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485|回复: 0

丹江口市法院判决书

[复制链接]

0

主题

2

回帖

116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16
发表于 2010-5-2 14: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发商没有证据能打赢官司

http://www.dsddc.com/sd/2010/0310/201003101130.html

  2007年,原告与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丹二路的东新财富广场商品房。约定2008年1月1日前应当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期限。原告至2010年二年多仍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而原告不能取得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原因是被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的报复。
    该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告曾经向有关部门反映,导致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返工更换进户门、更换进户电线、更换玻璃、安装防护栏等,其直接损失达百万元,丹江口市建设局不得不推迟验收。
    因此,被告怀恨在心,不与原告更换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给原告出具购房发票,直接导致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最根本的目的难以实现,被告构成了根本违约,这是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事由。
    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必须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出具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没有购房发票也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更是已知的事实。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被告在法庭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即被告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义务。
    丹江口市法院法官更改事由,混淆事实在原告没有取得房产证的事实面前,在被告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然挑衅司法审判,胆大妄为的做出驳回起诉的判决,这是对法律公正审判制度的蔑视。炮制出了如此枉法的裁判文书。
 青天白日,朗朗乾坤,践踏法制、玩火者必将自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8-7 05:18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