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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3 10:47 发表呼唤真正意义的法律保护
6月19日中午,湖北某市实验中学门前发生了一起黑社会围攻学校的事件。门卫室电动栅门被拆垮。学校拨打110后,接警赶来的警察只是用驱赶的方式赶走了围攻者。
事情的起因,是该校初一班一赵姓同学向另一高姓同学索要钱财,并进行了威吓。高姓同学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其父,这位父亲召来了几位手下罗喽要求摆平此事。几位罗喽受意后,邀约更多混混一起涌入学校,要找赵同学“算帐”。因学校在教学时间关闭校门,在混混们进入学校受阻时,混混们手持长刀,砍砍杀杀地要求门卫开门,同时有混混强行拆门。校领导见状,立即拨打110,警察赶到后,只是简单地驱赶走了混混们。
警察是出警了。问题是,这样不给处理的出警有效吗?硬是要等到混混们砍伤了人甚至死了人才处理?他们手里挥舞的长刀算不算凶器?他们拆垮的电动门栅算不算破坏公共财物?不出老师们的担心,当日晚和第二天上午,这群混混再次出现在校门口,上演了同样的闹剧。校方只得依靠亲朋关系,私了了此事。
中国的法制刊物上,经常出现诸如“XX不懂法律,不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结果受害者变成了罪犯进了监狱”。
这里我们的本意不是指责警察的处理方式。而且我们应该共同思考一个问题:中国的法律对人民的保护往往建立在被害人已经受到严重伤害(或死或伤)的情况下。那么,被害人还没有受到侵害结果时,法律保护得了你吗?反之,被害人已经受到侵害时再来依靠法律,对被害人而言,已经没有意义了。这种情况下,"法律保护”也就没有意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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