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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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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2:5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国巴黎第二大学当代犯罪研究中心讲座玛莉克里斯堤娜(Marie
Christine),曾任联合国反制洗钱顾问,负责协调相关国家构建反洗钱机制。她于2007年发表"金融犯罪:有组织犯罪如何洗钱"论着,第一章开宗明义提到,洗钱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手段,目的只有一个,即为了使那些从事非法活动的人,享受到犯罪为其带来的金钱收益。同时亦指出,银行在洗钱的过程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她研究的案例中,大部分洗钱的运作均须有银行介入才能完成。

她将传统的洗钱分成前置阶段、分层处理阶段与整合阶段,这三个阶段环环相扣。前置阶段是指将不法的现金所得通过多种管道和方式渗透到金融机构;分层处理阶段则指将各种合法与非法交易所得混杂在一起,使资金的非法性难以辨识;最后的整合阶段,则是将复杂处理过的非法资金以投资或其他方式汇入犯罪者的口袋。上述洗钱的三个基本步骤,一直无太大变化,至少在她的研究资料中,从2004年所查获的许多洗钱案件,与十年前破获的洗钱案件手段相当类似。

对于全球因为犯罪的不法所得而通过各种管道洗钱的金额究竟有多大?根据她引述国际货币基金会的估计,一年至少5,000亿美元,其中一半来自贩毒收益。由于各国法律的复杂性与不均匀性,加上某些国家的执法机构执法不力,妨碍了各国防制洗钱的合作。

一直到1988年,一些国家为了向毒品宣战,才订定"维也纳公约",惟这时的防制洗钱是集中在防堵贩毒收益的目标;1989年成立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小组",隔年推出"打击金融机替毒贩洗钱的40项建议",这是首见防制洗钱的相关条文。直至90年代末期,防制洗钱才由围堵毒品走私收益,扩大到各种犯罪所得,包括贪渎。

经由行动工作小组所制定防制洗钱的法律架构观之,大致上朝下列三个方向,首先在预防面要求银行了解客户,其次要求银行申报可疑交易,最后对洗钱犯罪者惩处规定及如何加强国家防制洗钱合作。到了2001年发生911恐布事件后,又将资助恐布活动经费列入防制洗钱的目标内。

惟徒法不足以自行,玛莉克里斯堤娜引述美国参议员约翰克里(John
Kerry)的谈话,提到墨西哥已颁布防制洗钱法,但该等法律似不起作用,因官员、政客、银行家已经被大量金钱腐蚀,其中某些官员甚或亲自参与洗钱活动。据其估计,每年在墨西哥洗钱的金额达150亿到300亿美元。

她更举出国际信贷商业银行(Bank of Credit & Commerce
International)的洗钱案,该行总共在73个国家设立417个分行与办事处,后来被发现根本就在配合不法犯罪所得者洗钱,而在1991年7月5日被世界各国关闭其分行而宣布倒闭。据纽约法院检察官罗伯特(Robert
Morgenthau)的判决,在国际信贷银行存在的19年中,简直就像一个腐败的犯罪组织在运作,在完全知情的状况下,同意为毒贩或其他犯罪所得者洗钱,而且该银行还向某些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国际信贷银行被迫关闭,成为洗钱防制最重要的案例。

由于玛莉克里斯堤娜有防制洗钱的实务经验,也胪列了三种洗钱主要技巧,第一种是现金手段的洗钱;第二种为贸易手段的洗钱,包括黄金、宝石的洗钱;第三种是金融机构手段的洗钱,即如何透过借贷资金和多重转帐达于洗钱目的。她并特别提出,赌场及金融衍生性商品也是一项严重的洗钱管道。

最后要强调的是,台湾是亚太防制洗钱的创始会员国,也订有防制洗钱条例,惟根据玛莉克里斯堤娜在书中的引述,美国国会在2004年公布"全球最严重洗钱国家与地区"报告,计有54个家榜上有名,台湾也在其中。这次国内又爆发令人不堪的洗钱事件,令人遗憾。经此惨痛经验,我国的金融机构必须落实洗钱防制法对于辨识客户及可疑资料申报的规定,以达防制洗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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