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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9 11:32 发表
让腐败成为高风险的“赔本买卖”
——如何看待“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
为什么说坚决惩治腐败才有“不敢贪”的威慑?
反腐败的“中国经验”中,最核心的一条是坚持惩治和预防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有效预防腐败。
关于惩治腐败的作用,我们的认识和体会都很深。在全部反腐败工作中,惩治是打击腐败行为的严厉手段——惩治具有严厉性、惩罚性、遏制性和后发性的特点,在腐败已经发生并且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惩治就直接起到用国家强制力严厉打击腐败、抑制腐败、稳定社会与迅速解决矛盾冲突的重要作用,从而显示出正义的威严和腐败的后果。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惩治的重要作用,一再强调惩治腐败必须从严,一再宣示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有特殊党员,不论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惩处。以2006年以来的反腐倡廉工作为例,党和政府坚决惩治腐败、深挖腐败分子给海内外留下了深刻印象。特别是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被中共中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成为近年继陈希同、成克杰之后受到查处的第三位级别最高的官员。另外,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山东省委原副书记杜世成等高官纷纷落马,也深刻表明了惩治腐败的力度。
惩治腐败的内容综合起来,大体包括三个方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治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违纪行为,纠治各种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其中,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2005年1月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总结和梳理以往我国惩治腐败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世纪初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态势,提出了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简而言之,就是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重点查处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重点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当然,每一年的查办案件工作还要因时因势在重点上作出适当调整。2007年1月举行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安排2007年的反腐败工作时,就提出要严肃党纪国法,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并有针对性地对办案重点作了具体部署:“严厉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特别是违规发放、核销贷款的案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案件,在企业重组改制中隐匿、私分、转移、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件等。”
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要保持惩治的威慑力,使腐败行为成为一种高风险、高代价、无利可图的“赔本买卖”,当前尤其要注意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进一步提高发现和揭露腐败的能力上下功夫,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公民举报、注意舆情分析、加强审计检查等信息搜集工作,增加腐败行为被揭露查处的概率。二是在进一步提高突破案件、深挖腐败分子的能力上下功夫,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环境,加大人、财、物等软硬件方面的支持力度,从体制上、法律上保证反腐败职能部门坚决有效地开展工作,突破腐败案件,深挖腐败分子。三是在进一步提高惩罚腐败分子的能力上下功夫,针对腐败期权化和携赃款外逃等新态势,针对腐败分子“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的侥幸心理,加大追缴赃款的力度,建立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境外缉捕、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机制,切实改变目前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趋势,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占到任何便宜。
只要我们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和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惩治的威慑力才能真正显现,“不敢贪”的心理就会成为常态。
怎样才能有效预防腐败做到“不能贪”?
俗话说,“防病胜于治病”。相对惩治而言,预防更具有前瞻性、主动性和和谐性,在腐败问题尚未发生的情况下,预防能起到关键的整体防范作用,具有防止问题发生的效能。只有通过加大预防力度,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逐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巩固和发展惩治腐败的成果,有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再度发生,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事实一再证明,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机会,比单纯地惩治腐败分子,更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怎样才能做到有效预防腐败呢?关键是要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和惩处等多种手段来防治腐败。
教育是思想和行为的先导。政以教化为本,古人云,“教化行而习俗美也”。反腐倡廉教育,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对象和全党全社会这一普遍对象,按照因材施教、因类施教的原则在内容上和形式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才会真正起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的作用。近几年,随着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格局的逐渐形成,随着廉政文化理论研讨和廉政歌曲传唱活动的日益活跃,随着廉政文化教育进家庭进学校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的开展,以廉为荣、以贪为耻,风清气正、和谐向上的社会风尚开始形成。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中央提出,要在2010年前建立起中国特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一框架包括国家廉政和反腐败法律法规规范,廉政和反腐败党内法规规范,中央到基层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三大法律制度规范系统和10个法规制度门类。近几年,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创新步伐明显加快,比如,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办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组部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任职回避等规定,反腐倡廉的制度篱笆正在越扎越紧。
监督是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的关键。孟德斯鸠说过,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古今中外,因为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而发生的腐败案件不胜枚举。加强监督,必须加强对重点对象即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让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形成合力。近几年,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普遍进行,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制度得到较好执行,巡视工作广泛开展,政务公开不断深入,党务公开工作也在逐步推进。这一切,有力地确保了权力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减少了腐败发生的几率。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根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在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进行改革,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克服已有的弊端和漏洞,一直是治理腐败的釜底抽薪之策。如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县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规范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干部人事制度深化改革;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等等,均收到了明显效果。今后,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依然是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
惩治和办案的治本作用也不能忽视。有一句讲办案的话十分浅显易懂:“办理一案,治理一线,教育一片”。通过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深挖腐败分子,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而且可以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使相关部门的党员干部受到震动和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对惩治腐败的信心。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当我们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当我们编织起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天罗地网,腐败的“死亡率”就会大大提高,腐败的“出生率”就会渐渐减少,风清气正天下治的局面就会永续不变。(李雪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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