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1112|回复: 0

至上海市市长韩正一封信浦东新区法院立假案

[复制链接]

0

主题

59

回帖

1045

积分

金牌会员

积分
1045
发表于 2011-6-17 13: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至上海市市长韩正一封信浦东新区法院立假案
今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上诉至贵院,现已审理完毕,按照法庭的规定,本人及代理人用书面形式向法官递交最后陈述和代理人的意见,望请合议庭给予核实查证,便于司法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法官:本案的焦点是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了解这个环节,必须说明莱阳路880弄54号301室和64号201室,及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这三套房屋的来源,都是由三荣西路11号房屋进行拆迁时的补偿安置。而且在该三套房屋中都有亡父朱长友的名字。办理产权证也必须经共同安置人一起到场。才能合法有效,这是分户表和进户单上的要件形式,因此,三户安置房屋都无法取得产权证。嗣后,因其他姐妹未能得到安置,引发家庭矛盾,于2005年亡父与我对薄公堂,当时法庭也认可我现居住的房屋(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是亡父与我的共有房产,他们为了我所得的安置房屋产生妒忌,伙同姐弟共同联手强行剥夺我应有利益,收买杨忠益利用沪东法律服务所的名誉制造了亡父、母的遗嘱,并在一审法院没有完整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880弄54号301室和64号201室及东波路585弄11号101室的房屋产权证,使我既失去了继承权,也失去了应有的居住权,更失去了我们被安置权。无奈引发了多次的行政诉讼和上访之路。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的案件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所以按照第七条第四项伪造的遗嘱和第八条诉讼时效的继承权利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即亡父与我在2005年9月22日向法院起诉,于同年11月25日判决,案号为浦民一(民)初字第14797号判决书并没有履行。再从遗嘱的形式上说,,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就单用两人与法有驳,没有说两个人就可以了的法律依据,这种盗用沪东法律服务所得名誉,可见是个无效的遗嘱,何况继承法中的第23条继承开始的通知中明确了通知的规定条文,我的当事人是被继承人身体健在为何不及时通知。而且,第25条第一款中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26条遗产的认定应该先分割父亲的遗产,再分割母亲的遗产进行继承,因此,这两份的遗嘱都有造假之嫌,伪造之嫌,不真实。望请法官能认真梳理,调查真相,还法律一个公平正义。
  •                                                                                        上诉当事人:朱金娣 代理人:鲁俊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9-28 08:18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