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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三山农民起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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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23: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郭伙佳,男,民族,汉,19511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中区社区新埴地东街11号,身份证号码:440622195111112XXX,职业农民,电话:13068612XXX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公民陈启棠

      被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陈耀光厅长
      电话:02038816276

      19923月到日,原佛山市南海县人民政府一次性预征用原风呜镇三山管理区耕地11522亩,在没有经过国务院的立案批准、没有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完善征地程序、没有原告和村民签民同意征地、没有同原告和村民商议土地补偿价的情况下征地,是属于未批先征的违法行为,199712301天,被告“同日”同一项目统征十地补办手续,同意批复而积574617亩,分拆在11块强征,其中原告承耕的有3块地段,耕地12107亩,其他土地6933亩“化整为零”使非法的征地行为“合法化”。超越国务院耕地征 的审批权限,造成对原告人实质性的伤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发布(1990)8号的通知规定。特此,原告人不服,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粤地政[1997]132号、144号、145号用地的批复。
      2、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赔偿本人因此强征地而遭受到的损失。(可协商)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1985420起,获得了由广东省佛山市原南海人民政府填发的土地承包使用证(无限期),承耕的土地历来是从事农业生产,改革开放前以种水稻交售,国家派购任务和口粮。改革开放后,开展多种经济作物,是原告的主要生活和经济来源。

      原告人认为:1992321目,原南海县政府以开发三山建设用地为由,未批先征,被告在19971230给南海市征用三山土地补办手续以“同日”同一项目补办手续同意批复,使其方使得到保护,被告明知南海政府一次征用上万亩耕地是违法征地,还大开绿灯,采用化整为零手法给予全部同意批复,造成地方政府将原告其中的三块地段的耕地大面积填土,将水上交通的主要河涌和排灌系统全部堵塞,还将剩余未征的土地填土占用,使原告的该段耕地填土,改变了原有耕作层,无法耕种和生活。耕地已被圈去19年,被告给地方政府批复了用地,使滥征用的耕地过剩,至今还未利用土地荒芜闲置。耕地圈去不利用,地方就无经济来源,农民找工难,对于今天的狂涨物价,加上南海区政府将征地原则协议中的“三费,递增补偿和每人每月14公斤米截留,土地收了,补障断了,令到原告一家人的生存实在难以承受,现只靠村小组补贴80元一月的生活费,对于原告这样的弱质群体,怎能没有后顾之忧?

      原告人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1988年重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用地征用耕地1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经国务院批准,征用省内、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耕地的审批权限为五百亩,其它土地1千亩和1990110国发[1990]8号通知。规定不能把一项用地分多次审批,和同日分拆多份用地审批的规定。

      综上所述:

     被告以“同日”和“同一个”项目用地,分多次审批,“化整为零,,的手法,使非法行为“合法化”,知法犯法,作为一个省级最高土地监督重要机关,顺从包容地方政府大开绿灯,未有把好土地关、守好红线关,遭踏大面积耕地,使大量过剩土地未得利用,损害农民利益,置国家的整体、长远利益于不顾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发展和浪费土地资源。

      原告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和超越了权限审批的权利,已造成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故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是超越权限批地,撤销被告批复的粤地政[1997]132号、144号、145号批文。赔偿本人因该次违法征地给本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希贵院秉公裁决,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

      201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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