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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治利是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还是大连市政府在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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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06: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刘治利是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还是大连市政府在造假
我在网上看到编号21455141305515863295的答复意见书和国家信访局访复
【2011】【2011】2号红头文件,两分文件都没有落款和单位公章,我不明白这两份文件究竟从那里来的,是国家信访局出据的,为什么没有国家信访局的公章,还在你们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网站上发表的,是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为什么你们也没有公章恳求国家投诉局领导查清此答复意见书的来源。
辽宁省大连市刘治利2011年6月6日

村政府撕毁合同,重新分地,法院枉法判决
控告状
控告人:  刘治利 王润平   
被控告人: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北房身村村委会。
被控告人:大连市金州区法院院长张强审判员葛丽艳。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法院院长郑全慈审判长赵全胜审判员赵慧芝。
被控告人;辽宁省高级法院。
一、事由:
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2、使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被告:原一审法院(2003)金民合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原二审法院(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纯属行政部门枉法裁判案。
二、案由:
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诉。
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撤销(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03)金民合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按北房身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将依法应由刘治利、刘治顺共同使用的7.42亩土地按通长垅的分配方式分配给申诉人5.32亩承包地并赔偿因北房身村没有按该工作方案,分给申诉人土地造成损失。
三、事实和理由
1999年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调整中,违背了他们制定的《北房身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不按通长垅的分配方式划分土地,而将7.42亩土地分成三段,两头分给我,侵害了我应与同村村民同等享有的待遇,按北房身村分地方案分得承包地的权利,我将此事反映到镇政府。2000年5月23日,三十里堡镇政府派人来处理时,作出按通长垅分配土地的决定。但7月6日,村委会又研究决定维持原来给刘治顺的分配决定,给我造成应再分得5.32亩耕地的权益无法通过北房身村分地方案来实现。给我带来自1999年至今少耕种5.32亩土地的直接损失。
北房身村将7.42亩土地分成三段,两头分给我的做法违反了《北房身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称:“一月六日我们又召开了两委扩大会议,认真讨论研究土地承包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宜,并形成了调整土地的方案,提交党员大会,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一月七日我们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以及全体人民代表参加,并且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把两委研究的意见向全体党员代表公布,经过全体同志的讨论,一致表决通过了这一方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村委会将7.42亩土地分成三段,两头分给我做法是对我的一种歧视,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间分给刘治顺的
就这一宗二轮调整土地承包纠纷案,政策有文件,中办发1997(16号)法律有条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笫四款,证据有北房身村制定的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及百姓连名签字为证,却让北房村村委会制造成了重大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在辽宁省大连市法院、大连市金州区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下一拖就是十年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在2004年10月16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交申请再审,要求依法再审,可是到现在法院也没有立案再审。 控告人:刘治利  王润萍  电话:13109813864
地址:辽宁省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北房身村袁家屯3号  2009-5-20

大连市驻京办事处故意激化矛盾
将我无故拘留
我叫刘冶利在6月6日早8时正在地理干活,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派出所干警王剑等4人以了解情况为由,将我押到警车,到了警车上4名干警暴的将我按进警车,强制将我押到拘留所拘留10天。
到了拘留所我才了解到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驻京信访工作组出证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治安支队提供我2009年5月13日到北京大学非正常上访,干扰了北京大学周边地区正常的公共秩序。如果北京治安支队认为我干扰公共秩序,那他们为什么还把我放出来,还能一个月后由你们来执行,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处理意见,如果我真在北京犯法,理应是北京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在京处理此案。大连市政府金州区公安局在大连市处理我的问题是违法的。我知道北京大学不是为上访人开的,去了也不能解决上访问题,我是上访人不假,我只是想让精神病专家孙东东给我做一个具有法律效率的鉴定错在那里,我并不是去上访,为什么大连市驻京办事处要混淆事实,制造冤假错案,将我非法拘留10天。
根据《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作为大连市驻京办事处他们在处理信访问题不能积极配合大连市政府处理和解决正常上访问题,反而故意激化政府与信访人的矛盾,从而也违反了《违法违纪十六条》的规定,导致了不稳定因素,中共中央大力提倡和谐与稳定,大连市驻京办事处竟敢与中央精神大唱反调。
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中看我的信,为一个普通农民讨回公道让我们的家庭从困境中解脱出,对那些故意造假的官员严肃处理,以体现法律公平和公正。
                          控告人:刘治利2009年6月21日电话:13109813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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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9 06: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解体在辽宁大连市的开始
领导干部尤其是 “一把手”,要发扬民主作风,倡导务实作风。地方领导班子民主作风好,有利于科学决策,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相反,就出现了七爷子八条心,就会阻碍事业的发展,就会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事实上,辽宁大连就出现了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中央往东,他们往西,东拉西扯,误事误的都是大事,分心分的都是众人心,败风败的都是党的政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对此都深恶痛绝。
自从王珉、夏德仁任辽宁、大连书记以来,辽宁省大连市的种种事故频频发生,辽宁大连的特权思想,是亵渎法规的行为:“打造了”最“牛”的特权城市。温总理说得好;“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让你坐在台上,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而要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 消除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
    官场腐败同司法腐败一样,是最大的腐败,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腐败是恶魔、是毒瘤!国民党政权不就是因腐败成风、腐败成患、腐败透顶、治国无能而垮台的吗?辽宁大连地方官员胡作非为,鱼肉百姓,一颗老鼠屎搅坏了一锅汤。败坏了党的荣誉、政府的威信。用大连市级层官员的话来说;“夏德仁当的这个市委书记,就是为了自己及家人捞钱提供便利,所以我们要以夏德仁为榜样。”最为严重的就是中石油连续发生3次爆炸事故,在第三次还造成3人死亡,无人追究。同时在国家没有同意大面积建筑地铁的情况下,由于蛮干一周内连续发生3次地铁施工坍塌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黄土飞扬,美丽的大连变成了天空浑浊不堪,成为第二个内蒙古也刮起沙尘暴来了。更为严重的是,国家一再强调不允许暴力强拆,大连市政府动用防暴警察对瓦房店炮台实行暴力,在强拆的过程中,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夏德仁利用手中的权力纵容兄弟的黑恶势力进行野蛮拆迁。砸玻璃,砸房顶,用报纸卷铁棍殴打百姓造成多起伤亡事件,当老百姓到政府上访,不仅得不到政府的怜悯,还遭到政府派人用摧泪弹和干警欧打老百姓,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在国家已经发布不允许暴力强拆后,五月中旬大连市政府还敢利用辣椒面喷散为强拆来大连市政府上访的老百姓。他们总是口口声声的说:“法大于天,法治天下,制止一切权力造假,祸国殃民!”然而背后他们却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断地制假造假违法违纪、镇压百姓。国家的政策对百姓再怎么好,对辽宁大连市来说那只是空中楼阁。解决信访工作就像海市蜃楼,就是不处理、不解决。采取镇压、推诿、敷衍、拖延、扯皮、踢皮球等手法。他们对中央的指示就是阳奉阴违。这就是辽宁大连现在信访工作的目标。他们欺骗党中央的胆子越来越大,它们就像不定时的炸弹一样,随时会引发出社会爆乱。信访问题是我们国家目前出现的群体事件的重大问题,信访问题是否解决,解决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影响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纽带,辽宁大连破坏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就是一意孤行。由此看来辽宁大连对国家的政策永远都是实行表里不一,总是拿国家领导人的指示当老驴放屁,夏德仁一再提出大连市是东三省的龙头老大,他是领军人。自从王珉到辽宁任书记后,先后保护了“二张”,使其辞职后还能在人大任职。在王珉来大连调研的时候,夏德仁还上演了旧社会皇帝驾到,清水洗街的方式迎接皇帝到来的这一幕,辽宁大连在王珉夏德仁的领导下,国家的政经不加强,不努力迎头赶上党中央的脚步,而要像张作林一样将封王珉为东三省的“土皇帝”, 也是辽宁省大连和国家解体的开始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解决信访问题,从辽宁大连现在的行为来看是无法解决了。对于党中央,制定的制度,在落实制度上根本不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落实不去执行不去斗硬,就只能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风一吹就掉在地上,没有一丝一毫的作用,只能是聋子的耳朵做做摆设。那么仇杰 陈风云 王虹 姜治君 刘治利所受到的伤害是无法复合的。
                                            2011年6月1日   

大连市市委就是公安局的坚强后盾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董副局长、唐淑华处长、吴军处长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巡警支队;交通支队四大队、翟山泉、王军、刘志军、等四名干警
案  由:由于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市原公安局、局长張继先腐败受收贿赂,而造成大连警官腐败黒恶势力强大、利用职权任悥非法毒打、拘禁、伤害、谋杀百姓、伪造一切假鉴定和徦证据,伪造假材料向中央回报,来包庇犯罪。
请求事项: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赔偿法》之规定赔偿我由此所造成各种损失
三、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04年3月23日晚,20点40分许,我乘坐303路公交车回家,上车时已刷卡,但车上的修理工和司机叫仇杰再次刷卡,发生争执,两人动手打仇杰,引起仇杰精神病发作,司机拨打了110。四大队四名巡警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就和司机、修理工对我进行一顿暴打,并强行把仇杰扔下车拖到路边。当仇杰醒來时说:“警察打人。”其中一名警察采取法西斯手断对仇杰的背部又狠狠的踢了一脚,使仇杰当场休克过去。他们随即驾驶110警车扬长而去。经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右七、八、九,左八、九、十肋骨骨折,第八椎体压迫骨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准则已构成重伤害,根据伤残鉴定办法鉴定我为五级伤残,终身丧失劳动力70%。
案发后,仇杰家人到大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大队报案,要求依法惩治伤害凶手,并赔偿各种损失及支付医疗费用。但四大队不但不接受仇杰的报案,反而采取法西斯手段用暴力将仇杰家属赶出门外。并扬言:你要告的人里、有市公安局董副局长的亲属,就平你还想告等着吧,为讨公道,仇杰家人将巡警四大队滥用职权,造成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到市巡警大队和交通大队。巡警大队翟山泉等人徇私舞弊、伪造口供、隐瞒事实真相,并做出虚假鉴定,对仇杰椎体压迫性骨折不予鉴定,枉法将仇杰重伤篡改为轻伤。在利益驱动下官官相护,并说:“本单位四名伤人干警和当事人全找到了,我们不会立案侦察,你爱告就去告吧,我们有特权!”仇杰家人给董副局长打电话,董副局长为了包庇此事说:“我查过没有次事”,仇杰依《宪法》第四十一条申诉至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处长、等人没想到他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同样官官相护,对这种明显伤害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并说:“象这样类似的案件太多,打人是公安的权力,你有能耐就去联合国告吧!”此时才真正认淸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張中、市公安局張继先、董刑滨、唐淑华的黑恶嘴脸,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公执法精神。
无奈仇杰为讨公道只好进京上访,被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吴处长、等人以权代法为了包庇犯罪,三次非法拘禁仇杰,两次市安康医院76天、拘留所10天进行迫害。仇杰上访是公民合法权利,他们关押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8条、第254条、第397条、第402条、第417条;《公务员法》第53条;《警察法》第22条等之规定,请示上级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被告人犯罪行为给冤民公道,依照《赔偿法》第3条、第26条、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民法通则》第121条等之的规定,应赔偿仇杰各种经济、精神损失。        具状人:  仇杰    电话:13591399264

大连市市委买通北京警察镇压老百姓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处长、预审员、派出所所长、民警王鹏、張福明等。         
被控吿人;北京市劳动教养人员调遣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
案由:大连市委,市政府买通北京东城区分局局长、预审处长、预审员与派出所所长、王鹏、張福明等,调遣处五大队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们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权代法非法迫害身患重病(心脏病、一级精神病)残疾人仇杰,其行为已触犯律。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要求撤销2008年7月11日作岀(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各种损失。
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拖着重病的身体,在北京东城区东交民巷处冐着生命危险拦截温总理的座驾,依照《宪法》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有事找人民总理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权利,但被控告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以权代法、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迫害残疾人仇杰。刑事拘留后劳教一年,(要是正常人也只有是行政拘留10天)发送调遣处后,调遣处的五大队李长锁、郑子恒在受到利益唆使后,对残疾人仇杰利用牢头狱霸四人进行24小时看管迫害,并且郑子恒亲自动手对仇杰实行酷刑,随后送往集训队想进一步加大对其人身和精神摧残。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告人以扰乱社会场所秩序罪是强加给仇杰的罪名。
据《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一级精神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发侵害。   具状人:仇杰  联糸电话:13591399264  
                           

大连市法院枉法裁判
控 告 状
控告人:仇杰男,51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等人;
案   由: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委、市政府的官员腐败、市政法委书记、張中等人,腐败受收贿赂,以权代法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公检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区院)十一名法官收取贿赂达几十万元。在利益的驱动下使两级法院串通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山房地产管理处(简称: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伯远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伯远公司),大连渤海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渤海),制造伪证,毁灭主要证据,公然对我提供的原始证据不予采信,故意枉法裁判,造成仇杰父亲一个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母亲有50多年党龄的老同志,被前后冤死在只有建筑面积为33㎡,没有暖气旮对门的房子里。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2、依法撤销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在终字第3号、第4号枉法判决书;
3、依法赔偿各种经济、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因88年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仇杰家置换房,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1:主要内容为仇杰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拾捌万元)渤海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我家与“渤海”中山房管处签订了搬迁协议。2:主要内容是“渤海公司”给仇杰家安置两处房,其余投资给“中山房管处”,由于我父亲是“伯远公司”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所以仇杰家又与“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签订了搬迁协议书。3:主要内容是“中山房管处”、“伯远公司”给仇杰家安置两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仇杰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中山房管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仇杰家该交该做的全部完成了,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但中山区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在仇杰不懂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原始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并庭审一年四个月,做出枉法裁判。
2002年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区院抗诉。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发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我的代建费29061元,中山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应当履行协议,区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是维持原枉法裁判。为了维权,仇杰向市中级法院上诉,但区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多次催要,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市中院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此案发回区院、区院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们依然枉法裁判。更令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仇杰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这次中院开庭审理中,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仇杰进行辩护,声称仇杰再辩护就把仇杰请出去。并在审理过程中、邹岩收受被告的宴请上酒店,仇杰发现后反映给市政法委书记張中后、受到好处的張中不但不追究、并和审理案件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代理审理员徐红,受收贿赂后,目无党纪国法,以权驾于党纪国法之上,并批示维持原判,仇杰的证据不予采信。,中院的法官邹岩依然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在终字第9号;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在终字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能看出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受到利益驱动下,把他们的权力驾于党纪囯法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9条等规定。请求上级机关査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具状人:仇杰13591399264   

大连市政府是公检法渎职犯罪的保护伞
控告状
控告人:陈风云50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孙春兰、孙广田、胡世俊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王琪
被控告人: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王正乔、刘晓东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刘家福、薛文儒、王基馥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检察院院长娄玉华、葛延民、李处长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陈向贞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孙皓、姜世元,李同新、赵男、林驰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集团书记朱宝学、刘伟、薛惠全、刘兆军、曲高义、魏伟、赵忠君、于文、姜海莲、宋安国,杨宪臣等人。
一、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犯罪,贪污受贿罪,枉法裁判罪。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原)书记孙春兰、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港务局官员和区法院、市法院多名法官,收受贿赂,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将一起故意投毒案件和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犯罪分子杨玉凤,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大连市市委书记孙春兰等领导敢徇私枉法,在2001年4月6日,大连市公安局出具的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的若干天后,又重新伪造了一份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公刑技字(2001)第051号鉴定书,另外,对原有的审讯笔录及庭审记录等都进行了偷梁换柱的篡改。主要是只因为杨玉凤掌握了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证据和事实,就能逃脱刑法的制裁,所以造成我进京上访。
二、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解决问题。
(三)、请求依法赔偿一切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2001年4月5日清明节,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公司职工杨玉凤迫不及待的到6号门岗水房蒸饭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投入我的饭中,我劳累一上午吃午饭时,感觉饭里有异味,便不再吃了,十五分钟后感到恶心,经医院诊断为中毒,向大连港公安局甘井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报告刑警队,刑警队赶赴现场,初步确认杨玉凤是投毒故意杀人尾随,当场刑警把杨玉凤抓获,在包里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大连港公安局认定杨玉凤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已将她投入法网。但因杨玉凤的父亲买通大连港务局和港公安分局的领导,他又掌握了领导们贪污行为,所以港务局、港公安局的领导们为了包庇自己的贪污行伪,对故意杀人尾随得杨玉凤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向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反映次案,大连市公检法得到孙春兰的批示后成利了,由政法委牵头一条龙造假小分队、公安局造假毁证,法院故意枉法裁判。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作为,导致大连市公安局把本案推向检察院,检察院推向法院,法院又推向公安局,形成恶性循环,互相包庇,导致案发十年,投毒者被层层保护,受害人欲告无门。  他们的刑违已触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刑法》第399条、第232条、第254条、 第350条、第397条、第399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他们的权力已经凌驾党纪国法职上,他们的行为是歪曲法律、肆意造法。请求中央领导关注此案,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受害人: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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