月24日晚8点受害人(原告)和两名女同学一起在昌平政法大学北门的“火烧翅臂”饭馆用餐。其间一起的一位女同学肖某点了一串烤鱿鱼,上菜之后发现是凉的,便要求服务员重新给烤一下。经再三催促后,重新考过2次的鱿鱼才被端上桌,但还发现是凉的。结账时,肖某要求把这串没吃的烤鱿鱼推掉,引起老板娘宋爽的不满,裴某付钱后,宋爽开始骂脏话,并将找好的零钱扔在桌子上。肖某磕了一下桌子上的铁盘子表示抗议,而后朝门外走去。受害人(原告)和裴某捡起找回的零钱后也紧跟着往外走,快走到门口时,宋爽便冲了过来揪住受害人(原告)的头发往下按,同时饭店的老板和后厨店伙计也一起冲上来将受害人(原告)摁在地上殴打。受害人(原告)当时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更来不及反抗,便被暴打一顿,受害人身上,头皮等多处被打伤。
2009年12月25日受害人(原告)突然接到昌平分局的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受害人(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于2010年4月12日在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受害人(原告)认为昌平分局在办理该案件时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处罚决定应当撤销。被告坚持认为自己认定的事实正确,处理合法。经过开庭质证,被告昌平分局的办案是严重违法,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受害人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后,手机号码一夜之间便出现在松园派出所辖区的大街小巷、公交车站、卫生间等场所,手机号码前面被加上了“小姐”两个字,而且都是手写的。受害人在昌平没有认识的人,受害人的信息只有在松园派出所和昌平分局做询问笔录时留下过,向法院起诉后在起诉书中留有电话,同时法院将火烧翅臂店的老板娘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第三人送达受害人(原告)的起诉书。
从三月份到现在,每天都接到很多这样“找卖淫小姐”的电话和短信,3月19日下午受害人向110报警,后来受害人通过那些打电话的人了解到在昌平松园派出所的辖区范围内有大量的这种信息,而且存在有一个多星期之久,打电话到松园派出所反映情况,但派出所接电话的民警却说这不归他们管,也没见到过这些信息。这种说法实在是荒唐!
在受害人的投诉下昌平分局才将案件移交到松园派出所来调查,受害人向松园派出所提供了很多的骚扰电话号码和短信,在个小区的也都有监控录像,写在墙上的电话这些都可以进行鉴定,但松园派出所至今没有进行调查。
2010年4月20日受害人不断的受到赵万福(吉林人)的骚扰电话核短信,在受害人的要求下松园派出所民警才前去调查。经调查赵万福是在政法大学北门的一家“烤全鱼”的饭店工作,这与宋爽的“火烧翅臂”店是邻居。赵万福称是通过朋友介绍的,电话是朋友给的,这是巧合还是某些人故意将受害人的电话故意说成是小姐?平昌分局给与赵万福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从事发到现在每天仍然接到很多这样的骚扰电话和短信,这给受害人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使受害人的心理蒙受阴影,这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的侵害,是对受害人的人格侮辱!对这些散布消息的人和电话的人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的不作,不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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