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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万元一条人命考验这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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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万元一条人命考验这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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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1: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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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维权联盟
2010
年
7
月
9
日
上午
10
时左右,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苍梧县中铁一局南广高铁河步村至突村的工地上,发生了一起重大工伤事故,一辆运载混凝土的车辆翻下了水沟,驾驶员卢慰良当场被压死。本来是一宗明摆着的工伤事故,却被莫明其妙定性为“交通事故”!结果,由苍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了一份责任认定书,驾驶员卢慰良负全责。
死者家属不明白的是,在工地上出事故,本来是一件工伤赔偿的事故,却由交警大队介入,明明是中铁一局工地的安全设施有问题才导致到卢慰良的死亡,现在由于苍梧县警方的认定为“交通事故”,没曾想在建设和谐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竟然也会出现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
最无良的是,这驾驶员卢慰良是由中铁一局招工来的司机,中铁一局对这一事故却熟视无睹,对卢慰良的死亡的后事处理不闻不问,卢慰良的殓葬费用也是由卢慰良的家人借来的。对此,死者家属强烈不满,于是,死者家属到中铁一局南广高铁河步村的工地上拉起横额抗议,竟遭到中铁一局和苍梧县警方的镇压。
后来,经由死者家属的强烈反应,中铁一局才出面与死者家属商谈卢慰良死亡的赔偿问题,但中铁一局始终认为,是“交通事故”,因为是交警大队认定的。可是,死者是在工地内死亡的,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事故”?中铁一局就推说是交警大队认定的,你们去找交警大队去说!
十七万元一条人命?难道说死一个人就象死一只蚂蚁?死者家属由于全是些目不识丁的农民,忠厚老实。其次,中铁一局这国有企业,当地官员也惹不起。更加惨的是,死者的母亲因失去儿子已经哭盲了眼睛,现在还在医院医治。失去一家之柱的卢家,将面临绝境。。。。。。直到现在,死者家属还没收到过中铁一局的一分钱!
谁问百姓疾苦?谁还百姓公道?
本来是一单“工伤死亡”案,现在却变成“交通事故”,内里到底有什么的不可告人之处?从有关的法定赔偿金额中,人们就知道其奥秘了。因为,“工伤死亡”案和
“交通事故死亡”,两者的赔偿有着天渊之别,更加因为将卢慰良的死亡定性为“交通事故”死亡后,中铁一局就可开脱一切的安全责任,掩盖其工地的安会环境恶劣、混乱和草监人命的管理。
从卢慰良进入中铁一局打工起,据家属了解到,中铁一局根本上就没有和任何的员工签定合同,更加不要说买任何的人生保险。卢慰良从事的工作是司机,是开混凝土车的,行走的都是所谓中铁一局自己临时修筑的“道路”,这些所谓的“路”,根本上就承受不了一辆满载十几吨重的混凝土湿料车,这些司机出事故也只是迟早的事。所以,当卢慰良驾驶混凝土车倒后的时候,翻车是必然的。这些中铁一局的官员们一早就知道,正是让交通警定性为“交通事故”,中铁一局官员应该负的责任就推得一干二净。
本来,死者的亲属全是些目不识丁的农民,他们也不知道其中的“奥秘”。但中铁一局视农民工的生命草介,想打发几个钱就想了结这一条人命,能吗?现在的社会现实就是,好人吃亏,坏人当道。当官的说了算,什么法律、什么人性,统统见鬼去了!死者家属到工地申冤,中铁一局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这种对死者家属切身利益的诉求态度,很有可会为社会制造一大批的高危人员!
首先,人们应该知道,在本来不应该发生车祸的地方发生了车祸。权贵阶级占领或绑架了公权力的机构,将发生在强者身上的责任转到弱者的身上,对于民众合理的权利诉求总是敷衍了事、避而不谈。对此,记得前些年中央还发过文,不要让好人吃亏。但是,从中铁一局对卢慰良工伤死亡的一案来说人们真实窥见了超出想象中的邪恶。
其二,在稳定压倒一切这块招牌的掩护下,往往将一切责任都推给到“弱者”的民众身上,对于民众为什么“闹事”,他们可不管,扣上影响社会稳定的帽子就赶走。苍梧县政府不去思考卢慰良工伤死亡一案的解决,却将卢慰良的家属一赶了之,来个眼不见为净,在这样一种无可奈何的处境下,仇恨的种子将会到处发芽生根,一旦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将无法救赎苍梧县政府的信任底线。
再有就是,中铁一局和苍梧县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从卢慰良工伤死亡一案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与权贵内部诸多的交易让卢慰良的家属对政府的公正产生怀疑,处于弱者地位、缺乏公平正义的卢慰良的家属有着先天的危机意识,在处于强权和暴力之中,他们更多的举措可能是以暴制暴!
最后,现在是有权有钱的人践踏社会公平正义,那么我们的整个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公信力将会被糟蹋。这是非常严重的后果。本人认为,卢慰良工伤死亡案,这起一案件一定程度上考验着苍梧县政府的公信力的问题,同时也考验着广西方面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如果苍梧县政府对此事无动于衷,那么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国策又体现在哪里?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又在何处落实?既然要建设法治社会,那么就从苍梧县做起,既然要保护人的权利,那就从请从卢慰良的家属开始。
中国公民维权联盟调查员天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悟报道
2011-5-1
附件:
事故发生的路况和现场
[时间:2011-5-3 12:02]
事故现场图片
[时间:2011-5-3 12:05]
抢救卢慰良0
[时间:2011-5-3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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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0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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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尊敬的广西省梧州市苍梧县劳动局:
您们好,我是卢慰良的妻子劳清梅,我丈夫卢慰良因工死亡一案,因中铁一局仍然以我丈夫卢慰良是因交通肇事死亡负全责而至今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故此,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到苍梧县劳动局向劳动局申请有关卢慰良的工伤死亡认定。希望劳动局相关部门给予办理。
事实与根据
我丈夫卢慰良是在2010年2月份到中铁一局南广铁路建设工地当司机的,吃住也是住在中铁一局南广铁路建设工地的员工宿舍。但我丈夫卢慰良出事死亡后,中铁一局相关人员急忙推卸这个重大的安全事故责任,利用死者家属对法律知识认识的不足,认同苍梧县交警将此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定为交通肇事案。
其实,根据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是交通事故,是否是司机全责,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工伤认定是由劳动局管的,只要是有劳动关系证明,只要是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只要排除自残,就是工伤!工伤认定的决定权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的!由于多数工伤都是伤者自已的责任,但工伤是完全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所以对伤者是完全免责的,所以象因为违章操作受伤的,都认定为工伤。
还有,对交通肇事的认定,必须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城镇道路以及水路上,交通管理部门只对实行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是指“发生在机关、厂矿、工地、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同样是使用交通工具,但由于不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处理。
故对此种情形,高法的解释认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理。
另外,根据本人的代理人调查,我丈夫卢慰良出事地点路况恶劣,中铁一局为了减少成本,所修的施工便道完全是妄故工作司机的人命,司机根本上没有任何生命安全的保障。对我丈夫卢慰良死亡一事,中铁一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还有,凡是中铁一局所在广西聘请的工人,到现在没有与任何人签定过劳动合同,显而易见,中铁一局是在歧视我们广西人,同时更加是故意与国家相关的劳动法例相对抗。
对我丈夫卢慰良死亡一事,本人不纠结在交通事故认定,作为司机的工伤或者死亡,在交通中发生并不奇怪。所以,这个交通事故与全责根本与工伤认定无关。
综上所述
发生在苍梧县中铁一局工地本人丈夫卢慰良死亡一事的案件,本人要求梧州苍梧县劳动局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求是的精神,为我丈夫卢慰良死亡一事出具工伤认定和为我俩母子申请法律援助,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尽一分力。
此致
呈:梧州市苍梧县劳动局
申请人:劳清梅
全权委托代理人:陈启棠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劳动关系证明,(工友笔录)
交通事故认定书
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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