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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被判死刑 李庄漏罪案撤诉 福清纪委爆炸案又将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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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20: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药家鑫被判死刑 李庄漏罪案撤诉 福清纪委爆炸案又将怎样 药家鑫被判死刑 李庄漏罪案撤诉 福清纪委爆炸案又将怎样



昨天,备受关注的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李庄漏罪案检察院撤诉了,接下来当了十年替罪羊的“福清纪委爆炸案”中至今仍关押在看守所的吴昌龙等人命运又将怎样,敬请大家关注福建省高院于2011年4月26日二审开庭情况。                                                                                      2011.4.23


酷 刑 下 的 人 间 奇 冤

福建省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十年仍无说法

2001624(星期日)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生爆炸案件,纪委司机吴章雄在家中接到单位领导的传呼,告诉了其妻子王惠珠后,匆匆赶到单位纪委信访室门口,触动放置在那里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

蹊跷的“传呼”

那是一个星期天,在纪委开车多年的司机吴章雄早饭后和妻子王惠珠正准备回乡下老家,忽然接到一个传呼,其妻子问是谁打的,吴告诉说是单位某领导打的,当时脚上还穿着拖鞋,即匆匆来到政府大院内的纪委办公楼。蹊跷的是,当天凌晨五点起,就相继有五六个人看见纪委信访室门口放置着一个用邮政袋子装着的包裹,清洁工还用手电筒照看得清清楚楚,全都安然无恙,而吴章雄从家里一来到单位即触动该物当场被炸死。

纪委发生爆炸案,全国罕见。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牛纪刚专办。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没有兼任公安局长)任破案总指挥,成立了专案组,很快制定十条“侦查措施”,在全市展开大排查:95年以来被纪委查处过的人员;所有可以接触、拥有火工材料的场所及人员;部队转业人员;对纪委有意见等十种人。而对直接导致吴章雄死亡、有重大嫌疑的打传呼者,却被排除在“侦查措施”之外,始终讳莫如深。律师们对此提出强烈质疑,后来才让纪委办公室的一个副主任出来顶缸,但却不是吴章雄告诉王惠珠的那个领导。

正当专案组在进行拉网式大排查之际,福建省福清市中福公司会计陈某某乘机向警方举报公司经理陈科云(因财务问题与会计早有过节)搞了爆炸。没想到陈科云仅仅因为曾受过纪委“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理,被冠以“心怀不满”四个字,这个没有任何证据的诬告,竟成为警方抓人的根据;而公司司机吴昌龙的作案动机居然是:“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陈某某产生矛盾”而“共同实施爆炸进行报复”,并把吴作为破案的“突破口”。

不是有了证据,而是为了证据乱抓人

福清市公安局当年12月5日报送的《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附件1)中写明:“案件进入摸排阶段,吴承奋(注:刑警大队重案中队长)带领倪政平等人到福清市中福公司进行摸排,摸到了一个关于陈科云因财务问题被福清市纪委处理,存在对福清纪委强烈不满的重要信息,同时还摸清了陈科云的重要关系人员吴昌龙的基本情况,并向专案组领导作了汇报,专案组领导决定把陈科云、吴昌龙作为一个重点对象进行布控······为突破本案,专案组领导决定密捕吴昌龙。”

可以看出,陈科云因为“被处理” ,而吴昌龙是陈科云的所谓“重要关系人”,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陈、吴与爆炸案有关,专案组就把他们作为重点对象,并且一出手就采取“秘密逮捕”的非常手段,把吴昌龙抓起来搞“突破口”。

2001年7月27日晚上9点多,吴昌龙驾车去女朋友家的路上,突遭五六个便衣的拦截,车门刚打开,两把手枪同时顶住他的头部和腰部,随即套上黑头套押到福清市戒毒所的楼上,被铐上手铐和脚镣。

吴昌龙连车带人的突然失踪,吴的家人、陈科云以及中福公司员工四处寻找,无果,以为车被抢、人被杀,向警方报案,公安秘而不宣;到电视台刊登寻人启事,福清公安依然默不作声。直到有人发现吴驾驶的小车被换了牌照公安在使用,才知道吴昌龙在公安手里。

吴昌龙莫名其妙被抓,陈科云还几次到公安局讨要公司的小车,遭拒,全然不知专案组马上就要对他下手了。

《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还写明“在吴昌龙身上取得突破,这是能否侦破本案的一个重要环节。吴承奋同志是主审之一,因为缺乏掌握有力的证据能够指控吴昌龙,所以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苦,吴昌龙一字不吐,致使审讯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进展……案情仍然没有取得进展,9月13日,专案组决定抓捕陈科云、谢清等人进行审查,吴承奋带领倪政平等人把陈科云、谢清等人成功缉捕归案。”

2001年9月13日,陈科云和妻子谢清分别于上、下午在自己的家中被吴承奋等人带走,被关押在离自己的家只有几百米的福清市安全局的怡静园。9月14、17日谢清的两个弟弟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抓,同样是手铐脚镣加身,要他们兄弟俩交待买炸药的事。

酷刑下的“告破”

专案组以“监视居住”为名,把吴昌龙、陈科云、谢清等人长时间秘密拘禁在市戒毒所、刑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等多个办案点,不告诉关押地点,彻底切断与外界的所有联系。

谁掌握了人的生存,谁也就控制了人的意志。已成为警方砧板上的肉的吴昌龙、陈科云等人的命运也就可想而知。

陈科云后来从看守所传出“血泪的控诉”书写道:“从9月13日至9月22日,手铐脚镣加身,昼夜坐在椅子上,连续近10个昼夜,不许闭眼睡觉。”“9月22日深夜12点,5、6个刑警用一黑布罩住我的头,用胶布封住嘴,把我拉到福清市公安局刑警队三楼办公室,几个刑警一阵拳打脚踢把我打倒在地,我拼命叫喊,一个刑警用绳子的一端绑在手铐上,另一个刑警把绳子的另一端穿过窗户的铁栏杆,三个壮汉强行把我抱起来,那边把绳子使劲一拉,整个人被吊起,双脚离地,双手腕刺骨的痛疼,我拼命哭喊,但无人理睬。几分钟后把我放下,用毛巾包住双手腕再铐上手铐,又把我吊上。” “9月23日又是深夜12点,刑警以同样的方法把我拉到福清下楼仓下村附近的市戒毒所,又对我实施吊刑。夜深人静,在这偏僻的山脚下,只有我在嚎叫、哭泣、喊冤。一双手变成紫色,肿得象面包。我被放在地上低声地呻吟着,而值班的刑警却在一旁打牌、说笑、吃东西。我要大小便,他们叫我拉在身上,全身发臭,刑警就用大盆冷水泼向我身上。”“我实在忍受不了他们的折磨,为解脱痛苦我只好胡乱招供”。

9月18日,专案组加大了对吴昌龙的刑讯力度,终因酷刑难熬,吴昌龙胡乱招供说炸药雷管是杜捷生(吴原姐夫)帮忙提供。专案组抓了杜捷生,如法炮制,杜胡乱招供炸药、雷管的来源。由于炸药雷管不是常人可以随便买得到的,专案组依供抓了又放,反复折腾,杜捷生最后供说一个在福州桂山石子场开铲车的江西民工(杜经常到石子场拉石子,该民工开铲车装石子,知其人不知其名),由于石子场炸石头要用炸药雷管,可怜的谈敏华——来自江西省贫困山区的打工仔,无法忍受酷刑的折磨,供述为杜提供炸药和雷管。可是,爆炸案是用电雷管引爆,而炸石头用的是火雷管,被恶警用钉有铁钉的木板,屁股被打得如蜂窝似的杜捷生,只好继续编造谎言说,电雷管是曾为其开过车的四川人王小刚提供的。至此,炸药、电雷管的来源已基本搞清,王小刚当时不在福州,警方便以王小刚“批捕在逃”,于11月7日宣布案件“成功告破”。

案件宣称告破,吴昌龙、陈科云等人也由“监视居住”转为刑事拘留,关押地点也由专案组私设的办案点转押于福州市辖下多个县的看守所。此时吴昌龙、陈科云、谢清、杜捷生、谈敏华分别被秘密关押(即所谓“监视居住”)103天、56天、38天、14天和8天。而谢建忠、谢建灿两兄弟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令“取保候审”。谢建忠放出时,办案人员找不到脚镣钥匙,请来开锁匠,50元的开锁费还得自付,办案人员还威胁说:出去后不准乱说乱动,否则再抓你审查。

被专案组作为破案“突破口”的吴昌龙,在“监视居住”期间忍受不了肉体的摧残和精神的折磨,给亲人留下遗书,割脉自杀(未遂)。遗书写道“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上,不让睡觉,死都要我承认这件事是我和陈科云干的。我真的承受不了他们的折磨和严刑拷打,为了先减轻痛苦,我在他们吊、拉、打之下就乱说炸药是从杜捷生那里拿的······就这样我乱说了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己······我不是畏罪自杀,我是实在无法承受公安人员的严刑拷打,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
一个遵纪守法,连炸药是什么样子都不知道的青年,硬生生地被作为破案的“突破口”,酷刑下屈打成招,从而又殃及其他几个无辜者。

监督缺失与媒体造势

当年11月7日案件宣告侦破后,由于吴昌龙、陈科云身上的伤仍在溃烂流脓,专案组把他们分别关押远离福清市的罗源县和偏远山区的永泰县看守所,不告诉关押地点,不让律师会见,律师几经交涉,好不容易见到当事人,可是,当他们向律师哭诉被拘禁期间遭到办案人员的严刑逼供并展示身上的伤情时,却遭到跟随在场的办案人员的强行阻扰而中断了会见。而此前,专案组却早已经把记者带进看守所随意拍照、采访,然后以 “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 为题,随同照片刊登在福建发行量最大的《海峡都市报》上。随后,国内外媒体纷纷刊登“告破”新闻。12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即迫不及待地向上报送《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的请功报告(后被退回)。福清市纪委还召开庆功会,表彰并宴请办案人员。呈现出一片案件彻底告破的假象。

2002年1月案件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福清市政法委书记充当破案总指挥,福清市检察院明知案件疑团滚滚,漏洞百出,嫌疑人个个身上伤痕累累,还在溃烂流脓,《起诉意见书》提出五个问题中,对嫌疑人身上的伤痕以“暂时无法认定”,回避了惨烈的刑讯逼供。一位副检察长坦诚说:“这起案件我们只能当‘二传手’。”

2002年2月案件移送福州市检察院,两次被退卷要求对证据补充侦查。当年7月,第二次“退补”还在进行时 ,市里有领导催促说“这样的案件还退什么补?赶快移送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屈从于长官意志,放弃了监督,对律师及当事人强烈要求伤情司法鉴定(附件2),置之不理。经两次补充侦查无济于事,全案一个实质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明明知道依法不能起诉,2002年7月下旬仍强行移送起诉。

电雷管子虚乌有,一审强行枉判

案件移送法院后,由于案卷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没有,很快被法院退回要求补充。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名为公开开庭,每个被告只发给亲属两张旁听证,法庭上坐满的全是指定的相关部门的人员。被告人一上庭个个喊冤叫屈,出示身上的累累伤痕,当庭控诉恶警酷刑逼供的野蛮行径,全案八个律师一致作无罪辩护。庭审后,迟迟没有作出判决,一拖就是两年。

2003年3月,王小刚归案,律师们强烈要求王小刚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必须并案审理再次开庭,可是,福州中院把王小刚“另案处理”,拒绝开庭。

由于社会对“成功告破”的质疑声此起彼伏,2003年7月,福建省高院奉命进行督查。两级法院共同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就爆炸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爆炸使用的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吴昌龙的口供是75—150克)。2004年1月,福建省高院再次奉命进行督查,特意从本省宁德、南平、三明三个地级市法院抽调了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分头阅卷,十天后分别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结论。

福州中院开了一次庭后拖了将近两年,造成了严重超期羁押,此时,已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原案件督办者,继续掌控着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在案件破绽百出,几经“补侦”无济于事,全案没有一个实证,仍对办案人员打气说“一定要把这个案子拿下来。” 2004年9月,福州市公、检、法三家联合一条龙重办此案,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五名被告秘密分散转押到福州市辖下的五个县看守所,不告诉关押地点,不让律师会见。请来专家坐镇,对案件的漏洞和缺陷又进行一次大修补。两个多月后的11月24日,法院刚通知律师于29日开庭,福州市公安局突然对吴昌龙、陈科云委托的三个年过花甲的老律师进行刑事传唤;同时对不断上访、告状的多个被告亲属则以刑事传唤和拘留进行打压,对陈科云从看守所传出的《血泪的控诉》材料以及律师会见时拍下的伤情照片紧追不舍。29日福州中院第二次开庭,市政法委书记坐镇指挥了这次庭审,多次通过法警向审判长递条子。12月1日,福州中院大法庭在一片撕心裂肺喊冤叫屈的哭喊声中,一审强行判决陈科云、吴昌龙死缓,杜捷生十年、谈敏华十年、谢清三年。判决书上公诉机关指控为爆炸提供2枚电雷管的王小刚没有到庭,法院把他“另案处理”。

一审判决后9天,即2004年12月10日的夜里,审判长来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对“另案处理”、关押了1年10个月的王小刚宣布无罪释放,并当场给了王小刚判决书(附件3)和20块钱,要他马上离开福州。

至此,九天前福州市中院判决爆炸案成立,福州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捷生向被告人谈敏华购买了2筒炸药和2枚雷管,并向王小刚(另案处理)购买了2枚电雷管。被告人吴昌龙、陈科云获得上述爆炸物后,在被告人陈科云家共同制造爆炸装置。” 这起被认定为触发式爆炸(即电雷管引爆)的案件,随着王小刚的无罪释放,电雷管的来源已子虚乌有,指控的谎言也就不攻自破。

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

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院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附件4)指出:“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撤销福州中院判决,发回重审”。案件退回的前一天(2006年1月24日),法官宣读裁定书时安慰被告人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

退回重审后,福州市中院提出九个问题(爆炸案最关键的电雷管,没有了。却只字不提。)再次要求补充侦查,由于无法修补,冤案制造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声誉,一错到底。政法委书记以“一长代四长(公、检、法、司)”,对不同意见者采取全面打压:(1)福州市律师协会强行剥夺陈科云的委托律师林洪楠的辩护资格;重审开庭前一天,市律师协会警告所有律师:“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司法局长亲自出面请吴昌龙的辩护律师吃饭,要求第二天庭审时给予配合。(2)对被告人进行诱骗和恐吓,侦、控人员几次到看守所威胁谈敏华说:“你承认了(指买卖炸药)就没事,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就判你多长,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也没人理你。”(3)受省、市两级法院委托,为爆炸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被福州市公安局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后令取保候审。(4)2006年8月8日,福州中院专门开了20分钟的庭,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强行撤销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的鉴定结论。

经过一番折腾之后,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一审依然维持对陈科云、吴昌龙死缓的判决,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由10年、10年、3年改为7年、6年、2年。荒唐至极的是,判决书上指控为爆炸提供电雷管者,还是早已无罪释放的王小刚。或许是因为良心上过不去,判决后的第三天,审判长对被告亲属表白说:“其实我们对案件也有不同看法,我们也很想和上面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坐下来听?”长官意志的猖獗由此可见一斑。

二审,审而不判

这起蹊跷的案件,由于对 “成功告破”的质疑声此起彼伏。福建省高院在2003年7月和2004年1月两次奉命进行督查,已作出明确的结论。2005年12月又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中院判决”的裁定。事实表明,福建省高院对案件的是非曲直是昭然若揭。2006年10月,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二审),根据《刑事诉讼法》196条规定,二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半月。可是,上诉已经 4年多了,福建省高院既不开庭审理,也不终审结案,至今仍悬而不决。五名蒙冤者中三名先后“刑满”(一审枉判)出狱,受尽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背着爆炸杀人“黑锅”的陈科云和吴昌龙,被羁押在看守所将近十年了,至今无人过问。

媒体的监督与十年的抗争

几年来,蒙冤者及亲属从未间断过向省人大、省检、省高院申告冤情,要求进行监督,依法办案,给个说法。多次冒着生命危险,拦截省委领导的车,期待公正处理此事。可是,一趟趟上访申诉无功而返,一次次反映问题石沉大海。案件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福建日报》多次发出《内参》(附件5),指出“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以及严重超期羁押等问题;新华社福建分社原社长许一鸣写了题为《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附件6)的报道,披露真相并送有关政法机关,《中国青年报》和新华社主办的《瞭望东方周刊》(附件7)都分别对案情作了披露;香港《亚洲周刊》(附件8)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为题,揭露案件造假真相,并多次作跟踪报道。然而,对媒体的纷纷披露和监督,当局却置若罔闻。2006年4月,韩启德副委员长率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莅闽,该案作为涉侨案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转最高法院依法处理,最高法当年还专门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也被案件“疑难复杂”为托辞的瞒上压下掩饰下,至今四年多过去了,冤情依旧。

这起疑团滚滚的爆炸案,案发后不久,蒙冤亲属多次接到一知情者的匿名电话,提供真凶的相关信息,可是,当把这些信息向督办此案的福建省公安厅举报,要求立案,却被“案件已告破”为由拒绝;向法院反映,尽管声称很重视,也以“没有侦查权”而作罢。反之,对坚持上访、告状的蒙冤亲属极尽打压之能事:截访、刑事传唤和拘留直至判刑。其中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的4个亲属被刑事拘留(15天)共6次;吴昌龙的姐姐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获刑1年(福建三网民诬陷案);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个律师同时被警方刑事传唤,其中一位老律师还被剥夺辩护权并被责令停业。

这起又枉又纵、罪恶昭著的司法灾难,折腾了九年多,福建省高院几经审理明知这是一起大冤案,为回避矛盾,却采取“拖”字诀战术,把案件无休止地拖延下去。马新岚院长曾在全省法院会上提出:要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要认真落实“事要解决”、“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去年8月福建省高院还发出“大干150天打响清案结案攻坚战”。原来只是墙上画饼。这起长达十年积案,福建省高院至今仍不予终审结案。正如《瞭望东方周刊》在报道中感叹“何时云散天开?”!

不过,冤案就是冤案,无休止地拖延是不可能把这么大的一起冤案给拖没了。尽管,迟到的公正还没有到来,漫漫的申诉路还没有尽头,但无论怎样,“善恶到头终有报,只争来早与来迟”!


2011年4月23日


联系人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601室
吴华英
电话 0591—85273696

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
电话0591--8538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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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院将如何判决,人们拭目以待!

希望有良心的人关注“福清纪委爆炸案”,声援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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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十年未决,史无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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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敢于依法审理、宣判吗?
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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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十载“福清纪委爆炸案”二审于4月26日开庭
福建省高院敢于依法判决吗?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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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福清纪委爆炸案”,世人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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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纪委爆炸案”必将平反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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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枉法裁判的相关公检法人员送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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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撤诉就是对中国法律现实的讽刺,只要识字的,都能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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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纪纲、王鑫 迟早要进监狱!

“福清市公安局预审同志指出:只是奉命办案,出冤案,我们没法负责”
奉谁的命令?牛纪纲?王鑫?
这些人,迟早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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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7: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2千多上海访民聚国办 上访被拒愤怒走上街头

2千多上海访民聚国办 上访被拒愤怒走上街头

请全球紧急严重关注!

    今天是四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五,2千多上海访民冒着被钱云会、被白血病、被精神病、被传染病、被上吐下泻、被暴力截访、被黑监狱虐待等等的各种人身危险,以超乎想象的坚决和坚韧齐聚北京国办,响应上海当局“非法告知”的正常上访要求,不曾想意外遭遇国办的关门冷遇:所谓的正常上访地点的大门外贴出的告示称:今天是星期六国办休息(大意是),此告示激起了上海访民的强烈愤怒,当即决定走上街头游行,以表示集体抗议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上下勾结欺骗愚弄冤民。

    另据知情人急报:昨晚北京上海当局如临大敌召开紧急会议并已部署,两千上海访民未来命运十分堪忧!

    详细情况请采访如下访民:

    端木家寿15001705883             陈国贵13381884870

    陆福忠13044669073               陈燕燕手机号:13764824227

    王扣玛13601929155               谈兰英13651808078

    朱金娣13042111402               梅云发1891785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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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面对来自海内外舆论压力,应该依法审判“福清纪委爆炸案”。
立即无罪释放蒙冤者,追究枉法裁判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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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枉法裁判的相关公检法人员送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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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30 15: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重审二审辩护词

[日期:2011-04-30]        来源:参与  作者:林洪楠        [字体:大 中 小]
(参与2011年4月30日讯):



福 建 法 炜 律 师 事 务 所

———————————————————



201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重审二审

辩 护 词

                            (2011)闽法炜辩20-2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重审上诉人陈科云的辩护人,历经四年半的耐心等待,今天终于开庭审理。本律师为对法律、社会和委托人负责,在贵院原审二审未对本律师的辩护提出异议(见[2005]闽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5.12.31>)、赋予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此也无提出异议,重审二审委托人陈科斌已委托四年半、委托人和上诉人都不同意变更委托的情况下,临开庭之前,贵院突然向省、市司法机关、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下“命令”,剥夺本律师依法独立行使的辩护权。对此,本律师深表遗憾,并不得不继续依法履行辩护权利。

现根据阅卷、会见、调查以及参加今天庭审质证的各辩护律师、已羁押超刑期保外的上诉人和各被告人亲属提供的庭审情况,特陈述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全部上诉人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根据两院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予以全部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01年“6.24”爆炸案发生后,林孜(后因涉黑案被判十六年徒刑)为组长的专案组实施的地毯式大行动,仅凭福清市中福公司有人涉嫌诬陷的一纸举报线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定侦查方向,将陈科云、吴昌龙锁定为本案主犯,先“秘捕”吴昌龙,再抓捕陈科云,后株连谢清、杜捷生、谈敏华、王小刚以及谢建忠、邓锋等。在非法监居点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规定。

今天开庭,四名当年专案组办案人员出庭质证,要么说“忘记了”、“记不清楚了”,要么说“是专案组定的”,就是不敢直面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上诉人被刑讯逼供所留下的严重伤痕。本律师曾为固定证据将陈科云的严重伤痕拍照,向中央、福建有关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控方在融检起诉(2002)147号《报送案件意见书》<2002.1.29>对陈科云身上地伤痕,以“与逼供有无直接关系目前难以把握”搪塞过去。陈科云为申请伤情司法鉴定,已经提出了693次的申请,为什么不敢给予鉴定?!更为离谱的是,“6.24”专案组为掩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一律将各上诉人非法监居点的“时段”,别出心裁地排除在“刑期”之外。本律师再次强烈要求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等上诉人进行伤情司法鉴定。

原福建省政协委员、新华社福建分社社长许一鸣专门为此书写了《如此刑讯逼供 怎能保证办案准确——福清“6.24”爆炸案疑点甚多谨防出冤案》的内参报告。福建日报社《内参》、《亚洲周刊》、《中国青年报》和《瞭望东方周刊》都先后对“6.24”专案组,美名为“特殊条件下的监居审查”,“异常艰苦的审讯工作”,实为法西斯的审讯方式(毛泽东)——作了揭露。

本律师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案是“刑讯逼供+媒体先行定性定罪=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本案只要认真阅卷,就可以看出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为此,该案在公安阶段应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作不起诉决定,特建议贵庭宣告现在庭上的五位被告人无罪,否则,势必造成难以挽回的二十一世纪福建省的司法悲剧。

二、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已被上海市公安局803科研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检专家们所推翻,不应再以福州市公安局《笔迹鉴定》(2001.11.19),继续欺骗领导和群众。

福州市公安局对爆炸现场提取的“残缺纸片”上的铅笔书写字迹,确认系被告人吴昌龙所为,是本案的直接证据之一。2002年12月20日,本律师委托上海市公安局803刑事科研所,对上述“残缺纸片”上的铅笔书写字迹进行司法文鉴。上海市公安局[2002]沪公刑技文检字第823号《检验意见书》(2003.1.6)结论为:“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

今天庭审中出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2009年2月16日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文检,作出华政司鉴中心[2009]文鉴字第A-80号《文检鉴定意见书》(2009.2.20)。这份《文检鉴定意见书》确认:“在字体字形、书写形态、运笔趋势、笔画搭配等方面存在差异点,基本反映了非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鉴定意见“倾向为非同一人所写”,再次推翻了福州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结论。遗憾的是,事隔2年2个月才向辩方公示!福清市检察院在融检起诉[2002]147号《报送案件意见书》(2002.1.29)中,也指出本案主要存在的问题——“关于现场提取吴昌龙的字迹,吴昌龙始终否认写信情节”。

三、吴昌龙近1小时的视听资料是在非法监居点酷刑下枷戴脚镣、精心安排下违心拍照的,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今天又在法庭上播放,严重糊弄、误导在场的领导和群众。

本律师在2002年11月22日开庭中,就指出:专案组得意之作是一个近1小时的视听资料有吴昌龙画的爆炸装置图,可惜这是在吴昌龙屈打成招之后,枷戴脚镣,在非法监居点拍摄的。这种拍摄,易如反掌,拿来哄骗小学生还马马虎虎。吴昌龙几次开庭都当庭指出:“画图是在刑警提示下画的,当天交待我拍了要给领导看,要我配合好。”否则,等待他的显然又将是生不如死的酷刑!

今天庭审又将这一视听资料分段播出。为什么不敢将陈科云、杜捷生等上诉人拍摄的录像也拿出来公示?发人深省!

四、控方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开释,至今没有找出“王中刚”或者“王大刚”来“顶缸”,本案的事实、证据链早已断掉!如此荒唐的没有电雷管引爆的爆炸案件,岂能只是“程序瑕疵”?!

经辩方深入调查,查清王小刚没有作案时间。本律师在第一次开庭(2002.11.22),就指出:控方采信杜捷生在酷刑下乱点鸳鸯谱的供述,指控王小刚提供电雷管,实属杜撰。2003年3月25日王小刚在四川被抓获,逃过专案组酷刑一劫,后经审理于2004年12月10日无罪开释。

本案的“爆炸装置为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用铜脚线电雷管引爆”。王小刚无罪开释,致使本案缺电雷管来源一环,无法形成严密的、确凿无疑的证据链。控方坚持指控王小刚系提供电雷管的犯罪嫌疑人。一审第一次开庭时,王小刚没有出庭。第二次开庭王小刚被执行逮捕、审查一年零八个月,又不让其出庭质证。王小刚的供述等案件材料,至今没有入卷向辩方公示,涉嫌隐匿重要证据,值得法庭高度重视。

五、警方与控方在一审、重审开庭后,屈从长官意志,赤裸裸地对谈敏华、杜捷生进行诱供交易,用其按先前陈述交代,换取“关多少,判多少”,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刚才上诉人谈敏华在庭审质证和自我辩护中,指出:2004年11月开庭前谈敏华被送到了连江县看守所,福州警方前后四次来提审,要谈敏华按以前说的讲。谈敏华说:那是假话。但警方仍一定要谈敏华承认卖了炸药,称:“说出来就没事,会请求上面关多少就判多少”。

2004年11月29日开了一整天庭,一押回连江县看守所,谈敏华还没吃饭。福州市检察院就来了两个人做谈敏华的思想工作,说:这事不是对付你的,是对上面的(陈科云和吴昌龙);你按以前交待的说,就马上可以出去了;(拿出手机,摆出挂电话的架势)我马上给你请求从轻处理,不然你喊天喊地没人理。谈敏华说:“我该说的在庭上都讲了,我讲真话你们不相信,要我讲假话;我在刑警那里讲了假话,造成今天这个样子”。控方在那里一直等待谈敏华开口,等了半个多小时,谈敏华说:我要去睡觉。两位检查官才悻悻离去。

无独有偶。今天庭审中,杜捷生哭诉他是怎样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的上诉人,专门指出了福州市中院2004年11月29日开完庭后,控方派员紧跟到闽清县看守所,与11月1日公安办案人员诱供、威胁的口气一样,说:“你按以前的供述承认了,我们就关你多久判多久,放你回去,如果你不相信的话,可以叫所长来,我们签个协议,作个证明,不然会判很重的!”等等。杜捷生说:“你们到现在这个时候了,还在骗我,还在恐吓我,你们就是判我死刑,我也不会再乱说了。当时要不是公安将我折磨得死去活来,我怎么会胡编乱造,以致连累了谈敏华和王小刚他们。”杜捷生说:“你们连一点良心都没有,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你们怎能这样乱搞?”两个公诉人随后灰溜溜地走了。

我们怎么能这样弄虚作假地办案?!这不是自己在骗自己吗?!谈敏华和杜捷生他们坚持讲真话、讲心里话,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重审分别改判为六年和七年。他们坚持讲真话、讲心里话,宁可在狱中度过了漫长的六和七年。本律师在这里看到了中国农民工的高大脊梁;相形之下,我们的办案人员屈从压力、惟命是从,搞出如此丑陋的诱供交易,这是何等的渺小!

六、证据收集、认定和运用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本案证据质疑的结论: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属于可用来证明陈科云等人犯爆炸罪、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伪证罪的任何一件实质性证据。这些证据对各上诉人是毫无意义的,本案与他们无关;凡是合法的、科学提取的、查证属实的、与“6.24”爆炸案确有关联、可采信的事实和证据,对今后抓获真凶,侦破全案,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将其绳之于法,是有意义的。

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是客观存在的,应适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所有的证据必须是对爆炸案件起到没有任何其他解释的余地,证明要求的事实必须具备绝对排他性。本律师在十年跟随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前后就证据的收集、认定和应用,向各相关法律部门呈送过多份《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案犯罪动机子虚乌有。犯罪动机与预备犯罪行为,时空倒置。无法提取死者吴章雄传呼、手机、家中座机的实时话费信息清单,纯属谎言。时隔十年爆炸物品来源至今不明,爆炸现场所用炸药(见榕公刑技化字[2001]第200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2001.6.24/27>)不是桂山采石场的炸药。陈科云和吴昌龙不具备制作电雷管引爆的拉动触发式爆炸装置的技能和知识条件(见本律师向湖南常德的的李盛福、山东潍坊的李志杰、北京解放军画报社的程更新,以及在福清的原解放军铁道兵第七师31、33团领导和战士调查的证言)。所谓东张水库试爆、运载工具、爆炸装置送入过程,纯属杜撰。连施爆的炸药量到底是“至少600克”还是“150克左右”,都没弄清!怎么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忽悠”领导和群众?!

遗憾的是,本案是用五名上诉人酷刑下所作的有罪供述,按专案组随意嫁接,武断推定,弄假成真,既无实体正义,更无程序正义的大假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公、检、法第一线人员和领导,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是难能可贵的。由于“一长代四长”的非法干预,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置不同意见于不顾,导致本案将错就错、一错再错、久拖不决、优柔寡断,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形象。

七、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接二连三地出现匪夷所思的司法丑闻,给海峡西岸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的生态软环境抹黑。

2004年11月24日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无理将本律师和马义良、杨智敏律师刑事传唤(见福州市公安局刑字[2004]034号《传唤通知书》),追查所谓“泄密”事件。本律师指出,这是完全错误的做法。《会议记要》根本就不是《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仅仅是侦查过程中需保密的材料,是福清市公安机关为了把住责任关,将《会议记要》入卷移送,经公开开庭质证,早已不是秘密。福清公、检部门都不同意对谢清逮捕,提交政法委研究。个别领导以“案情重大,先抓再说”,强行将谢清转捕,一关就是三年多,超过了伪证罪的最高刑期,是严重的违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警方以“告破”政绩、“维稳”、“防乱”捆绑上级领导,擅自将案件升格,宣布为“恐怖事件”,并对持不同意见的同志规定:“有意见,先到纪委来”。重审判决前夕,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面发函,剥夺本律师依法履行的辩护权。冤属多次被刑事传唤、治安处罚等。上海市公安局803刑事科研所文鉴专家被骚扰。福建爆炸协会两名专家被刑事拘留。两审主审法官受到被“双规”的威胁。在重审中,个别地方领导以权压法、以权压科学,敲山震虎,力图寻找突破口,企图全盘推翻福建省高院的正确裁定。

这次庭审前夕,贵院屈从压力,既不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性“同时”行文的含义,也没有弄清公开开庭质证的一个县级市政法委的《会议记要》属于什么秘密,更没有弄清所谓“泄密事件”的辫子长在谁的头上,就抓辫子整人,草率、鲁莽地剥夺本律师的辩护权。这是对宪法、法律的亵渎,对主席令、司法部令的亵渎,实在是一起全国之最的司法丑闻!

我们应当坚持法院、检察院在证据问题上专业判断、司法认知,排除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不应等待真凶出现,否则就让替罪羊将牢底坐穿,而应刚正不阿(厉鬼不能夺其正,利剑不能斩其刚),舍身护法,排除“网开一面”、“留有余地”的裁判,决不无原则迎合长官意志、遮短护丑、纵容包庇、依葫芦画瓢。无论是“冷着陆”,还是“热着陆”都该着陆了,否则我们无法取信于民。

综观本案,刑讯逼供程度之惨烈,羁押负冤人数之多,超期羁押时间之长,不仅在我省怵目,而且为全国罕见。这种又枉又纵,有损党魂和国格的局面,再也不应当继续,早一天放人,早一天主动,国家少一天刑事赔偿。

我们党和国家是以彻底的唯物辩证主义为指导的,是在不断克服自己的错误、缺点和弱点中前进的。肯尼亚法院对2002年蒙巴萨天堂饭店爆炸案涉嫌的四人作出无罪判决;德国法院对涉嫌2001年“9.11”案的摩洛哥籍穆佐迪作出无罪判决。本律师坚信我国的司法水平不会低于肯尼亚、德国,本案的全部上诉人也会宣判无罪!“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毛泽东)”。“在探求真理的过程中,永远不能设有任何‘禁区’(胡耀邦)”。让我们用实际行动,迎接建党90周年、迎接辛亥革命100周年!   

上诉人陈科云第一辩护人

律师:林 洪 楠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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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9: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福清公检法、政法委官员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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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20: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是“刑讯逼供+媒体先行定性定罪=实体虚假,程序违宪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大冤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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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4: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这种“中国特色”,真的全世界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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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09: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良心的人关注“福清纪委爆炸案”,声援无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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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4 18: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声援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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