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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有人制定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的地方法规
上海地方法院走后门,勾结国务院信访办官员,堵塞控告人信访渠道不作为。
2011年4月19日上午9点左右,我到国家信访局信访,在6号窗口接谈,6号窗口接待员不予接待和登记,并且称:不管的。我提起抗议,被国办接访大厅里的其他两名官员指使保安,把我架出了信访大厅。
无奈之下,我愤而跑向府右街新华门,被北京警察请到了警察说是解决问题的地方(久敬庄)。
4月20日,当我回到上海之后,上海长宁区华阳警署将我非法羁押了近4个小时,并向我告知上海市刚刚出台的所谓新规定。内容大意为:第一次“非访”训诫3小时;第二次“非访”拘留5天;第三次“非访”拘留10天;第四次“非访”拘留15天;第五次“非访”劳教3年。
在这之前,长宁区公安分局华阳警署参与长宁区法院违法,已经非法拘留我多次长达30天,非法拘禁的天数已无法以数计。长宁区拘留所狱警,因为我不服从他们违反法定程序,将所外的活拿到所里做,“尿检和血检”等,将我一个高血压和心脏病人手铐脚镣吊起正身关禁闭和体罚等!
为了逃脱问责,法院和公安局采取高压和暴力措施维稳!企图叫我缄口放弃维权,他们不择手段滥用职权,残害无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14条规定,公民有申诉权、控告权、赔偿权、知情权和检举权等等。
非访的罪名是某些执法犯法的人枉扣的,他们堵塞控告人和信访人的信访渠道,非法剥夺控告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欲逃避问责。
没有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非法,哪有我今天的上访,两个无辜的老人又怎么会被残害成精神一级重残精神分裂症和医疗事故惨死!
我要求长宁区华阳警署承办民警将告知我的新规定内容书面交给我,我表示要上报到中央核实,承办民警称这就是中央下达的指示精神,难道中央会指示地方制定出一条凌驾于国家宪法之上的地方法规?!
[ 本帖最后由 ningsibuqu 于 2012-8-8 21:0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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